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另一半一定是被小三帶壞的!小三負責就好?】
外遇是人類生活當中不斷在出現的事件,過去存在、現在存在,未來也不會消失。當婚姻當中有一方外遇時,常見的景象是:外遇的一方哭哭啼啼求對方原諒,道歉完後和配偶一鼻孔出氣,由配偶去告小王或小三「侵害配偶權」。實際上,是出軌的一方和小三或小王共同侵害配偶的配偶權,為什麼配偶可以只對小三或小王提告呢?小三或小王面臨賠償時,又應該如何接招呢?
🎸【是的,配偶可以只告外遇對象】
侵害配偶權的財產在實務上並非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如果一訴訟為「固有共同必要訴訟」,如:遺產分割,就必須要把所有人都列為訴訟的當事人,這也就是為什麼遺產分割的訴訟當中時常有一拖拉庫的當事人(幾十幾百人的都有);但因為侵害配偶權訴訟並非是所謂的「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並不需要對所有侵權行為人進行提告,配偶可以自己決定愛告誰就告誰,因此當然配偶可以只對小三或小王提告。
🎸【可是明明另一半和小三一起黑皮,才侵害到原配的配偶權的啊!】
原配的配偶權事實上其實受到了外遇的一方和外遇對象的共同侵害,以法律的話來講,就是「共同侵權」,因此就侵害配偶權的賠償而言,外遇的配偶和小三對原配負有連帶債務,也就是說外遇的配偶和小三要一起對侵權行為(外遇事件)賠償。根據民法第273條第1項:「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原配(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對小三(債務中之一人)請求侵害配偶權全部或者是只有小三那一部分的賠償。
🎸【這樣小三不就很倒楣,外遇的配偶反而黑皮到了還不用賠錢?】
如果說原配對小三請求了侵害配偶權全部的賠償,那外遇的配偶卻人財兼得(外遇後又不用賠),不是很不公平嗎?難道外遇的時候,都是小三錯?都是小三帶壞老公嗎?此時,小三若不想要自己把所有賠償都默默地吞下去(淚),小三在與原配的訴訟後,小三可以去跟外遇的配偶請求付清他應該要負責的那一部份。舉例來說,若小三遭判賠20萬,假設小三跟外遇的配偶應該付一半一半的責任,小三就可以再去跟外遇的配偶要10萬元。
結論上來說,原配可以只對小三提告,但是若原配對小三請求的是全部的賠償,小三就可以去跟外遇的配偶要回他自己應該要負責的部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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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另一半和解,會讓小三不用賠償嗎?】
當發現另一半外遇時,可以對配偶與小三提起「侵害配偶權」告訴,要求民事賠償。但如果中途選擇原諒配偶與配偶和解,但沒有與小三和解,那之後還能不能再向小三請求損害賠償呢?
🎸侵害配偶權是共同侵權行為
刑事的通姦罪,需要有性行為的證據才能成立;而民事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並不是只有通姦才會構成,如果另一半與他人的互動太過親密、超過了一般朋友社交互動的範圍,達到破壞婚姻的程度,也有可能會成立侵害配偶權,譬如有親吻合照、鹹濕的對話等等。
但一個巴掌拍不響,侵害配偶權是兩方一起做出的「共同侵權行為」,依照民法的規定,另一半與第三者需要共同對正宮的損害負責,在法律上稱為「連帶責任」。正宮可以選擇一次向其中一人請求全部的賠償,先賠償的人可以之後再向其他該負責的人,依照內部關係分擔賠償。
🎸只跟另一半和解,小三還有責任嗎?
侵害配偶權要賠多少錢,法院會考量雙方社會經濟地位、正宮受影響與精神痛苦的程度等等,來去判定一個賠償金額,可能會是幾萬元到幾十萬,也有可能更高。
假設:今天小明外遇,老婆小美願意以50萬元跟小明和解,但不想跟小三和解,事後要向小三要求賠償,這時候法院判斷後認為小明與小三外遇的這件事情,對小美的造成的損害應該要總共賠償20萬元,那麼前面小美已經拿到50萬元了,這個時候還能不能再請求小三賠償呢?
