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照讀書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之研究-中石化污染案與RCA污染案之評析』🎧線上直播💥購書滿額即可參加直播
《主講人》顏佑紘│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講座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4sy
【直播時間】2021年10月14日(五) 18:30-21:00
【講座介紹】
本講座係自中石化污染案與RCA污染案,評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並自此探索民法第197條第1項立法不足之處。
🔹前言:兩則實務案例
🔹第一重判斷基準
🔹第二重判斷基準
🔹以誠信原則作為時效抗辯之界限
🔹案例評析(代結論)
【延伸閱讀】
📌重新思考身體健康權──RCA毒物污染事件引發的疑慮/陳忠五(#月旦法學雜誌 第306期) 👉 http://qr.angle.tw/mjl
📌侵權行為的消滅時效起算與完成時點/謝哲勝(#月旦法學教室 第208期) 👉 http://qr.angle.tw/c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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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案例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通姦除罪 加重侵害配偶權賠償嚇阻
高源流/資深媒體人
大法官會議七九一號解釋,昨天認定刑法第二三九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九條但書規定違憲,對於社會人心的衝擊,大於對家庭及婚姻的實際保障。未來,我們的司法及立法機關應考量的,是如何透過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額,盡可能維繫家庭及婚姻價值。
對於有配偶之人的婚外情,應不應該由國家刑罰介入,在我看來,談不上違不違憲,更沒有對錯。因為它反映的,是社會生活文化及家庭價值觀。如果我們的文化及家庭價值觀,極度珍視婚姻忠誠,那麼,在刑法裡保留通姦罪的刑罰,自屬必然。
而如果有人將通姦罪刑罰,視為婚姻及家庭圓融的保障,極力反對通姦除罪化,那也是錯看了問題。事實上,我們國家對有配偶之人犯通姦罪,最具嚇阻力量的,不在現行刑法第二三九條的通姦罪,而是在我們舊民法「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與相姦者結婚」的規定。
大家都知道,任何搞婚外情的,最大心理或感情障礙,還是在「感情忠誠」。如果兩個搞婚外情的人,因為通姦被判決離婚,甚至被判處徒刑之後,還被限制永遠不能結婚,永遠不能把他們的婚外情變成婚姻關係,再組家庭,這對他們的處罰,是多麼的沈重。
但是,民法親屬篇這條「不得與相姦者結婚」規定,被女權團體認為有強烈的報復主義色彩,違反婚姻自由,在民國八十七年修法時刪除了。往後,沒有「相姦者不得結婚」的規定,刑法通姦罪的條文,就像是我們身上的盲腸一樣,沒有什麼功能,切不切除,都不重要。
從司法實務上看,刑法這條通姦罪的罰則,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輕到不行的罪。各地法院對於犯通姦罪者的判決,大多在三個月有期徒刑上下,得易科罰金。幾乎絕少看到,有任何法官會判通姦者七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讓通姦者去坐牢的案例。
這樣輕的判決刑度,對於那些個費盡心機,花心力、時間及金錢去布線、跟蹤,甚至花鉅資僱請專人,冒著各種違法的險,去抓姦的配偶來說,真的是情何以堪。他們身心俱疲的結果,只換來婚外情的這一對,繳了罰金之後的一陣訕笑。
如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既然引進歐美的「性自主權」思潮,以時代變遷等理由,認為通姦罪違憲,那麼我們就必須思考,如何加強民法「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做為我們家庭及婚姻的保障。
美國高爾夫球明星老虎伍茲,婚外情偷吃十多個虎女郎,最後讓他這隻老虎脫了層皮,離婚交出子女監護權,又付出相當於新台幣二百多億元贍養費案例,不妨參考一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案例 在 林沛祥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的法律小常識,我們來聊聊一個挺常見、不過也挺有趣的問題,那就是...
消費不開心就上網留惡意負評,可以嗎?
1、 前言:網路時代,很多店家都會開設Facebook的粉絲專頁進行宣傳,而這些服務也都附有供顧客評價的功能,隨著消費習慣改變,多數消費者上門前都會先查看店家在網路上的評價如何,店家也都非常謹慎小心地維護自己商號在網路上的評價,深怕有個負評,影響了接下來的生意。但是,如果有顧客惡意杜撰不實的評論影響了店家信譽,店家該怎麼自保呢?
2、 案例事實簡述:甲前往乙開立的洗車場,想將愛車打理一番,甲取車時發現愛車有刮痕,就與乙及乙的員工發生激烈爭吵。店家乙這邊認為是甲車本來就有刮痕,並非洗車所致,並欲提供全程攝影光碟供甲信服,且出於服務顧客、息事寧人,願意免費替刮傷處進行拋光美容。不料,甲仍不滿,未看全程攝影確認、亦不等拋光美容,就逕自驅車離去,並在乙的頁面上留下:「態度惡劣,洗車刮傷,就把責任推給車主,說是你自己弄的」、「想讓你的愛車刮花,就來OO吧」、「還專業勒,把車都洗花了,還理直氣壯比流氓」、「有問題都是你車主的問題,洗車刮花是你車的烤漆爛」等等文字內容。
3、 法院見解:
1. 行為人倘對於未能確定之事實,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仍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2. 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又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3. 甲所留下之文字內容,足以使瀏覽該留言之大眾產生乙技術不佳,將顧客之車子刮傷卻歸責於車主、不負責任、服務態度惡劣等負面評價而貶損乙之名譽,且依甲成年人之智識及社會經驗,當無不知前開情狀之理,卻仍為此舉,其具侵害乙名譽權之故意。
4. 甲在偵查中對於「有無車輛進場前後有刮傷及沒刮傷的照片?」、「你有車輛被刮花的證據?」均答沒有;且在刑事審理時亦陳明無法確定其指稱之刮痕是本次洗車造成。足見甲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資料證明有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為真實,純係根據主觀判斷。又全然未經求證,即逕自臆測其車輛之刮傷是洗車造成,並輕率上網發表言論。
5. 甲應賠償乙20萬元精神慰撫金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甲上開行為構成侵權行為,本件乙所請求者乃名譽權受損所生非財產上損害,斟酌本件情事及雙方資力,認為乙請求慰撫金3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20萬元為適當。
4、 簡析:本案中於民事損害賠償上,乙運用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關於侵權行為、精神慰撫金的規定,請求甲對其名譽權被侵害所造成精神痛苦進行損害賠償,又本件的甲,同時因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最後判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由此可見,憤怒地在網路上留下謾罵、不實的言論可是會招來慘痛代價的,提醒各位店家、朋友們一定愛注意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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