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查辦警察違法的難題】兼討論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以及GG專案(斬手騙票案)經驗與彰化騙票案
稍早看到幾位朋友在討論這則關於這則選擇性報導且似乎有些勢力在帶風向的新聞,
有幾位檢方學長便提到:「依照這個判決的標準,#看來警方的警詢筆錄應該都不能用了,特別是要攻上手、績效至上的毒品和槍砲案件……」
‼️曖昧不清的「警媒關係」
只要稍有一點常識的人都知道,我國司法記者平均素質低落,且長期以來與警方有許多檯面下的關係,我國媒體報導的司法新聞通常只能看一半(有時可能連一半都不能信),
因此,我花了點時間去查這則判決,很用功地把新北地院判決看完了。
109年度訴字第217號:https://bit.ly/3agkEFX
其實也不用看完,判決主文一眼望去就知道,起訴的三重厚德所員警有2位--一人有罪、一人無罪。
奇怪?怎麼有罪的都不報導呢?有罪那串那麼長,記者被鬼遮眼,所以都看不到?
⚖️本案事實:
這件案件的案情基本上就是警方為了爭取肅竊與破獲率等績效,#與慣竊合作灌績效的案件。
一、有罪的賴姓警員部分:
事先將名片交給慣竊葉某,並告知「事後如若犯案,並願自首或自白犯罪,可與之聯繫並提供犯罪情資」,
後來葉某還真的跑去派出所找賴警,說自己偷了車,這件案件是葉某自首的案件,但賴警竟然開了筆錄把案件記載成「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通知葉某到案說明」,也就是偽造成警方破獲,並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所掌之警詢筆錄及檢附相關資料製作刑事案件移送書。
這部分,法院認定有罪,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所以法院還是不脫「向來當好人」的慣例,給予緩刑。
這幾年來,警方的違法事件,院方大多都是這樣的行情(所以也導致警方好像也不太怕了?)我也真心希望法院能夠以一樣的標準,不要獨厚白領犯罪、公務員,應該給予其他犯罪人一樣的寬典,大家一起緩刑,也可以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的獄政問題。
二、無罪的許姓警員部分:
起訴書記載的事實是:許警其為求尋獲贓車之績效,竟基於教唆竊盜之犯意,在巡邏時見葉某,即告知葉某若有竊取車輛並交付查獲,即可獲取金錢,因此挑唆起葉敏賢竊取車輛之犯意,後來葉某還真的去偷車了。
但是這部分主要的證據只有葉某以證人身分的證述,以及 #許警與葉某的通聯記錄,
許警在審判中翻供,咬檢方不正訊問。
怎麼個不正訊問?
法院判決是這樣寫的:「檢察官均係以對於該通聯紀錄為主,一再向被告許為傑表示其為何認此通聯與被告許為傑教唆證人葉敏賢竊盜有關,且該如何解讀,並反駁被告許為傑稱此部分聯繫與通報毒品情資有關之辯詞,嗣再舉例該通聯記錄與證人葉敏賢所述與販賣毒品之認定相同,然依卷內證據證人葉敏賢既未曾證述此通聯與教唆竊盜有關,是否得直接推認被告許為傑有教唆竊盜,亦屬有疑。
㈣ 綜上所述,被告許為傑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犯罪,檢察官於108 年5 月14日偵訊時,被告許為傑初始亦否認犯罪,然於檢察官一再質疑被告許為傑之說法,並於尚未確知該次通話內容之情形下,#影射誤導被告許為傑認為此即足以認定其有教唆證人葉敏賢竊盜之行為,並同時 #告知可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暗示倘遭法院羈押,則其警員之工作可能不保,於此環境之下,堪認被告許為傑於偵訊過程中心理、生理均受極巨大之壓力,之後才為自白之陳述,檢察官於訊問過程中主觀上縱使無存不法,客觀上亦難認正當(尤其是在尚未確知上揭通聯內容之情形下,即影射誤導被告許為傑部分),而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係就自白任意性所設,以保障被告之自由權,此一規定係為確保國家對於被告所進行之詢、訊問,均應合於正當法律程序,維持國家追訴犯罪方式之純潔,以維法治國精神,而檢察官於偵查中之訊問依法應恪守程序,既有上開違背法定程序之瑕疵,經權衡其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主觀意圖、狀況、侵害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及證據取得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程度予以審酌,為避免反覆發生,應認被告許為傑之自白非出於其自由意志之發動,而不具任意性,自不得採為證據。」
看到這一段,應該警界很多人都會冒冷汗了。
還記得大家最愛衝績效的毒品案嗎?還記得販毒專案嗎?警方都是怎麼讓毒品被告認罪的呢?
