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網路霸凌專法-拒絕網路霸凌,落實人權正義】
「台灣民眾黨」未來進入國會,將扮演關鍵少數的力量,推動反網路霸凌專法,以落實普世人權正義。以下經由專業警察、民眾陳情、報章雜誌參考,綜合討論出以下「拒絕網路霸凌」 的六大主張:
1.便利個案收件審查
2.擴大網路警察編制
3.加快辦案時程效益
4.加重網路霸凌罰則
5.數位公民融入教學
6.落實普世人權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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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拒絕網路霸凌,#落實人權正義
#立網路霸凌專法
#言論自由不代表可以濫用虛擬丶鍵盤霸凌
網路霸凌(Cyberbullying)幾乎是全球性的現象。拒絕網路霸凌,歐盟的進度領先全球。歐盟自二〇〇四年起訂每年二月的第二個星期二為網路安全日(Safer Internet Day),希望喚起社會對這個問題的關注。活動也獲得國際關注,包括台灣在內,超過一百個國家每年都會在這一天舉辦活動,呼籲外界注意兒童網路安全。歐盟同時也與十七個社群網站簽訂協議,試圖遏止網路霸凌。
最近網路霸凌事件頻傳,大到國會議員、小至市井小民都有遭受網路霸凌之經驗,霸凌者以「肉搜」、「起底」方式,公布受害者姓名、照片、聯絡方式,此舉已違反了個資法,網路霸凌涉犯罪為告訴乃論,即使受害者死亡,只要本人未曾表明不追究,依據「刑事訴訟法」,家屬仍能代為提告,檢察官認為有必要也能主動介入。
#現有法律規範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1⃣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若有網路霸凌行為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刑法第 27 章: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 310 條:誹謗(毀謗)罪
📖刑法第 235 條:妨害風化罪
📖刑法第 315 條之 1: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 318 條之 1:妨害秘密罪
📖民法侵權行為第 184 條:
📖民法侵權行為第 195 條:
#網路霸凌提告的法律時效
1.被害人得於六個月提出刑事告訴。
2.二年內提起民事起訴請求賠償。
#網路攻擊者散布個人隱私,#但所攻擊的內容是事實或假新聞,#會不會觸犯法律呢?
網路攻擊者或許會說「我在臉書寫的都是真的啊…」,但是刑法規定,縱使證明內容真實,或提出資料佐證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然而內容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話,也會構成犯罪。
換言之,除了惡意散布謠言,言論內容縱屬真實,但純屬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話,亦屬加重誹謗罪。
所謂「私德」,指個人私生活領域範圍內,與人品、道德、修養等相關之價值判斷事項。
「台灣民眾黨」未來進入國會,將扮演關鍵少數的力量,推動反網路霸凌專法,以落實普世人權正義。以下經由專業警察、民眾陳情、報章雜誌參考,綜合討論出以下「拒絕網路霸凌」 的六大主張:
1⃣.#便利個案收件審查
現有報案制度曠日廢時,由於受害者可網路蒐證、加害者可能是跨區域犯案,建議建立全國性線上申請平台(目前台北、新北、高雄等大城市有網路報案),數位收件,同時顧及受害者隱私。
2⃣.#擴大網路警察編制
選舉將近,假消息丶假新聞頻傳,散布假訊息一經報案成立,就屬於網路犯罪的一種,其偵辦並不是像刑事案件一樣,任何轄區分局、派出所的警力都可以偵辦,必須由專門負責網路犯罪的「電腦犯罪專責組」接手。網路警察具有資安專業,並非每位員警都能勝任,偏偏目前許多犯罪手法已經走入網路化,不肖人士所依恃的是容易隱藏和散播快速。然而以目前警察機關受理網路犯罪案件數量相比,專業網路警察明顯已不成比例。
