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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股利收入 免稅 在 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影片】
2017.03.22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
質詢內容:公益信託法規範不完備
質詢委員:黃國昌
列席受詢:財政部長許虞哲、金管會副主委鄭貞茂、台灣銀行總經理魏江霖、華南銀行董事長吳當傑
發言時間:09:38:18 - 09:50:45
🎯公益信託立意良善,但是富人隱藏資產的很大漏洞。
🎯對銀行因只有教育文化信託需要公告,而未完整揭露,部長表示不需要修法,修辦法即可。
🎯與日本相反,台灣公益信託基金數程序增加,資產也大幅上升。
美國規定公益信託或基金會,每年公益支出至少要佔該基金資產至少5%。
🎯台灣信託法規範非常寬鬆,無正當理由三年不為活動者,才撤銷許可。也沒有公益支出金額要求。
🎯如何落實公益信託資訊公開透明讓公眾監督,以及公益支出規範不足,希望財政部能在本會期修正狀況。部長承諾與法務部討論。
👉公益信託立意良善,但現在是富人隱藏資產的很大漏洞。
信託法72條要求受託人至少每年一次將信託事務及財務狀況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
👉台銀現在公益信託28件,但網站只揭露5件。只有華南銀行完整揭露。
台銀總經理及部長回覆只有教育文化信託需要公告。
部長表示規定不合理,金管會法務部也該檢討督促。
老師表示,總質詢時行政院長有承諾檢討,請部長承諾在法律修正前,公股行庫先做表率公告。
👉部長表示不需要修法,修辦法即可。
👉台灣與日本公益信託相比,日本公益信託基金數逐年減少,資產規模平穩在170億上下,台灣公益信託基金數2009年66個到現在207個,資產平均由315億成長到761億。
老師從銀行揭露公益信託財產狀況找出例子,
某上市櫃公司B公司老闆成立投資公司,投資公司把B公司10%股票信託,2015年股利收入4744萬,公益捐贈支出僅188萬,佔股利不到4%。
請問部長以一般股利要繳多少稅?
部長回覆以現行稅率來說個人要繳不少股利。
老師更具體說明,該公益信託監察人是B公司的員工,該公益信託諮詢委員會的諮詢委員,除了老闆自己當召集人,都是B公司的顧問、財務人員、主管,公益信託從頭到尾都是老闆控制。
當初在建立公益信託制度,本來給予免稅是希望藉由國家的稅收移轉做慈善事業。
實際運作卻變成富人免稅藏資產的最有效方式。
前陣子媒體揭露更離譜的案例,
某公益信託資產高達108億,結果近3年公益支出合計只有50萬。
部長表示不合理,但須先由主管機關處理。
👉老師表示主管機關分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資訊公開揭露。
第二個部分是公益信託每年到底要多少的比例支出做公益使用。
這個部分目前信託法第77條規範非常鬆散,無正當理由三年不為活動者,得撤銷其設立許可。
但沒有金額要求,條件過於寬鬆。
等於三年內只要花個新台幣三萬辦個演講動,還是滿足公益信託存續的要件。
👉部長表示今年三月八號已經已經正式去函給法務部,希望修正三個條文,72條、77條跟82條。
法務部商尚未回應。
老師詢問,是否有每年最低公益支出的要求?設的條件是什麼?
部長回達,60%當年的當年收益跟孳息。
👉老師詢問部長,是否知道美國相關的慈善基金會有5% payout rule?
部長表示沒有研究。
老師說明相當於我們公益信託或基金會,要享受免稅的權利,每年公益支出至少要佔該基金資產至少5%。
當給予免稅優惠是國家希望鼓勵公益支出,等於把國家稅收轉為公益使用。
在這個條件下對整體公共利益的促進才有意義。
如果沒有這樣的要求就會看到剛剛我們所講的離譜現象。
試算如果是一個兩千萬美金的公益信託或基金會,每年支出至少要96萬5000美元。
公益信託利益良好,
👉第一如何落實資訊公開透明讓公眾可以監督,第二目前法規公益支出規範不足,兩部分,
希望部長能盡快在院會提案,希望在財政委員會這一會期,能夠趕快修正這個不合理的狀況。
部長表示會直接告知法務部邱部長討論這件事情。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b_pCiwpCDNg
立法院IVOD:
http://ivod.ly.gov.tw/Play/VOD/96559/1M
公司 股利收入 免稅 在 黃國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公益信託恐淪避稅、隱藏資產工具?!】@財委會 2017-03-22
依《信託法》規定,公益信託的受託人應定期公告財務狀況。之前已有立委質詢,台銀就其所處理的28個公益信託,僅「選擇性」公開5個。林全院長雖允諾檢討,惟迄今台銀網站上依然沒有改善;對比日本的公益信託,則是將資訊「完整揭露」,以供社會檢驗。和台銀同為公股行庫的華南銀行,資訊揭露相對較為完整,台銀沒有理由一再拖延,應盡早落實資訊公開。
比較台灣與日本目前的公益信託:日本「公益信託基金數」逐年下降,台灣逐年上升;而「受託資產規模」部分,台灣則遠還高於日本,且不斷地上升中。台灣的公益信託是否會淪為富人避稅、隱藏資產的工具呢?
以實際案例而言,B上市櫃公司之A老闆,透過C投資公司掌握B公司的股權,然後將1189萬股「捐助」給由某公益信託,由B公司之員工擔任「信託監察人」。該公益信託2015年享有4744萬的股利收入,卻僅用了188萬在公益支出上,佔不到收入的4%,而該公益信託卻可享有完全免稅的待遇。
公益信託是為了增進「公共利益」所設計,將本來的「應納稅額」轉換為公益支出。因此,理論上,最低公益支出部分,要有一定規範。例如,美國國家稅務局訂定有「5% Payout Rule」原則,要求公益支出每年至少應占受託資產5%。然而,我國卻是毫無相關規範,形成極大漏洞。導致出現某信託資產總額高達108億的公益信託,近三年合計公益支出卻僅僅為「50萬」元之離譜情形發生。
今天要求財政部能盡速檢討相關辦法,有效監督公益信託,獲得財政部許部長的當場允諾,會立即與法務部部長共同研商處理該問題。我也會針對公益信託的管制,提出修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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