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漏水不處理,6大權利可主張!
有一位新手包租公問我,他最近投資的房子漏水,請樓上屋主開門讓他進去修理,樓上的屋主不理他,他很生氣,該怎麼辦?
我跟他分享一個故事:
有一位3樓的公寓屋主,家中浴室天花板漏水,已經把他浴室的裝潢弄壞,他請4樓的人讓他進去察看,但4樓的人不願意,表示3樓自己修,4樓不可能漏水。
於是3樓的屋主把漏水的情形拍下來,也錄影下來。並且再次找修漏的師傅來看,並請社區的管理人員協助協調,4樓屋主仍然不理,漏水狀況越來越嚴重。
3樓屋主就向區公所申請協調,沒想到4樓屋主也不出席。於是就一狀告上法院,經過1年多的訴訟,因為鑑定出來確實是4樓浴室的防水層失效,導致漏水,維修方法必需是從4樓修的,最後法院判決.
1. 樓上屋主必需容忍樓下進入修理漏水
2. 賠償修理費用
3. 賠償3樓損壞的裝潢及物品費用
4. 精神上損害賠償(居住安寧的人格法益所受的痛苦)
5. 鑑定費用(10多萬元)、法院裁判費。
還有第6項,因為你是包租公,原本可以出租的房屋,因為樓上漏水無法出租,或是房客因此解約,這段期間損失的『租金』,也都可以請求樓上賠償。如果是自主,要看房屋不能使用的狀況,由法院來判定。
此外,部分金額如賠償裝潢的金額以及精神賠償,還可以主張利息支出。
所以遇到樓上漏水下來,樓上又不處理,心煩是一定的,但是未必會有重大損失,沉著應對,只要依照正確法律步驟處理,總會雲開見日的。
如果是樓上的屋主,更要積極面對,才不會『賠償金擴大』,又搞得彼此鄰居結下恩怨。
智慧面對一切不順利:看自己所有的,不是看自己所沒有的
不論是樓上或是樓下,你擁有的是財富(房子),很多人是沒有的。但碰到了漏水問題,不是去抱怨怎麼別人家沒漏(完美房屋),你家有漏(目前你沒有完美房屋)。
積極面對,才是平安正解!
財富是要讓你得平安,不是讓你有困擾的!
#漏水
#財富得平安
#包租公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照片房屋僅為示意,並非本文所指的房屋,也無漏水問題,也非本所任何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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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竄根破牆入 公寓漏水無人顧
坐落在大安區信義路四段精華地段的5樓頂樓住戶,遭4樓與3樓的鄰居投訴放任榕樹長年竄根造成公寓損壞,四樓三樓皆因此嚴重漏水,民眾不堪其擾向北市議員李柏毅投訴,希望透過市府單位協助處理,解決公寓隱患。
北市議員李柏毅表示:雖然我們知道大樓內部的糾紛屬私權,但對五樓頂的空間就算是約定專用部分,5樓住戶應善盡管理維護責任,今天他放任榕樹生長,讓他竄根得這麼嚴重,導致4樓與3樓的住戶牆面、天花板破損漏水,針對5樓住戶未盡責任部分,建管處應出面積極處理。
李柏毅則指出:5樓住戶不願積極處理榕樹生長問題,已經造成4樓與5樓住戶損害,已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即便頂樓加蓋的部分屬於市府的既存違建,但是在影響公共安全的大前提之下,這些既存違建應予以拆除。
北市府建管處表示:案址位置的頂樓加蓋屬於查報在案的既存違建,但是造成其公安影響,將會請使用科、公寓科、查報隊積極處理,以協助解決住戶安全問題。
陳情住戶蔡先生表示:五樓業主在頂樓,除了有榕樹問題外,甚至蓋漁池養鯉魚,這棟47年的老舊公寓,其結構可以負荷嗎?那棵榕樹不砍除,渗水和滴水問題永遠無解,五樓業主明知但作視不理、毫無人性。同時五樓到頂樓,設下門禁嚴重違反消防法規,倘若不幸的意外發生,整棟公寓的人將置於危險之中。
市府消防局則回應:五層樓以下公寓僅單一逃生路線,需要保持暢通,才能維護住戶安全,需要請市政府建管處盡速發文改善。
而三樓鄰居表示:她手指頭指的地方,就是樹根穿破她家地板的地方,她為了避免絆倒和漏水,已請水電工移除並作防水,但仍是無效只要下雨二樓和三樓一定跟著漏水,滲水和滴水。
市議員李柏毅特別強調,柯市府長期以來,都是說要解決違章建築問題,同時加強公共安全意識,面臨到這些老舊公寓遇到的問題,小市民打1999檢舉無效,只能靠民意代表與媒體的力量來協助,柯市府應該要好好檢討內部的研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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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的資訊安心看得見】
買法拍屋小心風險,新北市有民眾15年前,花300萬買下法拍屋,但在最近多次發生天花板崩落,懷疑住到海砂屋。但負責拍賣的法院,並不負擔保責任,民眾買到瑕疵屋,可在兩年內提出國賠,一旦過了期限,幾乎沒有任何救濟途徑。
水泥碎石塊從天而降,浴室像被轟炸過一樣,往上看天花板破了一個大洞,鋼筋生鏽外露,住戶半夜聽到巨響,發現天花板又塌了。 投訴人吳先生:「坍塌的情形發生好幾次,只是上禮拜特別嚴重,因為一個晚上就塌下來兩次,水泥太重了,直接把天花板砸穿。」 黃先生15年前投標法拍屋,以300萬買下新北市三重的公寓,卻在最近幾年,發現天花板常常崩落,懷疑自己買到海砂屋,不只他整棟樓10戶住戶,都遇到相同狀況。
投訴人吳先生:「這個都是一戳就掉下來,我們很怕地震,這不是老舊或漏水,這很明顯就是建築結構有問題,水漬都沒有,牆壁是乾的就裂開。」 強制執行法2014年修法,規定法拍屋,應載明房屋狀況,避免民眾買到海砂屋或是凶宅,但在2014年前買的法拍屋,民眾無從得知屋況好壞,一般來說若是標到瑕疵屋,交屋前,得標者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撤銷拍賣,若是交屋後才發現,需在兩年內提出國賠,超過期限恐怕求助無門。
執行署主任執行官王金豐:「因為執行機關,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投訴人)一來沒辦法國賠,二來拍賣程序早就結束,他也過戶了,幾乎沒有救濟途徑。」 購買法拍屋,千萬別因價格低就下手,最好多向當地房仲,打聽了解屋況,或是自掏腰包做房屋檢測,確保屋況良好,畢竟誰都不想 花大把積蓄買房,最後卻踩到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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