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客電台:我的創作不是我的?著作權要這樣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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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客電台更新了:https://reurl.cc/XWl9Eg
ft. 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周逸濱律師
前陣子有一個知名連鎖餐廳請文創公司設計一個 Q 版商標,後來,文創公司負責該案的設計師,跳槽到餐廳任職,餐廳將設計拿去申請商標,設計師也把商標設計繪製於餐廳的其他產品。
文創公司發現以後,就控告該餐廳侵害著作權,主張設計師創作商標的著作權屬於文創公司,結果也告贏了。
但是為什麼設計師創作的成品,會歸屬於文創公司呢?
原則上,基於「創作完成主義」,在完成的當下,創作者擁有成品的著作權。照著這個邏輯,在這個案例,理論上著作權應該歸屬該名員工,但為什麼文創公司可以主張著作侵權呢?
這個問題的爭議是,公司聘僱設計人員製作商品包裝或者設計,在設計人員離職後,把相同東西帶到其他公司使用,有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 身為員工就沒有著作權嗎?
著作權原則上是由創作者取得,但在僱傭關係中,可以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可以約定著作人是公司或員工,也可以約定著作財產權的歸屬。
一般員工在勞動契約沒有著作權歸屬約定時,依《著作權法》第 11 條規定,著作人是員工,但著作財產權人是公司。因此,假使設計師受雇於公司,但沒有約定著作權歸屬,職務上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在公司,員工如果要重製、改作等,必須取得公司授權,否則會有侵權疑慮。
➤ 若公司外包設計項目給其他廠商?
如果今天公司不是請員工創作,而是個案發包給其他團隊或委外設計師時,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也可以由契約約定歸屬。
如果契約沒有約定著作權歸屬時,依《著作權法》第 12 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均歸屬外包的設計師,業主只能在契約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著作權歸屬的約定方式很自由,可以約定著作人為何人,也可以約定著作財產權人為何人,因此可能會有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人不同的情形。
那麼,實務上有哪些常見的著作權歸屬約定模式?怎麼談判及授權才不會踩到地雷?
現在,打開你的 Podcast app 進來聽這一集,你就會知道:https://reurl.cc/XWl9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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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精彩重點】
✓ 知名連鎖餐廳商標事件,涉及什麼著作權爭議?
✓ 僱傭關係中的創作,及公司外包設計給其他廠商,著作權各屬於誰?
✓ 實務上著作權歸屬約定合約範本
✓ 智財權常見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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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網:https://law.moeasmea.gov.tw/ai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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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漫畫基地舉辦的講座 「創作者的該與不該——創作與侵權一線之隔」對於著作權有做詳細的案例解釋,而這一篇司法院文章對於 #合理使用 之判斷基準也很詳盡,推薦大家了解觀看!
#創作路上的眉眉角角
#練畫技之外也長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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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你節錄重點(一) 原則上須取得授權
二次創作算不算侵害著作權?其實著作權法中並沒有二次創作這個用語,而二次創作一般來說涉及對他人著作的「重製」或「改作」,這些都是著作財產權人的專有權利,所以原則上還是必須 #先取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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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你節錄重點(二) 熟悉合理使用的4大判斷基準
「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其實最終還是要回到個案判斷,沒辦法說怎樣就一定可以、怎樣一定不行。不過,在熟悉了這些 #判斷基準 後,大家在創作時,也可以把這些重要的觀念放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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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你節錄重點(三) 明示出處
「合理使用,雖然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但還有著作人格權的部分,因此,合理使用他人著作,還是要記得 #明示出處 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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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動容、景仰的判決理由..... 侵害人格權 日本法院2014年的案例,法官以保障憲法飽到不容侵害居民生命生存的人格權為由,判決核電廠不得重啟..... (06/02/2014 自由時報)
(記者湯佳玲/台北報導)北海岸居民展開首起核一乾貯的核廢料訴訟,日本福井縣地方法院日前也以核電無法與憲法保障的人格權並論為由,首度以司法判決該地的大飯核電廠不得重啟,成為各大媒體頭條。旅日作家陳弘美提醒,台灣人也有「人格權」,福島核災已實際反映在日本司法判決上,讓法官的臉「從不屑變成敬意」。
綠色消費者基金會董事長方儉認為,日本法院的判決書好像是講給台灣人聽,也是台灣核電廠的死亡預告通知書。
陳弘美指出,大飯核電廠是福島核災後第一個申請重啟的核電廠,方圓兩百五十公里內的一百六十六位居民因此對關西電力公司提起訴訟,五月二十一日法院認定兩百五十公里內都是核災利害關係人,判決大飯核電廠無法確保安全,且侵害居民生命生存的人格權,不應重啟。
陳弘美說,判決書指出,根據日本憲法第十三條的人格權,保障人民生命與生活的權利,人格權沒有任何理由得以被侵犯;核電只是一種發電方式,應劣位於人格權,就算有萬分之一的可能性會侵犯人格權,法律也不應准予。
她說,法院駁回關西電力公司核電便宜的理由,正是以生存權根本不能和電價相提並論,是忤逆憲法的;其次,電力公司提到向國外進口天然氣等高昂燃料將使國家財富流失,法院卻指出:「真正國家財產是在豐沃的國土上,國民能夠生根著地的生活。」對於核電減碳的說法,判決文也說:「核災是有史以來最惡劣的環境污染。」
她說,雖然關西核電廠將上訴,但不論從科學角度、法院認定「對具體危險過於樂觀,現有安全設備不能確保居民安全」,還是人格權角度、認定電價無法與生命並論,已奠定司法看待核電的基礎,值得台灣人民與司法界省思。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78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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