以下這些警詢對話,很多警職人員應該不陌生:
「槍砲是重罪,很可能會被羈押,有共犯的話趕快供出來才不會被羈押」
「配合一點,趕快說清楚,不然等等去見檢察官,搞不好會被聲押」
「另一個被告已經認了,你不認,只剩下你可能會被羈押了」
依照新北院的標準,以上這些讓警方得意地詢問技巧都不能用了喔,啾咪!
最保險的方法,就是不要勸認罪了(?)
所以說,在「警媒關係」下的各種帶風向時,還請警方自己想清楚,看明白新北地院的這個標準,到底會打到誰。
🔍檢方主動查辦警方違法偵查專案的難題
剛剛跟朋友稍微討論了一下,經提醒想起這件案件是在我離職前夕,新北檢比對一連串件竊案中發現不對勁的案件,動這件案件的時間大概在我那件GG專案(斬手騙票案)後幾個月,也是好幾位檢察官參與、由地檢署主動介入、沒有使用司法警察的案件。
把記憶拉回那件全部有罪的斬手騙票案,我當時資淺,在事多案雜打打殺殺被告煩的「種大專組」,就覺得我只要處理到公務登載不實,沒有要處理後續功獎的問題(有設定調查的基本盤)。
我是在後來才知道這辦警察違法類型的案件在其他地檢署大多是交給黑金(肅貪)專組承辦,因為該組檢察官資深、較有應付白領犯罪者的能力。
我在擔任學習司法官時,我的實務老師教過我一系列偵辦白領/公務員犯罪的偵查技巧。
我有好幾大本雜七雜八筆記本,以下幾段曾寫進週記裡所以有電子化:「偵辦公務員犯罪,最要小心謹慎,特別是辦警察,更是難中之難,因為他們懂法、又有警媒關係、擅長宣傳帶風向,再加上法院向來同情公務員,刑度也不會太重,又容易給緩刑」「不要辦得辛辛苦苦,人家得到緩刑,結果自己被警方反咬,#惹火燒身」。
「要辦公務人員,特別是辦法官、檢察官、警調人員,一定要有 #底牌,貪污難成立,所以至少要有偽造文書、妨害自由、違法搜索等輕罪作為基本盤,否則 #不要輕易出手」
這就是所謂的 #防禦性偵查,我國貪污、瀆職罪構成要件嚴格、刑度重、加上白領與公務員犯罪大多是密室犯罪,蒐證不易,縱然是被當成基本盤的公務登載不實,因為要證明所登載的內容「不實(或不存在)」,但消極事實很難證明,所以也有難度,更不要說違法拘提逮捕(妨害自由)、違法搜索在舉證上有多難了。
再加上在現今泛政治化以及與媒體結合的文化、院方與偵查實務脫節,也形成了「防禦性偵查」的觀念,
最後使得我國監獄體系中塞滿了中下階層的人,白領階級犯罪,檢方大多謹慎不敢動——動警察也不太敢出手。
理論上檢察官確實應該出手處理警方違法,以「法律守門員」應該出手捍衛法治國家的功能。
但在實務教育上,我本身也是受到「防禦性偵查」的教育,我也深知被告不是檢察官的敵人,更不要說本來要處理警方違法的立意,一旦燒到自己,反而很可能會在警媒宣傳下,使得警方違法更加肆無忌憚。
所以我當初在2018年7月底動那件GG專案時,其實已經調查並分析整理資料約5個月、多次與主任討論與沙盤推演,在動之前也已經有基本盤(其實他字案的卷宗中,其中有幾件也已經過起訴門檻,根本不需要自白)。
6月底-7月間協辦檢察官加入,前後開了三次會,最後一次(也就是勤前兩三天)再拉檢事官加入。
幾次會議中,主任一再提醒我們:「案件本身不難,難的是後續效應。」當時有協辦的學妹表示「很緊張」,我就說:「盡力就好,相信我,我有基本盤,基本盤的分局我親自處理,其他部分,無論如何都要注意程序,做到最完整,任務就是不能被抓小辮子就好了。」
