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我們在上週有分享了勞動契約終止的15種方式(上),簡單介紹了勞方自請離職、被迫離職、被資遣或開除以及公司因改組、轉讓或併購而終止契約的幾種情況,今天緊接著幫大家帶來中篇,一樣會介紹5種方式🙂如果上篇還沒看過的讀者,可以先點去看看,再來看今天的,應該會比較有連貫性!
文章傳送門:https://twworkforce.com/2021/01/14/termination-2/
❻勞工請他人代服勞務而被開除
在一般的勞雇關係中勞工所付出的勞務對雇主而言具有「專屬性」,當勞方在未經雇主同意的情況下找了第三人代服勞務,雇主便可依據民法的規範終止勞動契約。(詳情可以參考文章)
❼資方未經勞方同意讓與勞務請求權
除了上點提到的,勞工不得在未經雇主同意之下,找第三人代服勞務。民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也特別規定了雇主在未經勞工同意前,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給第三人,否則勞方就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詳情可以看文章的案例說明)
❽職災勞工被資遣
在勞基法第13條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分別針對產假期間的勞工以及罹受職業災害的勞工賦與工作權的保障,如果事業單位有遇到個案情形不確定是否能據此終止與職災勞工間的契約的話,建議還是去函當地的主管機關確認為宜。
❾職災勞工被迫離職
現行法令對於職業災害的勞工其實有不少特別的保護,例如職災勞工若已被認定不能勝任原本的工作,或與雇主無法針對安置後的工作達成共識等情形時,則可依據職保法第24條規定,由職災勞工主動終止契約,並可以照相關規定向資方請求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
❿育嬰留停中無法復職
勞工在申請育嬰留停期滿後,原則上雇主不得拒絕復職。但若有性平法第17條之法定事由,則應事先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才能予以資遣。
今天分享的5個情況可能比較不是這麼常見,但大家還是可以多瞭解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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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轉讓資遣費 在 洪雪珍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要員工走路,老闆說了算?]
我們都以為,被失業一定是有原因。尤其沒失業過的人都會這麼想,一定是工作不努力、態度不佳,或是做不出成績……這些都有可能。但是不少時候,原因根本是莫名其妙,套一句俗話說:「怎麼死的都不知道。」假使知道死因,恐怕會從墳墓裡跳出來,因為死不瞑目,無法安息,就像這位「鯊魚夾大媽」。
在我的最新著作《失業教我們的事:想吃雞腿,就別勉強啃雞肋》裡,說了很多莫名其妙被失業的故事,這一則堪稱第一名。有一家一百人公司占了三個樓層,其中一位四十五歲女員工因為公務需要,每天都要來到最上面一層樓。那是老闆辦公的地方,老闆每天都會看到她,而每次都會翻白眼,還跟人資主管說:
「給她調個工作,別讓她再出現。」
這名員工哪裡知道自己早就不知不覺被鎖定,還每天照例出沒。直到有一天,老闆終於忍無可忍,把人資主管叫來下最後通牒:
「這個鯊魚夾大媽今天不消失,明天就是你消失。」
這名員工到底惹到老闆什麼,注意到老闆的關鍵字了嗎?居然是頭髮上的那個鯊魚夾!是不是匪夷所思?後來我跟一位心理師提到這個例子,他相當專業地反問我:
「這位老闆在過去的成長過程中,是不是有哪位女性讓他感到受創,而她也是用鯊魚夾?」
喔,喔,原來如此。這的確是有學理根據,我們之所以討厭某些人,其實不見得他們本身有問題,而是他們在長相或行為上跟過去我們討厭的人相似,使得我們產生移情作用,殃及無辜。所以這樁被消失事件,未必是鯊魚夾大媽不對。可見得在職場,小則被老闆嫌惡,大則被公司失業,未必錯在自己,而且恐怕連老闆也說不清楚真正的原因,因為那些他討厭的女性早早已經躲到潛意識裡,而難以察覺。
不少老闆或主管都是這類「性情中人」,興之所至要開鍘誰誰誰,完全違反勞基法,很容易反過來被勞動局開鍘,這自然成了人資的挑戰,怎麼讓違法的被失業合法化?
