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委員會一通電話下令台銀不讓國民黨提領勞工退休準備金
#政府濫權不法扣留國民黨黨工退休金
#反對黨抗爭無能無力又無方。
國民黨最近裁員499名黨工,要支付勞工退休金時,被不當黨產委員會一通電話即下令台灣銀行,不准國民黨提領勞工退休準備金戶頭內的錢,國民黨要求台銀出示不當黨產委員會公文,質疑在沒有公文情況下,台銀竟可依一通承辦人的電話就凍結國民黨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因此向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檢舉,勞動局發函給台銀,指其已違反勞基規定。
根據勞基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工退休準金帳戶依法不得扣押,不得讓與,不得抵銷,不得供擔保。目的是確保勞工退休給付的安全。即便是雇主欠債,債權人亦不可以從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拿錢,這錢是專屬勞工所有,即便是法院都不得扣押。
李來希批評,不當黨產委員會是「太上組織」,集行政司法執行權於一身,推定國民黨所有資產是不法所得,就全部扣押,連勞工退休金都不放過,使得被資遣的國民黨黨工領不到錢。台銀是公股銀行,屈從黨產委員會的指示,更正確說是怕黨產會背後的政治勢力,黨產會依恃著金管會,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正是黨產會前任主委,這層關係使得台銀在沒有公文情況下得依電話指示做事,這個政權真是違法濫權到無以復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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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不分在職與退休,唇齒相依、同舟一命.
退休金制度不當改革,受傷害最大的其實是在職軍公教,如今43萬名退休人員要進行退休金訴訟釋憲,是因為改革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溯及既往的剝奪退休人員的權益。
李來希強調,在職人員依新修改的法律,未來退休所得是在職所得的不到百分之五十,改得那麼不堪,要不要抗爭?「今天的退休人員,就是過去的在職員工;今日的在職員工,就是未來的退休人員」,因此在職人員以自己的能力和智慧支持退休人員進行抗爭及爭訟,也是為自己的未來在爭權益。
訴訟費用的多寡、收與不收,最近在公教人員中也議論得沸沸揚揚,尤其是中小學教師特別惶惶不安,因此都到處找浮木。
李來希表示,這個政權已濫權到這個地步,大法官會議組成一片綠油油,幾乎已成了執政黨的看門狗,法院幾乎已成了民進黨開的,如果將來退休金訴訟一件件敗訴,大法官會議解釋出來萬一也敗了,這些收錢團體的負責人良心能安嗎?到時候要不要還給參加訴訟的會員們?如果真的要幫忙,就不該強加設限,設定繳費門檻,要先繳費成為會員者,才得以加入集體訴訟。
好多存有疑慮的退休人員都來詢問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是否也有協助訴訟,李來希重申,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從過去到現在到未來的行政爭訟,都不會收取任何一毛錢,全部費用由各界捐款及協會來支應,「我們不能收錢,做我們該做的事,盡能力所及來幫忙」,將來除了訴訟及釋憲外,政治問題最終究還是要政治解決。
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企業併購下,宏達電員工權利何去何從?>
宏達電今天宣布與Google(谷歌)簽署合作協議,Google以11億美元(約折合新台幣330億元)買下參與打造Pixel的團隊及手機專利授權,將有2000名工程師轉職。
本來是日薄西山的宏達電員工,名片拿出去有點沒面子,
突然變成google員工,感覺是絕地逢生啊!
不過虛榮歸虛榮,錢才是最實際的,
企業併購過程中,宏達電員工的權利要怎麼保障呢?
其實勞動基準法跟企業併購法對這個部分有規定:
1.拒絕被留用(不想為google工作)或新公司不留用的員工,
公司要資遣,給予資遣費
2.願意被留用的員工,
(1)舊有的年資,新公司(google)要承認,
(2)宏達電之前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
要移轉到新公司(google)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
這個部分,宏達電跟google談併購時,
一定會處理到這一塊的,
重點是確保
留下來的舊員工的勞動條件(薪資福利等),年資跟退休準備金等權益
不會因為併購而受影響~
當然宏達電跟google可能用另外一個方式,
就是宏達電直接資遣全部員工,給予資遣費,結清年資,
google再來考慮要用那些員工,
那就是重新談勞動條件,薪資福利重新談,
員工在google的年資,就是從零開始囉!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20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
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
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企業併購法第15條第2項:
公司進行收購財產或分割而移轉全部或一部營業者,
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於支付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勞工之退休金後,
得支付資遣費;所餘款項,
應按隨同該營業或財產一併移轉
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工作年資勞工之比例,
移轉至受讓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
同法第16條: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
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
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內,
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
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同意留用。
留用勞工於併購前在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資,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予以承認。
同法第17條:
公司進行併購,未經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
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
並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前項所定不同意留用,包括經同意留用後,
於併購基準日前因個人因素不願留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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