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作出解釋,政府若查到新增違建卻不拆,就可能構成圖利罪!
農地違章工廠,就是在不對的地方從事不對的生產。尤其持續新蓋的新增建,更是知法犯法,依照規定,所有新增建的農地違建,都應該要「即報即拆」,但常常沒有辦法如期發生,使得這些違建還可以持續的使用,造成土地破碎,以及公安與污染的風險。
而檢舉後,面對政府「我有在處理」卻遲遲等不到拆除,這樣的狀況,著實讓人感到無力。
近日台北市一起違章檢舉案件,負責查處的建管單位小隊長,被控圖利業者。圖利是否成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近日作出裁定,公務員如果沒有立即的拆除發現的新增違建,即構成貪污罪中圖利罪的條件。新增違建的定義隨各縣市違章建除自治規則的定義而異,如台北市1995年之後增建屬新違建,台中市則是2011年。
明明知道該違建還在而且還可以用,且沒有相對應的重要公益(如社會安全、居住權),等於是間接讓違法者還能夠以違法的方式獲得利益。以原案件來看,就是該違建明顯是作為營利使用,完全沒有公益可言。因此法官們才認定此種違建不拆,構成圖利罪的要件。
雖然目前還沒有以這個解釋做出判決,但未來我們對於新增建違章工廠,又多了一項武器。
公務員不拆,有時是受限於預算不足。我們認為民意代表們其實比這些公務員更有責任!
九月各縣市議會即將開議,也恰是民意代表審核年度預算的時候。民意代表應主動保留甚至增加違章拆除代執行預算,讓違法建物不會持續冒出,讓基層公務員不會陷入違法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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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最高法院說明新聞稿👉 https://bit.ly/38XN8nT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我曾多次提醒司法院,政策推動必須開大門走大路、別搞黑箱操作。2011年馬政府執意推動「觀審制」,當時的司法院組成委員會時,對外昭告「沒有既定立場」。然而,委員會都還未作成結論,媒體已大篇幅報導「觀審制」的具體內容,根本是「先射箭、再畫靶」。 離譜的是,2017年司法院推動「參審制」,再度進行...
公務員 貪污罪 在 蕪菁雜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台灣之光!!!🏆🏆🏆恭喜 翁啟惠前院長!
翁啟惠,前中央研究院院長,是出生臺灣嘉義的化學家,專長生物化學、有機及合成化學,他的以酵素技術大量合成複雜多醣體及醣蛋白更是世界首創。現任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會長、斯克里普斯研究所研究員、中研院特聘研究員、國立中山大學榮譽講座教授,亦為中央研究院院士、美國人文與科學學院院士、美國國家科學院院士。2014年在有關醣分子合成及醣蛋白的傑出研究獲得沃爾夫化學獎[2]。2015年獲得英國皇家化學會羅賓遜獎;2021年再獲得威爾許化學獎[3]。
2006年擔任中央研究院第9任院長、2011年獲提名連任,2016年因浩鼎案而辭職,2018年浩鼎案一審獲判無罪,士林地檢署決定不上訴後無罪定讞。
國民黨為了行政治鬥爭,不惜拉下一個優秀院士,雖然宇昌案及浩鼎案兩案最後都無罪簽結,卻耗損一位優秀科學家長期的心力跑這些無謂的訴訟。如翁啟惠這樣優秀的人才,放棄國外高薪,回台灣奉獻研究,絕對是為了一顆愛台灣的心。#兩次捲入官司訴訟,#時間點剛巧都與台灣總統大選有關。
#國民黨及部分台灣人民
#需要給翁院士一個道歉
台灣人民,我們要注意這種事情已經一再地發生。擁有識讀能力,是我們該做到的!
