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幼兒園不得要求幼師放無薪假 】
⚠目前為防疫三級警戒,幼兒園停止到班上課,有部分業者卻趁機要求老師減薪或扣假!
近日韋達接獲多起幼教老師陳情,指園方以停課無學生為理由,強迫老師以無薪假、特休、事假等,停止到校或居家上班。
事實上根據教育部與地方政府收費標準相關辦法規定,幼兒園雖停課,但僅按比例退還停課期間的午餐費及點心費,至於支應教職員之學費、雜費「#並未退費」,若業者強迫幼師減薪或扣假,形同從幼師、家長兩邊兩手賺,對此 王婉諭 委員、 立法委員 陳椒華 ,已要求教育部國教署發函給各地方政府,要求地方政府通函給各幼兒園,園方 #仍應支應園內教職員工的薪資,#不得要求其請無薪假。
勞動部也公告,幼兒園所應退還家長之費用,僅有請假期間之餐費及交通費等代辦費,並未包括學費及雜費等,屬於支應人事費用之項目,對於園方之經營與維持影響層面有限,雇主不得藉故要求教職員排定其他不論是否給薪之假別。
👉另外,如果園方要與幼師協商減班休息、暫時縮短工時,也必須透過雙方協商,並簽訂書面協議後向勞工處通報,完成勞資協議手續。因此,園方也不能片面按比例扣減幼師薪水,提醒各位幼師,若有被要求簽署不明的文件,或是自願無薪假的切結書切勿填寫,並表明願意上班的意願。
韋達也要求教育處配合勞工處,維護幼教老師權益主動稽查,教育部、勞動部公告之內容附在留言處,如幼兒園業者不清楚規定,敬請參閱公文並洽詢各地教育主管機關,如業者堅持違法要求幼師減薪或扣假,敬請將幼兒園名稱以及違法情事 #私訊臉書、或填寫表單。
👉陳情表單 https://reurl.cc/5rgo5M
勞資切結書 在 羅廷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捍衛幼兒園托嬰中心老師勞權‼️‼️
日前全國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開始全面停課,目的希望在近日疫情升溫的情況下避免群聚。在實施停課的此時,知名的臉書粉絲專頁「靠北惡質幼兒園」點出一個問題。當這些幼兒園、托嬰中心開始全面停課,許多老師亦收到業者要求排特休假,甚至是無薪假。
小羅也接獲多位老師匿名來電,甚至也有家長打來幫老師陳情,希望我能站出來為大家發聲,捍衛老師的勞動權。許多代為陳情家長也說,詢問過停課退費標準訂定,只有退部分餐費、交通費等等,幼兒園是在有收入情況下,不應該犧牲這些老師的權益。家長一方面擔心孩子的就學環境,另一方面也擔心這些老師遭受委屈。
而這幾天打來陳情的案例中,不乏有準公共幼兒園或私立幼兒園老師,他們不敢表明自己的姓名與幼兒園名,就是擔心被老闆給盯上,甚至爆料有許多幼兒園,開出半薪、扣特休,或要求老師簽署自願放假同意書...等,明顯違反勞基法,小羅為此替老師們感到心疼,也呼籲業者不要以身試法。
疫情日益嚴峻的確會造成各個行業經濟上損失,但絕不應該只犧牲一方,勞資雙方更應該互相支援與體諒,共體時艱來渡過疫情,未來也才更能齊心同力。
小羅也發現這並不是台中才有的事情,台北也陸續有民意代表發聲,甚至國教署也發公文明確表示不能放無薪假等措施,希望業者可以守法,也呼籲許多老師,若有被要求簽署奇怪的文件,或是自願無薪假的切結書切勿填寫。 #您的勞動權小羅全力守護!
