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家丞:依照鄉民邏輯柯文哲早就應該要被罷免:毫無悔意地一直公然侮辱,被拆穿後還假裝自己是亞斯伯格症候群管不住自己的嘴巴(當然,被騙的都是民眾,精神科醫師一看就知道這是蔣幹話)。這麼可惡的人還讓他當市長,難道之前的受害者是被白罵了嗎。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656273137846092&id=584986081641475
白黴菌:殺人犯、強暴犯最大共通點,不是精神病,
是精神正常的異性戀男人。
女性被整個社會如此惡劣對待幾千年,無論他精神狀態如何,也不會去亂殺人洩憤。
看了一百篇廢死反廢死的討論文章都沒人敢說,沒關係我說。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656235907849815&id=584986081641475
李小八:我真的很受不了網路民粹,只要出現加害人因精神病免於刑法,就在高喊肉搜恐龍法官、得到精神病像拿到免死金牌等言論。
請先搞清楚,法官是依法審判,不是依民意或民眾期待審判!法律有要件該當性、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等需要考量(這些是基本的公民常識),該案件符合那些要件就是只能做出那樣的判決!假如是羈束法規,法官也只能判非刑罰。所以仔細去看法條的應、得!
再來,那些講什麼精神病怎樣怎樣的那些人,你們只是不斷製造污名,講嚴重一點,精神病患會發作殺人有一部分你們也要負責。
就是有你們這種人害很多人不敢讓人知道或就醫,導致病情惡化。
另外,我不認為每個人的心理狀態永遠都是健健康康,
以我為例,近期因考試壓力,我整整失眠一個月,掙扎許久還是去就醫,(拖這麼久,我本身很不喜歡看醫生吃西藥),但試了許多方法無效後,最後求助精神科,診斷是焦慮症。
所以我也是精神病患的一員。
在法律上精神病的鑑定是非常嚴格,很少有犯人能假裝精神有問題逃出刑法,反而我認為鄭捷在精神上異於常人,但人死了什麼都不知道。所以我們要相信專業非主觀意念!
你們說加害人憑什麼不用受罰,的確他是不需要受到刑罰,但還是有其他的非刑罰處分,例如強制就醫、監禁等。另外,他心靈每分每秒都在受精神折磨的處罰,這樣的折磨沒有比坐牢輕鬆。死刑或許對他才顯仁慈。
受害者的死提醒政府對公路警察巡邏配置與專業訓練,而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害者出現!
最後哪些只會在鍵盤高喊恐龍法官、肉搜法官的人,要嘛你就去考法官,要嘛你就去創制人民法院。否則你只是徒增社會混亂而已!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657042194435853&id=584986081641475
獨立這邊請:每次看到你覺得該死沒被判死的案子,然後聽到法律人講的一大堆天花亂墜的專有名詞很賭爛的時候,請記得一件事就好。
這些東西從啟蒙時期世界各地最頂尖的思想家之間論爭發展而來的東西,程序也好、實體也好,都是為了保護螢幕前的你,也就是每一個個人,免於受到體制的迫害。
每一條你覺得狗屁的規定,都是為了讓獨裁者威權體制沒有機會任意侵害你的一寸皮膚一根毛一點點自由還有你那條命、沒辦法隨意找理由毀掉你的存在。
你所理解那些無意義中文明明看得懂意思不知道是什麼的東西,都是一道又一道設下的障礙,讓有一天你可能要被國家體制追訴的時候,你所能享受到僅存一絲絲的屏障。
你只要有機會去體驗一次,保證你會覺得這些東西真的是人類文明的恩賜。然後不要覺得你都沒機會遇到,你什麼時候會有病,你自己不會知道。那些被誣陷枉死的人們,沒有一個原本會想到遇到這種事的,竟然就是自己。
然後再一次,即便上面你都不在乎也不願意思考,你只要知道這件事就好:
所有你期待的更好體制更好國家,都採用同樣的制度;你想要看到人死,請擁抱中國的威權好朋友國家們,在那裡,你想要活著都不容易,要你死哪需要法官,而且你掛了之後重新投胎中籤的機會超高。
能當人的時候請好好珍惜。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657993354340737&id=584986081641475
