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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徐婉寧 |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講座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t9g
【直播時間】2021年10月21日(四) 18:30-20:30
【講座介紹】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自民國73年制定以來,即禁止女性夜間勞工工作,然此規定日前經司法院釋字807號解釋認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司法院釋字807號解釋公布之日(110年8月20日)起失其效力。本講座除解析司法院釋字807號解釋的內容外,將進一步探討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被宣告無效,對現行的勞資關係以及個別勞動契約會帶來如何的衝擊。
【講 綱】
🔹司法院釋字807號解釋文及理由書內容解析
🔹司法院釋字807號解釋=資方的全面勝利?
🔹一般性保護規定與母性保護
🔹集體勞動條件之決定與個別勞動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無效,那同條其他項次的效力為何?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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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 第108期
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評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30號行政判決/鄭津津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2期
女工夜間工作/鄭津津
#裁判時報 第102期
論限制女性夜間工作──評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30號行政判決/林更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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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66的網紅陳麗娜,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史哲尹立二人組發威 海音中心延宕三年,並被改成海洋百貨? 針對前文化局長尹立指控市府團隊無法讓海音中心在今年底完工一事,陳麗娜依據監察院糾正報告質詢指出,海音中心先被史哲不專業、動機不明的亂改設計而延宕第二標工程3年,政權交接前又被尹立變更計畫後兩度流標而延宕第三標工程,民進黨前後兩任文化局長動手...
勞基法第10條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嗨嗨大家,我們在前陣子撰寫了一篇有關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的文章,主要是因為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反了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因此該條文應自釋字第807號公布之日起失效☝🏻
如我們在文末提到的疑慮,由於大法官是直接宣告該條文第1項失效,因此當時有不少專家學者認為可能會出現「懷孕與哺乳期間女性員工不受保護的空窗期」,雖然當時勞動部受訪時就已有提出他們的立場與看法,但畢竟仍然沒有很明確的解釋的話,實在有點難讓勞資雙方有遵循的依據😅好在勞動部在9月13日提出了正式的解釋令,再次強調了禁止懷孕或哺乳期間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的原則,主要是分成以下三個層次說明:
❶釋字第807號雖然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憲而失效,但並未宣告同條第3項規定:「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也失效,既然本項規定仍然有效,那麼雇主就不可以強制這些有特殊理由的女性員工在晚上10點至隔天凌晨6點的夜間工作,否則就會違反勞基法第49條第3項規定。
💡要特別注意的是,此項是整部勞基法中少數有刑事責任的條款,老闆或人資們應特別注意。
❷在大法官解釋中,有特別提到「系爭規定(指勞基法第49條第1項)之目的概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因此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等,固均屬重要公共利益。⋯⋯」等,看起來應是大法官也肯認母性保護措施具有必要的公益性,因此勞動部也基於此理由,再次重申勞基法第49條第5項限制懷孕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的規範仍然有效。
❸基於上述理由,雇主仍然應注意不能讓有健康因素、其他正當理由、懷孕期間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否則被查證屬實的話,仍然會因此而被處分。
總之,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被宣告違憲後,程序上的爭議(女工夜間工作是否需要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反而比較是受到更多討論的重點,但對雇主來說,有關母性保護措施的一些規範大致上仍然沒有變動,希望需要在夜間輪班出勤的勞資雙方們可特別留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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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0條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夜間工作不分性別都應受到保護
