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如何面對2047問題
近日香港社運終有點偃旗息鼓的迹象,整個社會都非常疲倦,真的需要休息了!林鄭犯下彌天大錯,但明顯因中央仍未批准辭職而被迫做下去。她開始嘗試派糖,建立所謂對話平台,在十月的施政報告中,必有更多紓緩民生問題的措施。如能改善民生,尤其房屋(需時甚長),當然是好事,但抱歉,對解決今次社運的核心政治問題,幫助甚微。
香港是個19世紀,兩次鴉片戰爭,歷史遺留下來的畸胎,亦正因如此,香港才這麼獨特、迷人,和具有價值。但既然DNA是畸形的,怎可能成長為一個完全「正常」的社會(當然沒有絕對定義) ?
上周已敍述過1980年代初的故事,香港開始擔心九七問題,出現移民潮,社會和金融市場漸趨不穩定,港元兌美元滙率由5.6跌至9.6,後來推出聯繫滙率,才穩定下來。政制方面,更需等到鄧小平先生推出「一國兩制」,得到50年不變的承諾,香港人才放心,更開始大量投資到內地,建設祖國。所以我認為「一國兩制」,其實是為九七前,而並非九七後所設計的。回歸後第二天,即碰到亞洲金融風暴,衰足6年,到SARS後才開始復蘇,即使不是「一國兩制」的錯,但最少可說「腳頭」非常差。
兩個權宜之計 深種不穩禍根
上周也提過聯繫滙率和「一國兩制」,這兩個權宜之計,雖有效穩定上世紀80年代香港人的信心,但亦留下一大堆嚴重的後遺症,亦是現在香港再趨不穩定的禍根:
(1) 聯繫滙率有助穩定投資者信心,非常適合香港的開放式經濟,更對中國吸收外資非常有幫助。但由於過去35年,大部分時間中國的增長率和通脹都遠高於美國,而香港經濟跟內地的經濟愈來愈密切,本需要較高息口來壓抑通脹和更重要的地產泡沫,但在聯繫滙率機制下,貨幣政策早已「外判」給了美聯儲,息口從上世紀80年代初的15厘以上,跌至GFC(環球金融危機)後的零利率,再加3輪QE。結果就是全球最昂貴的樓價,和最不合人道的人均生活面積。
(2) 「一國兩制」的2047時限問題。自回歸後,香港已不再是英國羞恥地搶來的所謂borrowed place,但竟然奇怪地竟仍活在非常有限的borrowed time。即使當年英國租新界,年期都有99年,但「一國兩制」竟然只有50年,即僅現在香港人均壽命的60%左右,對現在才十來歲的年青人來看,怎可以不擔心?過短的時限設計,是個極奇怪和嚴重的漏洞,即使深圳作為一個經濟特區,都沒有限期,為何已變回中國永遠屬土的香港,仍需再次面對此「租約期滿」問題?
(3) 《基本法》奇怪地也似乎故意留下多處憲法上的重要空白,包括23條,和更重要,如何達到普選的方法?為何當年不索性訂下一套完善的選舉法,或最少說清楚一條路線圖和時間表?在任何地方,從來修憲都是一件極困難的事情。美國無法修憲控制槍械,就是個好例子。理論上,設計雙普選並非修憲,仍留在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框架內,但實際上只是完成廿多年前,仍未完成的立憲工作。
貨幣貶值戰 聯匯將成犧牲
解釋完憲制問題的歷史根由,再探討一下未來吧。
我對聯繫滙率的觀點,大家都應該清楚。知道它的壞處,在適當時間可以檢討,但在危急時刻,絕不可碰。聯繫滙率,簡直是穩定香港的最重要支柱之一,尤其在連法治都已嚴重受損的今天。
我從來不擔心Kyle Bass之類的三流外國勢力來衝擊聯繫滙率,即使索羅斯(一流)也不怕。我最怕的是人民幣的半主動/半被動貶值,如真的只是一次性微調還好,但如不幸成為長期政策,真的以貶值來打愈來愈全球化的貨幣戰,我就非常擔心聯繫滙率將成為這場戰役的犧牲品。這不會是一個單純的經濟決定,必將是綜合經濟、外交和內政考慮的複雜決定,包括為何繼續支持美元為國際儲備貨幣,和內地人對香港的看法。
如果你認同現在香港的情况有點類似上世紀80年代初,面對九七問題,人心惶惶,動盪要等到出了「一國兩制」計劃才可平復下來。那麼是否現在的社會動盪,即使短期稍為平息,但除非2047的期限問題,得到明確解答,長期不安仍無法解除,社會動盪的頻率和幅度,必將隨着時間而加密和加劇?
