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毛孩子的爸媽
看到這個真的很悲慟
我愛每個毛孩子不分貴賤
無論他是不是寵物還是浪浪們
生命需要被愛、被尊重以及平等
或許對許多人來說只是社會消失了一隻貓
但背後寓含著人心像著了魔任意決定生命的去留
應從教育做起,學會善待每一個生命
每次妮妮會對浪貓吠時
都會停下來靜靜的告訴她
「不可以欺負別人,他們好好的生活著沒有礙到你,要和平共處喔」
漸漸的他真的減少對貓咪吠
狗狗都能因為教育而改善
人類不應放棄每一個能教育的機會
也不能輕率的結案讓人輕易的傷害生命
2016 / 07 / 02 更新
大橘案在您協助寫信給法官的行動下,
原本交付簡易法庭處理,
已更改為八月依正常程序開庭處理,
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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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秋遠律師7月1日貼文
•
因為各位關心大橘子朋友的努力,以及台北地方法院對於真相的堅持,大橘子案改為通常程序,將在八月開庭審理。
也就是說,被告會經過公開的法院審理程序,讓法官決定應該給予何種刑度,而且不一定會判六個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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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相信,
台灣的動保改革,
絕對會在大家努力下,
逐漸展現不一樣的面貌。
謝謝大家撥冗寫信,
一同為大橘子申冤,
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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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張照片中,
陳皓揚已將大橘子的前腳折斷,
一路抓著他走進地下室...
他的一舉一動,
都被監視畫面錄到。
他踹貓,
用膝蓋、傾全身之力壓制貓身,
置貓於死地的企圖明顯,
事畢,還脫下手套,
將貓踢至角落...
日昨凌晨,
收到王老師的簡訊,
很擔心大橘子案拖得太久,
寄給法官的信件若太少人響應,
可能會讓叛虐殺貓咪罪犯陳皓揚,
最終以繳交罰款了事。
王老師一直很相信台灣的司法制度,
相信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
虐貓犯會得到嚴懲。
現在陳皓揚被起訴,
但,卻是交付簡易法庭,
可由法官直接判決。
在偵查庭時,
陳皓揚辯稱是因為大橘子咬他,
他一時情緒失控才失手殺貓,
這只是為了脫罪之詞!
事實是他的行為早已有預謀,
一般人怎麼會戴防咬手套去摸貓?
除非他以前侵犯貓有被咬的紀錄!
王老師為大橘案奔走,
四處尋求協助,
而我們能做的,就是在電腦前動動手指!
這是愛貓者與虐貓者最後對決的時刻!
一人一信,
請法官依法懲處惡性重大虐待動物者--陳皓揚,
不得易科罰金,
虐殺動物行為應受到坐牢的法律制裁。
在呂秋遠律師的鼓勵下,
王老師今天寫了篇文章,
她為大橘子案在做最後的努力,
您願意幫大橘子寫封信?
幫忙王老師轉貼訊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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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隻貓咪之死,
帶給我們什麼改變?
其實,只有愛媽最有感。
在呂秋遠律師的鼓勵下,
王老師今天寫了篇文章,
她為大橘子案在做最後的努力,
您願意幫大橘子寫封信?
幫忙王老師轉貼訊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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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橘子已經死了六個月,
誰能還給她一個公道?
大家好,我是來自法國但已住在台灣的王嫻如老師、一位每天在台北溫州街路上關心這些沒有人要的浪貓孩子們的愛心媽媽。
大橘子還活著的時候,我每天餵養大橘子,每天看著她、關心她,每天擔心她在街上的安全。
今天她被殺害了,檢察官否認我對她的愛這件事實,檢察官覺得她是不需要被法律保護的。
為了大橘子的案件,我們大家這麼的努力,但到最後,檢察官仍然決定不開庭而選擇「簡易判決」來處理這起令人害怕的虐殺動物的案件。
從一開始檢察官的想法就是:虐殺動物只是一件小事情,不值得浪費時間跟人力來開庭處理!
「簡易判決」就是一個無法上訴的制度,犯了罪、殺貓的人可以要求開庭;保護動物的我們、失去貓女兒的我卻不可以要求開庭!
動保法是一個不完整、漏洞百出的法律,無法真正保護到我們街頭的毛孩子們。這公平嗎?是民主國家的法律制度嗎?
大橘子一案,所有的人證、物證都是齊全的。殺害大橘子的人是有計畫性的犯案,
他在殺害了大橘子之後,半小時內,還想要立刻再殺第二隻貓「布丁」。
這樣的行為充滿了惡意,無法讓人原諒,然而,檢察官忽視這一切的事實,還是關心著學生的未來。
我們的大橘子還在動保處的冰箱裡,看著人類的遊戲!到底誰可以還給我的大橘子一個公道?我只是要求一個公開的、民主的開庭程序,來進行公平的審判。
請大家幫忙我寫一封信,寄給法官要求開庭當證人!而不是用簡易判決來草草了事!
為了大橘子,為了所有街頭的毛孩子們,我需要大家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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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橘子案檢方起訴交付簡易判決,
為避免易科罰金狀況發生,
再次發起一人一信呼籲法官依動保法判刑,
投書信箱,請選擇台北市地方法院---
http://www.judicial.gov.tw/email/write.asp
參考範例內容---
案號105年簡字1266號能股,陳皓揚虐殺大橘子貓案件,
央請法院傳喚證人王老師作證,
證明大橘子確實沒有攻擊性、個性溫順,
當天的情況並不是被告辯稱被攻擊後才還手。
且被告戴有防抓咬手套、早有預謀殺害的動機,
在案發地點的錄影帶中,
陳皓揚將大橘子的前腳反折一路高舉抓進地下室,
他踹貓,用膝蓋、傾全身之力壓制貓身,
置貓於死地的企圖明顯,
事畢,還脫下手套,
將貓踢至角落...
光天化日之下行兇、更視動保法如無物。
希望法院能夠改為通常程序處理。
刑事案件具社會教化意義功能,
台灣動保法存在是用以昭告社會大眾動物保護的目的,
按動物保護法第6 條-「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動物在臺灣應該獲得更好的對待、應該獲得人類應有的尊重,
虐殺動物行為應受到嚴厲法律制裁。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全民所希望的是公正的審判,
請求法官就陳皓揚的犯罪行為依據動保法規定求處一年刑期,
並公開審理程序,以正視聽。
投書信箱,請選擇台北市地方法院---
http://www.judicial.gov.tw/email/write.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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