#釋字807號後續修法很重要
#應兼顧性別平等及勞動權益
今天很高興有這個機會,和洪申翰 Sun-Han、林宜瑾、台灣勞工陣線協會、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全國產業總工會、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台北市產業總工會一起主辦「釋字第807號對夜間工作及工會同意權後續影響與對策」公聽會,和數位專家學者、民間團體、行政部門一同討論。
被大法官宣告失效的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出發點是為了保護女性及母性健康,但因為採取「消極保護」的設計,反倒 #限制了女性於夜間工作的權利,也強化了加諸在女性身上的刻板印象,可能造成 #就業歧視。
上個月司法院公布釋字第807號解釋,當時我便發文(詳見:https://reurl.cc/pxyx3a )表示,認同這號解釋所傳遞的性別平等意旨:教養子女、家庭照顧,是 #所有家庭成員應共同分擔的責任;以及,為了維護身體健康而盡量 #避免夜間工作,更是 #不分性別全體勞工的需求。
讓人遺憾與憂慮的是,釋字807在宣告條文立即失效後,反而讓原先課與雇主對夜間工作提供保障措施的責任,也一併失效。此外,還有勞工集體協商權恐被弱化的問題。
國際勞工組織的夜間工作公約、勞動部的數個法規及指引都顯示,長期夜間工作對勞工的健康有不良影響,#不分性別。
因此,大法官釋字的後續效應,不應該是所有勞工雖不會被禁止夜間工作,但也失去相對應的保障。而是所有於夜間工作的勞工,不分性別都能受到保障。
#個別勞工難以和雇主對等協商
#強化工會集體協商權
第49條第1項的失效,也剝奪了工會或勞資會議,在夜間工作條件上的集體協商權。
釋字第807號解釋認為,原條文內關於工會或勞資會議對於夜間工作有同意/不同意權的規定,有以集體意願取代個人意願的疑慮。
但是實際上,已經有多個團體、專家,包括今天多位與會者都指出,個別勞工在法律上的拒絕權,從來沒有被取代。就算工會同意夜間工作,勞工仍可拒絕。
真正的問題在於,即便理論上如此,但面對資方提出夜間工作的要求,勞工常常很難真的拒絕,所以才更需要 #工會 的保護,不管是協商保障安全健康的措施,或是集體拒絕夜間工作。
後續修法,必須強化 #集體協商的力量,才能真正保護勞工。
至於在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還必須處理,最終如何透過法制上的設計及強化,實質保障個別勞工行使「拒絕權」。
#懷孕或哺乳期間勞工應特別保障
勞動部官員今天公聽會現場再三聲明,雖然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失效,可是第5項禁止懷孕、哺乳期間女性於夜間工作的條文,效力仍在。
但為完善夜間工作的整體機制及配套規劃,後續修法仍須確保對懷孕、哺乳期間勞工的保護。如何操作及落實,還需要更多討論。
#勞動部應盡速盤點相關法規
#提出修法草案
#快速填補夜間工作勞權真空
感謝今天一同與會討論其他學者與團體:邱駿彥教授、洪惠芬教授、胡博硯教授、邱羽凡副教授、張鑫隆副教授、婦女新知基金會。
民間都這麼努力了,我期望勞動部能盡快提出修法計畫,補上夜間工作保障的空窗,做勞工的後盾。
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的意旨,應該是讓不分性別勞工平等地被保障,而不是不分男女平等地被剝削!要使台灣勞動法規真正實踐平等權的精神,我們還需繼續努力。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勞基法第10條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史哲尹立二人組發威
海音中心延宕三年,並被改成海洋百貨?
針對前文化局長尹立指控市府團隊無法讓海音中心在今年底完工一事,陳麗娜依據監察院糾正報告質詢指出,海音中心先被史哲不專業、動機不明的亂改設計而延宕第二標工程3年,政權交接前又被尹立變更計畫後兩度流標而延宕第三標工程,民進黨前後兩任文化局長動手腳,卻想讓韓國瑜揹黑鍋,實在很誇張。
陳麗娜指出,尹立一再以「Wecare高雄」之名,行「Wehate高雄」之事,這次意圖黑韓卻黑到了自己,打到自己人的嘴。海音中心在史哲、尹立二人組時期亂改設計,導致工程無法如陳菊所說的在2015年完工,延宕三年不說,並被負責設計團隊西班牙Manuel公司譏諷建議將名稱改為「高雄海洋百貨」以符實際。陳麗娜要求文化局查明海音中心一再變更設計有無因人設事、有無不為外人知的內情?
陳麗娜提出海洋流音中心完整時間序表示,「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計畫於2009年10月1日由馬英九政府核定,全額補助54.5億。2011年3月設計案決標,當時陳菊意氣風發說三年半就完成,也就是計畫在2015年完工。
2012年11月19日,新工處同意設計團隊規劃並著手發包事宜。然而核定設計圖十個月後,文化局長史哲卻要求更改大海豚館單層使用面積。由於態度十分堅持,新工處為了怕影響輕軌工程進行,只好把工程由一標拆為兩標,把不受面積調整影響的小型表演廳建築群等規為第1標工程發包,其他列第二標應史哲要求重新設計後再發包。
然而史哲除堅持把大海豚館單層面積改為550平方公尺以上,還提出展示空間樓層淨高不得少於5公尺、商業空間及展示區須集中為同一室內空間、增加讓餐廳業者使用的瓦斯明火燃氣設備等。史哲這些和原計畫無關的要求讓專業設計團隊代表之西班牙Manuel公司多次向市府抗議,並譏諷建議將名稱改為「高雄海洋百貨」這才符合海音中心的實際狀況。
陳麗娜認為,史哲的「別有用心」不但讓海洋流行音樂中心定位走調,更使設計進度屢遭中斷,到了2015年5月才把第2標發包出去,這時已足足延宕了三年,早就過了陳菊說的完工時間。監察院報告為此痛斥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於基本設計核定後,一再提出逾越基本設計之要求,致計畫進度延宕,且有遭致鉅額求償及影響政府國際形象之虞。」
花了大錢、開國際標找來西班牙設計團隊,史哲卻不信任專業團隊的設計,一下改面積,一下增加供餐廳業者使用的明火設備,這是為什麼?是有誰給他什麼壓力嗎?為何寧願把這個重大建設拖三年,耗費國家重大成本、甚至冒著被設計團隊求償的風險,也要堅持修改?
