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性別我決定,我的身體我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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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年前,跨性別者小 E 向戶政事務所要求,希望能將身分證上的性別從男改為女,但卻因為缺乏「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而遭到戶政單位拒絕。不過,在昨天出爐的訴訟結果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基於 #憲法保障的性別自主權,以及 #法院的事實調查 等理由,判決跨性別者小 E 全面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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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樣的判決結果,讓我非常感動,在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律師們的努力之下,讓台灣的性別平等道路上,再度走到了另一個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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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辯護律師所說的,法官在做出這樣歷史性的判決時,需要非常大的勇氣,許多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卻都因法律缺乏或行政部門怠惰,導致在現實生活中不被落實跟保障;這樣的判決,明確認定了內政部要求跨性別者變更性別要強制動手術,是違憲的、缺乏法律授權;要求手術,也不符合比例原則跟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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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的函示duck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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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判決反映出的另一個問題就是,內政部在 2008 年頒布的函釋大有問題!判決書中提到,這項函釋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法官更直言,「沒有合憲的行政規定,沒有遵循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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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國際,2017 年歐洲人權法院就認定,法國要求以手術作為變更性別的要件,已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的規定;世界上也已有 30 個國家,包括美國、英國、加拿大、法國、德國等,早就將手術從變更性別的條件中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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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觀台灣,當國際間都在檢討改進跨性別者的換證規定時,內政部卻自顧自地沿用 2008 年的函示,對於民間團體長期的訴求、社會大眾對多元性別態度的轉變,毫無反應,甚至,變相成了跨性別族群身上的沈重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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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伴侶盟的記者會中,律師沈痛呼籲:「本案是個敲門磚,贏得指標性的勝利,但是如果內政部像跨國同婚一樣不願變更違憲函示,一個個當事人就必須透過一件件訴訟爭取權益,只是無端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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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要在此呼籲內政部,請重視本次判決,撤回這則違憲函示,讓跨性別者獲得合理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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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友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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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這樣的判決新聞出來之後,引來了許多不是那麼友善的言論,這些語言,其實都是來自於對跨性別族群的不理解,當事人小 E 也因為這樣的壓力,而無法親自站在鏡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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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她透過文字傳達的心聲,值得你我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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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性別的過程中,我們一直在尋求溝通、接納,這次的判決結果,幫助了像我這樣的人,在未來還沒有動手術,或在動手術的計畫時,走得更順利。希望可以藉此消除大眾的偏見,希望跨性別者不要在群體中,再度成為被另眼相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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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徵與性別認同是兩件事,不應強制綑綁。這次的判決結果,是跨性別者爭取權益的里程碑,希望共同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你我,都能不吝惜聲援的聲音,一起努力,直到每位跨性別者、每個人,都能不被另眼相看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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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盼在未來,台灣可以不只是亞洲同志的燈塔,更能成為亞洲跨性別者的燈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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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友善,成為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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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再次恭喜小 E 可以拿著判決書到戶政事務所,加入女性同胞的行列!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阿嬌跟賴弘國的故事讓人看了實在很沮喪。 兩個人本來只是分居,還互相協議要冷靜一下,結果消息硬是被提前爆出來。原先預計等到八月大家深思之後再考慮下一步要不要公布,結果硬是提前三個月曝光;而且爆出來的受益者也不是當事雙方,協議的內容看起來也沒有深仇大恨,就是兩邊不匹配,不愛了而已,不是劈腿不是偷人,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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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對方故意不收可不可以?
MIT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發現住戶雷雷積欠三期管理費拒不繳納,MIT的管委會打算要以法律程序追討雷雷的管理費,經詢問律師後了解需要透過書面催告的方式,請雷雷在一定期間內繳納管理費用,於是寫了一封存證信函寄給雷雷,但雷雷不在家,郵差先生便將招領通知按照規定貼好,但雷雷始終採取選擇性視覺官能障礙症(簡單說就是故意裝沒看到),請問雷雷故意不收存證信函,MIT管委會的催繳通知是不是就不算到達給雷雷呢?