大家可能有點猶豫,現在距離2047年仍尚有28年,比上世紀80年代初相對1997的時間點為早,是否太早杞人憂天?今次危機的導火線當然是反修例,因元朗事件而變為反警察暴力。但歸根究柢,最重要訴求就是真普選,亦認為有了真普選,才能保障其他權利。
但試想一下,如未能解決2047年這個期限問題,即使在3年後的下一屆特首選舉前,爭取到某形式的普選,有多大意義?還記得1997年前,英治年代最後一屆立法局選舉?彭定康取消功能組別,全部議席變為直選,遭中方指摘為故意搞局,結果「直通車」通不了,回歸後,馬上解散立法會,需要重新再舉行選舉,連功能組別制度都起死回生,一直沿用至今。我仍然主張先重啟普選立法會的討論,因為明年已到選舉,亦應較少爭議性,但或需要修改831框架。
所以即使能夠落實任何形式的普選制度,但如沒有能夠成功穿越2047年的擔保,結果也是徒然。如得到的只是短暫限於2047年前的普選制度,之後徹底取消一國兩制,更必令人失望和不滿。
所以這個看似仍有點遙遠的2047問題,最好能在不久將來內得到解決。如未能做到,恐怕社會動盪,不會完全平息,甚至愈來愈差。
3條出路 港獨危險難行
香港大概有3條政制出路,但機會並非均等。
(1) 不忌諱,少數極端分子其實是在追求「港獨」,成功機會絕對是零,亦當然極度危險。撇開民族大義,連食物和水源等實際問題都不講,只用兩段英治年代歷史來證明此舉的危險和不可行性。
1941年10月,在太平洋戰爭爆發前夕,英國首相邱吉爾,雖很早在內閣會議上已承認軍事上,香港是無法抵禦日本侵略,但仍殘忍地增派兩營加拿大兵來港,近2000人。結果到了12月8日,即偷襲珍珠港的翌日,日軍果然從深圳發動攻勢南下,不到兩日已佔領新界九龍,但港島仍堅守至聖誕節才投降。聽過不少長輩講這場慘烈港島防衛戰的故事,缺食水和糧食,更遭不停炮轟。英勇的加拿大軍死傷慘重,近300名戰死,其後再有200多名死在集中營,他們都葬在赤柱軍人墳場。
第二個例證是1980年代初的中英談判,英方從未認真考慮過保留從《南京條約》得來應為永久割讓的香港島,和經《北京條約》得到的界限街以南九龍半島,因為他們知道香港仍是個無法防禦的地方。從1949年起,新中國早已否定清廷簽下的所有不平等條約,但實際上仍尊重英國在香港的管治權。結果是等到了1997年新界租約期滿時,就收回整個香港。
有少數人更妙想天開,希望美國插手香港。但可以告訴大家,表面上不少美國政客針對中國,但私底下,我接觸過的美國高官和政客當中,不少都和中國有不錯關係,甚至金錢來往。
隨便舉兩個例子,昨天說美國應跟香港人站在一起,對抗北京的參議院共和黨大多數領袖Mitch McConnell,他是靠老婆運輸部長趙小蘭發達的,大量選舉經費亦來自老婆外家。早前,《紐約時報》曾作深入調查報道,披露趙小蘭爸爸,船運大亨趙錫成的大部分資金來自中國的銀行,業務亦以中國為主,他更是某前領導人的同窗兼好友。 美國前副總統Joe Biden,他兒子的私募基金,從2013年至今已接受了超過15億美元的中國資金。
我更求神拜佛,特朗普千萬不可插手香港。兩星期前,他在接見巴基斯坦總理Imran Khan時,隨口說他願意充當巴基斯坦跟印度在Kashmir(克什米爾)邊境問題上的調停人。印度總理Modi認為此舉為干預內政,即時取消整個Kashmir實行了70年的一國兩制(Article 370),拘留所有政府高官,執行軍事戒嚴。同樣,如特朗普干預香港事務,只會令到情况更差,主權遠比貿易重要。
(2) 有些人希望大致上不變形,不走樣,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一國兩制」可獲得續約,因為2047年的時限實在太短。當年鄧小平也口頭上答應過如有需要,可給予更多時間,但可惜沒有寫下來。在現今情况,我認為以同樣條件來「續約」的可能性不太大,且機會肯定因近月事件而降低不少。
首先既然香港已回歸22年,竟仍可活在borrowed time之下已相當奇怪,為何中央會讓這歷史遺留下來的畸形情况再延續下去。有朋友妙想天開,問有沒有可能,香港人以交稅來交換「續約」?中央絕不缺錢,根本不可能動之以財。且看丹麥,也絕不會考慮特朗普神經的Greenland(格陵蘭)收購建議!
