上月底,時代力量針對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嘉里大榮)的境外母公司嘉里集團,與中國順豐控股的合作案,讓嘉里大榮將被中資控制疑慮所召開的記者會中,誠懇呼籲經濟部投審會,應要求嘉里集團及嘉里大榮速提申請案。
然而於當日,投審會對外發布的新聞稿即表示:
→「嘉里控股於今年2月19日向投審會申報上層股權轉讓,並敘明本次收購不包括臺灣業務,倘收購完成,嘉里大榮母公司仍為香港嘉里控股,香港上市公司嘉里物流聯網將不再間接持有臺灣區公司股權,投審會已詳予檢視,但未發現有構成陸資之事證,#依法 無需申報」
→「政府 #依法尚無介入的空間,但仍將密切關注國內嘉里大榮是否受到中國順豐集團的控制」
時代力量要請問投審會:莫非你們是忘了現行制度是採「事前申請核准制」?還是,害怕想起來?
依照《外國人投資條例》第8條、第10條,以及投審會與金管會2008年3月4日「華僑及外國人來台投資業務分工後續執行規劃」之決議,原本經投審會核准的投資事實、股權情形 #產生移轉變動前,就應該向投審會提出申請。
換句話說,當嘉里大榮的境外上層股權從「Kerry Logistics Services Limited」轉移到「Treasure Seeker Group Limited」的新設公司時,#就應該依照上開規範,#事前申請投審會核准。
也唯有透過申請案,投審會才有辦法釐清「Treasure Seeker Group Limited」的實際資金來源、控制者的屬性以及最終受益人的真正身份,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7條所列「對國家安全有不利影響」之事由,進行實質審查。
一個月過去了,投審會明知嘉里大榮的境外股權架構發生重大變更,卻仍未要求相關投資人提出申請,已違反過去投審會在許多外資來台投資、陸資來台投資的案例上,所採取的把關立場、法定程序及實質審查等原則。
投審會在嘉里大榮一案怠於行使職權,放棄 #職權上應要求投資人提出申請的職責,以及 #許可投資變更的權限,實在令人無法接受。
難道投審會真的要在嘉里大榮一案,因為投審會執行秘書張銘斌與嘉里大榮董事長沈宗桂間的密會、私下喬、私相授受,進而放水嗎?
時代力量強力呼籲投審會,應立即要求嘉里大榮相關人等向投審會提出境外股權變動申請,並提出交易、資金文件等資料供投審會審議,以避免紅色資本更進一步深入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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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聲明_2021.08.02
上周,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針對我國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里大榮)的境外母公司嘉里集團與中國順豐控股的合作案,表達嘉里大榮將被中資控制的疑慮,並呼籲投審會應要求嘉里集團及嘉里大榮速提申請案。
經濟部投審會對外發布一則新聞稿表示「政府依法尚無介入的空間,但仍將密切關注國內嘉里大榮是否受到中國順豐集團的控制。」
對於投審會的說詞,時力黨團感到非常遺憾及無法接受。
在附圖公文中,投審會表示今年2月8日及22日,嘉里大榮董事長沈宗桂先生私下拜會投審會執行秘書張銘斌,接受嘉里大榮說明境外股東股權交易內容。但重點是,這兩場私下拜會,沒有會議記錄。
而今年4月6日,張銘斌執行秘書率領投審會參與其中的「投資臺灣事務所」參訪嘉里大榮公司,而這參訪也沒有任何紀錄或參訪報告。
請問投審會,如此重要的事,可以接受企業透過私下拜會的方式,就免除依法申請的要求嗎?對於有中資、紅色資本入侵疑慮的嘉里大榮,投審會作為業務主管機關,可以接受私下拜會、私下喬嗎?更離譜的是,還完全沒有會議記錄。
這些問題,投審會有必要對外界好好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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