有一名人資主管在臉書上寫了一篇他的日常,提到在他們公司,升遷有所謂三人小組,全是副總級,必須三位都同意才升得了。可是其中一位副總日前很生氣一名員工,二話不說就批了解雇,對方得立馬打包滾蛋。這位人資說:
「升一個人要動員三位副總討論再三,裁一個人只要一位副總動動兩片嘴皮子。」
但是這樣裁員是不合法的,這位人資主管勢必得忙到人仰馬翻,為什麼?在《勞基法》中,不論裁員或資遣都有嚴格條件。比如第十一條講的是資遣,必須具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否則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是否符合以上這些條件,口說無憑,不僅必須是事實,還要舉證才行,並且經得起驗證。第一至第三項如歇業或轉讓,或是虧損或業務緊縮,或是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都是不容置疑的事實,舉證容易,可以提出財務報表來支持。至於第四與第五項就困難多多,有一段流程要走,無法「殺人不眨眼」,不能今天跟員工提,明天就要員工走,必須事前磨刀一陣子才能夠祭出這兩條。
通常,當人資接到老闆或主管的資遣名單之後,都有一定的流程要進行,像是先要跟員工談話,告訴對方公司對他的評價、哪裡需要改善,而公司願意給一段時間讓他改善,比如三個月之後要改善到哪個地步,也就是設一個目標,有具體數值,像是製造不良率必須降到三%以下,或者月業績做到三十萬元等。
假使這名員工是因為能力不足、經驗不夠,公司還必須提供培訓計畫,讓員工有時間精進;或是安排轉調到更合適他從事的部門。這一切該做的都做了,「仁至義盡」、無可挑剔之後,等到改善的截止時間,再來做成果的檢驗。員工若是達標,公司就不能資遣;若是未達標,而且態度不佳,公司在評估之後,確定不留人,才可以辦理資遣。
因此資遣一名員工,不如想像中的容易。當然,能夠做到這樣一絲不苟,還是大企業居多,特別是上市上櫃企業。一般中小型公司沒這麼嚴謹與周全,勞工權益比較不具保障性。偏偏台灣的中小型公司占九七%,勞工占七成以上,散見在網路上的勞資爭議,多半是規模小、勞工以藍領或灰領為主的公司。
現在勞工權益高漲,申訴管道也多,人資都小心翼翼,期待一切風平浪靜。最怕員工事後在網路上爆料,鬧上媒體渲染成波,滾出雪球般的大風暴,重創公司的「徵才品牌」。日後要洗白品牌更要花上數倍的時間與力氣,人資主管還可能因此黑掉,最後變成自己要捲鋪蓋走路。一位人資主管在受訪時說:
「我們最怕公親變事主。」
人資部負責考勤、考績、薪資核定,以及資遣、裁員等事情,一個不小心就會成為萬箭穿心的箭靶,很少員工真正去了解他們的處境有多難為。每次遇到資遣,有經驗的人資會加派保全人員,避免跳樓的不幸,或是設備上的破壞。一位人資告訴我,任職的公司在基隆河畔,他老是失眠,因為--
「夢到有員工跳河。」
在我的最新著作《失業教我們的事:想吃雞腿,就別勉強啃雞肋》裡提到,在這個時刻,人資有很多技巧可以使用,然而最重要的是不要陷入「誰對或誰錯的無限迴圈」裡繞不出來,按照SOP速戰速絕。不過我訪問過的人資都說,真心很重要,員工都會感受到。像是通常人資會開兩張證明,一張是非自願離職證明,讓員工得以請領失業補助;另一張是離職證明,不寫說理由是資遣或開除,方便員工之後順利求職。
不論資遣﹑裁員或開除,人資主管普遍認為,最高原則是站在員工的立場,關心他,協助他。歸納起來,他們共同認為以下這五件事對員工最實用:
1.算對錢,協助他拿到應得的薪資、資遣費。
2.了解他,協助解決他可能發生的問題。
3.指導他,協助他拿到政府的失業救助。
4.輔導他,協助他找到下一份工作。
5.留電話,協助他離職後的各項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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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轉讓資遣費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嗨嗨大家,今年受到疫情影響,有部分公司可能會因業務性質變更或改組轉讓等的情況而變動勞工的工作,那麼勞工的相關權益該如何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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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面臨這類調整時,有非常多種態樣,但我們可以大致上列出以下幾種狀況:
