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
#范雲提出立法院唯一版本
#納入家庭看護工和幫傭
#照護補助醫療給付升級
最近有個振奮人心的好消息,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下星期三終要準備要排審 #勞工職災保險及保護法 草案,除了行政院版本外,還有我領銜與 林宜瑾 、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 莊瑞雄 委員所提出的版本,希望能在今年五一勞動節前三讀通過!
#原本的職災保險是綁勞保
#範圍有限 #基準不同 #給付不足
目前台灣勞工的職業災害保險是與勞保綁在一起, #無法單獨投保。然而,勞保只有強制僱用5人以上之公司為其員工納保,所有4人以下小公司、自由業者、受雇於自然人的員工,以及其他非典型勞動者,若雇主沒有為其投保勞保,這些眾多的勞工完全沒有職災保險。
職災保險,和勞保的性質以及目的不同。
勞保主要作為老年保障,所以以年資作為給付標準。勞保內的職災保險,明明是 #意外險 的概念,卻也以勞工年資作為失能年金、死亡的遺屬年金的計算基礎。
因此在舊制下,年資9年以內的勞工如果因職災導致永久失能,每月只能領4000元,但他的狀態卻是終身再也沒有工作能力。
此外,現行 #職災保險給付不足,導致職災發生後,雇主常常為了逃避責任不願認定職災,勞工又需要向雇主求償高額補償金,進而造成 #勞雇關係破裂。
#感謝勞工團體倡議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
#蔡英文總統納為勞動政見
#行政院上週提出版本
為了完善職災保險制度,讓職業災害保護網涵蓋到更多勞工,勞工團體已經倡議多年,希望將職災保險 #單獨立法,這也是蔡英文總統競選時,主要的勞動政見之一。
我肯定行政院提出的草案,對於職災勞工的保障有大躍進。除了將職災保險從勞保中獨立出來,並且:
1⃣擴大納保對象:
受僱於企業的勞工,#不論企業規模 均強制納保;受僱於自然人等其他勞工則提供 #簡便自願加保管道。
2⃣提升給付內容及投保薪資上限。
3⃣整合災前預防及災後重建。
4⃣從申報制改成 #法定債:
參考國際經驗如日本,職災保險的效力在勞僱關係開始的那一刻便已生效,若雇主應為勞工加保而未加,一旦發生事故,保險仍需給付,政府再向雇主索賠。
#我提出立法院唯一版本
#參考勞團意見
#重點升級
#勞工權益保障 向來是我最關注的議題之一,這次我的版本,針對行政院版本又做了一些升級,跟大家報告重點📣:
❶ #家庭看護工 及 #家庭幫傭 一律納保
台灣社會以外籍家庭看護、幫傭為主要家庭內照護服務提供者。最新統計數據顯示,全台有超過23萬名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幫傭。
外籍移工除了因身處異鄉、語言隔閡所以本來就屬弱勢群體之外,看護工作本身也很高的職災風險。
雖然現行家庭類外籍勞工的勞動契約內容,規定雇主如果沒有幫勞工提供勞保或商業意外險,勞工發生意外時雇主需理賠30至50萬元,但實務上往往因其弱勢處境求償困難。
家庭類勞工因為受僱於自然人,屬於自願加保範疇,沒有強制要納保;所以如果雇主沒有加保,他們最多只能在因為職災而失能、死亡時,領到 #慰助性質 的補助金。
我的版本將家庭看護工和幫傭納入,雇主納保一個月的保費僅為 #41元,一年 #不到五百元,對雇主來說是小成本,卻能將23萬多名外籍類家庭勞工都納入職災保險,#雙向保障 雇主及勞工,也降低整體社會成本。
❷ 場所責任附加保險(工地險)
大家都有聽聞,最常發生職災的當屬工地工人。尤其是臨時被叫去做工、缺乏經驗的工地打工仔,更容易在上工頭幾天就出事導致重殘,甚至死亡。
營造工地等工作場所,勞工勞雇型態複雜,常同時存在僱傭、承攬、無一定僱主及自營作業者。再加上工地業務層層轉包、人員流動快速,政府監管不易,許多工作者依新制也並不是強制加保身分。
為了確保如此高工傷風險場所沒有任何勞工成為漏網之魚,我的版本要求特定事業單位或工作場所負責人,辦理 #場所責任附加保險,俗稱 #工地險,讓所有在工地工作的勞工都有保障。
❸ 暫時失能期間的照護補助
現行和行政院版提供的是職災勞工在確認永久失能後,請看護所需的照護補助。然而,許多職災勞工其實更需要職災剛發生、住院醫療時所謂 #暫時失能 期間 的照護服務。所以我的版本主張職災勞工暫時失能期間,也應能請領照護補助。
❹ 無證移工職災墊償制度
還有一個不得不面對的問題是無證移工,既是職災風險最高的族群,又是職災保護網外的孤兒。不論無證移工存在的原因為何,台灣社會中都確實有這麼一群人。
基於人道考量,我的團隊努力設想如何提供無證移工職災保護。他們實際上無法加保;遇上職災時,更難向雇主求償。
為了解決這些難處,我的版本提出了針對無證移工的 #職災墊償制度。無證移工一旦遭遇職業傷病,應由其主管機關先行墊付與職災保險給付等同的給付金額,再向雇主代位求償。
這樣的設計,一方面不會讓無證移工領得比合法移工更多,另一方面不會變相降低僱用無證移工之雇主的補償責任。
❺ 提升醫療給付內容
過去,職災保險中的醫療給付僅有支付健保給付的項目。但是許多職災勞工必須的醫療開支,例如燒燙傷時所需的人工皮、住院費的自行負擔部分等,則不在保險給付範圍。
勞動部雖然表示新制上路後,勞保局可會商健保署另行擬定職災保險支付標準,但為了確保醫療給付的 #實質升級,我也在相關法條內直接新增條文,要求職災保險應給付更多職災勞工必須的醫療費用。
#保障勞工權益
#職災保險專法一定要三讀通過
職業災害是職場工作中的地雷。也許顯而易見、也許難以察覺,但任何工作場域都有職災風險,任何人都可能是受害者。
以2019年為例,一整年來總共有超過五萬個職災傷病給付人次,平均約每10分鐘就有一件職災案件發生,每天有6名勞工因職災失能、 1.4名勞工因職災死亡。
職災保險新制上路後,不但對勞工的保障大幅提升,對於雇主來說,每個月每個員工平均用 #銅板價 就可加保,萬一不幸出事,職災保險便可以幫忙分攤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也有助於 #穩定企業營運。
下星期三,我和其他委員們會開始在立法院審理草案,針對還能補強之處做討論。
最重要的是,廣大勞工期待的 #職災保險專法 一定要儘速三讀通過!職災保險新制能早一日上路,就能多惠及一日在危難風險中的勞工朋友!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勞保年資求償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健身房惡意倒閉,無辜勞工才是最大受害者!
