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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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寫在 降級解封日前夕 暨 宣布參選立委兩周年紀念日
上月底某日,早上收到尊敬的師長過世的訊息,當晚友人告知,我有一封過期的訴訟文書掛號信在警局待領,通知單上寫著是從雲林法院寄來的通知書。當下一愣,心想該不會又是 #韓國瑜夫妻 告我的那起案件吧!
隔日取信拆封,賓果!果然就是韓氏夫妻,去年底他們提告我妨礙名譽的案子,經雲林地檢偵查後,發出不起訴處分書,#李佳芬 不死心,遞件再議,我同時收到不起訴和再議駁回通知書,時值李的父喪期間,我沒有針對他們夫妻做出指責或回應。李佳芬卻繼續提出交付審判申請,經過四個多月審理,雲林地院三位法官做出駁回的判決。
韓國瑜參選高雄市長選舉時,#打著庶民口號,吸引大批支持者,並收到許多的政治獻金,在監察院公布支出明細後,各界開始檢視其各項花費。我發現裡面有非常多筆費用花在北部的高檔飯店和餐廳,甚至在開票的前幾天,韓國瑜忙著在車隊遊行,仍有在北部飯店用餐上萬元的消費紀錄。
韓國瑜夫妻對於自己行為不知檢討、反省,在大選期間陸續提告了許多人,包括電視台名主播 #張雅琴、#安幼琪,名嘴 #鄭佩芬 及多位地方媒體記者,或為了降低對其競選總統的阻力與化解罷免壓力,韓國瑜後來選擇撤告多家媒體,我查了 #法源法律網,遭韓夫妻一路告到交付審判程序的,目前只有三筆,分別是三立政論節目支持人 #廖筱君 和現任立委 #蘇治芬,另一個,就是我,身為高雄的小市民,不知該覺得榮幸還是感到悲哀?!
我想許多高雄藍營人士應該暗自慶幸,幸好去年6月6日,高雄人超前佈署罷免送走了韓國瑜,否則其團隊面對這波疫情,不知道又會搞出甚麼大事!
回憶起2019年7月26日,我宣布參選立委,近午新聞稿發出後,立即收到幾家媒體朋友致電邀訪,我連忙找來兩位朋友幫忙,趕赴高雄文學館受訪。還記得其中一位好友當天上午原在外地出差,她急忙拖著行李箱飛車趕回高雄,先藏身館內,打理一切,並為我加油打氣。
由於是初次受訪,我還不習慣面對鏡頭,幾位到場的記者朋友都非常友善,先在館外和我閒聊,再正式進入訪問,其中一個問題是關於選戰策略和主軸,當時我回答,韓國瑜甫當選市長就落跑去選總統,辜負對選民的承諾,所以我會強力監督他,也因此,韓粉數次出征我的粉專,並刻意留下負評,我當時不以為意,後來想下廣告宣傳貼文時,才發現過多的負評會產生不小影響,不僅內容審查更嚴,觸及率也會被降載。對於以空戰為主的我,整個綁手綁腳。
那幾個月,我揪出韓國瑜團隊花費近千萬元搬遷與修繕辦公室,包括在 #世運主場館 花了 #幾百萬元裝修費,成立 #青年局(註:該局現搬回鳳山行政中心);市府說要辦烤鴨大賽,活動消失無影;奢侈花用政治獻金等種種弊端;藉由揭發韓國瑜的表象,讓市民了解韓是一個不適任的市長。
去年初,我這個高雄市民得北上雲林地檢署,出席高雄市長夫人李佳芬的提告庭訊,在選戰時想用司法手段製造寒蟬效應,選後竟一路告到交付審判,追殺到底的態勢,讓人不寒而慄,滿嘴愛與包容,實際上卻容不得市民監督與質疑之異議。這種姿態日後想要復出贏得台灣民心,不如早點洗洗睡吧!
本月中旬,在師長的告別式前夕,我又收到另一封訴訟文書,這次是高雄地檢署寄來 #邱于軒夫婿張簡正偉提告妨礙名譽案的不起訴處分書。而今天,726全台降級解封前夕,剛剛收到張簡正偉不服判決,申請再議的通知書。
高雄地檢的不起訴處分明白揭示了張簡正偉坦承未於投標時揭露關係人身分,邱于軒夫妻確實 #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邱于軒迄今不僅未向高雄市民致歉,還不斷濫用司法資源提告。韓國瑜夫妻和邱于軒,同樣都不是高雄在地出身,選擇在高雄參選公職,高雄人也讓你們當選了,只希望你們好好為這個城市做事,而你們一面領市民的薪水,卻不斷興訟狀告市民,呷果子還砍樹頭,最後必遭市民唾棄、反噬。
2019.7.26,我在參選聲明寫著
#愛因斯坦 說,世界之所以成為一個危險的地方,不是因為那些行惡事的人,而是那些看見惡事卻無動於衷的人。
2021.7.26
“If you don’t like something, change it. If you can’t change it, change your attitude. Don’t complain.” Maya Angelou, Poet
來吧!我會奉陪奮戰到底!並且持續監督與揭弊!
絕對不要惹火真正的高雄人
參選兩周年紀念日,最想說的是,真的很感謝各位朋友兩年來諸多鼓勵與支持。而台灣能夠在兩個月降級解封,是在既有的公衛基礎之上,大家團結自律與努力的共同成果,請給防疫、醫護人員與自己,一個大大的掌聲。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駁回李佳芬聲請交付審判
摘要
而駁回再議處分書亦指明:聲請人配偶韓國瑜申報其競選107年高雄市長之政治獻金運用帳目,確有支用於萬豪酒店、蓮潭會館等相關膳宿費用紀錄,其中入住台北萬豪酒店之紀錄消費金額高達4萬3,159元,因有關政治獻金之使用資訊係屬公開之資料,一般民眾上網即可查詢得到相關訊息,且當時大眾媒體亦有報導聲請人配偶韓國瑜政治獻金運用之相關新聞。而聲請人配偶韓國瑜之前曾擔任台北縣、雲林縣議員及立法委員,並於107年11月24日所舉行之我國地方首長選舉,當選高雄市長,嗣於高雄市長任期中投入109年總統選舉(109年1月11日投票),而在競選期間(即案發時),其配偶即聲請人亦因為雲林地方政治世家之身分背景,一併受到社會關注。是聲請人在其配偶韓國瑜競選總統期間,亦為矚目之公眾人物。又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同時也是三軍統帥,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故其個人與家庭成員之舉止在社會上均動見觀瞻,而認討論其個人或家庭成員之品德操守或歷來素行,亦與公共利益有重大相關,而非僅是私德範疇。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因涉及對當時總統候選人與其家庭成員素行之檢視,與聲請人配偶韓國瑜擔任我國總統之適格性攸關,為我國選民相當關心之議題,牽動選民投票意向,本應接受外界監督、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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