❶在同一事業單位內調整工作(調動):假如今天是在同一個事業單位中遭到調整職務,這樣的情況則為常見的「職務調動」,除了年資應合併計算外,雇主在調動時也應遵守勞基法第10-1條(調動五原則)的相關規定,避免侵害的員工權益。
❷在不同法人間調動(轉出):若今天原本任職在A公司,但卻被要求要到B公司工作,但這兩間公司實際上是不同的法人,也並非互相隸屬的關係的話,那麼理論上不應存在調動的可能(例如在7-11工作,總不能調你到全家吧),但實務上還是可能會有這類情況,這時候勞工可以向原公司主張應以勞基法第11條規定辦理資遣並結清特休天數,然後再到B公司任職重新計算年資。
❸在明明是同一個老闆的不同公司間調動:有些老闆會成立好幾個公司(法人),雖然會以不同人掛名負責人與董監事,但實際上的經營者都是同一個,如果是在這樣的情況下而被不同公司調來調去或轉移勞健保,便可以主張這些公司具有「實體同一性」而年資應合併計算。例如我們上面的例子7-11跟全家都是同一個老闆在經營而只是掛名的負責人不同,那麼被調動時,就可以舉證並主張年資應合併計算。
❹公司被賣給下一個老闆(俗稱頂讓):這種情況下,就應回歸到勞基法第20條規定,當事業單位有改組或轉讓時,新舊雇主應先商定留用勞工,而留下來的勞工的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承認,而如果員工不願留用(或資方不願繼續聘用),雇主即應依法辦理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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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提醒一下,無論是何種情形,實務上有發生勞資爭議時,建議還是尋求主管機關協助,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釐清約定與爭議,並提出訴求。覺得這篇貼文實用的話,請幫我們點讚收藏,並分享給你所有的親朋好友吧:)祝大家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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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轉讓資遣費 在 Re: [請益] 公司被轉賣,員工權益該如何? - 看板PttLifeLaw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Angela421 (拒絕幸福)》之銘言:
: 小女子有疑問想請問各位好心人...
: 近日才得知公司被轉賣於他人,而老板至今皆未出面說明,
: 10/5才由經理口中告之各位員工說"我們被賣了!"
: (因為經理不被新老板留任所以心情鬱卒的告訴我們...)
: 原有員工皆留任,除經理及會計除外,號稱只是股東換人,但公司名號一切皆不更改.
: 所以所有員工權益不受影響,如果到時新老闆不承認再去告他.
這個應該是轉讓 但是你也去查 到底是合併還是轉讓
公司名稱是否有變 勞保投保單位是否會變動 (尤其是 新舊公司 各是獨立法人時)
別擔心 勞動基準法 第二十條 有保障你的權益
第 20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這條法律保障明定 雇主要你離職要給資遣費 留用的勞工由新雇主繼續承認
但是強烈建議 最好是聯合公司員工 要重新簽訂勞動契約 免得新雇主不認帳
然後 條款記得 要有 繼續承認上一家公司的年資條款 (非常重要)
(若是沒種跟雇主講 那就先看看 新雇主人好不好 看是不是好老闆)
如果不是好雇主 千萬記得 還是有新勞動契約並有包含 承認上一家公司年資條款
: 然後說10/20新老板進駐,但所有權至10/31仍歸舊老闆所管.
: 頓時所有員工皆很錯愕....將近年底才換老闆,辛苦工作一年,不要說年終拿不到了,
: 就連新老板也惡名昭彰,搞的員工人心惶惶...
: 生意人怎麼可以這麼沒品,公司轉手也不需要告知員工嗎?想當做啥事都沒有就默默走人..
