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要罷免民選縣市長,必須在縣市長擔任滿一年後,但民選首長就任不到一年要請長假,卻沒有受到限制。人民罷免權被限制、民選首長的怠惰(請假權)卻沒有被規範,這顯然是一種「武器不平等」。
韓國瑜就任高雄市長僅十個月就要請假三個月,恐怕是首位「請假請到被扣薪」的民選首長。昨天質詢時,我要求銓敘部研究民選首長第一年請假方式是否應法制化?
民選首長和全國公務員同受「公務員請假規則」規範,但是全國公務員在請完「請假規則」規定所應給予的假之後,再要請假,必須長官核准,才能請扣薪假。唯有民選首長有特權,他要隨便請假,他的上級長官(行政院長)或他的負責對象(議會及其所代表的人民),什麼事都不能做,議會不能否決、第一年人民也不能罷免,依法只能扣薪。這部分,顯然是權力制衡的空窗,首長的治權與人民的政權,權利顯不平等。
鄭運鵬委員提出的:請扣薪假達到長假的程度,必須議會通過的方向,至少是一個可以研議的方向。我認為,當選第一年期滿,人民有罷免權可以當作公平的武器,來抵抗民選首長的怠惰,屆時就回歸人民觀感去制衡。但是第一年內,罷免權凍結期間,回歸議會監督,確實是一個可以研議的課題。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870的網紅管碧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依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但民選首長就任不到一年要請長假,卻未受限制。人民罷免權受限、民選首長的怠惰(請假權)卻沒有被規範,這顯然是一種「武器不平等」。管媽要求銓敘部研究民選首長第一年請假方式是否應法制化。 民選首長和全國公務員同受「公務員請假規則」規範,但公務員在請完「請假...
公務員請假規則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公務員可以兼任勞工身份嗎?】
看起來好像有,但如果有,那我們究竟該怎麼理解呢?
公營事業人員因為其所屬組織的特殊性,進而造就了其身分上的特殊性,即便運用了大量篇幅介紹其背景、任用以及所屬,最後在實務運作層面上真正要處理的問題仍在於,究竟應如何決定公務員兼勞工身分者的權利義務?
此問題具體化後,成為在勞動法令與公務員法令間公務員兼勞工身分者該如何選擇適用的問題,勞動法令主要係勞基法以及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規定,公務員法令主要係公務人員服務法、公務員請假規則等規定,為解決選法適用問題,勞動基準法規定:
原則上適用公務員法令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勞基法的話,就用那個更好的規定。
究其緣由,公務員兼勞工身分者多係採取與公務員相同或類似的方式,例如經國家舉辦之考試錄取,此時既然在任用方式上與一般公務員無異,則任免、獎懲、退休等事項上比照一般公務人員辦理,較能保障其權益並充分表彰其具公務員色彩之面向,前述立法理由亦提及此類事項為維持公務員管理體系之完整,應適用公務員法令。
公務員請假規則 在 我是新移民 林麗蟬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昨天發生員警取締違停遭車主砍傷事件,社會各界再度關注警察人員執勤時的安全保障。其實這個會期,警察團體(警察權益平等協會)就來拜訪過麗蟬,針對警察執勤實務面問題,提出兩項具體訴求:
(1)許多第一線員警擔心,執勤時若動用警械,容易產生執法尺度爭議,警察可能面臨後續的司法訴訟,負擔賠償責任,建議政府成立「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擬具第三方科學鑑定報告,提供檢察官及法院參考。
(2)警察勤務性質跟風險程度與一般公務員大不相同,但員警若不幸因公傷病,依現行規定只能循「公務員請假規則」,申請兩年公假休養,自第三年起需留職停薪,第四年後就得面臨強制離職。團體建議,政府應針對警察勤務性質的特殊性,另外訂定警察人員因公傷病的請假規則。
針對第一項建議,麗蟬在本會期已經提出「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增訂草案」;第二項建議,麗蟬也已列為未來期修法目標。
這兩項訴求麗蟬都已經反映給警政署,雖已獲得初步回應,但至今仍未見到行政單位的修法規劃。麗蟬身為民意代表,反映警察心聲,提出修法案是分內之事,但是麗蟬也希望行政單位能夠更積極一點,趕快提出對案,以具體作為,讓第一線員警感受到政府對於警察權益的重視。
延伸閱讀: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803/747371.htm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0803001993-260401
社團法人台灣警察權益平等協會 簡稱 : 警權會
#警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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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傷病
#請假規則
公務員請假規則 在 管碧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依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但民選首長就任不到一年要請長假,卻未受限制。人民罷免權受限、民選首長的怠惰(請假權)卻沒有被規範,這顯然是一種「武器不平等」。管媽要求銓敘部研究民選首長第一年請假方式是否應法制化。
民選首長和全國公務員同受「公務員請假規則」規範,但公務員在請完「請假規則」規定所應享的「有薪假」之後,若再要請假,必須長官核准,才能請「扣薪假」。但現制上民選首長等於有特權,他要隨便請假,其上級長官(行政院長)或他的問責對象(議會及其所代表的人民),卻無置喙餘地,議會不能否決、第一年內人民也不能罷免,只能依法扣薪。這顯然是權力制衡的空窗,首長的治權與人民的政權,顯不平等。
鄭運鵬委員提議:請扣薪假達到長假的程度,必須議會通過,是一個可以研議的方向。管碧玲認為,當選第一年期滿後,人民有罷免權可以當作公平的武器,來抵抗民選首長的怠惰,屆時就回歸人民觀感去制衡。但是第一年內,罷免權凍結期間,回歸議會監督,確實是一個可以研議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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