Q:我們要先問,為什麼管理委員會要先寄存證信函給雷雷呢?
A:因為MIT管委會要先以『書面』定期間向雷雷『催告』,請雷雷給付積欠的管理費。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當住戶雷雷積欠應繳管理費已經超過二期時,管理委員會要定相當期間催告雷雷給付,又依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4條有規定,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應行催告事項,由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為之。若雷雷仍置之不理時,MIT管委會就可以訴請法院命雷雷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一般多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命令的方式為之)。
所以,MIT管委會才要以寄存證信函(書面),存證信函內容要定期間要求雷雷給付積欠管理費(催告)
Q:存證信函的功用是甚麼?
A:套句老牌香港電影「笑傲江湖」裏的對話:「只要有人,就有恩怨!有恩怨,就有江湖!」,也正是本於江湖在走,防身要有的概念下,當我們在社會生活上,和他人有發生糾紛時,就可以用存證信函表達我們的意思及立場,它的功用如下:
1.意思表示(通知),或立場表達的功能。
例如:房地買賣,買受人不依契約約定給付買賣價金時,出賣人先以存證信函『催告』買受人給付價金,買受人逾期仍不予理會,則再以存證信函表達解除買賣契約之意思。
2.文書證據的功能。
Q:那這樣雷雷故意不領,小英不就很難將催繳通知的意思表示(非對話意思表示)到達雷雷嗎?
A:我們必須先理解民法上對於有相對人意思表的表達方式區分『對話意思表示』、『非對話意思』二種,簡單理解如下:
1.『對話意思表示』:直接表達方式(如面對面對話、利用電話通話)
2.『非對話意思表』:間接表達方式(如傳送簡訊、存證信函、傳真)
這樣我們知道寄送存證信函就是一種『非對話意思表』,那『非對話意思表』什麼時候發生效力呢?
法律是採『達到主義』(民法第95條第1項),在實務的適用上,會以例如,信件已經投入相對人的信箱裏時,發生效力。
......
在本案中如果雷雷實際上有看到郵差按規定貼好的招領通知,但故意不去領取,則依照目前的實務見解,在雷雷受到郵局貼招領通知的時候,該郵件實際上就已進入雷雷實力可能支配範圍內,而相對人處於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地位的客觀狀態下,所以MIT管委會催繳通知的意思表示就已經到達雷雷,並發生效力。
實務見解參考:
※按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908 號大法庭裁定「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者,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外,應認相對人受招領通知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
各位朋友,要注意蛤,這號大法庭裁定有提到「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所以,如果相對人可以證明有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就例外不發生效力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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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長 #顏慶章 先生說過他的一個親身經歷,1996年他才剛調任財政部政務次長,就先後三位證券商負責人向他反映,#國稅局 依財政部「#解釋函令」,核定業者的年度應納稅額,竟然超出會計師所查核簽證全年獲利總額,當時大多數業者不僅無力繳稅,也繳不出二分之一的稅額去提「#訴願」,一些董事長面臨因欠稅被限制出境。他說,這一紙賦稅函釋差點讓台灣金融崩解。若非當時他即時處理,並溯及適用,鏟除相關業者兩年多的夢魘,他估算很可能在一年後,約當 #亞洲金融風暴 的同時,台灣票券金融公司與證券商,會因繳不起天價的稅金而一一倒閉。很可惜後來的財政部長無人延續他即時導正謬誤的做法,所以至今種種不合理的課稅手法依然存在。
