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 1 條
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
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
民間團體。
第 3 條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
,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
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
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
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第 6 條
各級政府機關 (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
一、開立收據。
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前項政府機關 (構) 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
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
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
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第 7 條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以下簡稱勸募活動) ,應備具申請書及
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
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社會福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事業。
三、社會慈善事業。
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第 9 條
勸募團體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勸募許可: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
二、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但其負責人
或代表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
銷其勸募許可。
第 10 條
勸募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一、勸募團體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
二、依第十六條規定開立之收據,記載不實。
三、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第 11 條
勸募團體申請勸募活動許可之文件有不實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勸
募許可。
第 12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
第 13 條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
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
。
第 14 條
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
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第 15 條
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
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
號。
第 16 條
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
、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第 17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
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
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
第 18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
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
、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第 19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
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
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 20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
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
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
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
度查核。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勸募團體及其所屬人
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但於撤銷或廢止前,已依原
許可目的使用之財物,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而為勸募活動。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財物難以返還,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者,應繳交主管機關,依原勸募
活動計畫或相關目的執行,並得委託相關團體執行之。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之賸餘財物,因勸募團體解散或未依第十九條
規定辦理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 23 條
主管機關應將已核定之勸募活動、其所得及使用情形等資料予以上網公告
。
第 2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
告其姓名。
第 25 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
其勸募許可。
第 26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予以警告並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連續處罰。
第 27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
第 28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其上級機關、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予以
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9 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
關處理。
第 30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 31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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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台鐵太魯閣號事故後, 衛生福利部 即設立賑災專戶,兩週便收到11億1千多萬元的善款,顯見社會大眾用捐款展現愛心,並表達對此事故的哀痛。
衛福部除了開設賑災帳戶,更籌組「太魯閣事故案捐款管理及監督委員會」,強調會落實善款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於4月12日以及4月16日召開第一次正式會議與第一次臨時會議,然而,捐款運用基準草案,從原先強調「善款用途至少 1/3 用在罹難者家屬生活扶助,其餘其餘經費用在協助傷者和家屬之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教育資助以及心理重建費用」等專業規畫,短短數日轉變成以現金方式全額撥付。
時代力量於今天召開記者會,為民眾捐款之監督管理與後續使用提出幾項建言,呼籲政府應妥善使用這筆善款,務必讓受難者者及罹難者家屬的生活能獲得最好的照顧與支持。
#勸募公開透明 #民眾安心放心
立法委員 陳椒華呼籲政府務必將善款的使用情形予以公開,主動公布善款管理及監督委員會的會議紀錄,並依照《#公益勸募條例》定期徵信、依指定用途使用,落實透明公開原則,才能化解外界疑慮,讓民眾安心、放心。此外,對比2018年的普悠瑪列車事故,政府並未發起社會捐款,此次政府卻設置募款專戶,政府應對於何種災難事件設置專戶與否的標準提出說明。
#災後重建資源 #整合銜接管道
日前衛福部長陳時中宣布,善款多將以現金給付的方式發給罹難者家屬、傷者和目睹乘客身上。然而,時代力量認為政府成立捐款監督委員會,就是希望能匯集各方專業,讓善款能被妥善運用,而非僅有單純執行收付與重分配的功能。目前捐款監督委員會成員,有10 個以上的政府部會單位代表, 邱顯智委員強調,除了納入災民代表,也應廣納更多包含醫學、臨床心理、諮商心理、社工等相關領域公協學會的代表,不僅有助於後續心理治療與重建工作的安排與執行,還可幫助整合專業人力與資源。未來這些關於受難者家屬心理治療及重建的工作,還須由政府主責和整合,以確保受難家屬獲得完善與專業的協助。
#掌握受難者與家屬的需求
面對本次太魯閣事件的悲劇,除了釐清事故真相、清楚究責,找出問題並解決外,罹難者家屬及倖存者的心理創傷以及需求是急需被釐清與給予支持。 王婉諭委員指出,衛福部預計以「#一戶一社工」的陪伴方式提供受難者服務,然而,受難者的戶籍地以台東、新北及台北佔多數,一戶一社工的方式恐會讓原先地方社工人力已相當缺乏的狀況更加嚴峻,中央應儘速與地方政府確認相關人力與資格是否足夠,以提供必要的協助。
關於善款使用,衛福部目前打算以發放現金的方式,但依照捐款總金額多寡直接分配,而非依照家戶需求的作法。受難家庭的情況差異極大,例如有些家庭喪失經濟支柱,需要生活補助;有些喪失親人,子女急需的是教育資助;更有些家人均安,卻需面對漫長的官司訴訟等,唯有藉由政府所提供專業「一戶一社工」的方式,了解各家戶需求後,政府才能提供即時且相對應的援助。再者,一般民眾並不了解該從何處獲得心理重建的資源,在此情況下,受難者及家屬領到撫慰金或相關補助後,恐怕難以找到相應適合的服務,這時就需仰賴衛福部儘速掌握渠等實際狀況與需求,並進行有效銜接,提供後續合適的諮商、心理治療或精神醫療院所的資源管道,並非撥付善款後就了事結束。
時代力量呼籲政府,唯有透過《公益勸募條例》將善款公開透明法制化,才能讓款項的運用更具專業性、讓監督的程序更加清楚,才能真正落實衛福部多次強調的「捐款百分之百用在罹難者家屬、傷者、目睹乘客身上,一毛不留;政府應做的事情,一件不少。」,期盼政府能將社會大眾的每一分愛心都轉化成受難者最適切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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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事故捐款遭網軍攻擊 瞎扯高雄氣爆】
台鐵408次事故後,許多熱心民眾希望能捐款,紛紛詢問相關管道。政府也接獲要求,因此請衛福部先成立戶頭,財政部協助支付問題。然而,人民的愛心與政府的回應,卻遭不明網軍集中攻擊,其中包含大量假帳號前往各KOL頁面洗版,再由某在台「中國報社」做成新聞報導,很明顯的,這又是一次「#認知作戰」。
我們來回應一下某中國報紙轉傳網軍言論的質疑
👉衛福部憑什麼成立捐款帳戶?
◆ 答:根據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政府發起勸募)」。
👉都有賠償管道衛福部要接受什麼捐款?會被政府拿去亂用?
◆ 答:以高雄氣爆為例,有成立善款委員會,包含政府、學者、民間團體、受災戶代表,其中受災戶人數最多。實際運作上,由受災戶或各地民意提出意見,政府再籌劃實施細節,最後計劃案在善款委員會內由委員作裁決。根據實際參加的受災戶代表見證,當時來自政府機關部門的代表幾乎都不做發言,決策上是完全以受災戶代表的發言為主導。但受災戶不見得有審計劃案的專業,所以也會找會計師等專家來協助把關。當然災民的意見不見得一致,需要非常多的折衝溝通,完全不是網軍抹的政府隨便濫用。
👉高雄氣爆虛報金額圖利特定人士?
◆ 答:7年來審計單位調查都無問題,不論馬政府、韓市府都查不出弊端。而監察院調查善款使用流向,最後結論:「並無不法」。所謂「珠寶公會捐款沒有收據」,後來社會局也公布72張收據了。然而每當政治攻防,某些中國黨派或媒體,一定會拿出氣爆,就是要「改寫群眾認知」。
👉某中國報社報導,就連葉匡時也分享該文
◆ 答:韓粉已自行澄清「沒有這篇」(疑似網軍假借名人名義增加散播率)
從昨天開始,網軍已經在各社群網路、PTT洗版捐款活動一整天,想要塑造「政府開捐款搞貪汙」,或帶「高雄氣爆善款濫用」等假消息風向。其中包含很多沒頭貼、點進去沒動態的假帳號,更有許多來自境外帳號。在全國齊心救災同時,外有敵國機艦逼近,內有假消息流竄,這些惡質的攻擊,希望大家一起反擊!
【最後把捐款資訊更新於下方】

