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個笑話:蔡總統說政府查辦(私菸案)到底的決心不容被質疑】
財政部關務署最近對協助國安人員走私9800條洋菸的華膳倉儲,僅援引《#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規定,將私菸行為解釋為「擅自移動貨物」,處以15萬元行政罰,財政部是在農曆7月受到什麼超自然力量的影響,做出這麼荒腔走板的解釋?我要說,如果這不是輕縱,那什麼才是輕縱?
1|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菸酒管理法》針對一般旅客攜帶超額香菸入境,都是處罰每條新台幣500元的罰鍰,換言之,#一般民眾走私9800條洋菸就會被罰490萬。但是華航走私9800條菸,依《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規定最高處以 #1000萬罰金 ,或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處以 #貨價3倍以下的罰鍰,亦即總市值高達600萬的 #華航私菸案最多可以罰1800萬 ,但現在只罰華航15萬,合理嗎?
2|行政部門意圖影響司法調查,帶風向!
財政部為什麼用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搬運貨物」罰華航?不用第36條「私運貨物進口」?為什麼把「私運」講成「搬運」?
關務署這個行政裁罰最令人髮指的心機是,行政機關擅自且率先將實際上是「協助走私」的行為定性為單純「移動貨物」而已,根本是「意圖影響司法」。法律不應該被當成行政機關帶領風向的工具,也不應成為包庇有錢、有權者的防護傘!
3|財政部真不懂法律?還是故意裝不懂?
輕罰只是其一,財政部投機取巧操弄法律還自打嘴巴。對外界質疑,財政部官員僅表示,《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的輸入私菸行為,因事涉刑責,關務署依據《行政罰法》「刑事先行」原則,現階段尚未對華航等相關人員處以行政罰鍰。那麼為什麼《海關緝私條例》不一併適用「刑事先行」原則?難道《海關緝私條例》不是行政法嗎?這個行政處分根本違反《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政府繼續帶頭違法!
為了防堵免稅倉庫的走私漏洞,行政院院會今年6月才通過《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罰鍰上限從最高3萬元大幅提高到300萬元,且「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登記。」財政部長蘇建榮當時還在會後記者會說,3萬元的罰鍰,對業者根本「不痛不癢」,意圖展示防堵走私漏洞的決心,但沒想到這樣被部長說是不痛不養的行政罰,竟然會派上用場,防堵走私漏洞的決心我看不到,只看到財政部企圖「大事化小」的決心。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帶風向意圖影響司法調查
#便宜行事輕輕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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