詹子藝:一些名詞的定義要弄清楚,例如什麼叫殺人「傾向」?這種講法一開始就是錯的,這代表有人打一開始想的就是殺人,其實沒這種人,暴力「傾向」倒是有的,這代表有人面對困境時傾向於採取暴力模式面對,但這種人非常多,幾乎所有的小孩都是這種,簡單說就是採取打或逃模式,這是原始本能,至於成年之後依然保留這種本能的,也不算有錯,因為積極型人格通常也更伴隨這樣的模式,只是可能轉化為其他行為策略而已。
但這個轉化是很重要的社會化過程,因為無法控制自己暴力傾向的人,在不良的社會化過程會讓情況往不好的方向演進,例如螂性。
或者會跑去支持死刑、鞭刑、閹刑、喜歡體罰、認同亂世用重典之類的。
但通常不會因此有「殺人」傾向。
真要說殺人傾向。「死刑支持者」才符合典範,因為「心智正常」的人決不會考慮用殺人的方式解決問題,動手殺人跟希望國家幫你殺人都是一種希望用殺人方式決問題的心態,真要說殺人傾向,死刑支持者就是,換句話說,這種人才是社會的定時炸彈。
這次殺警案就是好例子,醫師專業判斷,法官專業判斷,然後你在只看到新聞標題就抓狂。
要知道,殺人案件「本來就」會一路審上去,不會到此為止,結果民粹暴民在那邊發神經,之後專業如果受到這種民粹威脅,做出來的判斷還能保持多少專業呢?
無知者的傲慢正是如此,如果這種民粹是對的,如果司法需要聽命於民粹者的無知,地球如今還是平的。
今天醫師判斷認知有問題就是有問題,沒問題就是沒問題,法官要採信,要嗎不採信,也是一翻兩瞪眼的事情,今天二審如果認定認知沒問題,法官認定有罪,那也只是專業判斷。
在因為死刑愛好者在那邊起乩,接下來不管是哪種判斷,公信力都會大幅下降。
換句話說,真正製造社會動亂的,正是這票支持死刑的人們。
因為你們有殺人傾向,而且你們殺人的欲望源自於「只處裡自己情緒問題,認為別人有義務滿足你們」,超級自私的。
有太多統計證實全世界大多數人其實依然是支持死刑的,但全世界大多數國家都是廢除死刑的,為何有這種落差?因為以良心的統治者很清楚死刑是很智障的思維,對國家社會的安定沒幫助只有壞處。
西方世界作為民主發源地,對民粹的警戒也是最高的,因為他們很清楚,民意雖然重要,但還有更高的真理存在。
一個知道要敬畏至高者的文化,水準跟華儒奴的確有差。
要搞清楚一點,不管今天醫師專業判斷兇嫌在事發當時的狀況如何,那也都只是一種判斷,我們當然知道有錯誤判斷的可能,但人家多年訓練與大量臨床經驗的判斷,你幾秒中就能取代?或者說,你們根本沒有判斷能力,你們早就認定唯一死刑因為天經地義不是嗎?那說你們一聲腦殘根本只是剛好而已。
何況司法的標準是寧願輕放也不允許冤案,只有腦殘才會覺得放給國家機器判出冤案來沒關係,這才真的是等你自己被冤枉了你再來鬼叫。
你們的認定方式,就註定整個審判體系不可能進步(反正唯一死刑)、對於冤案的減少也只有反效果(反正唯一死刑)、對放最防治也沒有幫助(反正弱勢者唯一死刑),會受害者的冤屈與受害者家屬的苦楚更是毫無幫助(因為你們只是一直在強化仇恨,根本只在幫倒忙)。
你們根本從頭錯到尾啦!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658949817578424&id=584986081641475
【回顧】
一「殺警判無罪》鑑定醫坦言曾見李警父母:很可憐但應堅持專業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一「殺警案精神鑑定醫遭「出征」 陳時中:考慮成立專責鑑定小組 | ETtoday新聞雲」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656228934517179&id=584986081641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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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整理時間
今天要來介紹的是「#公然侮辱」的部分,只要是構成對他人名譽、人格損害的謾罵,造成他人人格名譽下降,就會有可能構成!
那法院到底對於什麼樣的「辱罵」才認為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呢?
