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想到評議中心會這樣判斷...
究竟是哪裡出了問題呢?
有民眾向壽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並附加傷害健康險,結果因患有高血壓卻沒有誠實告知
被保險公司要求解除契約,但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認為,高血壓不影響其投保險種的危險估計,所以依然可以投保!
依照保險法第 64 條第 1、2 項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
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保險公司因此以投保時未據實說明、影響保險公司危險估計為由,解除保單。
事後該民眾主張,當年感冒就診時,醫師只說他血壓偏高,並不知道
醫師有開給他高血壓用藥,再加上前年曾前往醫院進行三高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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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 #高血壓 #健康告知 #危險估計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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蛤!為什麼會這樣?!
原來高血壓可以這樣投保...
有民眾向壽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並附加傷害健康險,結果因患有
高血壓卻沒有誠實告知,被保險公司要求解除契約,但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認為
高血壓不影響其投保險種的危險估計,所以依然可以投保!
根據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8年評字第592號決議文指出,有位民眾在
106年時為自己投保一張利變型終身壽險,且附加「健康險」、「醫療費用健康險」等附約。
依照保險法第 64 條第 1、2 項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
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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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 #高血壓 #健康告知 #危險估計
保險法 誠實告知 在 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投保時未誠實告知健康情形一直都是理賠爭議大宗,帶病投保的惡意保戶更時有所聞,以致金管會還在2019年10月中旬再度發布新聞稿,指出有接獲民眾因既往症問題衍生的保險理賠爭議,「保戶如果在投保後2年內,保險公司發現保戶有未就要保書告知事項所載既往症問項誠實告知的情形,保險公司可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保險契約。」
但其實並不是有爭議的保戶都是不誠實投保,有些爭議也很難追溯到底是保險公司、保戶,還是醫師導致的問題。
原因是,許多醫師給藥必須符合健保請領標準,因此在病歷上常用「疑似」兩字撰寫出非常多的疾病名稱,但病患可能實際上並沒有那些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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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買保險時的「誠實告知」,要講到多久之前的事情?
出處連結:https://my83.com.tw/question/171
保戶問:
我三年前有胃食道逆流和胃潰瘍的問題,現在想買醫療險,
請問我需要把這些都告訴業務員嗎?或者我只要告知幾年內的病史就好?
業務員解答(轉載其中一個回答):
所謂的誠實告知,就是表列項目中誠實回答,有問有答,沒問就沒有不誠實的問題。
所以只要把握幾項原則:
①「過去2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②「過去1年」內,是否曾患有下列(每家不盡相同)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
用藥?」
PS.通常胃食道逆流和胃潰瘍的問題會在這條出現。
③「過去2年」內,是否因接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④「過去5年內」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7日以上1?」
⑤「過去5年」內,是否曾患有下列(每家不盡相同)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
用藥?」
⑥目前身體機能狀況,例如:失明、聾啞、言語/咀嚼/四肢機能障害、智能障礙?
……………………………………
◆只要把上面項目有的部份,在投保的要保書告知事項中誠實以告,保險公司就會以
可以接受的方式承保或暫不予承保:
①正常承保。
②加費:比原保費貴些,但可以得到全面保障,未來「告知項目」有醫療狀況發生時,
可以得到理賠。
③除外:不用增加保費,但「告知項目」有醫療狀況發生時,就不會理賠。其它「非告
知項目」有醫療狀況發生時,可以得到理賠。
④暫時拒保:目前不予承保,過段時間後,體況好轉再重新送件。
……………………………………………………….
◆千萬不要為了投保,而選擇不誠實告知:
根據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公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如果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
危險之估計者,於投保2年內,保險公司除可據以「解除保險契約」且「不退還保費」
外,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得依法拒絕理賠。
別以為未來就算被查出來,大不了退保,再要求保險公司退還已繳保費。根據保險法第
規定,保戶若因違反誠實告知義務而被解約,保險公司無須返還已繳的保費。保戶如果
不想賠了夫人又折兵,還是誠實告知為上。
◆投保滿2年,未告知的疾病發作,仍然無法獲得理賠
不少保戶在不肖業務員的誤導下,以為契約滿2年,保險公司就不得解除契約,其實是
錯的,根據保險法64條第3項: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即使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
解除契約。但根據保險法51條與127條,保險公司只要能夠證明契約訂立時,「保險標
的之危險已發生」,或是「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就能主張契約無效,或是不負保
險金給付責任。
譬如投保前5年內曾經檢查出來是肝病,一直有在診療/治療/用藥,但在告知事項上卻
勾選「否」,即使投保2年以後才發作肝病,保險公司雖然已過了解約的2年時效,仍然
可以拒絕理賠,所以保戶千萬不要以為保險公司不能解約,就代表一定會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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