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廠不比房屋耐震" 日本前法官解釋禁止重啟理由
文:宋瑞文 /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特約撰述
福島核災後,理所當然地,日本核安主管機關提升了安全標準。例如對活斷層的考量從原本12-3萬年前活動過的活斷層起算,上溯到40萬年前。許多民眾都會以為,日本核電相當安全。不過,一位承審過核電訴訟的前法官卻直言,日本核電廠的耐震程度,還不如一般房屋。
樋口英明,是一位畢業自京都大學法學部的前法官。2014年他在福井縣擔任法官時,判決大飯核電廠3、4號機組禁止重啟。2015年,又對高濱核電廠3、4號機組做出禁止重啟的假處分。2017年退休後,透過出書演講等方式,解釋判決核電停機的理由。
「我是這樣想的,不論是誰,都認同核電廠應該要有相當的安全性。而日本做為地震大國,核電廠應該要有高度的耐震程度。」樋口英明在接受集英社雜誌訪問時說道。
有了問題意識之後,樋口英明就去調查,能夠表示日本地震強度的單位Gal(表示搖晃強度的加速度單位),和表示日本核電廠耐震程度的「基準地震動」(核電廠耐震程度,數字越大越耐震),發現核電廠的耐震程度,並不像一般人想像的高。
「日本所有的核電廠,基準地震動幾乎都在700Gal的程度。」樋口英明說道。他審查過的大飯核電廠,原本設計的耐震程度只有405Gal。到了2009年,關西電力用電腦模擬試算的方式,把耐震程度調高到700Gal。
相對的,若干日本大地震則超過核電廠耐震程度許多。2008年的岩手・宮城内陸地震有4022Gal。2011年的東日本大震災有2933Gal。在近20年裡,超過1000Gal的大地震有17次,超過700Gal的大地震有30次。
換句話說,每年都有可能威脅核電廠安危的大地震發生。順便一提,建商三井房屋是用5115Gal在測房屋可以承受的搖晃程度,遠大於核電公司提供的數值。
樋口英明的數據來源,出自日本政府氣象廳的強震觀測數據資料庫,以及獨立行政法人「防災科學技術研究所」的K-NET(強震觀測網)的數據。
樋口英明並說明,為何日本核電廠耐震程度設定相對低的源由。自1941年地震學者河角廣倡議震度與Gal的對應表之後,當時對於1923年的關東大地震(震度7)的認識是,搖晃程度在400Gal。之後的日本地震學者推測,日本不會有超過980Gal(重力加速度)的地震。日本核電公司便根據這個說法,設計核電廠的耐震程度。
但在2000年後,因為1995年阪神・淡路大震災的關係,日本在全國各地設置了5000個以上的地震計,完善地震觀測網。於是,震度7的地震,搖晃程度從之前的400Gal,被重新認定為1500Gal以上。
樋口英明說:「雖然原子爐本身有3000Gal左右的耐震程度。可是整體設備的配管、電路很難強化。核電和一般房屋不同,若是停電斷水,可能會釀成大禍。」日本柏崎刈羽核能發電廠,是因地震遭受重創的核電廠案例之一,當時損傷多達3000處,並造成輻射外洩。儘管曾經重啟,但又發現其他的安全問題。2021年,原子力規制委員會下令禁止再裝填核燃料,除非命令解除,實質上無法重啟。
*本文相關編譯與轉寫,承蒙上前万由子女士審閱。
*參考資料:
1. 3・11後に初めて「原発運転差し止め」判決を出した元福井地裁裁判長・樋口英明氏「日本には強い地震に耐えられる原発はひとつもない」
https://tinyurl.com/tnd75kaw
2. 平成19年新潟県中越沖地震における東京電力㈱柏崎刈羽原子力発電所7号機の主排気筒からのヨウ素等の検出について
https://tinyurl.com/e7e9zetr
3. 柏崎刈羽原発 燃料装塡禁止を決定(2021/04/14)
https://www.niigata-nippo.co.jp/news/national/202104146104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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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 釋 明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News
家庭主流化聯盟召集人主張,疫苗採購跟不上疫情發展速度,今已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遞狀,盼以司法介入,訴請衛福部應於6月底前進口足量疫苗並儘速施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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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新聞後的編👇🏻
:「(貼新聞連結)這樣可以喔???」
:「可以啊!釋字第469號保護規範理論、生存權阿,
只是等到法院開庭不知道何年何月?
