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規定多次探訪居隔友確診
絕不寬貸!市府將依法重罰
今天桃園新增1例本土個案,案15742為20多歲男性,他的友人因接觸案15523健身房教練,被匡列居家隔離,但兩人不甩防疫規定,在對方居隔期間還是多次前往探訪,前天這名友人居隔期滿採檢確診(案15700),緊急匡列採檢,今天他也確診。
這真的很不應該,隔離期間須留在隔離地,不能隨意外出,也不能接待朋友的拜訪,兩人已經明確違反居隔規定,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市府將依法開罰20萬到100萬元。
三級管制期間,仍然有許多危險社交行為,也為自己與朋友帶來高風險,造成潛在確診個案,為了截斷活躍社交圈感染案,市府17日開始執行 #汽車旅館跟旅宿業稽查專案,近2星期出動2000多位警力,臨檢680處旅宿業場所,共查獲25人且持有221公克毒品,依毒品罪嫌送辦。
同時,我們也啟動 #社交活躍者關懷計畫,若社交活躍者懷疑染疫,可自行購買居家篩檢試劑,或到13區衛生所諮詢篩檢及疫苗協助。若快篩結果是陽性,衛生局會協助PCR採檢,同時也會主動電訪關懷支持、安排採檢。
我想,這是比較安全的作法,疫情在收斂,但還沒有結束,持續嚴格疫調、徹底追蹤,相信感染案會早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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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 在 苗博雅 MiaoPoya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問政就事論事。平常也秉持開放討論、以直報怨的原則,容忍一切對我個人的攻擊。
但,如果為了對我做政治攻擊,發明一些不識字兼沒衛生的爛論點,帶風向誤導大眾、拉低國民素質,我就無法忍受。
前天講過,按照傳染病防治法,若有「疫調後認為該篩檢的接觸者」不配合篩檢,地方政府有權依法裁罰。
(7/2貼文👉 https://tinyurl.com/4j4999j7 )
昨天,柯文哲市長終於後知後覺,表示大安區某耳鼻喉科案,不願篩檢者應該依法開罰
為了讓市長了解狀況,我繼續把相關的法條都貼出來:傳染病防治法第36、48、67、70、71條,說明地方政府可以自行調查裁罰,不需再請示中央。
(7/3貼文👉 https://tinyurl.com/3e9v9sh6 )
竟有不知從哪裡來的一群人,口徑一致說「中央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只有中央能開罰」
他們的主要論點是:
第71條說「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罰之:二、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違反本法規定。」
所以「只能由中央處罰」
這種說法,一看就知道有法盲症候群。
為提升公民素養,我就做個免費教學:
1⃣️ 法律條文裡,「得」字的讀音是「ㄉㄜˊ」意思是「可以」。
這是中學公民課的基本常識。
法條寫「中央主管機關『得』處罰之」的意思是,中央可以罰,並不排除地方自行裁罰的權力。
也就是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罰鍰,原則上由地方政府開罰,但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也可以」由中央處罰。
地方政府還是可以自行裁罰。
指揮中心成立防疫一年半以來,發生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事件,例如之前在台北市,從居家檢疫偷跑的案件,還是由台北市自行開罰,不用請示中央。
各縣市遇到疫調不實、隱瞞足跡、拒絕配合檢疫、拒絕篩檢的個案,也都是由各地方政府直接開罰。
2⃣️ 有一些素質更低的,直接忽略「得」字,只說「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
最誇張的,還自己改法條,把「得」講成「應」。唉。
我國國民都有接受國民教育,為什麼會有這麼多人,同時陷入低級錯誤?是接受指示故意忽略?還是根本不識字?
連「得」和「應」都分不清楚的人,會自己對法條刪字、改字的人,有什麼資格嗆聲我考試和學歷的事?????