所以我們向分局調取資料時的公文多達數十頁,每人手上都有公文,甚至還拿了傳票,並且書記官攜帶手填的傳票現場填寫核發,貫徹書面傳喚。
簡單來講,在程序上做到跟教科書一樣,甚至還要顧及大量教科書裡沒說到的事情。
當然,這樣的程序與區別,對於其他非白領、非公務員的被告而言,看似不公平——沒辦法,偵查實務是真槍實彈,要顧及很多效應,不是刑事訴訟法教科書。
到偵查後期,其實我並沒有將所有分局疑似有問題的所有員警都起訴,其中有幾個協辦檢察官認為「可疑」的部分,因為該分局 #卷宗消失,導致關鍵卷宗不見,加上案發時間略早,有些證據調取上有難度,因此這些卷宗消失的部分,我忍痛簽結,簽呈寫了數千字,請求檢察長以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往上報懲處將卷宗弄不見的分局主管人員,檢察長批了個「可」,但最後石沉大海,不知後續如何。
或許大家可以想想,為什麼我「不敢」起訴卷宗消失的那個分局員警?這樣是不是對好好保管卷宗的其他分局反而不公平?
一方面是我很清楚那件案件當時直接衝擊(長期以來越形扭曲的)「檢警關係」、警方專案績效制度,可能還會涉及政治成分,如果出手沒有打到三寸,出現部分無罪,那麼,這個反噬的效果會把本來良善的立意給吞沒。所以只能保守,#把起訴門檻提高到有罪門檻——這就是防禦性偵查,對於其他案件類型的被告很不公平,然而,現實便是這麼多無奈。
另一方面,卷宗「被」消失,這就是人力調查證據的極限,我們都是人,不是神,人力可及的真實發現有其極限。剩下的,就交給神的 #死後審判 吧。
最近彰化地院判決的騙票案:https://bit.ly/2DTmXT9
我看判決書中附記事項的記載,記述公訴檢察官在審判中如何發現騙票的嫌疑,主動介入調查並發現真相的過程,包含比對日落時刻表、光線等,透過這些蛛絲馬跡來拼湊出真相,做到這種細緻度,分案由肅貪組偵查起訴。
由此可證,這類執法者違法的案件,沒有大家所想像的這麼簡單、也不是什麼推理劇集,稍有一點疏忽或沒想到的事情,證據就沒了。
回到這件「警賊合作賺績效案」:
我仔細研究了判決細節,我想這件案件的基本盤應該是賴警的部分。
至於許警的教唆竊盜部分,其實在法院的心證中,最大的問題應該是法官覺得證據不夠吧?
證據主要是:偵查中自白+證人指述+通聯
然而被告在審判中翻供了,法院要判無罪,要打掉偵查中自白,所以就開始用顯微鏡來檢視偵查中的過程。
但法院忽略了,今天面對的,是辦過刑案、懂偵查程序、懂法律後果的警察;不是社會底層、教育水準不高、沒有應付過偵查與審判程序的小可憐。
不過我已經離開檢察官的工作,我現在唸的書反而都是傾向被告人權、被害人保障等,與偵查技巧未必有關,在我現在的立場,反而希望新北地院秉此一貫,#以一樣的標準來看待警方調查那些社會底層的被告的警詢內容,一旦碰觸到這條線,就認定為不正詢/訊問。
想必,以後會有很多毒品、槍砲、詐欺、竊盜等案件的被告感謝法院對於人權的重視。
還有一點,為何本案承辦與協辦檢察官為什麼會出現這種被抓小辮子的狀況。我不知道這件案件的勤前狀況如何,有沒有沙盤推演?進行訊問策略的提醒?主任檢察官是否有對加入的成員提醒被警方反咬反噬的「政治後果」?