國內部分:
1.民眾可使用自動櫃員機(ATM)、網路銀行進行捐款,收款銀行為臺灣銀行(004),捐款帳號 003001727277、戶名為「衛生福利部賑災專戶」。亦可至臺銀臨櫃存款、臺灣行動支付(臺灣 Pay)轉帳辦理。
2.民眾可使用郵政劃撥方式(帳號 50269506),戶名為「衛生福利部賑災專戶」,並新增自動櫃員機(ATM)辦理金融卡跨行轉帳捐款,金融機構代號 700、帳號 700001050269506。

3.民眾可至金融機構臨櫃匯款,帳號 270750「中央銀行國庫局」,戶名為「衛生福利部賑災專戶」。

4.民眾可至四大超商門市透過 7-ELEVEN 的 ibon、全家便利商店的 FamiPort 機台、萊爾富的 Life-ET、OKmart 的 OK‧go,捐款到衛福部賑災專戶。民眾只要在超商門市多媒體終端機,點選「0402 太魯閣號事故(衛福部)」,並依指示輸入資訊與捐款金額,列印繳款單後,至櫃檯繳費即可完成捐款。相關捐款手續費將由該公司自行吸收,不會向民眾收取任何費用。代收捐款金額為 100 元~2 萬元。

國外部分:
國外民眾捐款帳號是 007-09-11868-0「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戶名為「衛生福利部賑災專戶」。
BANK NAME : MEGA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BANK ADDRESS : NO.100, CHI-LIN RD. TAIPEI CITY, TAIWAN)
ACCOUNT NUMBER : 007-09-11868-0
SWIFT CODE:ICBCTWTP007
BENEFICIARY’S NAME: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DONATION A/C

以上均請指定用途為:「0402 太魯閣號事故案」,並於匯款單或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空白處敘明捐款用途,另將捐款人姓名、電話及收據寄送地址,傳真至 02-85906065,或將相關資料檔案以電子郵件寄至 sa21909038@mohw.gov.tw,以利寄送收據。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司長楊錦青指出,透過超商門市捐款的民眾,勾選「索取捐款收據」,將由本部於捐款活動結束後統一寄出收據。本部亦同步將捐款資訊公開徵信於本部網頁,方便民眾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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