算數學的時間到了!
1️⃣有些法院認為,民法有規定,如果債權人向其中一個連帶債務人免除債務,但沒有消滅全部債務的意思的話,那麼其他債務人還是要負責,只是可以扣掉那位幸運的債務人被免除的部分。也就是說,小明跟小三要共同賠償給小美20萬元,但小明最終的內部分擔額是10萬元,因此小美跟小明和解,只針對「小明應負責的10萬元」內去免除小明的債務(等於小明用50萬去和解掉10萬元的債務),因此小美還可以再請求小三賠償10萬元。(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39號判決、高雄少家法院108年家訴字第21號判決)
2️⃣ 但也有法院認為,外遇這件事情對小美造成的損害總共只有20萬元,如果小明已經賠償給小美50萬元,那小美所受到的損害已經全部被填補了,基於民法沒有損害就沒有賠償的原則,因此小美不能再向小三請求損害賠償了。(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77號判決、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98號判決)
🎸你怎麼看?
我們認為,小美真正的意思,是只想要透過免除掉小明的責任,而沒有想免除全部債務人的債務,那第一種說法的判斷應該是比較合理的,這也是目前多數法院所採納的見解。
不過假設小明今天若是賠償了500萬,那也是一樣的判斷標準?會不會有正宮獲得太多賠償的疑慮呢?這部份也是值得考量的!你認為怎麼賠償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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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行為之共同訴訟型態
【作者】劉明生│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共同侵權行為依照民法第185條,各侵權行為人必須負連帶責任,也因此屬於連帶債務。在訴訟法中,連帶債務訴訟類型必須個案認定;而有認為因為該訴訟為理論上合一確定,因此屬於準必要共同訴訟。劉明生老師在本文中則分析連帶債務於實體法的規範,衡量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對當事人的影響,得出不同的訴訟型態,值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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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真正連帶債務的例子,如A、B、C三人同時駕車,因出於過失而共同撞傷D之行為(即民法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此時A、B、C對D皆需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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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人知道民法218-1跟不真正連帶債務的關係如何
以前一直都認為連帶債務之一人對債權人為賠償之後
該債權就法定移轉與為賠償之債權人使之得以向主債務人為賠償之請求
可是今天老師又說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法有明定的(如188第三項)法定移轉
法無明定的則要先依218-1的規定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
基於物之所有權或其於其他權利對第三人之請求權始得對第三人為損害賠償之請求
方得向主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
他舉得例子是這樣的:
甲 寄託A車於 乙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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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 丙
某甲寄託A車於乙 而乙因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該車為第三人某丙所盜
老師是認為若甲對乙為求償之後 乙必須先主張218-1讓與請求權方得對丙請求損害賠償
我的疑問是為何不能認為乙丙之間基於行為共同關聯
主張乙丙二人依184一項前段 185 負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
而乙向甲為賠償後得直接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又218-1與不真正連帶債務各應適用在何種情況???
