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子轉化案例 41】量子轉化祭後財運關係全面改善
王博士,你好,
我是林OO,我先生王OO
想請問財運魔法卡有期限嗎?! (一開始覺得這張沒有很吸引我,但還是習慣放在皮夾裏,沒想到魔力這麼強。)
今年2016年2月中旬農曆年後,因公司縮編,裁減人員,感謝老闆給我一筆小小遺散費,還有順利申請勞保局非自願離職裁減金--給付6個月。
在今年2016年很感謝參加量子集體轉化的活動,也很感謝王博士願意幫助大家快速達成願望。
分享自己在今年4月中旬通過法院判決的債務更生的申請方案,暫時讓我解除卡債族的陰影。再來先生財運部份,也考上ITI國貿推廣人員,現等待上課後就業。
因今年變動實在很大,我跟我先生也同時處於待業當中,收入經濟頓時減少,又有三個孩子要養,兩人也常為了金錢的事跟先生對我不信任而在吵架,還吵到要離婚。
記得在(量子轉化祭的)感情/夫妻關係許願,我期望先生不要再干涉我太多事,放下懷疑與不信任感,讓彼此感情能走向恩愛圓滿,目前也有改善一點了,但他偶爾還是會有點情緒化~
再來,自己財運部份也許願,希望能有源源不絶的創意點子,能有貴人相助。也期望透過創業來為自己將來生活作打算。
如果接下來有好消息,也會再mail分享。
感謝王博士,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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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士補充:一般來說,魔法卡只要圖騰在,就會持續有效果。但是因為量子轉化祭寄出的是附有轉化祭能量的卡,那個效果應該最多不會超過半年。但是誰曉得呢?
量子轉化祭是一年一度,集結眾人的力量來幫助大家心想事成的活動,效果驚人(不過前提是要許對願望)。
債務更生案例 在 高雄市議員 陳玫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立院三讀通過 夫妻財產各自還債 債權人不得行使 剩餘財產分配權
2012-12-07
以後配偶任何一方欠債,另一半不必再背債過日子了。今天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相關法案,未來銀行和債務清理公司不能從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丈夫或妻子其中一方拍賣財產償債。 新制上路後,確定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可以避免「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問題。不過債權人也不必擔心債務人蓄意將財產轉移到配偶名下,以逃避債權,因為現行民法中的規定,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解決蓄意脫產的問題。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相關法案,將來銀行、債務清理公司無法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夫或妻弱勢一方拍賣財產償債。
自立晚報2012年12月8日 上午12:49
【記者黃啟明台北報導】立法院會昨〈7〉天三讀修正通過相關法案,將來銀行、債務清理公司無法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夫或妻弱勢一方拍賣財產償債。
立法院會下午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第1009條、第1011條及第1030之1條條文、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之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等相關條文,確定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院審理中案件未確定者,適用修正後條文規定。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籍立委尤美女會後說,民法在民國96年修正後,只要配偶一方有人負債,債權人就可以到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代位行使要求另一方吐出財產的一半,這種規定造成卡債族目前有5000多個案子在法院審理,且案件有日益增加趨勢。
尤美女表示,新制上路後就可以避免「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問題,且債權人並不用因為這次的修法就擔心有債務人會蓄意將財產轉移至配偶名下,以逃避債權,因為依照現行民法中的規定,就可用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解決蓄意脫產的問題。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卡債受害人自救會等團體,也在立法院完成民法修正後,在議場外召開記者會對參與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籍立委廖正井、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潘孟安等人表示感謝。
因丈夫積欠卡債連同利息需代夫還清新台幣50多萬元負債的黃太太指出,因為丈夫欠款,差點讓她拍賣僅有房子,連生活都發生困難,收到法院的傳票時,她很震驚,這段日子以來一直生病,今天的心情非常開心。2012/12/7
配偶背債 不用你還 夫妻財產制修法通過
【記者黃啟明台北報導】2009年民法繼承編修法解決了父債子還的問題,但2007年5月民法親屬編修法後夫(妻)債妻(夫)還的問題仍持續延燒,加上近兩年來銀行的強勢討債、不僅法院案量爆衝(從2007年5月修法後當年的2件、2009年為23件、2010年405件,2011年2371件,至今年10月底已高達5742件),更使得釵h家庭因而陷入困頓。
基於上述情況嚴重,一群關心此案的律師與尤美女立委在10月18日提出相關的修法草案,也感謝廖正井召委、吳宜臻委員等立委以及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的支持。終於在昨〈7〉日三讀通過。
在立法院及各立法委員傾聽民意下,本案於3個月內迅速三讀通過本案,讓釵h夫(妻)債妻(夫)還的案例,如先生替公司作保而揹負保證債務,或是先生欠卡債,而造成債權人依民法強勢向妻子追討,拍賣妻子名下唯一供全家人居住的房子替先生還債等,都可獲得解決。本次修法重點概要:
一、修正民法第1030條之1:
確立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只有夫妻可以決定要不要行使,婚姻外的其他人(債權人)不可以代替夫妻做決定。
二、刪除民法第1009條、第1011條:
杜絕任何違反夫妻意願,強迫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的情形。
三、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3:
納入溯及條款,讓新法通過後,即使已經進入法院訴訟中的民眾也可以獲得新法。
四、刪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第2項但書:
回應民法第1030條之1的修正,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排除於清算財團的計算,讓清算、更生程序可以用債務人真實擁有的資產(而不是加進配偶的財產)來進行評估。2012/12/07
債務更生案例 在 中華民國消費者金融債務法律輔導協會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更生案例分享】 負債總額:364萬1691元更生方案:6年72期,每月還款1735元更生後清償總額:12萬4920元清償比例:約3.43% 更生裁定日期:108年08月【案例簡介】...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