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久沒有看見孩子了】是一年、兩年、還是7年………
#離婚後探視問題探討
2021/5/13日,我去參加一場很特別的紀錄片放映,【誰把我得孩子變成陌生人】,離婚是兩個大人的事情,但孩子可以理解嗎? 這場放映會,從發起人到導演、到來參與的觀眾,許多人都是離婚後面臨孩子無法順利探視的受害者。紀錄片的衝擊很大,而我甚至無法平靜地看完,影片中孩子說:「我不喜歡你啊,我不想跟你見面阿!」(非原句,大概意思),我無法想像那位媽媽有多心痛,她那天…也在現場。
離婚以後,你還是孩子💔的爸媽嗎?
把孩子分給其中一方,但不保障對方的探視權力,這樣對孩子有怎樣的後果?
台灣離婚家庭所面對的問題的相關百分比有「探視孩子遭受刁難」68.7%、「扶養費爭議」17%、「離婚前強行帶走小孩」13.7%。而且小孩為了取得監護方的信任與在監護方下求得生存,必須對探視方進行言語上與實質上的傷害來讓自己取悅監護方。
✅「搶」到孩子所獲得的利益?
監護者藉由小孩的證言來讓自己不論是離婚官司還是贍養費、扶養費官司需求上來達到道德上與實質上的制高點。因此一旦有離婚上的考量,任何一方就會採取「先搶(小孩)先贏原則」,來獲取道德上與實質上的利益。
✅監護方會發覺到自己即使不讓對方探視孩子時,也不會遭受任何懲罰,就開始怠惰甚至不履行約定。
✅專業人士(法官、社工、志工)也會以小孩的利益為最大利益,為了讓小孩在監護方下能夠穩定成長,所以不在乎對方是否要履行探視,所以探視的權利受損後也無處可申訴。
✅監護者藉由搶到小孩而嘗到甜頭,因此下意識害怕探視方也會這樣的方式來對待自己,因此即使監護者讓對方進行探視權利時,法律雖然規定監護者必須離場,但是監護者也會採取全程在場監控的避免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傷。
種種實務上的困難,顯現出這個社會對於非監護者親情的漠視,這個特映會後座談,討論到了在政治實務上,如何去推動社工、學校方面的協助、法律上未來能夠給予怎樣的幫助,在離婚後,你仍是孩子的爸爸與媽媽,親情的連結永遠在,願未來社會能夠有更多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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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實務上,夫妻離婚時如果孩子還小,大多會把小孩判給母親,導致許多父親無法探視小孩,但這個問題也同時發生在無論是父親與母親身上,一起來關心離婚後親情該如何延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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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專紅鶴老爸陣線(sorry tag不到)
[離婚真相] 臺灣父親權益協會系列影片
系列主題:親子關係長期受阻後的親情重建 - 長期未見面所造成的心理距離 [孩子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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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和W律師討論出本「一百個錯誤法律觀念」,我們目前列了以下錯誤法律觀念,如果大家有發現什麼錯誤觀念,或覺得有什麼法律觀念很重要觀念要正確,也歡迎留言,感謝。
以下是錯誤法律觀念:
契約成立一定要書面白紙黑字
保證承保,但不保證理賠
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公司名義簽約比較有保障
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父債子要還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就不起訴案
取得債務人所有權狀,就能享有抵押權
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欠錢惡意不還要坐牢
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繼承權
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就完成
協議離婚必須處理的議題
檢察官可以幫我討債索賠
沒工作收入無法取得子女監護權
公平法是管制物價的法律
通姦違憲後抓姦也沒用
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
打滿三張驗傷單才能訴請離婚
是借貸或投資關係不重要
欠錢躲超過15年就沒事
過期的本票支票完全沒有用
發生碰撞才算車禍
車禍處理很簡單
車禍和解書怎麼寫?