希望各位版友多多指教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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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ulingboy (武陵男孩) 看板: LAW
標題: Re: 有沒有人知道~~~
時間: Thu Aug 9 09:02:01 2001
唔....這個例題是出自天龍八部第三冊的"讓與請求權"
主要是針對218之一前身228條的解說
基本上王教授在這個例題中並沒有從共同侵權行為方面萊著手
我不知道這篇文章是否發表於司法院例變字一號之後
因為王教授對共同侵權行為的看法好像因例變字一 號的出現而友所差異
如果本篇是在例變字一號前發表
我想王教授應該認為乙丙是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
anyway,從這個例子來看
以王教授認為乙對甲所負的並不是侵權行為責任
而是契約責任
而甲對丙則有767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乙跟丙所負責任的層次是不同的
而乙賠償甲後可請求甲讓與其對丙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但是所有權是不是跟著讓與則有爭論
王教授基本上採Larence的看法
認為所有權並不移轉
而是乙自丙取回其物後
甲可返還自乙所得之賠償而請求返還該物
218之一(前228)基本法律關係應該是這樣
這邊好像沒有提到侵權行為責任的問題
如果要談到侵權行為責任的話
會涉及到請求權競合的問題
甲向乙如果依請求權競合說行使對甲較有利的契約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話
縱使乙丙有共同侵權行為
應該也沒辦法依185第一項在乙賠償後直接向丙索賠
個人淺見啦
請多指教
※ 引述《Salvage (想去流浪的風)》之銘言:
: 有沒有人知道民法218-1跟不真正連帶債務的關係如何
: 以前一直都認為連帶債務之一人對債權人為賠償之後
: 該債權就法定移轉與為賠償之債權人使之得以向主債務人為賠償之請求
: 可是今天老師又說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法有明定的(如188第三項)法定移轉
: 法無明定的則要先依218-1的規定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
: 基於物之所有權或其於其他權利對第三人之請求權始得對第三人為損害賠償之請求
: 方得向主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
: 他舉得例子是這樣的:
: 甲 寄託A車於 乙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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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 丙
: 某甲寄託A車於乙 而乙因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該車為第三人某丙所盜
: 老師是認為若甲對乙為求償之後 乙必須先主張218-1讓與請求權方得對丙請求損害賠償
: 我的疑問是為何不能認為乙丙之間基於行為共同關聯
: 主張乙丙二人依184一項前段 185 負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
: 而乙向甲為賠償後得直接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 又218-1與不真正連帶債務各應適用在何種情況???
: 希望各位版友多多指教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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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lvage (我想留木村頭啦^^) 看板: LAW
標題: Re: 有沒有人知道~~~
時間: Sat Aug 25 02:05:11 2001
※ 引述《wulingboy (武陵男孩)》之銘言:
: 唔....這個例題是出自天龍八部第三冊的"讓與請求權"
: 主要是針對218之一前身228條的解說
: 基本上王教授在這個例題中並沒有從共同侵權行為方面萊著手
: 我不知道這篇文章是否發表於司法院例變字一號之後
: 因為王教授對共同侵權行為的看法好像因例變字一 號的出現而友所差異
王澤鑑老師對共同侵權行為所採的似乎是兼採犯意聯絡與行為關聯共同的折衷說
因為無論是主觀說或是客觀說都可能使被害人權利難以救濟
例如在主觀說之下 若無犯意之聯絡 而各行為人之行為均為被害人損害發生原因時
由於55年台上字XXX號(手邊沒書記不得是哪一號了^^)
認為應依各該行為人過失比例各自分擔被害人之損害
而過失的比例在具體個案中往往認定困難
此為主觀說飽受批評之處
而若採客觀說 在各行為人有犯意聯絡但造成不同損害時
亦無法依民法185條主張共同侵權行為令其負連帶債務之責
故王澤鑑老師主張只要具犯意聯絡或是行為關聯共同其一者
都足以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 如果本篇是在例變字一號前發表
: 我想王教授應該認為乙丙是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
: anyway,從這個例子來看
: 以王教授認為乙對甲所負的並不是侵權行為責任
: 而是契約責任
: 而甲對丙則有767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乙跟丙所負責任的層次是不同的
由於行為人侵權行為與受託人義務之違反
