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今天媒體報導嚴重損害我名譽,所有指控皆非事實。已正式提請律師進行法律處理,聲明稿如下:
受 文 者:文 國 洋(正宇) 先生
主 旨:為代函催 台端於文到3日內,就西元2018年8月8日向「鏡周刊」爆料所刊登之「【阿沁陷投資糾紛】TPI音樂學院起內閧 阿沁遭爆騙錢不辦事」不實報導(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80807ent008)乙事,立即公開道歉,逾期未配合辦理者,將逕代為追訴 台端所應負之一切法律責任,期勿自誤。
說明:
1、 本件係受阿沁及無限延伸音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委任辦理。
2、 茲據上開當事人來所委稱:
「本人與文國洋先生本不相識,去年年中左右透過朋友介紹於一次聚會中認識文先生。嗣後文先生積極主動向本人表示,他認識大陸許多導演、衛視高層、還幫許多天王天后辦過巡迴演唱會,並提到他有眾多管道人脈,可以協助找到投資方並找到音樂學校校地。然而整件事從去年7月到9月間,經文先生居中介紹,只有一位投資人王芝小姐有匯出人民幣50萬元,但因為文先生無法在兩個月內協助完成大陸公司的註冊登記,致使音樂學校事業無法開展,本人已全額如數返還上開金額予王小姐,因此本人在這件事情最後並未拿到任何金額。再者,文先生所提及之朱凌海先生,根本並未匯出任何投資款予本人,也無所謂取得第一筆資金人民幣100萬、及第二筆資金人民幣200萬元乙事,遑論所謂第三筆資金500萬元乙事等等。尤其,文先生向周刋表示:『才簽約三天,阿沁的狼牙就出現了。』、『只拿錢不辦事』,更屬對本人子虛烏有的不實指控!對本人的人格及名譽造成莫大的損害。文先生所稱,只有一件事與事實符合,反倒是他拿到人民幣135,000元,迄今卻違反承諾未歸還本人。為此特委請 貴所律師去函要求立即公開道歉,如文先生未配合辦理,即請逕代為追訴其所涉嫌之刑事毁謗罪責」等語。
3、 經核本所當事人所提出之王小姐嚴正聲明(附件1),及朱先生之微信通訊紀錄(附件2),認與其所述並無不合,爰代函達如上,請即配合辦理。
漢英得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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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33 Chung Shan N. Rd., Sec. 2, Taipei 10450.TAIWAN
陳 鎮 宏 律師
函達如上 在 A Nan MOSTA 阿男醫師の磨思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給被懲戒人,濫告良醫之後續民刑事責任,切勿自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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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救良醫大作戰!
第六波,業力大爆發!
感恩俠醫 李紹榕 Debbie Ni 神鵰俠侶!
超級強大,又助攻!
辛苦良醫 吳元宏 (Yuan-Hung Wu)醫師加油!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10792645522557&id=1543160685&ref=m_notif¬if_t=feedback_reaction_generic
受文者:許達夫
副本收受者:陳維鎧律師
主旨:為代當事人李紹榕函告 台端關於撤回莫名及提告錯誤等相關事宜,詳如下列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函悉依當事人李紹榕委任意旨辦理。
二,茲據上當事人委稱:
「(一)緣本人日前接獲通知,遭許達夫醫師(下稱許醫師)向法院提出自訴,將本人列為妨害名譽罪之被告。除備覺錯愕與莫名外,細譯其自訴狀內容後,更感憤慨與不解,蓋:
1.姑不論另名被告吳元宏醫師自民國(下同)106年5月22日起至107年1月8日於其個人臉書之貼文,乃係就伊治療處理之病患,前曾向許醫師求助,嗣後病情惡化等過程,為治療方式以及使用藥品,其他產品方面等可受公評,且並非僅事涉私德之事進行評論與意見陳述,自與刑法上誹謗罪之要件有間;
2.嗣醫勞盟亦本於維護病人安全之初衷,且出於公益之目的,就被告吳醫師所討論,陳述之事再為表達意見,要無何誹謗之情,此觀諸許醫師於自訴狀中所指謫醫勞盟貼文之內容,至多僅屬提醒之性質者自明。
(二)尤有甚者,醫勞盟粉絲專頁之管理人數眾多,且許醫師所提告關於106年6月25日至107年1月8日之貼文,更非本人所為。豈料許醫師及其委任律師竟於未經查證,確認之情形下,逕行對本人及趙麟宇提出自訴,不惟已有誣告之嫌,更損及本人之權益甚鉅。
(三)為維權益,並和平解決此事,今特委請貴大律師代為函告如上,並請許醫師於函達後至107年4月24日開庭前撤回對本人及趙醫師之自訴,如仍置之不理,本人將依法訴究一切民刑事責任,希勿自誤」等語。
三,爰代當事人函達如上,敬祈 台端依限辦理,俾免訟累,為禱!
