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爆善款
昨天監察院針對氣爆案對高市府提出糾正案,我詢問社會局有關氣爆善款使用問題。社會局代理局長表示,任何人都可以在社會局官網上查詢每一筆善款的支出,每一筆支出都會經過善款委員會審議各單位提出的計畫,經同意後才能使用善款。監委糾正案所提到的台灣區珠寶工業公會所捐贈的3204萬元,是有20筆捐贈的支票,並開具72張收據,所有相關資料都有保存,如監院有需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都可以配合提供副本備查。我也向社會局要求,會後要提供相關捐贈支票及收據的資料,說明這個案子。
#爭取公托設置
好的市政應該是延續的,5/28我參加鹽埕區社區公托揭牌活動,這個政策也是在韓市長任內完成的。我持續追蹤旗津區社區公托設置進度。社會局代理局長答覆,旗津區原本預計設置在旗津國中,因耐震係數不足,計畫變更至復興里活動中心,期待工程在10月可以竣工,並在年底前啟用。
#人民團體設立
一般人民團體成立流程,事由發起人送申請書、章程、草案、名冊向社會局申請許可,針對打狗讚文化協會是否有走完程序,社會局代理局長表示,依據相關法規,如果完成召開成立大會、選理監事,並送會議紀錄審查通過,立案日期會是召開成立當天。如果尚未完成審查立案的團體,就可以向市府借用場地,我認為此例不可開,日後要注意類似情形。
#醫護勞權
服務處有接到某公立醫院醫護人員陳情,因為防疫裝備不足,擔心會有染疫的風險。當公職護理師向民代陳情,醫院則改徵契約護理師支援。當契約護理師因為風險高,拒任調高風險單位。勞工局代理局長表示,醫院應該要提供足夠的安全防護措施,如果碰到類似的情形,建議護理師可以跟衛生局及社會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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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台灣移工聯盟(MENT)會後新聞稿】
『2019移工大遊行🚶♂🚶♀🚶♂🚶♀
「廢除私人仲介制度 要政府對政府直接聘僱(G to G)」
🔥《移工的仲介故事書》送兩黨 盼選前提政見🔥
12月8日當天,遊行隊伍從國民黨出發、行經民進黨,最後抵達勞動部。國、民兩黨是派出候選人角逐明年總統大位,且最有望當選的兩個政黨,也都很可能在明年的立委選舉中,搶下多數的席次,所以我們當天將《移工的仲介故事書》送給這兩個政黨。
#國民黨 由本次不分區勞工代表王裕文接下書籍。他向台下的移工們表示,很清楚這次遊行的訴求,並且支持廢除仲介制度,也和現場的群眾一起呼遊行的口號:「廢仲介,要G to G」。但我們知道,國民黨過去從未正式對「廢仲介、要G to G」做出明確的表態,我們希望國民黨盡速提出具體的政見,證明王裕文代表的發言,不是只為了選舉逢場作戲!
#民進黨 則由發言人李明俐出面,提出了五點說明。其中「堅決反對買工費」、「現有直聘中心的功能不足」兩點,切合本次遊行的主張。但是針對更根本的「廢除仲介制度」訴求,李明俐的說法卻語帶保留,他說「廢除仲介制度」涉及移工母國的法規限制。很遺憾的,這一點和勞動部當天發布的保守回應相去不遠。』
---
『🔥勞動部毫無新意、毫無誠意🔥
#勞動部 在當天傍晚發布五點聲明:第一,目前引進移工的管道多元,已有直聘;第二,鼓勵直聘,但受限於來源國限制;第三,已鬆綁「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的相關規定;第四,目前已有法規可懲處違法超收事宜;第五,引進方式宜回歸「市場機制」。
對此,我們認為勞動部不只 #毫無新意,也 #毫無誠意!本聯盟回應如下:
1⃣
第一,目前有直聘制度,但成效極為不彰,今年八月監察院方針為直聘中心效能不彰提出報告,要求勞動部檢討。直聘制度十年來,比例最高的年度僅11.9%,且去年降至1.13%,而直聘率如此低落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私人仲介制度的存在。私人仲介讓雇主可以以低成本引進移工,加上目前直聘流程的繁瑣,讓雇主沒有意願使用直聘,而如今勞動部竟敢稱「管道多元」,實際上卻是「以多元之名行卸責之實」!
