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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調解與勞資爭議調解之比較】
兩者有何不同?
勞動事件調解為各地方法院依勞動事件法辦理之行政程序,勞資任一方當事人欲聲請勞動事件調解須依勞動事件法第18條規定為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為各地方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辦理之行政程序,勞資任一方當事人欲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為之。
勞動事件調解固定由1位法官及2位法院遴選名冊中之勞動事件調解委員組成委員會協助調解。勞動事件調解成立,依勞動事件法第26條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如調解不成立,且調解聲請人未表示反對續行訴訟,將由調解法官續行訴訟;勞資爭議調解則得由申請人依案情複雜度選擇以獨任調解人或委員會方式向各地方政府申請調解。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或團體協約。惟勞動事件調解及勞資爭議調解皆尚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向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勞動事件調解及勞資爭議調解之機制與法律效力皆有不同,勞工可視案件複雜度及時效需求選擇適當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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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薪資、雇主應提繳的勞退被從薪水裡扣或老闆不發資遣費,這些常見的勞資爭議往往都須透過主管機關的勞資爭議調解機制甚至民事訴訟才能爭取。許多人為了保住飯碗,會先選擇隱忍,然後等離職後再一併向雇主追討少拿的各項法定權益,但如果沒有注意到請求權時效的規定,即使爭議終了,最後很可能會與你的期待有大幅落差。那麼,到底什麼是「請求權時效」,又會對你造成哪些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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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時效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前面5次,沒事,第6次就砍頭?》
台中市勞動局宣布裁罰永采烘焙坊100萬元,
理由為:
永采烘焙坊5年來對勞工未善盡照顧,
以及有多次違法紀錄,
加上業者到目前為止並無改善之意,
受害勞工多達4人,
勞工局決定本次實習生申訴案將依法重罰業者100萬元,
希望督促業者檢討改善勞動條件,善待員工。
另外勞動局表示,
永采烘焙坊是勞資糾紛的常客,
從101年起已有6件調解案,
其中102年2案,101、103、105及106年各1案,
主要為工資未全額給付
及勞健保、勞退未足額投保等爭議。
而且,
永采烘焙坊102年因未給付延長工時工資,
違反《勞基法》第24條規定,也被裁罰。
我的意見是,可以這樣子罰嗎?
永采烘焙坊過去5年有一堆違規紀錄,
固然可惡,
但是你勞動局除了102年罰了一次之外,
好像也沒有做什麼努力,是吧!
永采烘焙坊過去5年內有6次勞資糾紛調解,
這個數字顯示了這個公司對勞工態度很有問題,
那你勞動局都知道,之前怎麼沒介入處理?
之前沒介入處理,沒逐次要求改善,
然後事情鬧大了,
一裁罰,就是最重的處分,
合理嗎?合法嗎?
第一個,是合法與否的問題,
勞動局說永采烘焙坊沒改善之意,
問題是,你勞動局是5年前就要求改善?
還是最近一兩個禮拜才發函要求改善?
如果是前者,
幾年前他沒改善,就應該罰了,
不應該等到現在,
行政罰法第27條也規定,裁罰時效是3年,
你勞動局可以把這5年下來的帳一起算嗎?
不行!
如果是後者,
你勞動局之前容任他違規,沒要求改善,
現在一要求,
就只給兩個禮拜時間,
要求改善過去5年累積下來的錯,
才一兩個禮拜的時間,是要人家怎麼改善?
所謂不教而殺謂之虐,就是如此!
第二個,是裁罰標準是否合理的問題,
你今天說永采烘焙坊過去5年有6次調解,
表示該公司對勞工苛刻,有問題,
那你勞動局要不要列出
台中地區過去5年勞資調解超過6次的公司,
跟裁罰紀錄,
看看其他公司有沒有被罰100萬,
如果沒有,
那只能說這次重罰永采烘焙坊100萬,
只是打落水狗而已,已經流於恣意!
結語:
我也不喜歡永采烘焙坊,
但是不代表台中勞動局這次處理,是對的,
鄉民可以行使鄉民的正義,
國家公權力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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