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淑華107.03.20對行政院長總質詢摘要
淑華在院會對行政院賴院長及原民會夷將主委提出關於原保地、實驗林土地及國有林地的租用及土地正義等提出質詢。
自清朝同治 11 年(西元 1872 年)沈葆楨實施「開山撫番」後,始有漢人零星入山開墾,當時山地遼闊,尚不致影響各族群或部落之經濟活動。及至日據時期(西元 1895 年至 1945 年),總督府為開發山地資源,先後於明治 28 年及 43 年頒布「官有林野及樟腦製造業取締規則」與「台灣林野調查規則」,將原住民族生息攸關的「山地」宣告為官有,因而影響原住民族使用土地及自然資源之權利。
國民政府來臺之後接收了日本強佔的土地,政府為了「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劃定了二十四萬多公頃的國有土地保留給原住民耕作使用。後來因為原住民人口逐年增加,原來分配給原住民使用的耕地(農地及林地),已經不夠維持基本的生活,而後政府持續對原住民保留地做增編的動作。並於民國96年1月12日頒布「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開放民國72年2月1日前祖先遺留但目前仍在使用中之公有土地,申請補辦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其後,原民會也頒布了《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及《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等等的相關規章。
原住民保留地的劃設後,不論是79年台灣省政府訂定「山胞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或是之後的內政部、85年成立的原民會「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皆明文規定,民國 79 年 3 月 26 日之前已經租用的原住民保留地,不管是自耕或是自用,只要有設籍的非原住民都可以繼續承租,若做為建築使用的原住民保留地,依法得做為自己的房屋基地,而相關辦法的立法意旨主要是為保障原住民保留地中未具有原住民身分之人民之居住權、生存權以及工作權,讓他們有一個合法承租的途徑,然近年法規雖然不變,卻因執行問題,續租條件趨嚴造成許多漢人續租受到阻撓,目前面臨要拆屋還地的困境。
現行的《原保地開發管理辦法》這個行政命令,因為經歷不同部會(省政府、內政部到原民會),各部會執法的手段與強度不同,造成民眾承租時標準跟著不同。另外,信義鄉還有台大實驗林土地、林務局管理的林班地、國產署管理的國有林地,信義鄉的非原住民幾乎沒有辦法擁有自己的土地,只能租用原保地或實驗林土地,現在絕大多數的非原住民都能提出他們祖先在日據時代的合法租約證明它們是原墾農,多年來要爭取原墾民的土地正義!
淑華建議賴院長,首先在森林法可以新增第8條之一,參考國產法第42條第2項的規定,國有、公有林地於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或墾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可以出租。淑華認為國家土地的出租標準該有一致性。而原住民保留地於民國75年12月31日(第6次原保地總清查完成日)前已實際使用或墾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可以出租。
其次,在造林部分,希望農政單位在國土保安及水土保持之下,能放寬相關經濟樹種的種植,讓原墾農能更配合政府的造林政策。
也請賴院長將原住民及原墾民的土地權益納入促轉會討論,解決從日據時代或更早之前衍生出來的土地正義爭議。
最後,賴院長承諾:1.南投信義鄉承租原保地尚未完成承租的契約,在不違法的狀況下且符合契約的要求,繼續給予承租。2.關於台大實驗林,原保地這些與國家有契約的共5000多戶,牽涉7萬多人的生計問題,行政院會組專案小組,一併處理。3.訴訟案件委員要求暫緩的部分,會請原民會夷將主委主動跟委員說明,逐一審視及輔導。
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 在 原住民族委員會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海岸土地私有化首例 原民會:捍衛土地權又進一步!】
根據土地法第14 條規定,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不得為私有,但為落實原住民族土地正義與歷史正義,原民會於日前發布修正「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等行政規則,突破海岸土地不得私有的限制,原住民族人位於花蓮、臺東地區約243筆、面積約43公頃土地,將可依規定申請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
行政院於96年1月12日核定實施「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該計畫明定原住民於77年2月1日前使用其祖先遺留且迄今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得申請補辦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但花蓮縣壽豐鄉、豐濱鄉、吉安鄉以及臺東縣東河鄉約243筆、面積約43公頃土地,雖為原住民族祖先遺留且仍使用中之土地,因被劃入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屬土地法第14條不得私有土地範圍,不得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因此原民會積極修正「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經修正後,即刻解決10年來花東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爭議,回復族人傳統領域土地。
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表示,本次行政規則之修正,係經過原民會多年與中央相關部會積極溝通協調,始獲共識,實屬不易,初步估計受惠人數約計175人。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並且表示,將不斷透過行政與法制化的措施捍衛原住民族土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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