: 欺騙員工不懂也不告知,這樣對嗎??
: 難道做員工就只能呆呆被賣??一點選擇權都沒有??
轉讓不用員工同意 你又不出資 也不是股東 雇主不用經過你同意
但是 新雇主 如果在簽訂新勞動契約 若對你原本的勞動條件有影響時
你可以跟雇主協商說不同意勞動條件變更 和 留用 請他發給資遣費
要不然最後可用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六款來片面終止勞動契約
: 詢問過勞工局,得到的答案卻是模棱兩可,說
: 1.只要新舊老闆協商好員工去留即可,並不需要告知員工,
: 也不需要詢問員工意願是否去留.
: 2.如果新老闆不承認舊福利及年資再去告他!!
: 3.不管我接不接受留任也領不到舊老闆應給的資遣費.
1.理由我剛剛講過
2.的確要你實際有損失才可以說老闆違反第二十條或第十四條規定
3.假如勞動條件沒有變更 那又你不同意留用 那不就等於 自動離職
除非勞動條件有變更 以致你權益受損 你才有用 第十四條規定的情況
所以勞工局的答案並沒有錯 只是你大概並沒有理解勞工局人員的解釋
只有一種情況 你可以同意是否留用 那就是 "企業合併" 的時候
(這是透過 企業併購法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的規範 來保護 )
: 透過經理詢問老闆,一直到現在10/14號老闆都推說沒時間,
: 經我們再三反應,才推說10/25會聯合新老板跟員工開會!!
: (我很懷疑,那時他真的還會出現嗎??東西全都搬走..走都來不及還會回來嗎?)
: 想請問各位好心人:1.公司未經詢問,不管我留不留任,難道舊老闆不應該發資遣費嗎??
: 資遣費又是該由誰出呢??如果該發,我該根據那一條法規
: 清楚明確告知那各狠心無情的老闆??
: 2.假如在10/25開會時我提出我不願留任,那那時我還能領到錢嗎?
: 3.跟新老板該訂定怎樣的新約以保障現有權益呢??
: (當初進來也只有口頭說薪水多少,連啥都都沒簽,
: 勞基法也都跟假的一樣,我不敢保證新的老闆會有多遵守..)
: 4.老闆至今仍未發公告或說面說明告知員工,有法可管嗎??
: 真的很不甘心....很難過...
1. 公司不用詢問你的意見 同意留用權 在新舊雇主身上 不在你身上
現在就可以問說 同意留用與否? 趁新就雇主在的時候
聯合其他勞工 要求 簽訂新的勞動契約 並要求公佈 留用員工名單
同時也要要求在契約上 要載明 上一家公司年資續計的條文
(如果新雇主不肯 那就要要求舊雇主先發給所有勞工資遣費)
你可以研究一下 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 跟 第二十條規定一下
2. 不能 如果老闆要留你 你不願意留下 那就是視同你提出自願離職
沒有資遣費 除非你公司是合併
3. 可以聯合其他員工 要求雇主要簽訂勞動契約 如果不簽的話
那你盡量要求 公司法人格是同一個(非屬於各自不同獨立法人)
亦或是 跟新公司簽訂 有關上一家公司年資續計 的 契約書
最起碼年資部份 要有書面證明 要不然未來會比較有爭議 你要小心
4. 你可以催促老闆 盡量早點說明
真的強烈建議你 要先查 公司到底是轉讓 還是 合併 或是其他情況
接下來 最好其他勞動權益部份 最好要有書面資料證明
最少最少 年資續計的部分 也要有新雇主同意年資續計的契約書來保障自己
免得到時候 口說無憑 被新雇主陰一招 年資白費
勞工局對你說的也沒有錯 目前你並沒有任何損失 勞工局幫不了你
目前要靠你自己 還有 勞資糾紛也最好靠你努力去爭取 才是王道 主管機關不是萬能
只能給予協助 而不是 你完全依靠主管機關
附上 我所說的相關條文 你可以先研究這兩條 跟 勞動基準法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 20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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