依照前人累積辦公務員(包含辦警察)的經驗,大家都知道執法人員犯罪最可惡的地方是,在審判中會出現各類歪理答辯,而且這些懂法的人特別容易「被不正訊問」(但是這些警察自己在詢問被告時,都不會去考慮這些程序問題的,很奇怪)。
以我之前那件GG專案來說,當時有腦殘媒體誤報「檢方搜索警局」,警方還有腦殘攻擊我「違法搜索」,但實際上根本沒有搜索,而是持函依法向各分局調閱卷宗(本質上為間接強制手段的「提出命令」,不是搜索);
一審中,也出現各種搞笑的抗辯,直到判刑後發現不對,二審才全部認罪,高院也樂於「當好人」全部給緩刑。
所以在全程錄音錄影的偵查中、特別注重被告人權的時代,多數出手辦白領犯罪的檢察官應該是謹小慎微的,勸認罪時也會很小心。
最後,我拾人牙慧的以一位檢方學姊剛剛說的一段話作為本文結論:
「成見」或「先入為主」是中立客觀的最大障礙。懷疑不是正義的敵人,成見才是。
這段話,不只適用在檢、調、警等偵查人員,也是用在法院,更適用在媒體。
最讓人遺憾的是,這件案件最嚴重的問題--警方扭曲的績效制度--就這樣在新聞選擇性報導、為德不卒的程序議題中,失焦了!
這樣大家終於明白,為什麼偵查實務上「白領犯罪」、「公務員犯罪」難以發動,要採「防禦性偵查」了吧?單純的法律系大學生們,你們還要罵「檢察官為什麼不主動辦警察違法」嗎?
偵查實務,加入了政治與媒體的力量,比教科書以及你們想像的還複雜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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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鬼遮眼」選擇性報導、某改會趁機刷存在感的新聞請見:
https://bit.ly/2Cldfsh
https://bit.ly/33RG5Mr
以上兩則 #都是自由時報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苗博雅,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關於台北市警政風紀連環爆事件(松山分局、北投分局) 涉及刑案的部分檢方已經偵辦中。 但刑案之外,還有許多行政不法需要查辦 目前民眾已經無法信任警方自行調查的結果。 我主張,應該有第三方展開調查,才能接近真相。 而在台北市,政風處就是市長查明真相的最佳利器 我在4月30日質詢政風處,追蹤四大問題...
刑事案件移送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修得過,判得下~~酒駕專章、簡訟重罰】(總質詢首播)
2019年2月15日開議首日,行政院施政總質詢,我以最近各界關心的酒駕修法(多數人卻不清楚法律實務問題出在哪裡),向蘇貞昌院長提出質詢,希望行政院能夠在刑法增訂交通刑法專章,對於各種故意的危險駕駛行為造成傷亡的刑罰,能夠和酒駕刑罰一併修正提高刑罰,這樣才能[修得過,判得下]。
[治安優等生、交通劣等生]--台灣!
警政統計—106年刑事案件被害人死傷統計。全部死亡788人,交通駕駛過失497人,佔了63%;全部受傷38837人,其中交通駕駛過失15578人,也就說有傷亡的刑事案件移送法案的案件,交通事故佔據近半數,但卻只有四個法條處理,相當簡陋。
立法院在88年3月30日增訂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100年11月08日修正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02年05月31日再修正提高刑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法官的判決,一直和社會期待不一樣。
高等法案及分院106年判決結果,酒駕不能安全駕駛罪被告396人,統計如下:
六月以下 120人
逾六月以上一年以下 152人
逾一年以上二年以下 29人
逾二年以上三年以下 8人
逾三年以上五年以下 18人
逾五年年以上七年以下 3人
逾七年以上十年以下 1人
逾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0人
逾十五年以上 0人
法院不願重判才是癥結,但,這不是法官的錯。
其實,交通事故死亡,酒駕只是一環,超速肇事等危險駕駛行為也非常惡劣,甚至比酒駕更可惡。但如被定義之危險駕駛飆車、闖紅燈、蛇行、逼車等[有意識的惡意駕駛行為],我個人認為甚至比酒駕更惡劣,最高刑度卻只有2年,以致讓法官在比例原則的考量下,不容易對酒駕肇事處以重刑。
中華民國刑法是民國24年的產物,當時社會環境沒有幾台汽車,所以架構上根本沒有交通事故的概念。發展到現在,民意趨於嚴格,但是法律還是簡陋,大家一股腦要求移送法辦,因此造成了一年高達5萬多件的酒駕移送,台灣的檢察官卻只有1389人,不但效率差,法官也會輕判。
