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名,備取2名(候補期間自公告之翌日起3個月)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8/02~110/11/30
資格條件:
1. 需具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證書者。
2. 經公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近3個月內),身心健康,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3. 具電腦操作、文書軟體運用之能力。認真負責,服從性高,可配合業務於夜間或假日值勤。
4. 具備汽車或機車駕照。
5.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1點迴避進用之情事。
自僱用日起試用60天,試用期滿合格,始正式僱用。試用或正式僱用期間,如須終止契約,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工作項目:
於本署檢察官、觀護人室督導下,依相關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1. 針對特殊受保護管束人(毒品、酒駕、家暴、性侵害、精神病、自殺傾向、情緒適應障礙等)進行個別評估與治療、視本署需求開辦不同類型團體(如:家暴、性侵、藥/酒癮、成長團體…)。
2. 辦理本署心理師相關行政業務。
3. 其他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高雄地檢署(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及第二辦公室(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49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1.意者請填妥報名表、切結書、自傳(請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網站/電子公布欄/人事公告中下載列印),並備妥最高學歷證書、經歷證明(無則免)、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體檢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影本(所附證件影本均應具結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黏封妥適後郵寄至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龔觀護人收(地址:高雄市前金區市中一路171號)。
2.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取消甄選資格,所檢附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造、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3.資格條件符合人員,本署將另以電話通知面試。甄選結果除正取1名外,另視成績備取2名。遇本職缺出缺時,按備取名次依序通知錄用,備取期限自公告之翌日起3個月。
4.觀護心理處遇師每月薪資為新臺幣46,887元,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部份保費;並享勞健保及勞動基準法規定特別休假,另固定週休二日(除辦理活動或業務要求),國定假日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休假日為準。
5.報名資料恕不退件,如有報名方面問題,請於上班時間洽聯絡電話:07-2152565轉3842龔觀護人。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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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名,備取2名(候補期間自公告之翌日起3個月)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6/15~110/07/31
資格條件:
1. 需具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證書者。
2. 經公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近3個月內),身心健康,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3. 具電腦操作、文書軟體運用之能力。認真負責,服從性高,可配合業務於夜間或假日值勤。
4. 具備汽車或機車駕照。
5.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1點迴避進用之情事。
自僱用日起試用60天,試用期滿合格,始正式僱用。試用或正式僱用期間,如須終止契約,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工作項目:
於本署檢察官、觀護人室督導下,依相關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1. 針對特殊受保護管束人(毒品、酒駕、家暴、性侵害、精神病、自殺傾向、情緒適應障礙等)進行個別評估與治療、視本署需求開辦不同類型團體(如:家暴、性侵、藥/酒癮、成長團體…)。
2. 辦理本署心理師相關行政業務。
3. 其他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高雄地檢署(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及第二辦公室(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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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
1.意者請填妥報名表、切結書、自傳(請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網站/電子公布欄/人事公告中下載列印),並備妥最高學歷證書、經歷證明(無則免)、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體檢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影本(所附證件影本均應具結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黏封妥適後郵寄至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龔觀護人收(地址:高雄市前金區市中一路171號)。
2.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取消甄選資格,所檢附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造、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3.資格條件符合人員,本署將另以電話通知面試。甄選結果除正取1名外,另視成績備取2名。遇本職缺出缺時,按備取名次依序通知錄用,備取期限自公告之翌日起3個月。
4.觀護心理處遇師每月薪資為新臺幣46,887元,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部份保費;並享勞健保及勞動基準法規定特別休假,另固定週休二日(除辦理活動或業務要求),國定假日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休假日為準。
5.報名資料恕不退件,如有報名方面問題,請於上班時間洽聯絡電話:07-2152565轉3842龔觀護人。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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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嗨大家,我們的特別企劃來了,上次與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相談甚歡,久久不能自己 (嗯?),於是決定一起來寫合作貼文啦~這系列貼文會有八篇,主題都是職場上你一定會遇到的 大小問題與各種情況,如果有興趣的讀者,別忘了看完我們這篇的貼文後,也去法律百科那邊看看 更多有趣實用的內容吧!
今天第一篇想要先跟大家聊聊,許多企業在招募新人時,會要求求職者提供一些資料,以查核履歷是否屬實或辦理勞健保投保等聘僱程序,但現在大部分⺠眾對於自身的個資較為敏感,況且在勞資雙方正式開始合作前,新進員工也不見得能完全信任資方會妥善保管且運用,那麼有些資料到底應不應該、可不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呢?趕快往下滑看看吧~
❶身分證/駕照/印章
這個老問題我們就簡單說明了,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在招募或僱用員工時, 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求職者或員工的國⺠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然 而,雇主如果是為了查核求職者的身份或在任職後辦理勞健保加保事宜,這時候的確就需要真實姓 名、身份證字號以及出生年月日等資訊,也有可能因為面試官覺得求職者看起來太年輕,為了避免 聘僱到未滿18歲的員工而要另外要求提供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而要求求職者提供前述的相關證件。
如果有上述情況時,建議請求職者僅需在面試時出示正本讓公司查對即可,另外也可以在影印副本 後,在上面加註「僅供OO公司作為查核身份使用」,讓求職者較為安心。
❷前一份工作的薪資單/勞保投保明細
這個在實務上也蠻常遇到的,雖然有些公司會主張是需要確認求職者過去的狀況來敘薪,不過依就 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規定,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 聯。因此,求職者其實可要求公司具體地說明要這些資料的正當性為何,否則是可以選擇不提供的。
❸存摺/提款卡/信用卡
通常公司會要求新進員工提供薪轉戶的帳號或是存摺「影本」,但若是要求提供存摺正本、提款卡 或是信用卡等等資料......到底想幹嘛啦!求職者拒絕提供也是正常的,畢竟過去實在有太多因為提供 這些資料後而成為人頭帳戶或詐騙集團共犯的案例,即使要新進員工提供存摺影本,也建議要額外 註記「僅供OO公司薪資轉帳使用」會比較好唷!
❹體檢報告/特殊體格檢查報告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除了要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如果是特殊的作業類 別,還得另外依照法定的檢查項目實施特殊體格檢查。因此,既然為新進員工體檢是法令所課予雇 主的義務,如果不向員工要求提供體檢報告,雇主反而就可能因此違反規定,所以建議新進員工到 職時還是配合辦理以避免爭議。
以上幾個項目就是企業招募新人常要求面試者提供的資料,站在企業的角度來說,對員工背景的查核固然重要,但還是得留意法規以免受罰。
看完我們的內容後,別忘了也到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看看「職場過招,我想進入幸福企業」https://reurl.cc/yEnq6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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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條,上開規定係課予雇主責任,而勞工有接受之義務,若事業單位基於福利措施或健康管理等考量,優於前開法令規定之頻率及項目辦理健康檢查,除應透過勞資協商並經勞工同意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