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楊蕙如案 檢方重砲轟炸網軍:言論自由不是無法無天! https://disp.cc/b/163-e5M0 『公訴檢察官郭耿誠說』『楊蕙如、蔡福明的犯行,包括 #侮辱公務員本身、#侮辱公務員所執行職務,以及 #侮辱機關;大阪辦事處的組織有法律為依據,外交部也行文函覆辦事處可辦護照、辦簽證、人民就行政處分不服可提訴願,「所以辦事處當然是公署」。郭說,大阪辦事處從歷史、事實、法律的觀點去詮釋,都是我官方機構,楊女、蔡的貼文指辦事處「很爛」、「爛到不行」、「老油條」、「垃圾」、「黨國餘孽」,充斥著 #侮辱性言詞,不是合理的評論。郭耿誠說,言論自由應有其界限,就大阪處疏散旅客處置為評論,尚屬合理範圍,就好像有人公然聲稱「營建署的狗官吃狗飼料」、「檢察官去給狗幹」等,卻沒有點明公務員錯誤在何處,就該當 #侮辱公署罪。郭說,蔡福明發文的動機,是想 #操縱輿論、#扭轉風向,風向後來被導成有網友推文認為「果然是國民黨的錯」等,而貼文卻完全不提事實、只有謾罵而已。郭耿誠論告說,#楊蕙如透過蔡福明發展網軍組織,#再將薪水交給蔡拿給網軍,「網軍的架構是以楊蕙如為首」、「由楊蕙如來負責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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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金法尤物Day⚠️
#又遲到了
日前,前立委羅淑蕾與前立委黃昭順對已故台北市議員李新女友郭新政與知名主持人盛竹如提起的妨害名譽告訴,經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在案,告訴人對此不服向高檢署提起再議,高檢署認為全案調查已臻完備,再議無理由,駁回再議聲請,全案確定。
這則新聞相信每個人都有自己不同的想法和立場,這邊就不多做評論,不過可以藉由這則新聞向大家介紹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的差別,還有誹謗罪要如何才會構成,詳以下說明。
首先,「侮辱」和「誹謗」的差別在於前者是「抽象謾罵」,而後者是對於事實的「具體指摘」,例如:罵人「王八蛋」、「垃圾」就是屬於侮辱的行為,而罵人「你是不是當妓女的?」就有可能構成誹謗,公然侮辱保護的是人的「主觀感情名譽」,而誹謗罪則是保護人的「客觀評價名譽」,簡單來說,如果你只是被罵的當下覺得很丟臉、很不爽,對方就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當然還要符合公然的要件:三人以上),但如果對方罵人的內容會影響到其他人對你這個人的評價,會造成你客觀名譽的減損,就可能是構成誹謗的相關罪責。
經過上述的說明,相信大家應該可以明瞭這則新聞中就是涉及妨害名譽中誹謗罪的相關爭議,不過由於民主國家對於言論自由的保護,避免大家因為怕不小心說錯什麼話,就被刑法處罰,造成寒蟬效應,我國對於誹謗罪的成立也設下了許多限制,以下著重說明主觀上行為人有沒有誹謗故意的認定。
誹謗罪的成立,除了客觀上當然要有誹謗的行為以外,主觀上也需要有意圖貶損他人名譽並散布於眾的故意,若是不小心說錯話造成他人名譽減損,是不在處罰範圍的!又就算符合上述處罰的所有條件,仍有一些例外情況是不予處罰的,第一類是所謂的「善意言論」,其中包含「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四種情形,這些狀況因為都有高度可能面臨不得已的事由,所以刑法例外不罰。第二類則是「能夠證明真實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若不屬於第一類,只要能證明你所發表的言論與公共利益有關而不純粹只涉於他人私德且言論為真實者,刑法即不予處罰,而其中「能證明言論為真實者」並非百分之百的真實,而是依所發表言論的公益性高低及有無盡合理查證義務,由法院認定,是否有意圖貶損他人名譽的主觀意圖。
以上大致就是妨害名譽相關罪章的簡單介紹,現在社會中因為許多人常常都有類此相關的紛爭,先事前稍做了解一下,不但可以避免無故消耗司法資源,也可以對自身權益更有保障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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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公務員言論自由 在 彭博商業周刊 / 中文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言論自由】香港政府擬立法禁止侮辱公職人員
https://bit.ly/2M0jre5
《香港經濟日報》、Now TV週三援引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講話指,保安局正牽頭研究立法禁止侮辱公職人員,如果生效,將負責此項工作。報導稱,香港政府將評估此問題,目前未有具體細節公佈。在實施《港區國安法》後,此項立法將是迄今為止限制香港言論自由最重大的一步。
#香港言論自由 #港區國安法 #聶德權 #禁止侮辱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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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40 條侮辱公務員或公署罪雖未如同法妨害名譽罪章設有「善意發表言論不罰」之規定,然因本質上同為限制人民言論自由之規定,且侮辱性言論通常難以 ... ... <看更多>
侮辱公務員言論自由 在 叫科長念PTT留言被控欺壓基層公務員苗博雅怒翻「柯文哲黑 ... 的推薦與評價
另外,她要求林姓科長念的內容是他自己侮辱別人的言論,怎會變成他被侮辱? 廣告(請繼續閱讀本文). 苗博雅說,自己還握有更多公務員曾發表的不堪入 ... ... <看更多>
侮辱公務員言論自由 在 [新聞] 叫派出所長「菜鳥」 2萬5千元飛了- 看板TPC_Police 的推薦與評價
新聞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075448
新聞內容:
2022/10/01 08:47
〔記者陳賢義/台東報導〕台東54歲張姓男子因被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被派出
所通知領取通知單,心有不甘的前往,簽名時脫口而出辱罵年輕所長「菜鳥」,所長覺得職
責及自尊心受辱提告,台東地方法院日前審結,依侮辱公務員罪,處張男拘役25天,如易科
罰金以每日千元折算,2個字2萬5千元就飛了。
被通知到所領取違反通知單,張男「面臭臭」入內,黃姓所長順手當面交予簽名,未料卻遭
辱罵「菜鳥」,告誡後提告。張男到庭辯稱,所謂的菜鳥是說所長很年輕,不是要侮辱他的
意思,如果被認為這樣有侮辱公務人員他就承認,他有說這些話,但沒有侮辱的意思。
法官認為張、黃2人應不相識,當下情境單純是員警為執行公務而進行相關行政程序,並無
嬉鬧之情,衡情也無以菜鳥等語開玩笑的可能。其次,稱某人年輕,一般人通常不會使用該
帶有蔑視、貶低、嘲笑意味的言語,只須直白的稱對方年輕、年少、年輕人、少年人等即足
,並無以「菜鳥」形容的必要,況沮張男已54歲,智識正常,有一定社會經驗,應了解菜鳥
的意義及判斷用語的適當使用時機,明顯推諉卸責。
法官酌量張男未能體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乃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應予尊重,於公務
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影響社會秩序及公權力的執行,蔑視公務員的執法尊嚴。
下次被罵菜鳥時,各位知道怎麼做了吧,這應該也適用1-3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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