1. #罵髒話
例如三字經這個很明顯就是不行的,本身就是一種貶損他人詞彙。
2. #明顯對他人有貶損的詞彙
你可能會想說,如果我不罵髒話,講一些沒有帶髒字但是也是可以罵人的話那會成立嗎?當然會,實務中也有相關的案例,例如罵別人「不要臉」、「你這畜生」、「嘴很賤」、「瘋女人」等等,法院都認定這些話都是足以貶損對方的人格尊嚴以及社會評價的。
3. #網路上的辱罵
千萬別以為網路是虛擬世界沒人知道你是誰,想愛怎麼罵就怎麼罵,這絕對是錯誤的想法!
就算不是在現實世界中罵人,在網路上以暱稱來辱罵他人也是會成立公然侮辱罪的,因為網路也是屬於公眾能看到的場所,你在網路罵人也是會貶損到他人的尊嚴、名譽以及社會評價的。
4. #用台語罵人一樣會有問題
如果把罵人的話用台語罵出來就不會有問題了嗎?不!這一樣是不行的,像實務中有個案例就是被告用台語罵對方「你有病」、「下西下景」,而法官認為這些雖然台語用詞,但仍然有貶損人的意思,像「下西下景」這個詞就是台語中罵人丟臉的用詞,這顯示出罵人是不分語言的,只要有損害到他人的名譽就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5. #不成立誹謗但仍舊成立公然侮辱
這樣的案例雖然比較少,但實務中還是有,例如其中一個案例是罵別人「破壞別人家庭」、「討客兄」、「又老又醜」等等的,又老又醜這個絕對有罵人的意思沒有爭議,不過像是破壞別人家庭跟討客兄這兩個詞彙因為被告沒有指名道姓,只是抽象性的謾罵,所以不成立誹謗,但法院仍然認為,這些詞彙成立公然侮辱,對別人說這些,會害別人在社會的評價上受損,人格名譽也會有損失。
6. #一般通念認為粗俗不堪
就算不是一般人認為罵人的話,但如果在社會觀念中是屬於粗俗的字詞也是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的,像有一個案例就是被告因為發生口角就罵對方「瘋到脫衣脫褲」,這樣的詞彙可能跟一些罵人的話比起來還好,但是法官人仍認為說,這樣的詞彙在一般社會觀念中屬於粗俗、不堪的詞彙,也是會對挨罵的人造成名譽、人格的損害。
7. #影射暗諷
你可能想說侮辱就只是對別人罵一些不好聽的話而已,要有直接的罵,才會成立,但是實務中卻有比較不一樣的案例,法官認為有影射、暗諷,就足以貶損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等。
例如,因為跟對方有衝突,就用台語影射對方「沒養狗卻會有狗顧著著」或是跟對方發生口角就說「狗的叫聲就是吠嘛」。
8. #沒有對著人罵也成立
這樣的案例比較少,我們拿其中一個來看看,一對夫婦因為不滿樓下鄰居上來勸阻小孩吵鬧,就在樓梯間大聲說「那個肥豬走了沒?那個肥豬哩!神豬哩!狗豬哩!死豬哩!」「什麼東西!希望外面的豬一路平安!」「豬很多!外面有豬圈!」「嚇死我了!好恐怖!一個大胖子在我們門口!嚇死了快點過來!」,這些話雖然沒有直接對著鄰居罵,但法官認為這些詞語辱罵該鄰居。
9. #個案的侮辱判斷
有些案例比較特殊,會依照法官的判斷來判定是否有構成公然侮辱,像是罵人「肥牛」、「肥得像牛」,法官認為,牛在一般人的認定裡雖然沒有貶意,但是肥這個字在現代社會的審美觀中,容易讓人聯想為相貌不佳,且有影響健康之疑慮,屬於對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負面用語,所以仍舊判定這樣的詞彙有構成公然侮辱罪。
10. #吐口水
這個案例就真的比較特別了,一般都會想說公然侮辱都是罵人才會成立,其實像是吐口水這樣的行為也是有成立的,因為這樣吐口水的動作也是有對他人造成人格尊嚴、名譽上的損害。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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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 #離婚律師 #家事律師 #車禍律師
#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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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法院到底對於什麼樣的「辱罵」才認為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呢?