函達如上 在 陳冠霖牛仔部落格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一直教導我們的孩子,做人要將心比心!
想紅!也不能踩著別人而上,這樣惡意中傷誹謗別人對嗎?
對方自己都說毀謗罪頂多罰錢,因為怕媽媽擔心所以道歉!
可是你是否想過被你惡意造謠中傷的我,我也有家人啊⋯⋯
月亮在告知我這件事情時說要提告,我還跟月亮說給別人一次道歉的機會吧⋯⋯看來是我過於仁慈!
將心比心!我相信因果報應,真心建議大家去看看與神同行這部電影,保持善良的心!
還是交給司法來裁定處理,也謝謝大家的關心!
也請幫我把這篇文轉發出去!
讓社會公義展現!
台灣自由,但還有法治!
看看善良也是有鋒芒的!
謝謝你們!
受文者:陳光前先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10702政字01號
主旨:謹代表本所當事人謝欣誼函請 台端自重並公開道歉,詳如后說明,請 台端查照辦理。
說明:
1、 本律師函係受當事人謝欣誼委託辦理。
2、 據上揭當事人來所委稱:「
1、 本人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4日晚間查悉陳光前先生無故於107年2月4日在社群網站FACEBOOK(俗稱臉書)之社交平台以公開直播方式散佈對本人及本人配偶陳冠霖先生之不實內容,並將直播之影片張貼於其陳光前帳號之臉書公開網站上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觀閱。細究其直播影片之內容,陳光前先生不僅多次以嘲諷口氣嘲諷本人配偶陳冠霖先生之演藝事業,直播影片更多次反覆強調『陳冠霖上酒店不付錢』、『三立一哥去酒店玩女人不用花錢』、『陳冠霖對配偶謝欣誼家暴』、『陳冠霖毆打老婆』等不實之內容,並反覆夾雜『他媽的』、『王八蛋』等侮辱性字眼。
2、 更有甚者,陳光前先生在影片中更無端捏造事實,誆稱本人與本人生意上伙伴綽號小妍之女性友人皆為本人配偶之伴侶,以『二女共事一夫』等字眼描述不堪且虛假之事實,誹謗本人及本人配偶,造成本人配偶演藝形象受損甚巨,今陳光前先生對本人及本人配偶不僅造成精神上侵害,更嚴重影響本人配偶之演藝事業及名譽,本人本欲提告以釐清事實並維護本人及本人配偶之權利。
3、 本人今已將陳光前先生上開不法行為之相關證據委交律師保存,惟本人及本人配偶今願於陳光前先生誠心公開道歉後原諒陳光前先生,給予陳光前先生再新之機會。故委請 貴大律師代為發函,令陳光前先生於文到5日內跟 貴大律師聯繫並商討公開道歉內容,倘若陳光前先生仍不知悔悟,一意孤行,請 貴大律師代本人為一切必要之民刑事法律行為,本人決不寬貸。」等語。
3、 經核相關資料並無違誤,台端所為涉及刑法第309條、第310條等公然侮辱及誹謗之犯行及民事妨礙名譽之責任,謹代函達如上,並請台端依本函主旨所示辦理,俾免訟累。
正本:陳光前 副本:謝欣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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