我不敢吹牛說我最聰明,但你很明顯比我笨啊。
3⃣️ 還有一些人說「中央沒有定裁罰基準,台北市不能開罰」。
要講行政罰法的常識,需要一點篇幅。為了避免有些閱讀能力不夠的人,讀不完又要自己歪解,我簡單講好了。
所謂的裁罰基準,就是價目表。
在法定罰鍰金額上下限範圍很大時,有價目表比較不會出現各地標準不一的亂象。
但中央價目表不是必須的。
中央沒有定價目表,地方可以自己定,也可以就由開罰的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上下限做裁量。
例如,中央沒有制定好心肝亂打疫苗的裁罰價目表,沒有規定違規幾支要罰多少錢,台北市還是可以在調查後直接開罰,不用請示中央。
傳染病防治法賦予地方裁罰權,除有特別規定外,不管有沒有價目表,若地方主管機關認定違法,可自行裁罰,不用中央允許。
像振興醫院特權疫苗案,台北市政府還說要請示中央,中央疾管署就說得很明確:由地方自行調查裁罰。
4⃣️ 另,有人以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3項來說嘴,更是「問東答西」
我在講的爭點是「確診者的接觸者被通知卻拒絕篩檢」。
(大安區某耳鼻喉科案,市長在記者會上表示,疫調後通知200餘位接觸過醫師的患者,卻只有60人來篩,其他不願意)。
處理這個問題,相關條文是傳染病防治法第36、48條(人的檢疫,疑似可能感染者的檢疫)。
而第37條規範的是管制、撤離、限制出入或相類措施(空間的管理、人流的管制)。為了不要造成空間管理的一國多制,第3項才會要求依照中央指揮官指示辦理。
引用第37條來講拒絕篩檢如何處理,就是用錯法條,竹蒿湊菜刀。
金門機場篩檢的案例,設置篩檢站屬於空間人流管制,是第37條的問題,需要依照中央指引。
但設置機場篩檢站後,不配合篩檢的人,屬於人的檢疫,是第36條的問題,地方可以自己開罰,不用先請示中央。
這樣懂了嗎?
柯文哲市長常指控批評他的人口徑一致論點相同,就是有中央廚房
現在竟然有這麼多人「得」「應」分不清,口徑一致提出如此愚蠢的論點。我想請問,按照柯市長的邏輯,是哪裡的中央廚房出的餿主意?
中央廚房要出菜圍攻我,沒關係,但再怎樣至少也要出食物,不能出餿水給支持者吃啊。
亂出菜害支持者在外面亂講話丟臉,太壞了吧。
要讀書,才能成為有知識的人。
言論自由,就要為自己的公開言論負責。
如果還有人繼續亂鬧,我會在留言公布這些口徑一致的公開謬論,讓大家看看哪些人的人文知識水準極低落,也讓每個人為自己的言論負責。
「得」「應」分不清
天兵天將留言傳送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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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 在 時代力量新北黨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被隔離檢疫者,因避免自己生命、身體受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緊急難必行為,不會受罰! #有生命危險可以緊急避難不要猶豫快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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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市喬友大樓在6/30深夜發生大火,造成四人不幸罹難,我們要再次向所有罹難者家屬致上最深的哀悼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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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起悲劇中,一位罹難者在自己錄製的影片中說自己既緊張又徬徨:「我也不知道能不能跑,怕跑出去,又要叫我們罰錢了?但是不跑,我們會不會死在這火災當中?」沒想到他真的就因此罹難,令人鼻酸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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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遇無情大火、地震或其他天災,到底被隔離檢疫者(甚至是Covid-19確診者) 是否可自行離開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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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副秘書長 張衞航律師表示,雖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違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因此,若是正在隔離接受治療的確診者,未經允許而外出,則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可能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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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張衞航律師同時也要請大家放心,被隔離檢疫者可能被處行政罰鍰的部分,依〈行政罰法〉第13條:「因避免自己生命、身體受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緊急避難行為,並不會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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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被處罰!不會被處罰!不會被處罰!(很重要,所以要講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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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面臨意外災害或天災,逃生可能面臨刑罰部分,依〈刑法〉第24條第1項本文規定:「因避免自己生命、身體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緊急避難行為,也不會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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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被處罰!不會被處罰!不會被處罰!(一樣講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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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遭遇無情大火、地震或其他天災,危及自己生命、身體的時候,即使自己被隔離檢疫(包括確診者),請不要猶豫,以平常經驗法則的避難方式來保護自己,可以逃難時就盡快逃離,若災難現場已不容許往外跑,也請依據一般避難原則,確保自己的生命安全。
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 在 【去**的愛國病毒,傳染病防治法這次準備好了嗎?】 武漢起疫 的推薦與評價
主要是使大規模傳染病發生時,明確規定由中央統一指揮,另外也新增了一些例示手段。 – 而對於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措施,則也在第48條明定有隔 ... ... <看更多>
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 在 傳染病防治法44、48條的居家隔離通知書相關問題請益 - Dcard 的推薦與評價
有用視訊會診給醫生評斷確整,也有到奇美醫院做確診登錄跟領藥(這邊領的藥只是針對感冒症狀開的,並不是積極治療新冠肺炎的藥物) 知道自己確診會收到傳染病防治法44條的 ... ... <看更多>
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 在 Re: [理賠] 陪同隔離可以賠喔- 看板Insurance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這篇寫得很好,直接以行政處分的效力來討論,但保險契約是私人契約,現在最大的爭點
在於,實質上非因符合傳染病法48條要件,所開出的隔離通知書這一種行政處分,無論對
錯,保險公司是否不得爭執而接受?