1. #罵髒話
例如三字經這個很明顯就是不行的,本身就是一種貶損他人詞彙。
2. #明顯對他人有貶損的詞彙
你可能會想說,如果我不罵髒話,講一些沒有帶髒字但是也是可以罵人的話那會成立嗎?當然會,實務中也有相關的案例,例如罵別人「不要臉」、「你這畜生」、「嘴很賤」、「瘋女人」等等,法院都認定這些話都是足以貶損對方的人格尊嚴以及社會評價的。
3. #網路上的辱罵
千萬別以為網路是虛擬世界沒人知道你是誰,想愛怎麼罵就怎麼罵,這絕對是錯誤的想法!
就算不是在現實世界中罵人,在網路上以暱稱來辱罵他人也是會成立公然侮辱罪的,因為網路也是屬於公眾能看到的場所,你在網路罵人也是會貶損到他人的尊嚴、名譽以及社會評價的。
4. #用台語罵人一樣會有問題
如果把罵人的話用台語罵出來就不會有問題了嗎?不!這一樣是不行的,像實務中有個案例就是被告用台語罵對方「你有病」、「下西下景」,而法官認為這些雖然台語用詞,但仍然有貶損人的意思,像「下西下景」這個詞就是台語中罵人丟臉的用詞,這顯示出罵人是不分語言的,只要有損害到他人的名譽就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5. #不成立誹謗但仍舊成立公然侮辱
這樣的案例雖然比較少,但實務中還是有,例如其中一個案例是罵別人「破壞別人家庭」、「討客兄」、「又老又醜」等等的,又老又醜這個絕對有罵人的意思沒有爭議,不過像是破壞別人家庭跟討客兄這兩個詞彙因為被告沒有指名道姓,只是抽象性的謾罵,所以不成立誹謗,但法院仍然認為,這些詞彙成立公然侮辱,對別人說這些,會害別人在社會的評價上受損,人格名譽也會有損失。
6. #一般通念認為粗俗不堪
就算不是一般人認為罵人的話,但如果在社會觀念中是屬於粗俗的字詞也是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的,像有一個案例就是被告因為發生口角就罵對方「瘋到脫衣脫褲」,這樣的詞彙可能跟一些罵人的話比起來還好,但是法官人仍認為說,這樣的詞彙在一般社會觀念中屬於粗俗、不堪的詞彙,也是會對挨罵的人造成名譽、人格的損害。
7. #影射暗諷
你可能想說侮辱就只是對別人罵一些不好聽的話而已,要有直接的罵,才會成立,但是實務中卻有比較不一樣的案例,法官認為有影射、暗諷,就足以貶損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等。
例如,因為跟對方有衝突,就用台語影射對方「沒養狗卻會有狗顧著著」或是跟對方發生口角就說「狗的叫聲就是吠嘛」。
8. #沒有對著人罵也成立
這樣的案例比較少,我們拿其中一個來看看,一對夫婦因為不滿樓下鄰居上來勸阻小孩吵鬧,就在樓梯間大聲說「那個肥豬走了沒?那個肥豬哩!神豬哩!狗豬哩!死豬哩!」「什麼東西!希望外面的豬一路平安!」「豬很多!外面有豬圈!」「嚇死我了!好恐怖!一個大胖子在我們門口!嚇死了快點過來!」,這些話雖然沒有直接對著鄰居罵,但法官認為這些詞語辱罵該鄰居。
9. #個案的侮辱判斷
有些案例比較特殊,會依照法官的判斷來判定是否有構成公然侮辱,像是罵人「肥牛」、「肥得像牛」,法官認為,牛在一般人的認定裡雖然沒有貶意,但是肥這個字在現代社會的審美觀中,容易讓人聯想為相貌不佳,且有影響健康之疑慮,屬於對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負面用語,所以仍舊判定這樣的詞彙有構成公然侮辱罪。
10. #吐口水
這個案例就真的比較特別了,一般都會想說公然侮辱都是罵人才會成立,其實像是吐口水這樣的行為也是有成立的,因為這樣吐口水的動作也是有對他人造成人格尊嚴、名譽上的損害。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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