陳麗娜進一步指出,尹立在2016年11月1日接文化局長後,再次辦理計畫變更,並在去年8月7日才通過行政院核定修正計畫、增加經費15億。接著尹立就進行這項海音中心第3標進行招標作業,這標若在去年10月發包,今年12月可竣工。然而去年政權交接前10、11月2次都流標。直到韓團隊接手後,經標案檢討後才在今年2月決標,契約工期到109年8月底。
陳麗娜認為,尹立去年交接前辭去文化局長,對這些事不可能不知道。但他卻像得了失憶症一般,完全忘了自己延宕工程的責任,卻跳出來反咬韓國瑜,這是十分拙劣的黑韓行徑。
陳麗娜也對街頭藝人展演辦法提出質疑。街頭藝人在高雄考證、取得標章以後,兩年就要重考一次,但是台中也是2年換證一次,換證時只要填具換證申請表,就能免費換證。而台南市今年首開全國先例,將街頭藝人從「審議制」改為「登記制」,且領證後可以永久使用。文化局長表示該局已將辦法修定為5年才需要換一次。
陳麗娜也為運發局三十幾位在運動場館收費、管理的約聘雇人員抱不平。從以前體育處時間到現在,二十幾年這些約聘雇都是簽九個月的短期人員,他們工作九個月後休息三個人,然後在重簽。這樣已違反勞基法第八條規定,希望運發局能檢討改進。
勞基法第10條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關於1月16日總統與立委合併選舉,目前仍有諸多爭議,中選會自2004年就開始討論併選問題,但都過了快十年,至今仍未針對問題改善!包括週六有超過半數勞工沒有放假;10幾所大學期末考與選舉日撞期,嚴重影響勞工與學生的投票權益!對此,我強烈要求勞動部,必須在投票日落實勞檢,讓周六上班的勞工安心投票。
根據勞基法第37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選舉日也包括在該條規定之中,因此,李俊俋委員強烈要求勞動部必須針對1/16日發起勞動檢查,針對不給勞工放假投票的雇主予以開罰,以保障勞工的投票權益。
李俊俋委員最後指出,針對中選會關於公辦錄影報告拖了三個月,至今仍未有結果,中選會應盡速提出相關專案報告,研議促成公辦錄影,加強選舉的透明度與公正性,積極保障人民的選舉權益。
勞基法第10條 在 鄭麗君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大學教師月薪18K 鄭麗君:教育部麻木不仁 應限期終結高教血汗工廠
立法委員鄭麗君今(2)日就高教現場非典化勞動現況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鄭麗君表示在勞動意識高漲的台灣社會,大專院校教師的勞動權益卻長期被忽視,教職員就像背負著沉重的十字架,在血汗工廠日復一日工作著,對教育品質無疑是一種惡行循環。鄭麗君認為高教勞動條件惡劣除了侵害教職員權益之外,也直接影響學生的受教品質與權益,教育部對於教師勞動權益已經到了麻木不仁的地步。要求蔣偉寧剋期完成高教現場非典化勞動現況調查報告,並依法保障高教教職員勞動權益,終結高等教育的血汗工廠。
鄭麗君表示根據教育部統計,2001年各大學專任教師有41,822人,兼任教師僅有27,111人,到了去年,專任教師有49,929人,十年來僅微幅成長,但兼任教師卻大增至44,215人,增加63%。在快速增多的兼任教師中,出現了所謂「專職兼任教師」的荒謬現象。這種專門在好幾個學校逐鐘點而居的游牧教師,儘管和專任教師同樣上滿每週10學分,1週上課10小時,備課加改考卷、作業30小時,以及4小時討論,加起來一周工作44小時,平均月薪卻大約僅有基本工資的水準,若以每小時630元10學分來算,月薪僅1萬8900元,加上寒暑假不上課就沒薪水的情況,真正是隱藏在學術神聖帷幕背後的血汗工廠。不止於此,這些兼任教師擔負繁重的教學工作還不能獨立申請研究案,根本無從增進學術能力以及教學品質,直接影響學生的受教品質與權益保障。
鄭麗君更接獲勞團申訴,表示有高教職員,被學校以新年度經費不足,要求減薪否則不續聘。然而,行政職員工作大多是勞基法所謂的繼續性工作,依據勞基法第9條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學校採一年一聘逐年檢討締約條件的作法顯然是違法的行為。鄭麗君要求蔣偉寧必須調查這個違法的現象。
鄭麗君譴責教育部行政怠惰,以學術自主為藉口,對於高教現場這些侵害教職員勞動權益的現象視而不見,毫無作為。實則教育部並不是沒有政策工具可以使用,大學法第5條以及私校法第55條都賦予教育部透過獎補助款及招生名額的控制,來監督大專院校。鄭麗君要求蔣偉寧拿出魄力,限期完成高教現場非典化勞動現況調查報告以掌握實際情形,並據以確實解決高教教職員勞動權益所受的侵害,終結高等教育的血汗工廠。
勞基法第10條 在 擬將小明於公傷病假期間調離現職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二、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