今年初,擁有十多間分家的輕適能健身房無預警倒閉,旗下許多員工不僅未被事先告知,也拿不到資遣費,沒想到向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資遣費」,卻因為老闆惡意規避法規,原本 4、5 年的年資只剩幾個月,甚至求償無門。
今天上午,我和 邱顯智 以及輕適能的前員工共同召開記者會,要求勞動部主動進行調查,並儘速發還應給付的工資及資遣費,也希望勞動部檢討現行勞基法第 57 條,避免類似案例再度出現,犧牲無辜勞工的權益!
受害的健身教練說,自己當初從 2016 年開始便任職於輕適能健身房,但今年 1 月底,公司卻在臉書粉絲頁上發文表示要停止營業,根本沒有主動告知員工,薪資、資遣費也都跟著消失。直到 4 月,教練們向勞保局申請資遣費墊償,10 月才被通知,因為公司遭到更換,導致原本應該是 4 年多的資遣費,只剩 8 個月,甚至還有同事因此無法申請墊償。
我們發現,輕適能健身房的老闆賴志欽,以輕適能為名義成立多間公司,如「輕適能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輕適能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面強健股份有限公司」等,由於「輕適能」在全台共有 16 家分店,只要員工被調到另一間分店,公司就會在員工不知情的情況下,幫員工變動任職公司。
對比先前我們在質詢時,勞動部長所說,未來將加強勞工對於認清勞動契約避免受騙的宣導,勞工根本不知道勞動契約被更改,又要怎麼避免受騙呢?
勞動部應針對「輕適能」的惡意行徑進行調查,將其員工任職的公司及分店調查清楚,並儘速將應該給付給勞工的工資及資遣費還給他們。
另外,現行《勞基法》第 57 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因此,雇主就可以規避年資合併計算的部分,只要調店,就會被認定為不同事業單位,年資就跟著重新計算。這樣的法規,便有可能導致輕適能情況再度發生。
在今天的記者會中,顯智也提到,這樣的情況其實仍有補救的空間,在勞動法學界裡面,經常使用所謂的「法人格否認理論」來解決這個問題,在法院實務上,也有許多判決否定掉多重公司的獨立性。
但,目前勞動部或是勞保局在《勞基法》第 57 條的認定仍然還是相當保守,不願意採用這個理論。若勞動部還是執意不願意改變行政處分的認定,未來我們也將考慮朝修法的方向進行。
最後,我們仍要呼籲勞動部,主動積極調查此案,並且針對勞基法是否有改變行政處分認定進行研議。站在保障勞工的立場,我們不希望再有更多的無辜受害者出現,未來,我們也會持續關注此案!
勞保年資求償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周一晚上,魚凱跟 林清堯律師,在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 邀請下,跟同學分享勞動權益的問題,歸納同學們的問題,做出一些小提醒:
🐥僱用員工滿5人以上公司行號,必須強制為勞工投保勞保;即使是員工未滿5人的公司行號,仍應替員工申報就業保險、健保及提撥勞退金。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或賠償金之用,雇主任何在營業上受到損失或侵害,均應循法律途徑向勞方求償,在尚未釐清責任歸屬前,不能擅自從勞工薪水扣錢。
🐥部分工時工讀生請婚、喪、事、病假之每日時數,得按其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8小時計給之。(比方說婚假8天,工讀生的平均每周工時是10小時,那麼工讀生應有的婚假天數就是:8天*8小時*10/40=16小時)
🐥若雇主依據勞基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必須提前預告員工: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資遣費的計算,按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1/2個月平均工資資遣費,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
🐥若勞動契約或作業規範違反相關法令,即使員工簽名同意亦不具效力。
清堯律師建議,平時養成蒐證(勞動契約、薪資單、出勤紀錄)的習慣,才能在雇主違法時提出充分的證明喔!
PS. 中山大學的學生會很用心,去年就跟其他三所院校,發起校園周邊的打工調查計畫 (詳見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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