因此,將我提出「刑法交通事故專章」的概念,提出和行政院蘇院長討論,在「酒駕專章、簡訟重罰」的四個建議,把所有所有交通事故肇事懲罰的基礎打好:
1、增訂刑法專章:
建立交通事故處罰基礎。
2、惡意駕駛行為一併重罰:
對於對於飆車、闖紅燈、蛇行、逼車等惡意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致死,應和酒駕致死,一併提高重罰。對於累犯及肇事逃逸處以10以上有期徒刑。
3、受害家屬免擔保負擔:
對肇事者提出假扣押,受害家屬不需相對提存擔保款,保障賠償、避免肇事人脫產。我認為死亡一人1500萬、受傷一人500萬元以上,是合理的假扣押額度。
4、簡訟重罰、快速處分:
檢察官1389人,一年偵結42萬件,無肇事之酒駕移送法辦,約5萬多件,若減少單純酒駕無肇事移送法辦案件,改採行政罰,可減少檢察官1/8的訟源。而行政罰修正累犯加倍處罰不以9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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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訊筆錄與移送作業
【作 者】林培仁| 內政部警政署警監督察兼法制室副主任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q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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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分別實施通知、拘提、逮捕、詢問、搜索及扣押等各種強制處分,據以保全相關證據。調查筆錄係司法警察依一定之格式與程序,進行詢問與記錄之司法文書,為後續偵查及審判機關不可或缺之基礎憑據。本書就各種筆錄之格式及其製作要領與範例,分別舉例解析,以利學習與實作之順遂。
✔司法警察官於完成調查後,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或報告檢察官。填寫刑事案件移送書或報告書,應依文書內各定型格式所提示之欄項詳實記載;其附件則為依法應解送之現行犯及各類筆錄、證件或光碟等卷宗證物。
✔本書之論述兼顧刑事訴訟法之法制規範,與司法警察實務之行政規則,並引據相關司法解釋與刑事判例供為佐證,期使本書成為司法警察養成之教科書,並兼具偵查實務參考書之雙重功能。
【章節簡介】
🔺第一編:偵訊筆錄之相關文書與製作規定
🔹第一章:緒 言
🔹第二章:偵訊筆錄之相關文書
🔹第三章:司法警察調查筆錄之製作
🔹第四章:各類刑案之詢問要領與習作
🔹第五章:搜索票、扣押裁定聲請書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
🔺第二編:移送作業相關法制與移送書之填寫
🔹第一章:刑事案件移送之定義及其法源
🔹第二章:少年、軍人及外國人犯罪之移送及其法源
🔹第三章:逮捕或接受現行犯之移送及其法源
🔹第四章:移送之時機
🔹第五章:填寫移送書或報告書各欄應注意之事項
🔹第六章:人犯解送或不解送報告書
🔹第七章:解送人犯之法源及注意事項
🔹第八章:移送書犯罪事實欄敘述方式參考範例
🔹第九章:移送文書之名稱與偵查卷宗
🔹第十章:檢察官發回補足或發交調查之再行移送
🔹第十一章:檢察官審核退案之意旨摘錄
🔹第十二章:移送作業案例說明與習作
🔺附件:相關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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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北市警政風紀連環爆事件(松山分局、北投分局)
涉及刑案的部分檢方已經偵辦中。
但刑案之外,還有許多行政不法需要查辦
目前民眾已經無法信任警方自行調查的結果。
我主張,應該有第三方展開調查,才能接近真相。
而在台北市,政風處就是市長查明真相的最佳利器
我在4月30日質詢政風處,追蹤四大問題:
1⃣️ 市長「一開始就不相信」,卻沒有依職權交辦政風處嚴查。
直到4/27警局自爆刪影像,政風處看到新聞才開始調查。
市長不依職權指示調查,背後有什麼考量?
2⃣️ 大家都在追「為何刪影像」,卻無人交代「楊姓教官與黑衣人關係」。
黑衣人果真「背景單純」?雙方真的是「意外口角」?
3⃣️ 媒體爆料有議員關說,政風處敢不敢查到底?
4⃣️ 北投分局與當地黑幫關係如何?抓鬼的是否已經淪為怕鬼的?