「僭越職權」、「恣意任定所得性貭」、甚至只要跟欠稅人或欠稅公司沾上邊就會被「升等」為納稅義務人,種種違法課徵的手法不勝枚舉:爭議長達二十多年的太極門案,教育部多次表明太極門不是補習班,國稅局卻置之不理,依然以補習班成本費用率進行核課;歸國學人葉揚春,經濟部說他的股票是「技術入股」,國稅局卻說是「薪資所得」;還有補習班沒買成的吳沛純小姐被「升等」為納稅義務人,公益律師黃文皇原本只是幫政府處理抛棄繼承案件,結果也被「升等」為納稅義務人。
#稅災 #納保官 #殺雞取卵 #橫徵暴斂 #獎金
【投書】人民也需要官員的人道關注
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OxLeNj
律師函不理會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阿嬌跟賴弘國的故事讓人看了實在很沮喪。
兩個人本來只是分居,還互相協議要冷靜一下,結果消息硬是被提前爆出來。原先預計等到八月大家深思之後再考慮下一步要不要公布,結果硬是提前三個月曝光;而且爆出來的受益者也不是當事雙方,協議的內容看起來也沒有深仇大恨,就是兩邊不匹配,不愛了而已,不是劈腿不是偷人,兩邊陣營都沒有理由要出來爆料自傷。
在刑案偵查當中,殺人案在DNA跡證盛行之前,並沒有想像中那麼難調查。因為會衝突到會奪人性命,一定和被害者有關係,有極強烈的仇恨,有相關聯的動機,只要從身邊人際交往關係開始調查起,八九不離十會中。也之所以在那個年代連續殺人犯難查,懸案又多的原因是,這個殺人動機只有滿足殺人犯本身的變態慾望而已,外人無從得知。但大多數的案子還是可以從邏輯推導到結論的。
這個案子以邏輯分析,其實雙方都是受害者。賴弘國原來還可以打著阿嬌丈夫的名義,多開幾台刀,多上些節目,多接些代言,再多賺些錢。英皇旗下的阿嬌鍾欣潼也是受害,經此一役,她的幸福人生模式被扭曲,形象變成嬌蠻女,不愛一直奉養迎合她的老公,對於單純真愛為人妻的形象也是有傷,更不可能因為這樣多上綜藝節目爭取曝光多賺錢,因為她也不需要。
事後一向以捍衛藝人剽悍著稱的英皇集團,在持續爆料極傷阿嬌形象的狀況之下,也只是發個律師函叫賴弘國遵守分居協議,不要對外多開口。沒有進一步的行動。怎麼看就是大家還想好聚好散,只是一盤棋被打亂便成危機處理收尾而已。
事件雙方都重傷,沒有利益,也沒有動機,也沒有深仇大恨。
這世界上沒有偶然只有必然,那麼怎麼會有這樣兩造都沒有利益的事情會造成軒然大波呢?唯一獲利的是誰?
我必須說,我又不是演藝圈的,我也不知道。但邏輯可以適用任何新聞事件。我只能分析列出可能的受益者。
一個雙方都受害的事件,是由當事任何一方不理智曝光的機會不是沒有,只是在這個商業掛帥形象就是一切的時代極少,也很難。只能推斷可能有第三方力量介入,而且這個第三方的動機是為了其他原因,而且還有利益。
事件被曝光當天,就這麼巧合,羅志祥調虎離山回到台灣,沒有任何媒體拍到他的身影,新聞熱度也被這則阿嬌的新聞蓋過去。
而賴弘國不能上節目,不能曝光的受害者,是他自己,還有他所屬的醫院,還有他所屬的經紀公司。
賴弘國在中國其實與「北京自在梵朵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簽下經紀約,背後最大的股東就是周揚青。【從自在梵朵娛樂的微博可以發現,在3月18日時曾分享過一則賴弘國的微博貼文,並提到「期待賴弘國醫生將更多醫美知識帶給大家」。】
而根據這樣的邏輯,周揚青旗下藝人收入減少,周揚青的利益自然受損,那麼受益的就是周揚青的對立面。在本案中,事件曝光時機的受益者和自在梵朵營業利益受損的受益者是有重疊的。
庭上,本案推論已經完成,懇請庭上做出心證!
#好像寫偵探小說一樣
#難道這世界上沒有真愛了嗎
#強迫被道歉之前的動作伏筆好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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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律師名義出具的律師函, 也會註明是代當事人陳述之內容(白話就是律師函內容是當事人主觀陳述的), ... 說白話就是寄了對方不理會也是沒用的不如直接提告進入訴訟.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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