簽約只管對方有簽名蓋章就好
試用期約定不合法
有本票支票就可以向對方討債
離婚證人不用和雙方碰面
違反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契約無效
網路上文案圖片可以任意複製下載
網路上影片可以自由下載並分享
出資委託的配音可以自由使用
創作甄選的參賽作品主辦單位可以自由使用
攝影師可以自由使用模特兒照片
車禍傷人可全由保險公司出面處理
車禍肇事責任鑑定會寫責任比例
對方同意就可以和他/她發生性行為
跟蹤纏擾目前無法可管
裝修房子簽合約太麻煩
裝修品質有問題就是刑事詐欺
網路購物七天內一定可以退款
公寓大廈社區不能禁止養寵物
管委會可以拒絕住戶影印任何文件
建商拖延公設點交無法可管
產品申請專利權就不會侵害專利
商標圖案近似就是侵害商標權
漏水爭議只能上法院訴訟
租約有公證就不必上法院訴訟
房東房客可以任意提前終止租約
簽發本票支票不寫禁止背書轉讓
存證信函內容隨便寫就好
老闆可以任意付錢資遣員工
建商廣告不實消費者當然能解約
房屋實價登錄灌水沒關係
隱瞞凶宅或重大瑕疵不會有刑責
屋況說明書內容不實一定能解約
遺產可以只留給女兒
打官司的律師費可以要對方賠
遺囑自己寫一寫就有效
虛擬貨幣不能用來付錢
App使用者資料可以蒐集賣錢
開加盟店比上班領死薪水好
房屋久占別人土地就免拆
加盟契約條件加盟總部說得算
竊盜罪只有當場抓到才會成立
加入工會根本沒什麼用
網路空間的言論自由無法可管
罷工是侵害他人權益的違法行為
面試新人時絕對不能詢問前科
工作場所可以任意設置監視器
契約違約金條款不受法律限制
員工五人以下公司免保勞健保
颱風天不上班會構成曠職
不動產買賣有仲介代書就無須履保
員工自己疏失發生職災老闆可免責
職場霸凌無法可管
法律問題諮詢免費律師就好
沒收犯罪所得可以保護被害人?
擔任國民法官很輕鬆
犯罪案件媒體可以自由報導
法官的邏輯一定也和我一樣
友善父母原則可以不用理會
沒付扶養費不能探視小孩
補習班倒閉信用卡分期帳款只能乖乖繳完
假扣押有甚麼功能?
關於假扣押常被誤解的觀念
運動比賽中任何傷害都可免責
粉絲抖內的金錢不用歸還
商品直播代言人有何法律責任
打官司有證人就夠了
私人錄音不能當證據
行政訴訟都會敗訴
銀行帳戶被凍結不能解除
營業秘密保護可以包山包海
合夥作生意靠信任不用簽約
取消訂位可以要求餐廳退訂金
無罪推定原則是真的?
沒錢請律師無法打官司
糾紛鬧上法院就不用調解了
打贏官司對方就會賠我錢
#錯誤法律觀念
友善父母原則 在 Mr. 6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離婚後第二次當爸爸,才知道原來真正的「好爸爸」是OOOOOO】
離婚後獨力扶養兩個孩子,我對自己彷彿重新再認識了一次,我覺得,我這一生中當了爸爸「兩次」(不是因為我家有兩個孩子,若要那樣算,我就是當了爸爸「四次」)。
第一次當爸爸,是在孩子的媽剛生下他們的時候,當時的我還不到三十歲,在同儕中(尤其是同樣留學回來的朋友之中)是第一個當爸爸的,那時候,我的事業還沒起飛,月薪只夠付我們那間二房一廳的貸款,但,我和每個年輕的爸爸一樣,都很有把握自己絕對是準備好當一個「好爸爸」了。如果問當時的我,怎樣是一個「好爸爸」?我可以講出好多好多個漂亮的定義,除了財務以外,我幾乎都可以打包票:我一定做得到!
