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38號刑事判決
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庭評議後,認為擬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即「法院或檢察官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之告知義務,其所取得之證人證詞,對於本案被告有無證據能力?」本院先前具相同事實之裁判,已有複數紛爭見解之積極歧異。有採權利領域說:證人拒絕證言權及法院或檢察官告知義務之規定,皆為保護證人而設,非為保護被告,法院或檢察官違反告知義務所生之法律效果,僅對證人生效,故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告知義務所取得證人之證詞,對訴訟當事人仍具證據能力,至於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則由法院依具體個案判斷之;另有採權衡判斷說:證人拒絕證言權及法院或檢察官告知義務之規定,除為保護證人外,兼及當事人之訴訟利益而設,如法院或檢察官未先踐行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之告知義務,而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無異剝奪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有瑕疵,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所定權衡判斷原則為審酌、判斷其證詞有無證據能力,而非純屬證據證明力之問題。本庭經評議後,擬採權衡判斷說之見解,因本院先前裁判既有前開積極歧異,乃就上開法律問題應適用之法律見解,於民國109年7月15日向本院其他刑事庭提出徵詢。徵詢程序業已完成,受徵詢之各刑事庭,均主張採取權衡判斷說之見解。是本件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經徵詢庭與受徵詢庭均採上開權衡判斷說之見解,已達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之功能,無須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即應依該見解就本案逕為終局裁判,先予說明。茲敘述理由如下:
1.權利領域說求諸於人權保障論,主要源於美國長久以來確立之通則,認為證據排除法則之目的,在於擔保憲法基本人權免於國家機關不當或不法之干預,被告祇能主張排除侵害其憲法上權利取得之證據,對於侵害他人權利而取得之證據,則不具備主張排除之當事人適格(standing to assert the exclusionary rule)。我刑事訴訟法第181條之證人拒絕證言權既然在保護證人,法院或檢察官即使有違反同法第186條第2項之告知義務,被告亦非適格當事人,不得主張排除此項證據。
2.權衡判斷說則基於維護司法正潔性與嚇阻違法論,強調法院職司審判,係立於公正第三者立場而為判斷,倘法院於審判中使用違法取得之證據,無異於法院替違法行為背書,亦等同於縱容政府機關侵害人民之憲法權利。且從嚇阻違法之觀點衡量,於本案之訴訟程序中將違法取得之證據加以排除,不失為有效防止政府機關將來違法取證之機制。是以,縱被告並非政府機關違反法定程序之權利受害者,而是關係第三人,仍應容許被告主張證據排除。
3.以上二說,應以權衡判斷說為是。蓋我國證據排除法則並不生主張排除之當事人適格問題,倘採權利領域說,將主張排除者侷限於權利受侵害者始可為之,即失之偏狹,亦乏正當性。且刑事訴訟法第181條之證人拒絕證言權不僅在於保護證人免於陷於三難困境以致自證己罪,亦同時使被告免於陷入困境之證人所為虛偽不實陳述之危險。因此,法院或檢察官如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之告知程序,所取得證人之證詞,不僅侵害證人之權利,也讓證人因不知可拒絕證言而產生誣攀或推諉被告之危險,自應容許被告主張證據排除。但為兼顧程序正義及發現實體真實,法院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權衡判斷證人證言證據能力之有無。
「刑事訴訟法181」的推薦目錄:
- 關於刑事訴訟法181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刑事訴訟法181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刑事訴訟法181 在 千錯萬錯,柯神不會有錯!爹親娘親,不如小英主席親!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刑事訴訟法181 在 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所稱得拒絕證言之陳述 的評價
- 關於刑事訴訟法181 在 六、當事人被列為證人或關係人 - GitHub 的評價
- 關於刑事訴訟法181 在 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十二章證據第二節人證 - YouTube 的評價
- 關於刑事訴訟法181 在 請益拒絕證言權- 法律人板 - Dcard 的評價
- 關於刑事訴訟法181 在 刑法函授ptt - 2023 的評價
- 關於刑事訴訟法181 在 刑法函授ptt - 2023 - least.wiki 的評價
- 關於刑事訴訟法181 在 浜田 聡 参議院議員 WBPC問題調査中 YouTubeやブログは毎日 ... 的評價
刑事訴訟法181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刑事訴訟法上的重大發現】論搜索與通姦之區別
L小編剛剛在我們粉專這個貼文:https://bit.ly/2Xrzjcr
留言區看到有網友在討論:
據說有位「龜山出品的官」教育基層員警/民眾「同意搜索可以事後補正」。
這絕對是龜山法系刑事訴訟法上的重大發現!
小編感到驚為天人!一定要分享來讓大家一起驚奇一下。
這位大警官是不是把搜索當成 #通姦,還可以事後「宥恕」?
對了,釋字791號公布日起,通姦罪違憲失效了,
刑事訴訟法的搜索規定還在,大家千萬別誤會。
刑事訴訟法181 在 千錯萬錯,柯神不會有錯!爹親娘親,不如小英主席親!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香港的刑事訴訟法白紙黑字清清楚楚規定了嚴格的屬地主義,香港法院無權審理犯罪行為發生時被害人在境外的境外犯罪行為。
蔡英文堂堂一個總統指責香港推卸審理責任,殊不知這是香港政府遵守法律的行為。反而是我國政府推卸我國法律規定的,發生在我國土地上的罪行都應該由我國法院審理。
蔡英文違法推卸審理責任,卻無中生有指責守法的香港政府推卸責任,真是丟臉丟到國外去給全世界看我們有這麼一個不懂法律不知守法的法學博士總統。
刑事訴訟法181 在 六、當事人被列為證人或關係人 - GitHub 的推薦與評價
按「傳喚證人,應用傳票」、「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1 項、第196 條之1 第 ... ... <看更多>
刑事訴訟法181 在 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十二章證據第二節人證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第 181 條(拒絕證言-身分與利害關係)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 刑事 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第 181 -1條(不得拒絕證言之 ... ... <看更多>
刑事訴訟法181 在 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所稱得拒絕證言之陳述 的推薦與評價
刑事訴訟法 第181 條所稱得拒絕證言之陳述,係指因證言之內容本身,有使證人自己因此遭受刑事追訴或處罰之虞,並具客觀上合理推論可能性,且不包含使其受刑事責任以外之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