實務上保險公司不會接受的,因為雙方對於理賠要件就是有爭執,我以目前最多的富邦來
講,它保單的原文是寫被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三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接受隔
離處置者,本公司依據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這條在講的是有沒有因48條法定傳染病隔離
之事實,而48條能夠被認定隔離的事實,只有疑似接觸確診者跟確診者兩種,傳染病防治
法第48條第一項已有明文規定
且保險契約條款內文並非寫被保人因衛生署開立隔離通知書,本公司依據保險契約給付保
險金,開立隔離通知書是輔助保險人判斷是否有隔離之事實,非絕對之事實。
因此,雙方的爭點是在於有沒有法定傳染病接受隔離的事實,而非衛生署開立隔離通知書
的行政處分效力,上法院保險公司不會爭執行政處分效力這段,因為條款本就不以行政處
分做為理賠標準
退萬言之,6歲以上的小朋友居家隔離,依據兒少法家長可以選擇是否陪同居家,就如葉
教授之看法,就算有隔離通知書,亦違反保險法第29條第二項但書,被保人故意使保險事
故發生之法定除外不保事項,依然保險公司有權不理賠,唯一例外的是6歲以下的陪同隔
離應該理賠,就如金管會說明的例外情況一致
當然,爭取理賠權益是被保人的權益,但會遇到保險公司拒賠很正常,最後應該多數會進
法院請法院就是否有48條實質審查,可能的攻防爭點如上,是否勝訴請自行參酌
如果能贏最好,因為我也有買
※ 引述《siaojing (繼續學習)》之銘言:
: 無聊沒事回一篇好了,
: 先講結論,拿到主管機關發的強制隔離通知書就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48條開立)
: 陪同隔離什麼小的是保險公司自創不用理,
: 隔離險保險事故發生是主管機關認你有傳染病防治法48條的情況隔離你,
: 隔離通知書是證明確有此事。
: 有實質審核判斷是否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的人是主管機關,不是保險公司、鍵盤專家,
: 只要你拿到接觸隔離的居隔書,就代表主管機關認定你是該條的適用對象,
: 其他人無權實質審查主管機關的判斷是否合法、合理,
: 將來即便去法院訴訟,法院也只能審查合法性,
: 有一派最常的論點是,阿你就是自願陪同隔離,不符合balabala,
: 這就是在做實質判斷了,你無權審核主管機關的認定,
: 任何人、包含保險公司在內只能形式上去看這張居隔書,
: 有沒有偽造、個人資料有沒有填錯等,沒有的話你就得認這個人是被主管機關依據
: 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匡列隔離,保險事故發生。
: 那有的人會說,這個根本不符合強制隔離,怎麼能開?
: 請去法院訴訟,由法院來確認主管機關違法,
: 這邊後續會接到國賠的問題(被匡列人因為違法的行政處分而限制人身自由)
: 最後,說自願陪同隔離最弔詭的是,這些人有收到居隔書,性質是強制隔離
: 自願跟強制如何並存?
: ps.保險公司受保險契約拘束,並據此理賠,
: 傳染病防治法48條規範的是主管機關跟人民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跟保險公司無關,
: 保險公司不能越俎代庖跑去說依傳染病防治法48條認定保戶不合資格,
: 那是把自己放到主管機關的位置或是訴願機關的位置上。
: 講白了,主管機關怎麼認定不甘保險公司的事。
: 然後金管會也是吃飽了撐著跑出來想幫忙解套,但它忘記權力分立的概念,
: 它自己也不能去審查衛服部或縣市政府開出來的居隔書,
: 對於保險公司而言,上面老大說可以不用賠,當然就順水推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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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233.212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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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asonmoon (49.216.233.212 臺灣), 05/15/2022 21: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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