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菸癮很大?要到別人家偷菸?
➜只好判你偷竊3個月徒刑囉
#因為3包菸被判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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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是這樣🔻
台南有位男子才剛因為竊盜罪服刑,出來後有天菸癮發作,真的真的好想抽菸忍不住看到路旁有人門窗沒關,就進去偷了3包菸,結果好死不死人家屋主有在家裝監視器,當然就被抓了。
雖然屋主事後撤告,阿不過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不是說屋主撤告就會沒事,不過法院有因為屋主不追究、損害小小等原因減輕那為男子的刑度,所以才只有3個月喔~
☑️新聞本人
➥https://reurl.cc/6aR1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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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說一下,新聞內提到說「本件是公訴罪」,但正確來說應該是「非告訴乃論」。
🔹什麼是非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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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告訴乃論 ❚
犯罪事實經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知悉,即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偵辦調查,並由檢察機關決定是否起訴,不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停止偵辦。
如果檢警知悉不偵辦,會構成刑法第127條的瀆職罪。
━
希望大家以後不要再亂說什麼「公訴罪」囉!
就跟保留法律追訴權一樣,沒有什麼保留不保留,只有 #我笑你不敢告 😉
用語正確才不會被發現其實不太懂😉😉😉
另外那位男子的竊盜罪其實是「加重竊盜罪」,
因為他不止是竊盜,還是闖進別人家竊盜,規定在刑法第321條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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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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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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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公訴罪只有非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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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 竊 盜 罪 侵入住宅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正犯與共犯】教學心得分享❶
最近上到正犯與共犯,乍看之下跟前面的章節脫鉤,是獨立的,但細想後卻會發現,其實跟前面刑總一直以來的理解並沒有太大差別,只是差在刑法第28~31條的條文如何解釋而已,並不是什麼特別困難、很創新的概念。據此,老師來分享一下教學心得,用比較白話的說明,試著讓同學瞭解正犯與共犯的內容。
首先,無論在哪個章節,審查行為是否成立犯罪,都要有個中心思想: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之人為正犯。無論是單獨行為人還是多數行為人犯罪,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基本上會被刑法當成「正犯」來看,也就是最終產生的法益侵害要算在實行構成要件行為的人頭上。由此可知,刑法第28條雖然名為共同正犯,但如果行為人都有實行構成要件行為,則不一定要援引刑法第28條當作歸責基礎,直接說明行為人實行什麼構成要件行為即可。
例如:甲、乙侵入A宅竊取蟠龍花瓶,可能成立刑法(下同)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之加重竊盜罪。此例中,由於甲、乙都是透過其行為來支配整個因果流程,因此不一定要說明兩個人是共同正犯,也能將二人當成正犯看待。
然而,在多數人參與犯罪的案例,棘手的問題是:實行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的人,難道就不能當作正犯看待嗎?不是的,如果符合刑法第28條「共同」的要件,在有其他參與者實行構成要件行為的情況下,這些實行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的人,依然可以被刑法當成正犯看待。由此可知,刑法第28條是對於這些我們不清楚他能不能當正犯的情形,由立法者賦予的歸責基礎。
例如:甲、乙侵入A宅竊取蟠龍花瓶,丙在外面把風。此例中,雖然丙沒有入A宅行竊,而是在外面把風,把風行為並非構成要件行為(刑法第321條的構成要件行為是「竊取」行為,把風跟竊取的文義落差蠻大的吧XD),那會不會因為丙實行的是構成要件以外的把風行為,就當然認為丙不是正犯?不是的,必須看丙的把風行為夠不夠重要,重要到對於整體犯罪計畫產生不可或缺的支配力,具有關鍵地位,少了他這個犯罪計畫就無法達成,若肯認,則丙的把風行為在犯罪計畫中就具有關鍵、重要的支配地位,在犯罪支配理論的脈絡下,符合「功能性犯罪支配」之要求,丙之行為仍可成立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不過,在上面的例子,要注意審查的順序:
第一步:先審查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之人的行為,因為構成要件行為是對法益具有最直接影響的關鍵因素,必須先審查,同時也是為了符合刑法第28條「實行」的要求。
第二步:再審查丙的把風行為(參與實行構成要件以外行為)能否被當成正犯來看,答案是「不一定」。如果丙之行為欠缺功能性犯罪支配,此時丙之行為至多成立該罪之幫助犯(物理幫助)。
這個理解步驟非常重要。它不僅告訴你審查順序,更標示實施不同構成要件以外行為之人要分別審查,看能不能被當成正犯,而適用刑法第28條。如果不行,就只能繼續審查有沒有符合第29或30條的要件,來決定是不是共犯。
掌握以上基本且重要的概念後,對於正共犯其他變化的題目,寫題的基本架構原則上都能掌握,再來只剩內容填充的問題了。
加重 竊 盜 罪 侵入住宅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你敢告我?小心我告你「誣告」!】
「律師啊,我可不可以告他誣告?」
成為被告時,有些人又害怕又生氣,因此抱著「你敢告我,我也要告你」的心態找律師,想告對方誣告。最近接了幾個諮詢,趁這個機會告訴大家誣告要成立的幾個重點,。
🎸第一,誣告罪只限於「刑事、懲戒」的糾紛。
如果你們是因為「民事」(財產、家庭糾紛)而鬧上法院,或是根本與犯罪、懲戒無關的雞毛蒜皮小事,就算對方捏造事實,也不會成立誣告,你可能要告的反而是妨害名譽。
🎸第二,刑法第169條誣告罪要成立,有一個大原則:「虛構、捏造事實」
例如你明明沒有闖空門,對方卻提告你未經同意侵入住宅。
如果對方帶著半真半假的消息去提告,就算只有一部分的內容是虛構的,也一樣構成誣告。例如你只有闖空門,但沒有攜帶凶器,對方卻提告你帶著危險物品侵入住宅而提告加重竊盜。
反過來說,如果對方是因為各種蛛絲馬跡懷疑你犯罪才進行提告,就算對方提不出證據,也不會成立誣告!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175號判決)
在這個標準之下,要怎麼證明對方「虛構、捏造事實」,就需要下點功夫。
例如,對方在檢察官已經做出「不起訴處分」以後,仍然多次地提出告訴,卻沒有帶著新的事實、新的證據,這就是一個比較客觀的情況足以佐證誣告的意圖。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003號)
另一種方式是看對方提出的證據,前後邏輯是否連貫。如果對方提告的內容看起來煞有介事,但拼湊起來發現時間對不上、理由對不上,就有可能證明對方是誣告。
🎸有一個常見的情況是當事人鬧進法院,在法庭上或訴狀裡緊咬對方作偽證、對方誣告,被誣賴的一方氣的要反告「誣告」。(很像在繞口令吧)
實務上會認為這種訴訟上的相互攻防,原則上也並不算誣告,因此這類的當事人還是省點力氣想誣告的事情,專心在本訴比較好。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29號)
總而言之,誣告罪要證明對方「捏造事實」。如果跟你產生爭執的對方抱持的是「我覺得厚…一定是厚…」這種半信半疑的心態去告你,有可能就不成立誣告囉!
