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是一回事,實務又是一回事!
也許很多人知道,有一部叫《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的法規;也許有人知道,在這個法規裡,為了確保族人的工作權,訂有「比例進用」的規定:也就是在雇用一定人數下要保留一定比例的原住民工作員額。
但大部分人不知道,這個比例進用其實限制在「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所以那些誤會是「特權」的,希望不要再誤會下去。
另一個大部分人不知道的,針對公務機關規定「每滿100人應有原住民1人」的比例進用原則,其實,只是說說而已!
因為這個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的規定(請參照 https://tinyurl.com/yxqgwcoa
),所謂「每滿100人」的計算『單位』,留有一個實務上的大陷阱:
比方臺南市政府,並不是以「整個市政府」為「單位」;比方戶政事務所,並不是以「所有戶政事務所」為「單位」。這個問題,早在去年Ingay就任後的第一個會期就向人事處提出;甚至早在前議員蔡玉枝議員任內就提出。因為實務上認定這個每滿100人的計算「單位」,照中央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規定,是以行政系統裡「人事服務網(ECPA)」的「單位」來算。
比方前述的戶政事務所,並不是以「臺南市戶政事務所」為單位,而是以「臺南市北區戶政事務所」、「臺南市中西區戶政事務所」.....這樣的,分別各為獨立的「單位」。如此一來,因為根本不會有哪一個戶政事務所有滿100人、甚至退而求其次的滿50人(《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第2項)而有比例進用的可能。
這個「實務上的不可能」,等於狠狠的甩了《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一個大耳光,等於法規無實現可能。所以從去年開始一直到本會期的部門業務工作報告與詢答,Ingay還是不斷請求人事處與勞工局要逐級上報,建請中央單位調整研議。
最近終於收到勞工局轉來上報到中央的回文,很遺憾的,這次中央不提ECPA而改提「投保單位」。中央回文表示,依據2003年6月60日『研議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購)學校2003年底前足額進用原住民對策會議』決議裡的說法:這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的比例進用是以「投保單位」為計算標準。
正如大家可以想見的,「臺南市北區戶政事務所」、「臺南市中西區戶政事務所」.....這些戶政事務所都「個別為投保單位」,所以又回到原點:不會有哪一個戶政事務所有滿100人、甚至退而求其次的滿50人,也就不會有滿百人或者滿50人而有進用的必要。
這個問題打從2001年《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制訂公布到現在一直存在,而這個法規層級也不是地方議會可以解決,還是要靠中央立法委員才有職權處理。但,法規的影響可是及於各縣市,Ingay還是希望能有改善調整的機會,還是希望能落實《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條規定「為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特制定本法」的立法宗旨。
路很長,不要停,慢慢走。
繼續努力,相信會有改變的可能!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比例進用的陷阱
原 住 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比例進用 原則 在 原民工作權保障法大法官釋憲引立委關注2021-10-13 IPCF ... 的推薦與評價
13號立法院內政委員上,不只一位立委關心,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24條第2項 ... 但依然會在捍衛 原住 民族工作權下,衡平憲法 比例原則 ,針對代金金額過 ... ... <看更多>
原 住 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比例進用 原則 在 第3項及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之目的,是為#促進原住民就業 的推薦與評價
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3 ... 之限制也未過當,沒有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至 ... 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1名,進用比例僅為百分之一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