針對以上四點,文字摘要報告如下,全部質詢請看影片:
1⃣️ 4月21日晚間事件曝光,4月27日上午警察局長到議會備詢,坦承影像遭所長刪除。
柯市長隨即發表「一開始就不相信停電」的說法。
我質詢政風處長,柯市長是否主動指示查辦?
政風處長證實,柯市長從4/21事件曝光,到4月30日都沒有指示查辦。
政風處是因為4/27看到警察局說法才開始調查。
追蹤問題:既然市長一開始就認為有疑點,4/21~4/27有這麼多天
柯市長為何不指示台北市政風處立刻開始查辦?
是忘了查?還是不敢查?
2⃣️ 松山分局事件開端,在於楊姓教官遭黑衣人追打,逃入分局。
楊姓教官為何遭黑衣人追打?
松山分局一開始的說詞是
「黑衣人吵鬧,楊姓教官酒後隔街叫黑衣人安靜,引發黑衣人不滿。兩方酒後口角,黑衣人背景單純。」
我質詢政風處,周遭路口監視器是否已調取?監視器顯示與松山分局說法是否符合?
政風處表示,監視器調取比對,並未清楚看見楊姓教官隔街叫黑衣人安靜。反而是楊姓教官一下計程車,黑衣人就衝過來。
追蹤問題:楊姓教官與黑衣人,到底是意外口角?還是早就在那邊等著堵人?楊姓教官和是什麼關係?黑衣人的背景為何?
警察局的調查報告,和政風處目前掌握的資訊有出入。我要求政風處務必查到水落石出,給市民一個交代。
3⃣️ 松山分局與黑衣人上演「雙方道歉」的可笑劇碼,媒體指稱有台北市議員介入關說。
然而,目前檢警偵辦的範圍,僅止於警方移送的刑事案件
未必及於調查是否有議員介入楊姓教官與黑衣人之間的和解。
會不會議員關說的黑幕,就落入檢警調三不管地帶,無法真相大白?
對此,我特別支持政風處,一定要全力追查
即使要約詢本會議員也應該勇敢約詢,查個水落石出。
4⃣️ 黑幫份子趙介佑犯案累累,二年前就能在北投分局特權接見,可見北投分局紀律渙散。而近日黑幫大老投案,北投分局還搞得像星光大道,原來特權不是只有一人,而是黑幫人人有特權。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北投分局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我要求台北市政風處務必嚴查並且要廣泛調查,調查範圍不限於趙介佑一人一案,而是該把北投分局不良風氣的原因,做徹底調查。
#苗博雅 #台北市 #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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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暐瀚 #暐瀚直播 #陳同佳
陳同佳來台受審,真這麼難?
週五YT「暐瀚直播」,談陳同佳案。
有關香港為什麼不能審陳同佳的理由,論述過程中,不夠精確,很多網友誤會我是不是搞不懂?紛紛在yt留言區提醒,我可能說錯了。
網友留言如下:
『暐瀚哥,你這集錯的很嚴重喔,屬地主義跟有沒有物證,或者物證在哪沒關係,只有事件”發生地“在香港他們才能審理,這是「司法所有權 …問題。...此案既然陳同佳已是自由身,本應由台灣官方擁有本人接洽,依循過去白狼回台投案的模式,不是嗎?』
我來回應網友們(大部分是大陸網友)。
我當然清楚,香港政府,無法審理陳同佳「殺人案」,去年10月的直播,我就清楚講過(香港反送中、台灣反送台)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Vy4Noyldrg ,但其實這兩年多來,香港確實也曾經討論過「港人港審」或「單次移送」的可能性,但最後都被港府否決。
服刑期間,台灣政府多次通知港府,希望司法互助,移交人犯,但港府卻「已讀不回」,最後陳同佳在2019-10-23服刑期滿出獄,變成自由人,港警也就無法繼續「控制」他,想「交」,都沒得交。
從出獄那天之後,陳同佳想來台灣自首,須得取得台灣政府的簽證(台灣陸委會遲遲不肯發給),或是陳同佳乾脆「偷渡」,來台自首。
過去台灣曾經有過把香港的殺人犯(2016 荃灣石棺殺人案),用取消入境許可的方式,遣返疑犯,港警搭機到台灣機場空橋「交接人犯」,再一起搭回香港的前例。(特別選擇香港國泰航空,一登機,就是香港主權範圍)
所以,技術層面來看,如果港府願意移交陳同佳來台,是不是也有可能在陳同佳服刑期滿之前(尚未恢復自由身),算準時間,將他帶至機場,由台灣的警察,搭華航帶回?