2⃣
第二,台灣政府作為引進移工的一方,卻始終沒有展現要全面G to G的決心,卻在面對質疑的時候,將責任推給來源國的法規限制,完全本末倒置!勞動部也很喜歡拿「印尼政府要求首度來台的家庭看護工必須透過仲介公司」來舉例,但即便如此,為什麼不能先將其他業別的印尼移工引進改採G to G?此外,越南政府在今年10月2日與勞動部的會議上,表示支持G to G的方式,那麼為何不先讓越南移工的引進全面G to G?
3⃣
第三,勞動部「鬆綁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的相關規定,事實上只是逃避政府責任的另一種方式!我們不斷訴求的是,勞動部應該在移工引進、工作的過程中,提供充足的服務與保障,而不是不斷將這些應該做的服務「外包」給仲介公司或非營利機構。堂堂勞動部,對七十萬移工希望政府扛起保障移工責任的訴求,僅僅是「鬆綁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的相關規定」嗎?此外,再試問勞動部:「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的相關規定鬆綁至今,有多少「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成立了?又有多少「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能夠在目前劣幣驅良幣的仲介生態中存活?
4⃣
第四,三年來「買工費」氾濫,可是勞動部究竟有多少開罰的案例?難以收集證據、無法申訴與裁罰的案例比比皆是,這一點下至地方勞工局,上至中央勞動部都知道,這是私人仲介壟斷移工就業市場的結構性問題,完全不是有罰則便可以解決的事情!此外,仲介對移工的控制,不只是金錢上的剝削,還有資訊的壟斷,讓移工往往在不知情,甚至是威逼、震懾之中損失了權益。試問勞動部,這是「裁罰」能夠解決的嗎?三十年來,真的罰了的有多少件呢?
5⃣
針對第五點,我們在此嚴正要求勞動部,正視三十年來「市場機制」對移工帶來的壓迫,而非屢屢以「市場機制」的說法迴避責任!我們已經很清楚看到三十年來,已經有無數移工「市場機制」下被剝削、矇騙、犧牲。我們還要有多少移工在「市場機制」之下受害,勞動部才會明白「市場機制」從來都不是為了保障勞工而存在?』
#勞權
#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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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外勞看護‼️#1
這篇是我為什麼這麼赤裸裸的把自己的故事說出來的原因之一。我不懂法律,只能直白的把自己在「這個圈子裡」所遇到的不解和無奈陳述出來。
在醫院開刀、復健將近 20 年,從原本的看在眼裡,到最後自己深受其苦,20 年的經驗足夠可以變成專家了。以下不是百分之百的分析,但也有七八成;我一直以來相信人性本善,但看到這麼多外勞看護,大概只有百分之五是值得相信和珍惜的。
1. 越南看護,愛跑、個性強又兇,虐待案多,近幾年看護工越來越少。
2. 印尼看護,腦袋比較不靈光,但是肯學國語(不會用英語溝通的阿公阿嬤的上選),但印尼幫的後盾強大,一放出去,交流了一圈,很快就跑走,賺黑賺飽,自首,台灣人民幫她們付機票回國。五年後可以回來繼續賺。
3. 菲律賓看護,自視甚高,只講英文,看不起不會講英文的顧主(但她們的英文就算號稱大學畢業也是爛到只能一般生活對話)、非常會拿竅,講不得,理由一大堆,講不贏妳就拿台灣勞工局壓你。
不管哪一國人跑了,你得報警,然後等待四個月重新申請。(對,不是我叫她跑的,是她自己偷跑的,拋家棄子在台灣交了男朋友,但被懲罰的是我,四個月加上重新申請,一共七個月的時間沒人幫忙。怎麼辦?請自己想辦法。)若東西沒被偷,對方還有點良心;東西被偷了,在警察局做了筆錄,就可以回家了。什麼?人或東西可以找回來嗎?機會是微乎其微喔!這種 case 太多了!
