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至10項的口訣分別是
:「義目刺生手,品智關危態」
童話糖果屋中的小孩,把巫婆殺死,面臨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殺人罪,法官該怎麼量刑?
如果是你,會判多久呢?
#參考法條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xg9TkWCG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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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57條法官量刑標準 在 趙國涵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王景玉、龔重安、程宇、謝依涵,
愈來愈多矚目案件的殺人犯逃過死刑,
你是不是也好奇,
台灣的法官為什麼有各種理由不判死刑?
那些有精神疾病的嫌犯是不是假裝的?
廢除死刑真的是世界趨勢嗎?
如果沒有死刑,這個社會將變得更危險嗎?
截至2019年,
全球195個國家中,
#超過五成103國在法律上廢除死刑
#將近三成50國停止執行死刑長達十年以上
不過 #至今維持死刑的國家佔全世界人口六成五
包括美國部分的州、日本、大陸以及台灣。
現況是,
仍然保有死刑的台灣,
殺人本來就不是唯一死刑。
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
殺人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
攸關生死的量刑輕重標準落在刑法第57條,
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
嫌犯的生活狀況智識品行、
與被害人的關係以及犯後態度,
10款審酌事項,
非得罪無可逭求其生不可得法官才會判處死刑,
也難怪數字顯示我們逐漸邁向限縮死刑的道路。
只從單一角度無法了解事情全貌,
你們會不會好奇,
沒有死刑的地方,
社會治安是會變得更好還是更混亂呢?
以香港🇭🇰為例,
1993年香港立法會力排眾議通過廢除死刑,
至今26年,
#廢除死刑取而代之的是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
精神疾病患者如果犯案會拿到無限期醫院令,
關押在司法精神監獄附設的醫院裡。
#光是色狼只要有再犯危險就能關超過20年
再犯風險在香港人心中不是問題。
如此高強度的保安措施台灣做得到嗎?
沒有死刑的香港,
曾經讓30名死刑定讞的嫌犯獲釋重回社會,
#這回採訪團隊獨家採訪到一名當年獲釋的死囚
年僅23歲的他為了保險金設局殺害女朋友,
現在52歲的他超過一半的人生在死囚室渡過。
曾經與死刑那麼靠近過,
死囚跟思覺失調症患者獲釋重生後過得如何呢?
能被社會接納嗎?
最近台灣戲劇 #我們與惡的距離
在台港澳三地掀起熱潮,
很多香港人說腳本張力打進他們心底,
但新聞報導不容許虛構造假,
一個小時的新聞專題,
你看到的每一個訪問、每一段故事,
死囚、法官、被害家屬、思覺失調症患者,
他們都是真真實實存在的人生角色,
在我們的鏡頭下,他們無須表演,
因為他們真實的人生活得比戲劇更曲折。
我們不想干預你怎麼思考死刑議題,
也歡迎你有觀點跟立場,
你當然可以一派輕鬆的說,
那些殺人犯精神疾病患者都是世界上最壞的人,
把他們殺掉就沒問題了就天下太平了。
但如果你也跟我們一樣,
希望這個社會能夠更好更公平更正義,
如果你也期盼不會再有下一個鄭捷王景玉,
如果你也在乎社會安全網的破洞該如何填補,
如果你也實在看膩了政治口水、業配廣告
永無止盡的鬥爭撕裂,
如果你也盼望台灣還是有記者搜集過濾查證思考,
做出更有深度的歷史初稿,
🔜請鎖定TVBS新聞台CH55【死刑與正義】
#6月29日週六晚間九點2100首播
#收看並截圖留言上傳可以參加抽獎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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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三小週末工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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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製作採訪寫稿主持都是國涵包辦喔
#週六晚間播出準備迎戰金曲獎
#拜託有空轉到55台主頻賞光
#希望大家能用收視率灌溉我們
#繼續做出心目中的好新聞
文末彩蛋:週五再分享這趟採訪碰到的靈異事件👀
#有人想聽嗎
#法律問題找國涵
#律師娘做你最強後盾
刑法57條法官量刑標準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悼念你已逝去的專業精神
「Some people die at 25 and aren't buried until 75.」
「多數人死於二十五歲,只是葬於七十五歲罷了。」
美國政治家富蘭克林
新聞專業被認為是指媒體和從業人員對新聞事業的態度和職業信念,它的核心內容是新聞報導的客觀性與社會責任。
昨日,有一篇新聞報導,內容是說有某學長被告殺害學妹後又加以性侵,法官因為被告當過風紀股長,認為有教化可能而免死的刑事判決;新聞報導引起社會大眾迴響,司法與人民生活經驗嚴重脫節…等等的批判之辭不絶於耳。
然而,事件的真相確是如此嗎?
《真相常常就站在面前直視著你》
如果朋友們不知道如何查詢本篇報導所提及的相關刑事判決書的話,
先摒除你對我國司法體制運行的好惡之心,
問問自己,如果你是法官,這是你審理的案子,你會不會只因為被告曾經擔任風紀股長,就認為有教化可能而不宣告死刑?
如果你覺得這樣判很荒謬,那法官怎麼會覺得不荒謬?
如果你覺得這樣判很腦補,那法官怎麼會覺得不腦補?
這樣合理嗎?
要先明白,
刑法上所定的犯罪行為都有法定刑度的範圍,法官要在法定刑的範圍來決定刑度(例如:殺人罪之法定刑度為: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而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量刑基準是刑法第57條之規定: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由此可知,法院在對被告之犯罪行為酌量刑度高低,有上列諸多事項需要酌量,並非以單一因素來考量。
本案的相關判決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侵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75號刑事判決
而關於被告量刑審酌的判決原文是如此記載的:
『參諸被告平時品行狀況,被告同學、老師對其觀感為「很善良、但膽子較小」、「擔任風紀股長,感覺他很盡職,對同學有需要都會盡力幫忙,大部分同學都滿喜歡他的…」、「被告平時對人很好,可能是體型關係很多人對他有言語上的侮辱,但是他也沒有表現不開心,不知道是為何原因而做下這件事。」、「在夜市時被害人常對被告言語不善,但是被告都沒有不高興。」,以及被告同學們給被告的話語,亦可看出被告在班上人緣尚佳,同學多表示難以相信被告會犯下此案,希望被告能好好悔改、加油等情。』(其餘請參照判決內容)
可見,新聞報導之內容並非與判決內容相符,此類記述性的新聞,內容正確應為第一要務,否則使民眾對司法制度之觀感影響之至鉅。一字一語失去真實,自然可能會被認為有意之誇大,又或者是無意之失誤,卻怠惰不願意本於專業精神予以查證,亦會失去大眾對新聞報導的信任感。
#死刑存廢每個人都有不同想法
#但媒體報導應秉持專業報導真實
法院新聞稿: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438592&fbclid=IwAR3gtNU0pSAdYJJfpR_HqufSthWaaJuZZgQ1-XMX6q6GWKmWMNzmn6viqGM
媒體報導: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402/141328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