除非香港能證明繼續實行「一國兩制」,對祖國和香港,都是個無可替代的雙贏局面。要不然,為何會答應?但這是個雞蛋和雞的問題,如2047的期限問題沒法解決,香港就很難平靜下來,而愈動盪的香港,就愈對誰都沒有價值。
當年香港前途談判上,英國出賣了香港人,既不賦予居英權,談判團中亦沒有香港人(彭定康不算),但最少是一次對等,兩個主權國的談判。但如現在香港真的想跟中央談2047年的問題,由誰來充當香港代表呢?特首和主要官員都是由中央委任的。正如我上周指出,香港沒有共產黨支部,整個體制內,香港都沒有代表,更遑論中央最高層,與上海在每屆常委都必有代表的情况,截然不同。香港最多只有一些政協和人大代表,主要功能都只是諮詢。
(3) 除非中央另作闡述,法理上,到2047年7月1日,《基本法》到期,將變為一國一制。當然大灣區發展,除幫助發展區內經濟外,似乎也有為此作出準備的意思。硬件上問題不大,高鐵和港珠澳大橋都通車了。本來的4+9,近日的深圳先行示範區等計劃都已出台,作好幾手準備。也歡迎港人搬到大灣區,未來應可享受到與內地人一樣的待遇。
移民潮再現 北京將鼓勵新移民
在這次重大社運後,亦必有大量香港人選擇移民,近日美、加和澳洲等地移民政策已收緊,所以連馬來西亞、台灣、葡萄牙和希臘都變為熱門點。估計中央反將加速鼓勵內地人移居香港,彌補人口的流失。
簡單研究一下香港的人口國籍結構。約150萬為大陸出生的新移民,外傭約有40萬(沒有居留權,不公平)。其他行業的外國人約20萬(住滿7年有永久居留,投票和參選權)。再加上估計約有100萬香港人擁有美、加、澳、英等其他國藉。即剩下來土生土長,沒有其他國籍的香港人,約430萬,佔740萬人口不到60%。到2047年,這比例可能將跌至40%或更低。
一國一制的最大問題是到了2047年,誰都不知道到時中國的一制是怎樣的一回事。會否大概和現在一樣,比現在更開放,還是比現在更收緊?
其實完全一國一制也不容易,我相信仍需要一些例外。簡單如交通,香港開車是右軚的,與內地相反。普通法下的公司法、合同法和破產法等,也與內地法律非常不同(內地仍未有個人破產法,可能快出台),要完全改變也不容易。 但這些都是在一國大前提下的小例外,不能算一國兩制。
從前偶然會去寧波旅港同鄉會食飯(臭豆腐超好味),但一直覺得它的名字很有意思。相信這個會的創辦人,初頭因戰亂而逃到香港,本以為小住三兩年,就可以回到家鄉。但想不到一眨眼,已「旅港」七十載。
香港是個華洋混集的國際大都會,生於大時代的動盪,成長於難民潮的血淚史, 孕育無數商界傳奇故事。大家都推崇備至的香港精神,其實也包含一點「旅港」的過客心態,未必是壞事。
中環資產投資行政總裁
[譚新強 中環新譚]
南京條約續約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名人堂/台灣給中國最惠國待遇?