⚛️宇昌案
2011年12月12日,在2012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前30天,中國國民黨馬英九政府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委劉憶如出面指控宇昌案涉及不法,翁啟惠發表聲明認為目前輿論對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不太公平[8],不久後翁表示該聲明不一定是針對蔡英文,所有參與的人都有責任呈現事實,幫助社會了解前後過程。2012年1月14日總統選舉,蔡英文敗選;同年8月14日,特偵組 #查無不法事實, #簽結此案[9]。
⚛️浩鼎案
主條目:台灣浩鼎生技
2016年3月23日,時任中研院院長翁啟惠捲入浩鼎案,當時他人在美國,同月28日透過電話請辭、29日再提書面辭呈但皆不被獲准,4月翁啟惠返台後聲明會留任至總統圈選下一任院長,因為考量到院長辭職會使副院長、院內的一級行政主管都得一起離開行政職,而且原定其任期至同年10月18日屆滿,下一任院長的遴選作業已在進行,為避免院務推動出現空窗期,授權三位副院長代理其職務,待選出新院長後最快在一、兩周內辦理提前交接,然而5月10日總統馬英九核准他在3月29日提的辭呈,下一任院長留待即將上任的新任總統蔡英文圈選。
2017年1月,士林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10]。7月,被監察院以涉及8項違失通過彈劾,送交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理。[11][12][13]2019年4月3日,被公懲會以8項違失成立2項記申誡,分別是以浩鼎股東鄭秀珍名義和女兒持有浩鼎股票未依法申報,還有中研院和浩鼎的合作案未依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可能使其直接或間接獲利,其餘則為事證不足或無違失[14];同年7月,翁啟惠向公懲會聲請再審[15][16],但被審判長石木欽駁回[17]。2020年,翁啟惠再度向公懲會提再審,但仍遭駁回[18]。2021年3月10日,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依照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和「廉政委員會」的決議,再行釐清說明,認定翁啟惠無財產申報不實,亦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9][20]。
翁啟惠本人發表聲明指出,當年的起訴、彈劾,及公懲會因此做出申誡,都是基於錯誤事實,已嚴重傷害名譽。在上屆及這屆監察院分別於2019年及2020年經過「訴願委員會」詳查,皆確認沒有不實申報財產。中研院也從未認定他有違背任何規定。他聲明表示,此次監察院在收到陳情後,願意依據彈劾後所發生的新事實及新證據,重新檢視,還予清白,致上誠摯的謝意[21]。在另一份委任律師的聲明則強調,監察院訴願會是公務人員財產申報事件的最終認定機關,特定監察委員不服其決定,仍繼續以片段事實做主觀推測,甚至對外發言,令人遺憾。[22]
2018年12月28日,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翁啟惠、張念慈無罪,在翁啟惠借名購得3000張浩鼎股票部分,合議庭認為翁啟惠長期透過張念慈理財已經以自由資金購買1460張浩鼎股票(以每股110元,至少1億6000萬),雖然事先向中嘉尹衍樑借錢,但並非「無償贈與」,更不能說是賄賂。[23]2019年1月4日,法院裁定準許翁啟惠解除境管。1月21日,檢方就浩鼎案決定不上訴,#全案無罪定讞。
來源:維基百科
公務員 貪污罪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昨天,新北檢檢肅黑金專組指揮台北市調查處,兵分13路搜索公路總局中壢工務段辦公室、林姓工程司住居處等處,約談9名被告及10名證人到案。
根據媒體報導,公路總局中壢工務段公務員,疑似利用核發開挖路證的職權,透過黃姓業者單白手套暗示得標廠商,索賄至少500萬元。