勞資切結書 在 李世淦-屏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徵才機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臨時人員
職系:無
名額: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擇優錄取)。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1/07~110/01/13
資格條件:
(一) 本國籍,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無同法第28條不得任用情事之一者。
(二) 具社會工作師證照或具備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者。
(三) 具資料統計分析經驗及研究能力尤佳。
(四) 有矯正機關內輔導/諮商/治療或轉銜工作經驗尤佳。
工作項目:
(一)提供個案評估、衡鑑、輔導/諮商/治療以協助監所適應,探討與犯罪原因相關因素以提高改變犯罪行為之動機;或提供相關社會資源連結及改善家庭關係,以協助順利復歸社會。
(二)協助特殊收容人處遇之規劃、發展或研究。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82444高雄市燕巢區正德新村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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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名應繳證件:(影本請由本人切結與正本相符)
1.報名表1份。
2.身分證影本1份。
3.相關最高學歷證件影本1份。
4.男性請附退伍令影本或免役證明1份。
5.切結書1份。
6.自傳1份。
7.足資證明原住民身份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無則免附)。
8.社會工作師證照(無者免附)。
9.無社工師證照者,請附足資證明符合考選部社工師應考資格相關證明。
10.曾任職矯正機關內輔導、諮商、治療或轉銜工作經歷證明影本1份(無者免附)。
※以上應繳證件請用A4紙張影印(切勿剪裁;影本請由本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依序排列成冊。如所繳之各項證件,經查明有偽造變造者,撤銷其甄選錄取資格,「應繳證件」不齊全者,視為報名資格不符,不通知補件亦不退件,恕不受理報名。
※報名郵件封面請註明「應徵臨時人員社工人員」。
(二)待遇:
1.參考「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支給臨時人員工作酬金薪資以薪級六等二階至七等三階(薪點296至360)
(1)具執照資格進用者:每月44,892元。
(2)碩士資格進用者(無執照):每月38,906元。
(3)學士資格進用者(無執照):每月36,911元。
2.年終工作獎金之核發及發給日期,依法務部檢送行政院訂定各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
3.勞資雙方權益義務,於勞動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悉依勞動關係之法令辦理。
(三)報名日期及方式:
1.報名日期:自110年1月7日起至110年1月13日17時止。
2.報名方式:於截止日前寄送(以郵戳為憑),或親送至本監(地址:82444高雄市燕巢區正德新村1號)總務科收發。
3.應徵文件統一格式請自本監網站(http://www.ksd.moj.gov.tw)-首頁-電子公布欄自行下載(含簡章、報名表、自傳及切結書)。
4.連絡電話:07-6152646分機292孫崇恆調查員。
(四)甄選方式、日期及地點:
1.方式:面試(擇優通知面試人員),請準備5分鐘以內的自我介紹,說明求職動機、能力概述、與本職缺相關之學習或工作經驗、對工作的期許。
2.公告日期:110年1月19日於本監網站公告面試人員名單。
3.面試日期:110年1月20日14:30 本監行政大樓會議室面試。
4.資格審查:面試當日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
5.資格條件不合、未公告於面試名單者或或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應徵資料恕不退還。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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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由於幼稚園體罰新聞最近很多,老板讓公司的每位老師都要簽禁止體罰切結書
內容大概就是承諾不體罰學生
最後一段說:
立書人承諾絕不體罰幼兒,若立書人有體罰幼兒等情事,接受以下處置
一、若立書人體罰幼兒,接受校園單位主管書面勸誡累計兩次者,亦視為不適任,即刻予
以解雇,不經預告,不發給遣散費或任何補助
二、若立書人體罰幼兒,其情節重大,經判定不適任,即刻予以解雇,不經預告,不發給
遣散費或任何補助
三、若立書人體罰幼兒,並使社會大眾產生對校園、機構負面評價,應擔負賠償之責:
(一)處罰:視情節輕重停發事發當學期本人各項獎金之半數或全數
(二)賠償:實際金額由本人,校園福利金,機構各負擔三分之一
問題:
切結書內容是這樣寫的嗎?我怎麼覺得很有雇主在撇清關係在自保的感覺,雖然說體罰
的確是不當的行為,只是切結書的內容好有威脅感,這樣的切結書真的是有效益的嗎?
而且如果校園裡真的發生了什麼事,校方真的就可以像切結書中說的這樣直接解雇老師
嗎?校方就沒有責任嗎?
因為前公司曾發生過一個案例,是同事在幫小朋友換衣服時不小心指甲去刮到小朋友脖子
,原本同事有向家長說明道歉,後來老闆知道了就找了學校監視器畫面,播了一段在舞蹈
課時,同事抓小朋友去旁邊練習的畫面給家長看,跟家長說是在這時候弄傷的,老闆為了
自保,就馬上解雇同事,跟家長談合,我同事就剛好那天真的有了抓小朋友這個動作,至
於傷口到底是什麼時候弄傷的只有同事和小孩自己知道了,可是老闆就是要播抓的這個動
作的影片,還主動提供給警察局當證據,家長就去告同事業務過失傷害,我好奇的是如果
在校園裡發生了什麼事,校方就沒有責任嗎?就可以把錯都推給老師嗎?
簽這份切結書讓我想到前同事的案例,覺得好緊張......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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