跟仲介反應總總問題,仲介推給勞動部,勞動部推給勞工局,勞工局直接告訴你:那你想辦法修法啊!相信我,不管是部還局我都打電話去過。沒有一個是有擔當的。
依我的殘障等級是可以合法申請外勞看護的。外勞看護法律規定不能做家務。所以理論上除了照顧我之外的事,請她們做都是違法的。但是!!!若是外國人在台灣申請外勞,一樣的薪水保障,她們可以是保姆、可以是家管,應該也可以只去遛狗。依此推斷就是,「依法」台灣政府只希望我們躺在床上當個廢人,不希望看到我很努力的想振作,當個有點用的人?但卻不是每件事情都是能夠確實做到的(像是打掃、煮飯、曬衣服⋯⋯)
我們的「法律」非常禮遇這些仲介自己也不知道從哪裡來的外勞,勞工局會按時來訪查雇主對她們好不好、有沒有定時給付薪水,甚至給她們一張問券,讓她可以不被雇主聽到的狀況下回答:她們的作息、有沒有被虐待,有沒有受到委屈?
沒有一個單位會來問雇主,她們是否如預期?是否與她們所填寫的漂亮履歷表符合?仲介要如何把關他們在國外配合的仲介品質?
我們這些真正的弱勢,根本就是個屎,看盡臉色、忍受態度不佳,沒有衛生常識、做事不確實⋯⋯像我有意識,手還能動,我還能多少保護自己;但許多腦傷或是無法表達的阿公阿嬤,日子就慘了。不管是在復健中心或住院的時候,這些看護花枝招展,短裙短褲,頭髮又染又長(染頭髮礙不到誰,但若被照顧者是需要被移位的,那移動時就會整臉塞進她們的頭髮)、擺盡各種姿勢自拍,掛耳機聽音樂,沒事就消失不見,或呼朋引伴來到病房中大聲喧嘩。對被照顧者大小聲、動作粗魯,或直接推他們去面壁。萬一家屬來了,馬上又是按摩又是倒水,報告一天的行程:每個都忙到沒有自己的時間。
不適任就換掉啊!!
這問題每個家屬都非常想這麼做。但回到我們勞工局的說法:想辦法改變法律啊!換人還要讓她們有 3-4 個月的時間找下個被害人,她們沒找到,你也別想找。她們很幸運的馬上找到了,更名之後,你得再花上 3-4個月跑流程。而且下個會更好嗎?(基本上是不會)誰有3-8 個月的時間不工作照顧這些需要被照顧的人?有多少人必須透過家人的集資才能請一個外勞?
「台灣是天堂,我才不會去中東、香港、新加坡或是韓國⋯⋯」
她們說的一點都沒錯。台灣人民友善、客氣、害羞,對待她們如朋友,請一個外勞,有些連外勞家裡的人都受惠。但是台灣人民的友善、客氣、害羞,最終都是以受傷(心理或身體)為結果。
我們該去哪個局?哪個部申訴?我們要怎麼改變法律?這些人家裡都不會碰到這些問題嗎?是我們市井小民要求太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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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長)
之前在茶的魔手做了半個月就沒做,見識到許多飲料店的一面,詳情請看這篇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76084457.A.17D.html
(或搜尋文章編號43081)
有先賴傳訊息給老闆說請他要按照法定最低薪資給我,不然我會採取法律途徑
但是老闆未讀我,沒有任何回應,我也只拿到8715元
所以我就去申訴檢舉,這也是我第一次這樣做
這篇文章就是把我自身的一些經歷過程打上來跟大家分享
讓大家在網路上有可以參考的資料,文章滿長的,請大家慢慢看囉
先跟大家講結果,我最後是把該拿的錢全部都拿回來了
雖然數目不多,只有2365元
但是我只做半個月,就被凹了2365元
由此可以知道飲料店有多黑
然後店家也以違反勞基法第24條未給付加班費被裁處
並將被公告至勞工局網頁上
另外,如果真的要調解的話,一定要先作功課
對於勞基法的內容、和調解的一些過程什麼的
Google可以找到不錯的文章,也要打電話去勞工局詢問
總之重點是,「一定要做足功課!」
以下網址可參考
2013勞資爭議處理6大提醒、8大流程及重點
https://blog.xuite.net/fredniu/twblog/134200114
勞動檢查專欄 - 第一次申請勞動檢查就上手
https://laborvision.pixnet.net/blog/category/3197986
勞工局「有了調解、就不勞檢」,違法!