但法院有可能直接認為『#沒有訴之利益』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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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規定內容不單只是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的權限,還有為了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的目的,而且對主管機關應該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事項規定明確,即為法規範保護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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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他應該做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法院七天要裁決,
讓法院直接處分要買,如果要有話題應該走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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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從政還真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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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298條第2項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 簡單來說,就是在為了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的時候,在法院還沒確定最後的裁判結果前,暫時擴張聲請人法律地位。
▸ 也就是說,如果定暫時狀態假處分OK,聲請人可以先依這個OK的裁定結果實現權利,相對人則是應該依此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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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是不是很有趣呀?」
:「呃,真的...還好(尷尬不失禮貌的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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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 釋 明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大學自治是為了學術自由
#不該成為傷害師生權益的藉口
大學自治可以變成公私立大學要外界不要介入,好維持其傷害師生權益狀態的藉口嗎?
范雲辦公室去年下旬接獲的一個陳情案,讓我們看到這個問題的任意性:
國立東華大學有3位學生「未繳清校內違停罰款」所以「無法完成離校程序」,最後「未取得學位證書」。
這個攸關學生學位取得的重大權利案,歷經學生聲請假處分、提起訴願、東華抗告等程序,最後東華大學才在教育部訴願決定前發給學生學位證書的情形下落幕。
個案雖然暫時落幕,但留下幾個值得我們共同思考的議題。
⁉️❶大學可自行規定綁住「辦完離校手續」才能「取得學位證書」?
《學位授予法》第5條規定,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學士學位。
取得學位的重點是「符合畢業條件」,那「辦完離校手續」是畢業條件嗎?
「離校手續」有點像上班族要離職的「離職手續」。依勞動法規,勞工若不辦妥離職交接手續,依法也不會影響離職的效力;但勞工對於雇主因此所受的實際損害,應負違約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回過頭來,「離校手續」通常也是學校為了確保學生還書、還宿舍、還鑰匙、繳回學生證等事由,所設的「方便行政」的程序;和學生有沒有「符合畢業條件」,是否取得學位資格,完全沒有任何關係。
但是很讓人驚訝的,依據 @NSUTsince2019 昨天發布的調查結果,發現全台灣159間大專校院,竟然至少有:
-79間另訂辦法要求辦理離校手續方能取得畢業證書;
-22間學校以學則明文規範辦理離校手續方能取得畢業證書。
也就是至少有64%的大專院校,都用了「方便行政」的「離校手續」來綁定「學位證書」。
而教育部對此事,尚未表達立場。
⁉️❷ 校方可自訂超嚴苛停車管理規定,傷害師生權益嗎?
大學法第1條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大學自治的範圍在哪裡?大學法和大法官解釋(如450號、563號等)都非常明確指出,憲法第11條之講學自由賦予大學教學、研究與學習之自由,並於「直接關涉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
不過,以校園內的停車管理為例,現在也被教育部和學校認為是大學自治的範圍。結果,各大學多自訂停車管理辦法,亂停車的除了可能被罰上千的罰款外,嚴重的還會被鎖上超大鎖;不知情的校外人士也一樣被管。
在台灣違規停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法源,罰多少錢、怎麼罰,都有法律規定;要移置或扣留車輛,一定要由交通警察等人員為之。
但在一堵圍牆內的校園,彷彿成為「法外之地」,學校想怎麼做就怎麼做。各校的罰款數額,甚至扣留車子上鎖之類,隨便各校自己訂!
「停車」跟「教學研究與學術自由」有關嗎?該屬於大學自治的範圍嗎?
#大學自治是為了保障學術自由
#維護老師和學生權益
#不該成為處罰師生的尚方寶劍
以上兩個議題為例,都是大學圍牆內持續發生的現實:學生畢業證書被離校手續綁定、校園內的停車管理沒有基本規範。
教育部與各大學校方長期習慣的回應是「大學自治」。但,大學自治應該框在保障學術自由的範疇,原本為了維護老師和學生權益的精神,怎麼會現在反過來變成自訂嚴苛辦法來「處罰與傷害」師生的藉口?!
這只是目前從實際個案衍生來的議題,也歡迎大家給我意見。
我後續將持續跟教育部討論,校園內涉及類似「行政處分」侵害人民財產權的「校規」,或是為了行政方便而侵害學生畢業權利的「程序」,都應該檢討改善。
解方可能是教育部研擬基礎規範或行政規則,交由各校在不侵害老師和學生權益的前提下因地制宜。
更好的大學,我們一起努力!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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