然而,兩岸關係畢竟太緊張。
這不只是一個「港人在台殺港人」的刑事案件,還有更多的政治考量在裡面,台灣政府不想被矮化,所以一再拒絕「燙手山芋」,這是事實。
但也不要認為,港府在這件事情上,沒有一丁點的,政治考量。
暐瀚 2020-10-17 de 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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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要扛、被打活該… 護理師總是弱勢犧牲者!
去年造成15人死亡的護理之家大火,昨天偵查終結,潘姓代理護理長與陳姓護理師因沒有制止護理之家住民自行攜帶「超長波床墊」進入病房,也未依規定按月檢查住房內是否有人使用私人電器,#遭到新北地檢署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消息一出,馬上在護理界掀起軒然大波,病人與家屬的物品屬於私人財產,請問基層護理人員真的有管理權限可以「強制檢查」並「沒收床墊」嗎?甚至是冒著被罵、被打的暴力風險前去勸阻?#難道違法攜帶私人電器的民眾與醫院負責人都不需要負起一點責任嗎?就這樣讓這兩名無辜的護理師背上15條人命的陰影與責任,成為「業務過失致死」的「加害人」,實在有失公平!
護理師總是弱勢犧牲者!許多機構為了節省經費,#都讓護理人員兼任非自己專業的角色,以這次事件為例,護理人員便還兼任了防火管理權人,一肩扛起安全管理責任、場所管理責任、防火責任,在沒有受到完整專業訓練的情況之下,出事了又都算在掛名的護理人員頭上,這合理嗎?以後誰還敢擔任沙包基層護理人員呢?
不僅身兼數職、業務包山包海,#護理人員照顧病人的專業職責還備受質疑,在許多人眼中,醫師才有專業,護理師只是服務業,只有資格做打針、換藥、換床單等雜七雜八的工作,甚至連「打針太痛」也會被視為不專業的一種表現遭到客訴,非常不合理😡😡
在護理師的業務範圍不明確、專業不被重視的情況之下,護理師的權益被嚴重侵害,醫療暴力事件頻頻發生。即使政府在103年修正《醫療法》,將醫療暴力行為納入刑事處罰範疇,並列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但成效仍然有限。106年的醫療暴力通報件數有353件,107年有400件,#平均每天都有一件以上的醫療暴力事件發生,其中有高達60-70%的通報案件沒有移送司法、完全沒有被處理,結果令人心疼。
國際護理協會(ICN)早在2001年就報導指出,護理師是醫療機構中最容易被攻擊的對象,#遭受職場暴力的機會是其他專業的三倍。然而我國卻沒有保護醫護人員的通報系統,只有台灣病人安全通報系統(TPR),還不須通報「非關病人安全之異常事件」。
我強烈建議醫院要確實落實建立「需特殊關懷名單」,讓系統在具有潛在暴力風險的病人、家屬或訪客掛號時,通知相關人員,並立即採取防範措施,#以起到預警的作用,避免無辜的醫護人員再次陷入醫療暴力之中。
根據某醫學中心急診室針對工作滿三個月以上的護理人員所做的研究報告,有高達94.3%的急診護理人員都有經歷過暴力事件,其中以言語暴力事件最高佔94.3%,威脅行為其次佔65.8%,身體暴力事件則佔32%。
這些護理人員在遭受到暴力事件後,皆感到生氣、委屈及無力等情緒,#繼而產生職業倦怠,相繼離職,造成護理人力短缺的狀況,而這也是護理師執業率僅有60%的原因,我們必須要正視並解決。
📌📌為此我再一次請勞動部輔導各醫療機構成立工會,並偕同衛福部研擬「在民眾教育部分對於預防醫療暴力」的具體可行方案,同時調查台灣病人安全通報系統在落實「警示訊息」的執行成效。
#部長竟然不知道護師節幾號
#質詢
#醫療暴力
#護理師
#護理之家大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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