https://blog.roodo.com/youthlabor95/archives/9957503.html
----------------------------------
首先我是先上台南勞工局的網站,後來我發現無法透過網路線上檢舉
頂多只能透過市長信箱(OS:這有用嗎...)所以要檢舉有兩個管道
一、打電話給勞工局
二、親自到勞工局跑一趟
三、上網填寫申請書(X),但台北市勞工局網站可以
https://service2.lio.gov.taipei/LSIO_F/aspx/Suggestion/ComplainA-1.aspx
四、書信
因為打電話我不放心,所以我打算親自到勞工局跑一趟
台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滿遠的,騎車要40分鐘左右才能到
好不容易終於找到勞工局的辦公室(8F),就開始詢問
承辦人員就問說我想要做什麼,談過後才知道原來有分兩種
一、申訴
二、調解
申訴是針對公司整體性的,如果是要針對個人的部分,就要寫調解申請書
後來我打算兩個都用,所以就先申訴
承辦人員會問你公司的名稱、以及公司的地址和電話,以及你要申訴的內容為何
我不知道地址,剛好手機沒網路不能查,GG了
好險剛好遇到的承辦人員人還不錯,有幫我上網查到資料
(比較冷漠的人大可以不要理你,你沒準備好資料是你的問題)
記得如果要申訴的話
一定要有「公司名」、「公司地址」、「公司電話」、「申訴的事項」
這四個一定要有,否則承辦人員是不會受理的
(我個人滿納悶為何一定要公司的電話
因為我之後打電話去勞保局檢舉雇主未幫員工投保勞保時
只問我公司名、公司地址和檢舉事項
我問說不用電話嗎? 對方說
不需要,我們會直接到營業單位去做檢查
我心中OS:怎麼跟勞工局差那麼多...)
申訴完之後,承辦人員會讓你核對申訴單,大概是長這樣子
正面
背面
接下來就是要不要具名申訴的問題
我自己都已經跟老闆說會採取法律途徑,當然也就不怕具名
在這邊講一下具名、不具名的差異
具名申訴的話,勞工局承辦人員會知道是你申訴的
不具名申訴的話,勞工局承辦人員就不會知道是誰申訴的
原則上勞工局如果去公司進行勞檢的話
公司是不能透過勞工局的管道知道是誰檢舉的
特別重要的一點是:不具名申訴,依行政程序法,機關「得」不處理
在檢舉申請的最後面有一段文字,要請大家留意一下
本局依職權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申訴(陳情)案件,不受申訴(陳情)人拘束。
但若申訴(陳情)人訴求屬個人權益事項(僅屬當事人(申訴人)與資方的關係事
項)部分,如本局實施勞動檢查向雇主(資方)調閱、複製等申訴(陳情)人之相
關資料,本局不會向雇主(資方)透露申訴來源及內容,惟雇主尚有可能臆測為申
訴(陳情)人向本局申訴,故您是否同意本局針對申訴(陳情)人的個人權益事項
之相關資料實施勞動檢查:□是,且同意無須保密。□否,請保密。
如果選擇否請保密的話,勞工局去公司進行勞檢時
公司是不能透過勞工局的管道知道是誰檢舉的
也不能特別針對你的部分進行勞檢
如果選擇是且同意無須保密,那麼勞工局去公司勞檢時
就可以直接針對你的部分進行勞檢(例如我要看XXX的班表、打卡紀錄等等)
那麼公司也自然就會猜到是誰去檢舉了
具名檢舉的話,要留姓名與電話,地址可留可不留
留地址的話,勞工局會把勞檢結果寄信給你
不留地址的話,就是打電話跟你講勞檢結果
弄完申訴的東西,針對個人權益的部分我就去寫了調解申請書
寫完交件當下,承辦人員立刻跟我說什麼時間來調解
關於調解的東西,給大家一個網頁參考
寫得滿詳細的,在此我就不多贅述了
https://blog.xuite.net/fredniu/twblog/134200114
這個網站滿多資料可以參考的,建議大家多看多研究
調解申請書大概長下面這樣子,要寫的時承辦人員會給你範本參考
正面
背面
弄完之後我就回家囉
(依網路查詢的資料,最好要寄存證信函
但當時承辦人員沒有告知我
我那時也還不知道,就沒有寄)
總之這部分滿重要的,要記得喔
----------------------------------
接下來就是重點了
裡面有提到一些觀念很重要
所以要請大家稍微認真看一下了
先給大家看我跟店長的某段賴對話
店長提到,申訴有用嗎?