3⃣.#加快辦案時程效益
因網路霸凌將會造成許多假新聞、帶風向等耗費社會資源的事實產生,應線上透明控管辦案時程,全民監督,加快辦案時成效益,減少社會資源之損耗。
4⃣.#加重網路霸凌罰則
歐盟會員國法國去年通過修法,加重處罰所有霸凌,網路霸凌與一般騷擾或霸凌同罪,可處二年有期徒刑及三萬歐元(約新台幣一百萬元)罰鍰。而在台灣卻只處以300元~1000元易科罰金,加上此為告訴乃論罪,企圖操作假新聞的網軍有恃無恐,網路鍵盤手也攻擊他人口無遮攔,因此建議定專法遏止網路霸凌。
5⃣.#數位公民融入教學
應從教育增強國人數位公民素養,辨別假消息、受霸凌時之蒐證能力、認識報案求助管道…等等,都可借助各大社群媒體(包括Facebook、Twitter、Google 、 YouTube、Yahoo、MySpace等社群網站)之公關部門公私協力推廣。
6⃣.#落實普世人權正義
聯合國調查顯示三分之一年輕人曾遭遇網路霸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在最新出爐的2017年世界兒童報告中指出,全球網路有三分之一的使用者是未成年人。聯合國秘書長-暴力侵害兒童問題特別代表納賈特•馬拉•穆吉德說,包括政府、互聯網公司各方必須團結一致,為消除網路霸凌而共同擔責並展開合作。
#專有名詞:
告訴乃論:即被害人須提出告訴表示追究者,檢察官才能偵查、法院才能判決。
#參考資料: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網路霸凌&法律責任
台灣醒報-網路警察不夠多
不再容忍!拒網路霸凌,法國去年通過修法 加重處罰所有霸凌
科技警網VS.網路犯罪
快新聞/政治活動都應遠離醫院!藍委手夾傷住院柯文哲轟國民黨錯誤示範
刑法230條告訴乃論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不是任何犯罪都能調解!】
「調解」是打官司以外另一種解決紛爭的手段。跟和解的概念很像,雙方坐下來談彼此都能接受的條件來解決問題。但,可不是所有問題都能透過調解解決。
最近接到一個案子,當事人身陷一個刑案,過程中調解委員不斷勸說雙方好好談調解,說「只要調解成立了,刑事部分就沒事了。」
聽完我傻眼,這個委員也太不專業,要不是當事人有來找我早就被害慘了..
🎸調解的重點在「撤告」以及「緩刑」
刑事案件屬於犯罪問題,是「國家」v.s.「被告」之間的問題,檢警只要發現犯罪事實,追訴程序就會開始進行、不會停止,原則上其他人無權介入也無權置喙。當事人之間是否有和解,只是法官決定要不要判緩刑的一個考量因素而已。
(「緩刑」類似觀察期,只要被告遵守規矩就可以不用進去關,但還是有判刑)
例外是「告訴乃論」的犯罪,這類犯罪的被害人有「撤回告訴」的權利。
一旦被害人撤回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檢察官就必須「不起訴」;假如檢察官起訴了,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法官收到案件也必須「不受理」。
也就是說,被害人撤告以後,這個案件就不能辦。
而刑事案件中調解的重點就在於撤告。因為一旦起訴了就代表有可能被判刑,所以加害人要爭取被害人在調解條件中附加「撤回告訴」,藉此讓案件能夠停在起訴之前,不要把事情弄大。
🎸 有哪些犯罪屬於告訴乃論?
以下這些罪,當事人才可以撤告:
1⃣配偶間的性犯罪(刑法221、224條)、未成年性交(227條)、血親性交(230條)
2⃣通姦(刑法239條)
3⃣傷害與過失傷害(277、281、284條)
4⃣侵入住居(306條)
5⃣妨害名譽(309~313條)
6⃣妨害秘密(315、315條之1、316~318之2條)
7⃣毀損(352、354~356條)
8⃣ 妨害電腦使用(358~360條)
而更特別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9條,通姦罪可以只讓「配偶」脫身,而不對「小三」撤告。這更是當事人一個在訴訟上很大的選擇權。
這次接到的案件,當事人不一定能因為撤告而脫身,調解委員卻沒有告知這一點,只是不斷勸和(是趕著下班嗎?),到時候出事了誰負責?他又不能代替當事人去被關!身為執掌公務的人,卻對自己的職責範圍沒有清楚,當事人差點被害死。
現在這個年代連公務員的話都不能信,以後碰到法律問題,最好還是多方求證比較保險,天助自助者啊!