這是個案嗎?當然不是,隨手搜尋,公路總局近年就有一大堆的弊案與爭議。
從道路工程、橋樑檢測到監理業務,公路總局的貪瀆,已經是系統性的腐敗。內部的稽核控管,早已完全失靈。
在監理業務、道安開罰上的政策爭議,更是屢見不顯。
這恐怕不是螺絲鬆了,而是連螺絲在哪裡都找不到。
交通部除了繼續推動無效的道安政策外,也該好好管管公路總局吧。
⛔近年公路總局弊案與爭議⛔
🔴2021.08.24:2020年- 公路總局工務人員涉索賄500萬元 新北檢約談19人
🔴2021.04.21:2020年- 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涉浮報弊案 1公務員1廠商交保
🔴2021.03.18:2021年- 蘇花6死39傷車禍 立委爆遊覽車還被評鑑「甲等」
🔴2021.02.26:2016年- 桃園客運詐領逾千萬購車補助 公路總局追討2.3億
🔴2021.01.26:區間測速爆資安、道安疑慮!林佳龍拍板五指示「先下架」
🔴2021.01.26:2011年和2012年間-公路總局幫工程司收賄 庇護業者驗收請款
🔴2020.12.23:超大輪胎突出車體驗車照過!原來真有「神通代辦」 內鬼檢驗員曝
🔴2020.11.25:南方澳大橋斷裂 鋼索鏽蝕承載力不足、事故前3年未檢測
🔴2020.10.16:男收賄代驗車全毀顏色不同也過關 依貪污罪判4年6月
🔴2020.07.14:涉收賄183萬又想A代檢廠股權 北市區監理所前所長被訴
🔴2020.06.09:泵浦車行賄蒙混過關 代檢黃牛收百倍暴利貪汙罪起訴
🔴2020.03.18:台北監理所再爆弊端!科長涉長期收賄助5代驗廠升等「驗更多賺更多」
🔴2020.03.04:北市監理所爆涉貪弊案 所長袁國治收押禁見
🔴2019.06.21:2014和2015年間- 喝7次花酒驗收放水 公路總局工程師獲判緩刑原因是
🔴2019.01.22:2015年- 公路總局公務員疑似收賄,「全徽道安」的行賄弊案
公務員 貪污罪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 我曾多次提醒司法院,政策推動必須開大門走大路、別搞黑箱操作。2011年馬政府執意推動「觀審制」,當時的司法院組成委員會時,對外昭告「沒有既定立場」。然而,委員會都還未作成結論,媒體已大篇幅報導「觀審制」的具體內容,根本是「先射箭、再畫靶」。
離譜的是,2017年司法院推動「參審制」,再度進行這種「先射箭、再畫靶」、「放消息、帶風向」的惡劣操作。
2. 關於「人民參與審判」的形式,日前有媒體報導司法院政策大轉彎,轉向陪審制。司法院馬上發聲明嚴詞否認。
我進一步詢問司法院:這是假新聞、還是司法院說謊?司法院葉麗霞副秘書長表示從未參與會議,無法回答。
3.我已多次質疑:前中央廣播電台董事長朱婉清侵占公款最後卻沒事,到底是誰在縱放貪污犯?
➡朱婉清被起訴後棄保潛逃美國,拖過十年追訴期間,法院給予「免訴」判決。請問法務部,當初是誰決定不上訴的?
➡中央廣播電台是政府出資、依法設立之公法上財團法人。請問法務部:朱婉清身為中央廣播電台的董事長,侵佔公款,是否「刑法上的公務員」?當初檢察官為何不以《貪污治罪條例》訴追?
今日已是第三度詢問法務部,沒想到法務部蔡清祥部長還是無法回答。我進一步要求部長承諾:法務部如果認為法規解釋上存有模糊空間,應立即推動修法,不能讓國家刑罰權開一個大漏洞,縱放貪污罪犯。
附註:
2019-3-18 這是假新聞、還是司法院說謊?
https://reurl.cc/Rq3Xe
2019-3-15 蘇貞昌內閣總質詢:司法改革的成效 蘇院長滿意嗎?
https://reurl.cc/4rVp3
2019-3-7 請問法務部:誰放了朱婉清?
https://reurl.cc/80mzj
2017-8-14 推動司改,可以不要和馬政府一樣墮落嗎?
https://reurl.cc/Vzb1Z
公務員 貪污罪 在 能否成立貪污罪共犯? #決議: 貪污治罪條例所規範之對象 的推薦與評價
貪污 治罪條例所規範之對象,除有特別規定外(例如第11條第4項、第16條第3項),以該條例第2條、第3條所規定之公務員及與公務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為限。該條例第15條規定:「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