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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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7)日立法委員林佳龍在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時質詢內政部兒童局張秀鴛局長。林佳龍委員表示在青少年階段的女孩子需要更多的保護,要求內政部在政策作為上應積極研擬一些措施。張局長當場允諾改進。 林佳龍委員指出內政部的統計數據,從100年家庭暴力通報案件概況的統計資料顯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通報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摘 )《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去(2020)年7月15日正式上路,而早一(2019)年施行、同樣大幅修正異動的《少年事件處理法》,除第18條第2項至第7項(對於非觸犯刑法之司法少年,框列相關單位得通報給各縣市少年輔導委員會,並整合各種資源施以輔導之空間)於2023年7月1日正式生效外,其他均已開始運作了。在成人版的矯正收容兩部母法處理完畢後,接下來上場的就是未成年版了。近日我們得悉法務部及司法院少事廳正在合作修訂一部「少年矯正收容處遇條例」,並已進入第二輪討論了,這是台灣前所未有的第一部非僅是組織法的全面司法少年處遇立法,在《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兩部關鍵法案的前導下,長期關注司法兒少的大家,莫不好奇,千呼萬喚幾多年,台灣的少年矯正教育終於要出現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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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得有如此明快的處理,應該給邁邁市長按個讚!
(摘)高雄鳳山近日傳出集體霸凌事件,1名女學生遭9名男女甩巴掌、潑飲料羞辱,56秒影片曝光後引發網友議論。然而校方卻早在1月26日就接獲通報,隔日進行校安通報,但卻將內容回報成「是一般的鬥毆案件」遭到外界抨擊。對此,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決議,校方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通報規定,除交由社會局進行裁罰外,並予校長一大過行政懲處,並扣減學校年度補助。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通報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今(7)日立法委員林佳龍在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時質詢內政部兒童局張秀鴛局長。林佳龍委員表示在青少年階段的女孩子需要更多的保護,要求內政部在政策作為上應積極研擬一些措施。張局長當場允諾改進。
林佳龍委員指出內政部的統計數據,從100年家庭暴力通報案件概況的統計資料顯示,12歲未滿18歲受家暴案件較99年增加了1,126位,其中男生占563位,女生竟然是男生的兩倍占1,126位,「局長,你有沒有發現這個現象?為什麼會這樣?怎麼因應?有沒有甚麼加強保護措施?」張局長表示,兒童局不清楚有這個趨勢,通常青春期女生的反應比男生快,國人對女生有更乖順的期待,實際上情況兒童局會再進一步了解。林佳龍委員表示在青少年階段的女孩子需要更多的保護,要求內政部在政策作為上應積極研擬一些措施。張局長當場允諾改進。
目前在家暴兒虐通報系統立,村里長的通報案件比率不高,林佳龍委員表示,目前對家暴、兒虐的通報系統將地方村里長規劃在重要的一環,因為村里長一般都是地方仕紳,對那些家戶是高風險群,比一般人更清楚。林佳龍委員要求內政部研議,如果要讓村里長擔負這個重要角色,也要賦予福利及配套,讓村里長好做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通報 在 【介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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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4、警察人員知悉兒少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列之情形,超過二十四小時未通報地方主管機關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A)六千元罰鍰(B)三萬元以下罰鍰(C)六千元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