加重 竊 盜 罪 侵入住宅 在 一起讀判決- <竊盜的未遂與預備>...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甲如果順利進入屋內,偷取財物,構成上述加重竊盜罪,固然沒有疑問。 ... 不過,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是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而犯竊盜罪,判決書中提到了甲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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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 竊 盜 罪 侵入住宅 在 Re: [課業] 刑法關於法條競合的寫法-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Saaski (GreedIsGood)》之銘言:
: 最近在看解題書也有這個問題
: 以「侵入住宅並竊取珠寶」一事為例
: 共有侵入住居罪、普通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可以討論
: 但競合過後只會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罪
: 解題書的寫法如下:
: (一)侵入住居罪
: (二)普通竊盜罪
: (三)加重竊盜罪
: (四)競合
: 這樣的寫法很詳細啦,可是感覺很浪費時間
: 我看解題書一題四等書記官25分的題目就寫了2500字... ...
: 所以,不知道能不能這樣寫:
: (一)加重竊盜罪
: 1.侵入住居、普通竊盜部分已與加重竊盜罪競合,只會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罪
: 反正就是不先討論三個罪最後再競合,而是直接討論競合後會成立的那個罪
: 另外在內文裡面簡要交代其他兩個部分已經被競合了
這三個罪是否符合構成要件都沒討論,你就可以直接直接進入到競合。
這樣邏輯上會有問題的。刑總的犯罪論最前面,與最後面的章節可翻來看看。
想要濃縮篇幅,重點在於題目大小,其次是濃縮寫法技巧是否合理。
舉例來說,同樣如本題的是一個行為,
題目中有『偽造+行使+詐欺』這串,但其僅是本題的一個「次爭點」,
還很多「主要爭點」要處理時,直接套實務對這串的見解來寫,就會很快。
直接討論實務認為會成立的那罪,其他兩個被競合掉,連寫都不用寫。
簡言之,想怎麼濃縮,看題目而定。
依據本題來說,若就只有考「侵入住宅並竊取珠寶」,
當然就是小題大作,用如同建構式數學一樣,按部推解。
只是原PO寫法可能需要修個小地方。
另外,一科平均考四題,題目有大有小。
遇到小題,你想濃縮,把時間留給其他的大題目,這是OK的。
但問題是閱卷老師,他只單看你這題,不會去顧慮其他三題的大小。
我們要做的不是每個奈米爭點,微米爭點通通都一網打盡,
而是把配分最多的主要考點,給寫清楚。次要考點就是考驗個人一筆帶過的功力。
壹、﹝題號﹞
一、甲侵入住宅並竊取珠寶的一行為,分別成立:
(一)侵入住居罪
(二)普通竊盜罪
(三)加重竊盜罪
﹝註:反正在(一)都詳細討論侵入住居了。這邊引出第1款,﹞
﹝後面就寫「如前所述,侵入住居罪已成立,故該當本款。」﹞
二、結論﹝註:也就是原PO說的競合﹞
假如說,題目設計了兩個主要爭點,「侵入住宅並竊取珠寶」剛好是其中一個,
那麼,就可以考慮濃縮寫法。
貳、﹝題號﹞
一、甲侵入住宅並竊取珠寶的一行為,成立加重竊盜罪。
(一)§320 普通竊盜 ﹝或,條號罪名都不要寫,直接下標「竊盜行為」﹞
(二)§321第1項第1款 加重竊盜罪
﹝因為這邊沒有事先討論完侵入住居,因此,到這邊該討論的還是要討論﹞
﹝兩種寫法的差別,在於架構上要不要費筆墨,多開一個標題與標號﹞
二、第二個主要爭點
三、結論
﹝壹與貳的差別,在競合的寫法。先撇開第二個主要爭點。單就第一個爭點﹞
﹝在壹的時候,需要交代 §306 §320 §321 三者如何競合﹞
﹝但在貳的時候,你認為你還需要交代嗎?﹞
假如說,題目設了三個以上的主要爭點,那就是後話了。
最近窮死了,上來騙騙P幣
※ 編輯: akira911 (114.27.99.221), 08/21/2016 11:5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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