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禧於總質詢時向縣長反應,有關前縣府違法濫權,強制接管礁溪溫泉公園一案,希望縣長能秉公妥善處理。
縣府於105年9月1日,以礁溪溫泉公園違約為由,偕同警方強制執行接管,但礁溪溫泉公園OT案契約書清楚載明:於爭議處理期間,雙方均應繼續執行本契約,縣府為何違反契約,強制執行接管?
強制接管前一日財政部發文縣府,公文寫明:「旨案須否進行強制接管營運,請貴府衡酌個案實情,依促參法規定及投資契約約定,審慎妥處」。
照促參法第53條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才有權停止營運,為何縣府無視公文內容,隔天仍強制接管? 若縣府帶頭違法不依法行政,以後誰還敢來宜蘭投資?
促參法第53條:
「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如有…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礁溪溫泉公園OT案
#請縣長秉公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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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PPP)
作者:許維帆律師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俗稱促參,是一種由公部門與私部門共同合作進行公共建設或服務的開發模式,制度設計的目的是藉由引入企業經營理念,在改善公共服務品質的同時,減輕政府興辦公共建設的財政負擔。
我國公部門採取促參精神進行公共建設發端甚早,惟現行完整的促參法規,是在2000年間始公布施行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依促參法的規定,公共建設的範圍囊括交通建設、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污水下水道及自來水設施、衛生醫療設施等各式建設類別。促參一詞聽來可能陌生,然而經常在報章媒體上出現的BOT(民間興建-營運-移轉所有權予政府)即為促參的形態之一,其他尚有BTO(民間興建-移轉所有權予政府-民間營運)、BOO(民間興建-政府取得所有權-民間營運)、ROT(民間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民間營運-移轉營運權予政府)、OT(民間營運政府興建之建設-移轉營運權予政府)等等。
在促參法制多年的運作下,我們日常生活中處處都有促參的實踐案例。舉凡國人出外必經的高鐵、台鐵各車站的開發經營、各地高速公路服務區,到同樣至關重要但人們一般不會接觸的焚化廠、污水處理廠、下水道等等,都有促參實踐的影子。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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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縣共好生活協會理事長陳建宇表示,對於這項決議「樂見其成」,並認為園區被「微型文創」方向框住,使得投資廠商卻步,打消投資意願;未來開發案改由廠商自行提案後,期待能為地方帶來更豐富、多元的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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