並非造成受託物毀損滅失的共同原因(非擇一或聚合因果關係)
沒有客觀行為關連共同
亦無主觀上犯意之聯絡 故不成共同侵權行為
而連帶債務須當事人明示對該債務各負全部給付之責
或法律另有規定(如185 187 188等)始告成立
故本題亦不生受託人賠償後當然生法定債之移轉效力
需依218-1行使讓與請求權 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在寄託人為該請求權移轉之前 受託人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自己之給付
: 而乙賠償甲後可請求甲讓與其對丙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但是所有權是不是跟著讓與則有爭論
: 王教授基本上採Larence的看法
: 認為所有權並不移轉
: 而是乙自丙取回其物後
: 甲可返還自乙所得之賠償而請求返還該物
: 218之一(前228)基本法律關係應該是這樣
: 這邊好像沒有提到侵權行為責任的問題
: 如果要談到侵權行為責任的話
: 會涉及到請求權競合的問題
: 甲向乙如果依請求權競合說行使對甲較有利的契約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話
: 縱使乙丙有共同侵權行為
: 應該也沒辦法依185第一項在乙賠償後直接向丙索賠
: 個人淺見啦
: 請多指教
:
呵呵 最近唸了一些書
才發現以前法律真是沒學好
有空多多討論ㄚ~~不然整天自己一個人唸八九個小時也蠻無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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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ulingboy (武陵男孩) 看板: LAW
標題: Re: 有沒有人知道~~~
時間: Sat Aug 25 02:45:49 2001
※ 引述《Salvage (我想留木村頭啦^^)》之銘言:
: ※ 引述《wulingboy (武陵男孩)》之銘言:
: : 唔....這個例題是出自天龍八部第三冊的"讓與請求權"
: : 主要是針對218之一前身228條的解說
: : 基本上王教授在這個例題中並沒有從共同侵權行為方面萊著手
: : 我不知道這篇文章是否發表於司法院例變字一號之後
: : 因為王教授對共同侵權行為的看法好像因例變字一 號的出現而友所差異
: 王澤鑑老師對共同侵權行為所採的似乎是兼採犯意聯絡與行為關聯共同的折衷說
: 因為無論是主觀說或是客觀說都可能使被害人權利難以救濟
: 例如在主觀說之下 若無犯意之聯絡 而各行為人之行為均為被害人損害發生原因時
: 由於55年台上字XXX號(手邊沒書記不得是哪一號了^^)
: 認為應依各該行為人過失比例各自分擔被害人之損害
: 而過失的比例在具體個案中往往認定困難
: 此為主觀說飽受批評之處
: 而若採客觀說 在各行為人有犯意聯絡但造成不同損害時
: 亦無法依民法185條主張共同侵權行為令其負連帶債務之責
: 故王澤鑑老師主張只要具犯意聯絡或是行為關聯共同其一者
: 都足以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這應該是王老師在天龍八部(三)提出來的
但是王老師在第一冊的早期看法是和第三冊不一樣的
王老師的早期看法是共同侵權行為必須數行為人要有意思聯絡跟共同協力
若各加害人無意思聯絡則應就其所加害部分分別負責(實務亦同 20上1960)
照第一冊出版的日子來看是早於司法院例變字一號
所以王老師前後見解的改變應該是受到例變字一號的影響啦
我猜的啦
: : 如果本篇是在例變字一號前發表
: : 我想王教授應該認為乙丙是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
: : anyway,從這個例子來看
: : 以王教授認為乙對甲所負的並不是侵權行為責任
: : 而是契約責任
: : 而甲對丙則有767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 乙跟丙所負責任的層次是不同的
: 由於行為人侵權行為與受託人義務之違反
: 並非造成受託物毀損滅失的共同原因(非擇一或聚合因果關係)
: 沒有客觀行為關連共同
: 亦無主觀上犯意之聯絡 故不成共同侵權行為
: 而連帶債務須當事人明示對該債務各負全部給付之責
: 或法律另有規定(如185 187 188等)始告成立
: 故本題亦不生受託人賠償後當然生法定債之移轉效力
: 需依218-1行使讓與請求權 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在寄託人為該請求權移轉之前 受託人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自己之給付
應該是這樣吧
呵呵
: : 而乙賠償甲後可請求甲讓與其對丙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 但是所有權是不是跟著讓與則有爭論
: : 王教授基本上採Larence的看法
: : 認為所有權並不移轉
: : 而是乙自丙取回其物後
: : 甲可返還自乙所得之賠償而請求返還該物
: : 218之一(前228)基本法律關係應該是這樣
: : 這邊好像沒有提到侵權行為責任的問題
: : 如果要談到侵權行為責任的話
: : 會涉及到請求權競合的問題
: : 甲向乙如果依請求權競合說行使對甲較有利的契約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話
: : 縱使乙丙有共同侵權行為
: : 應該也沒辦法依185第一項在乙賠償後直接向丙索賠
: : 個人淺見啦
: : 請多指教
: 呵呵 最近唸了一些書
: 才發現以前法律真是沒學好
: 有空多多討論ㄚ~~不然整天自己一個人唸八九個小時也蠻無趣的><
念了什麼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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