嚴震生(作者為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美歐所研究員)
首先要聲明,原標題應是「中華民國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最惠國待遇?」但它超過標題字數限制,因此縮為目前標題。無論是哪一個標題,都會讓人有「兩國論」聯想,在此特別澄清,個人並不認為「兩國論」是目前兩岸冷和時所應討論的議題,若我討論「兩國論」,一定是達成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和平的兩國方案。
最惠國待遇是我在中學時學到,有關鴉片戰爭後清朝與英國簽訂《南京條約》的內容。當時一知半解,只記得這是中國對外簽訂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英國從此享有領事裁判權(extraterritoriality)和最惠國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 status)。讀大學後才弄清楚,《南京條約》並不能算是不平等條約,它的續約—《虎門條約》或《中英五口通商稅則章程》,才是不平等條約,但其中的領事裁判權和最惠國待遇,原本也非不平等條款,只是英國當時片面(unilaterally)享有這樣的權利,卻沒有讓中國能夠得到互惠(reciprocity)。
蔡英文政府宣布要讓陸生納入健保之際,最惠國待遇概念,一直出現在我的腦海。原因無它,因為廿年前,美國政治及外交最重要的一個議題,即是否要給予中國大陸永久最惠國待遇。美國在一九三○年代首次給予包括中華民國在內貿易夥伴最惠國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還享有這待遇,不過當中共進入西藏後,就被取消;直到兩國在一九七九年「關係正常化」,才在次年恢復。
這項待遇每三年要重新檢討,其中的豁免條款,除非國會通過決議反對,否則將自動生效。一九八○年代,最惠國待遇持續維持,讓中國廉價出口到美國的商品,能享有與其它國家同樣關稅。不過,天安門事件後,國會幾乎每年都會以人權為由,考慮是否要繼續給予。柯林頓在競選總統時,曾嚴厲批判老布希不應當讓中國享此待遇,但就任後卻支持維持這項貿易關係。最終,在二○○一年布希總統任內,中國大陸獲「永久正常貿易關係」待遇,而最惠國待遇爭議也走入歷史。
我不厭其煩地將這段歷史說明,乃是在辯論最惠國待遇時,許多美國民眾對這概念有所誤解,認為它是對中國的一項優惠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孰不知這個名詞是類似矛盾修辭(oxymoron)概念。最惠國待遇,事實上是不歧視(non-discrimination)待遇的意思,也就是說如果美國對其它國家的商品,課以同樣關稅,中國不應當被歧視,而被課較高稅率。換句話說,中國大陸僅是享有與其它國家同等待遇,並沒有獲得特別優惠。
民進黨過去對陸生納入健保及降低陸配取得台灣身分時間的反對立場,絕對是一種差別待遇,或是歧視行為。如今執政後政策大轉彎,願意將陸生納入健保,與其他外籍生無異,相當符合最惠國待遇的精神。既然如此,何不將陸配取得台灣身分的時間,由目前六年降到與其它外配同樣的四年呢?
南京條約續約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肯亞事件,讀者來函及回覆>
肯亞事件,有一位常看k部落格的網友在版上回覆,
我覺得很有意思,就將問與答放上來~
網友:
1、台灣是有管轄權的,因為行為人是我國國民,
依照國際法台灣有管轄權,
只是台灣的刑法放棄處罰這些輕罪,
但不能依此反推台灣沒管轄權,
否則一國可以用內國的法律改變改變國際刑事管轄權,
豈不怪哉?
2、依最高法院一貫見解,中國大陸是我國領土,
既然犯罪被害人為我國人民,犯罪結果均亦在我國領土內,
無刑法第7條適用。
3、即便證據都在大陸,但台灣和大陸有司法互助協議,
不至於造成追訴犯罪困難。
4、目前大陸的刑事訴訟制度離先進國家仍有一段距離,
基於保護台灣人民的立場,
自不宜肯認將台灣人民送往大陸審判的行為。
淺見
k的回覆:
1.台灣刑法既然沒有罰這些台灣人的海外行為,那就是沒有管轄權,
你講的只要是台灣人民,台灣就有管轄權,
那種概念,
其實是一百多年前外國跟中國簽訂不平等條約裡
所謂的領事裁判權,
比如:
1842年中英《南京條約》的續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內有記載:
「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領事官照辦,
華民如何科罪,應治以中國之法」。
反正不管怎樣,台灣人犯罪,就由台灣審理,
今天台灣有跟任何國家簽訂這種東西嗎?沒有吧!
我不知道你所謂的國際法是什麼,
有關犯罪,國際法最常用的是屬地主義,而非屬人主義
2.你這個見解,豈不是自己承認是中國的一部份?
既然是一邊一國,就好好的把中國當成另外一個外國,
不要遇到爭議案件,就想用這種方式占中國便宜擷取好處,
只看眼前利益放棄自己獨立的地位,是得不償失的!
3.被害人在哪裡,就在哪裡辦,
你不可能要求中國被害人民從各地跑到台灣開庭的
4.台灣人也有運毒到印尼泰國被抓的,
你覺得印尼泰國司法有比較可靠嗎?
台灣可以用這種理由要求印尼泰國交人嗎?
台灣的主權有因此受損嗎?
(奇怪的是,在這些東南亞案件裡,我沒看到台灣這樣群情激憤的情況~)
那林克穎跑回英國應該是對的,因為英國司法比台灣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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