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75號解釋分析】
by西門慶
#解釋標的與結論
1.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累犯制度,合憲!一律累犯,違憲!
2.刑法第48條前段:「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
△違憲,立即失效!
3.刑事訴訟法第477條:「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違憲,立即失效
#案例事實
本號解釋總共是9案合併,其中4個是法官聲請解釋,5個是人民聲請解釋。9個案件的類型皆屬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或者裁判確定後,在後案中發現是累犯的情況,因此分別依據刑法第47條或刑法第48條累犯的規定,加重本刑二分之一。而各該法官以及當事人認為相關規範有違憲疑慮而聲請大法官解釋。
#所涉基本權以及審查標準
1.人身自由
大法官認為刑罰的執行會使人民的人身自由受到拘束,因此累犯加長了人身自由的拘束時間,所以涉及憲法第8條 #人身自由 的限制。
2.嚴格審查標準
至於審查標準上,大法官認為刑罰具有「最後手段性」,因此採取 #嚴格 的審查標準。
#用比例原則以及罪刑相當原則加以審查
對於本案所適用的三個法條,大法官要用「比例原則」以及「罪刑相當原則」加以審查。而什麼是罪刑相當原則呢?指的是 #刑罰須以罪責為基礎, #受罪責原則之拘束 ,彼此間相互對應。
至於是不是符合比例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大法官認為應該要看 #犯罪行為所生之危害 、 #行為人責任 之間是否輕重相符。
#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制度的審查
1.累犯加重的目的—特別惡性、對刑罰反應力薄弱
行為人執行刑罰後,照理說就會對於刑罰產生畏懼,而不敢再觸犯刑法。而如果仍舊故意犯罪,可見有特別的惡性,且相當於罰得不夠沒有感覺,所以加重。
2.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
累犯加重的是 #後面犯的罪 ,與前行為所生的前罪無關,所以並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3.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
刑法第47條的操作,造成個案中行為人所受之刑罰會超過其所應負擔的罪責,對於人民侵害過嚴重,違反罪刑相當性原則以及比例原則。
#刑法第48條後案確定後才發現累犯的更刑審查
1.一事不再理作為憲法原則
大法官提出一事不再理原則,此原則源自於「法治國原則」,內涵在於判決確定後,除非有極重要的公益,否得不能對同一行為重複的追訴、審問、處罰,以避免人民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重複審問處罰之危險(即禁止雙重危險)、防止重複審判帶給人民之騷擾、折磨、消耗、痛苦或冤獄,並確保判決之終局性。
2.刑法第48條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刑法第48條適用的時機,就是在後刑罰已經確定後來使用的。單純因為過去沒有發現有累犯的資料,而破壞判決的效力,並非屬於極重要的公益,因此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3.刑事訴訟法第477條以刑法第48條為基礎,因此一起失效。
#傍論-科刑資料的調查與辯論
另外大法官認為目前刑事訴訟法對於「科刑資料」僅規範調查的時間,以及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但並沒有規範 #調查方式 以及 #辯論方法 ,立法者應該加以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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