其實申訴大部分是有用的,大部分的老闆還是很怕勞工局的
(除了少數老闆跟勞工局的人有特別關係
或者是公司賺很多,沒在怕那種重罰2萬的)
調解通知書通常會在同一天寄到雙方的聯絡地址
當天老闆就馬上打電話給我
(本來連理都不理的,一收到信就主動找我了)
講的內容大概就是他會把金額補齊,希望我能撤銷調解
如果是你,你要不要撤?(這邊很重要)
其實要知道,這種老闆的心態就是想花錢了事
反正懂勞基法敢爭取的員工「也沒幾個」,就算遇到了
還在職的,那就把該補的補一補,再以不適任為由資遣掉
離職的,把錢補完就好,反正還有其他的員工可以凹
而且「大部分」申請調解的員工
只要給錢,就願意私下和解、願意撤銷調解
反正就是不要讓勞工局介入
因為只要走到調解,店家就會留下紀錄
(原則上)以後勞工局也會比較常去店家進行勞檢
如果這樣的話,老闆會「很麻煩」
如果你要撤,你該拿的錢就能拿回來
但是,店內的勞動條件不會因此而改善
所以我選擇不撤,因為我不只要拿回該拿的
我真正的目的,是希望老闆「改善勞動條件」
能夠合乎勞基法,以保障勞工再基本不過的權益
所以這就是為什麼一定要去走申訴、走調解
除了自身把錢拿回來之外
最重要的是要求老闆改善為合法的勞動條件
否則老闆普遍壓榨勞工的情況,就會很難改善
老闆一直希望我撤,所以我跟老闆談判聊了很久
除了把該補我的錢補齊之外
還要在員工的賴群組公布改善勞動條件的訊息
並且補齊其他員工前一個月該給予的薪資
我會去店裡找其他員工作做詢問的動作
如果真的是這樣,那我就可以考慮撤掉
(至少要讓我看到誠意,而不是老闆口頭答應而已)
其實我跟老闆談判之前,有先找過店長
店長跟我透露,老闆是絕對不可能改善勞動條件的
如果跟我講到最後我還是很堅持
那就會口頭答應我,也會在賴上公布訊息讓我檢查
但那就是為了要騙我而已
結果談判完,雖然有補給我錢
但老闆答應我的事情沒做到
我真正目的沒有達成,所以我就沒撤掉了
----------------------------------
接著就是調解了,調解完之後會有三張調解紀錄
一張勞方存留,一張資方存留,一張調解機關存留
調解紀錄大概是長這樣
正面
背面
調解的部分就到這邊結束了
----------------------------------
接著是檢舉申訴的部分
以個人經驗,最好是要打電話去勞工局查詢申訴的處理進度
最後終於在11月底,收到勞工局寄來的信,內容如下
最後以該單位因違反勞基法第24條規定(未給付應給付的加班費)來進行裁處程序
當然該單位會被公告在勞工局的網頁
(應該會在105年12月份來公佈)
-----------------------------------
礙於篇幅實在很長
所以我只描述自己覺得比較重要的部分
後面調解的地方就簡單帶過
因為網路上有其他更詳細的資訊
最最後,是個人的一些想法
勞基法是保障勞工基本權益而設置的
是為了避免雇主因惡意而對勞工造成損害
而有公開的法律條文以作為共同依循的標準
然而觀現行的勞基法,仍有許多地方不完備
也有些許法條規範與實際勞動環境脫節
所以我並不很鼓勵只要雇主有違反勞基法就去檢舉
還是要視情況而定
重點是雇主有沒有真心為員工設想?
雇主有沒有好好照顧員工?
還是只為賺錢而對員工很不好?
並不是只要完全遵守勞基法就一定是好老闆
也不是沒完全遵守勞基法的就一定是慣老闆
(雖然很大部分會是這樣啦,但難免會有例外)
看過的老闆多了,就會知道很多事情是不一定了
法律是用來對付慣老闆的
至於會為員工著想的好老闆
不建議用法律,而是要用情義對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3.59.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80531180.A.5F2.html
※ 編輯: stawd5936 (220.143.59.9), 12/01/2016 02:43:03
不過如果有人想轉到別版的話歡迎喔
他可處理,也可不處理,那你覺得他會處理嗎?
有那種勞檢中心處理的結果,勞工局不承認的
而是要懂得保護本來就是你自己該有的
不然太多人覺得員工被老闆壓榨本來就是應該的、理所當然
這實在很恐怖......
※ 編輯: stawd5936 (220.143.59.9), 12/02/2016 15:20:37
※ 編輯: stawd5936 (220.143.59.9), 12/02/2016 15: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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