我的確也都做到了。結婚十三年,在各方面我應該都還算是一個好爸爸────在我自己的定義下。細節就不贅述了。只是,當我非常非常努力的做一個「好爸爸」,將整個和樂氣氛擴大延展至整個家族,努力做一個好兒子、好孫子、好女婿、好兄長等,我,似乎開始失去了「某個東西」。
直到與前妻離婚後,我才 #第二次做了爸爸。
因為,前妻離開了,我必須扛起所有的家事、所有的育兒責任,從早忙到晚;我試用從前經營公司的方法來經營我這個「家」,就發現,家裡的工作實在比辦公室工作還要急迫、無法打混又難以外包,我才更了解前妻過去待在家裡的那個角色,當她試著扮演「好媽媽」角色,該面對著多大的衝突與矛盾。
當有一個人問我,如何做個好爸爸?或,直接了當的問,你是一個好爸爸嗎?這問題,根本就是一個「陷阱題」,因為,當我們開心的舉證我們如何如何做個好爸爸的時候,我們有可能不小心排擠了另一半當個「好媽媽」的機會;當我們很專心很專心的要當一個好爸爸,我們也往往忽視了讓我們當初可以當爸爸的那個枕邊親密愛人。也就是說,當我慢慢變成一個愈來愈好的爸爸,我很有可能同時也正在慢慢變成一個愈來愈「差」的老公。
所以,什麼才是好爸爸?在我第二次做了爸爸以後,我才發現,一個真正的「好爸爸」,真正超厲害又無懈可擊的好爸爸,應該也會是一個「好老公」,因為,一個好爸爸,不只對孩子好,而是真正放下一己之私,真正能為另一半著想,透過兩人共榮來帶動孩子的幸福。
是的,好爸爸並不只對孩子好,那個誰都會,哪個爸爸對孩子不好?但,一個好爸爸,是可以為另一半著想,這時候,孩子會看到的,是一對美好的爸爸與媽媽,一起照顧他們,因為,從孩子的角度看,如果爸爸是100分,媽媽是60分,孩子得到的就是只有60分的幸福;唯有在爸爸與媽媽的分數都是90分以上,孩子得到的才會是一個「A+」級的幸福。
有了以上的體悟,我後來做了什麼事?
離婚後的夫妻,和孩子同住的被稱為「照顧方」,沒同住的就稱為「探視方」。在台灣,也不知道為什麼,探視方與照顧方,看到孩子的「時間比例」特別的懸殊,去找任何一間律師事務所,或讓法院來判,往往都是探視方僅能「兩個星期」看一次孩子。在我與前妻的協議中,我們是約好讓前妻每星期都探視孩子,單週看兩天,雙週看一天,一開始,說實在,我很在意這個───我怕,一旦亂掉了,會不會這些約定都慢慢失效不理了?所以我真的都照協議書上面的規定操作,佔盡照顧方的天時地利,一天都不多「讓」。
後來,當我重新當了一次爸爸,我開始能感受孩子的媽,於是,我開始做一件事───
那就是,我讓孩子完全自由自在的決定他們何時要找媽媽。只要放假,無論是放一天、放兩天或放三天,我都和前妻詢問「要不要帶小孩?」,也問孩子「要不要找媽媽?」。有時孩子不想去,我也會「敲邊鼓」:「今天天氣這麼好,一定有很好玩的地方去喲!」、「媽媽要帶你去參觀,一定很棒喔!」
離婚夫妻,即便已經離婚,關係有時仍是緊張的,以上那些動作,都不一定是我的「最佳利益」,但,當我將自己放在前妻的角度想,問自己「如果我是她,我會希望……。」很容易就知道應該怎麼做了。
天啊,這麼簡單,為何,當我過去還在婚姻中,我都做不到?直到第二次做爸爸,我才終於真正的了解,如何當一個「好爸爸」。最近在法院漸漸常聽到的「#友善父母原則」,大約也是這個概念,離婚的夫妻,對於孩子來講,永遠都是爸爸與媽媽,因此,這對無緣的離婚夫妻,最後的關係就是變成好像「夥伴」一樣,彼此無親無故、無牽無扯,卻繼續一起確保孩子的安好成長。
相較之下,離婚反而是簡單的,挑戰的,會是下一步如何當「友善父母」,第一件事,就是不再對對方指責,然後,給孩子面對兩個家長(爸、媽)共同的機會和權利,無論誰是照顧方、誰是探視方。
我用我的案例來告訴大家(也提醒自己),所有的照顧方,無論男、女,都要了解到照顧方的優勢,並給探視方更多的機會,這樣,我才配得上當一個好爸爸(或好媽媽)──畢竟我曾經無法當一個讓太太開心的好老公,如果連一個好爸爸都當不好,那才是真的要羞愧萬分的了。
請見全文:https://www.parenting.com.tw/article/508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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