刑法230條告訴乃論 在 阿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再來一篇 (挺)
『因此,亂倫罪才會到目前也仍蘊含著「家醜不可外揚」的思維,只有家人才可提告。』
結論:允許同性婚姻與共同收養,才符合對孩子的最佳利益。
刑法第230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親等」
直系血親只看「誰生了誰」,親子關係是一親等、祖孫是二親等。
旁系血親就是往上找兩個人共同的祖先,然後把兩人各自與該祖先的親等加起來。因此兄弟姊妹是二親等,共同祖父的堂表親則是四親等,叔伯姑舅姨則是三親等。
#二、收養的算不算?
有些人認為算,有些人認為不算。
認為不算的理由通常是因為認為本罪的考量是優生學。不過姑不論優生學就此的相關研究進展如何,這個理由實在很難說明:那為什麼口交跟肛交也要處罰?
如果要以優生學做為理由,恐怕還是要加上「當事人主觀認知有懷孕可能」,也就是至少需是異性性器官間的危險性行為,才符合刑法的最後手段性。
(文獻:
認為收養也算的:黃榮堅,刑法妨害風化罪章增修評論,月旦51,1999.8,82頁;
認為血親才算的: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下),修訂五版,2005.9,472頁)
#三、告訴乃論!?
近親相姦罪,須告訴乃論,規定於刑法第236條。
而且,提出告訴的必須要是當事人各自的父母、祖父母,或是當事人的配偶們或配偶們的父母、祖父母。(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1項)
換言之,只要家裡的人沒意見,那麼亂倫其實是不會有罪的。
(這也更加證明了優生學做為社會法益,應該不是這個規定的主要考量。)
#四、多元成家
承上,也就是說,即使沒有同性婚姻或是多元成家法案,現在也早就可以亂倫了。
而且允許同性配偶共同收養孩子,其實反而因為有亂倫罪的規定,更能夠保護孩子。
如果不允許同性婚姻或是共同收養,那麼同性情侶間就只會有一個人跟孩子有法律上的血緣關係(術語為「擬制血親」),另一人由於跟孩子根本不是血親關係,從而只要孩子年滿16歲,就可以跟他合意性交--即使養親反對也沒有用。
相反的,如果允許同性婚姻以及共同收養,那麼不但兩個人都不能跟孩子做愛(別忘了因為是配偶關係,同時還有通姦罪的問題),更重要的是,不再是只有一個人對孩子有扶養義務,而且孩子也可以有兩人的繼承權,這樣「有更多選擇」的制度,才是對孩子最好的。
#五、為什麼是告訴乃論?
要討論為什麼亂倫罪是告訴乃論,或許要先從「為什麼妨害風化罪在刑法裡的位置是第十六章『之一』」開始談起。
以前,從強姦罪開始到亂倫罪,都是告訴乃論,而且都是歸在「妨害風化罪」章。之所以當年規定為告訴乃論,雖然美其名是「被害人自己決定」,但實際隱藏的其實是「家醜不可外揚」的思維,於是有許多被性侵的女子被家裡逼著與強暴犯成婚,也因此有了不少悲劇(包含催生了家暴法的鄧如雯殺夫案)。
後來女權意識漸漸抬頭,於是在1999年時修訂了許多跟「姦淫」有關的法規。除了「性交」的定義外,也把強姦罪的相關條文改得較為性別平等(以前男性被強姦只能使用強制猥褻罪喔),改為非告訴乃論(通常誤稱為公訴罪),並且把第十六章改稱為「妨害性自主罪」。
該次修法以前,刑法第236條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由於強姦罪被改為非告訴乃論,但強姦罪相關條文只到229條,因此因此亂倫罪就被「切割」出來,與其後的條文,仍然被歸在「妨害風化罪」章。
因此,亂倫罪才會到目前也仍蘊含著「家醜不可外揚」的思維,只有家人才可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