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關於疫情期間死亡案例的檢警相驗實務問題
劍青檢改聲明(110.6.8):
勿坐視檢察官司法相驗案件成為國內防疫破口 請指揮中心儘速統合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流程
一、當前疫情擴散危急事態,因新冠肺炎染疫病死者,應以最高規格防疫。如係「疑似」染疫而死亡者,防疫視同作戰,亦應以最高規格同等對待,嚴防逸脫匡列,導致病毒自遺體及遺屬間持續擴散。然而,自5月上旬疫情爆發以來,全國各地衛生局對「疑似」染疫死亡案件之介入標準低落消極。據統計,目前除新北市政府、台南市政府採取「行政相驗優先原則」外,包括台北市政府在內之全國各縣市衛生局對於「非確診」自然死(病死)亡案件,許多竟婉拒處理,推由派出所警察、分局偵查佐報請司法相驗。近一個月來,此類案件經檢察官會同法醫相驗後,已於各地案件大量驗出確診罹患新冠肺炎死亡者,最近新聞大幅報導諸多確診案件,其實均係由檢察官執行司法相驗。尤其司法相驗下採檢送核酸檢測(PCR)時程較慢且量能有限(目前約需2至3天知道採檢結果),導致警察、檢察官、遺屬、殯葬人員在結果出爐前,均暴露於高風險下,政府更無提供防護裝備或配套措施。此部分儼然將形成防疫巨大破口,各地反映溝通均未果,亟待指揮中心立即統一全國作法,緊急應變。
二、目前法令針對「病死」或「自然死」案件,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以及《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身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之規定,原則上均屬衛生機關之行政相驗範圍。至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7條之規定,則由檢察官儘速司法相驗。是以,是否「病死」或「確診死亡」自應先予釐清,值此防疫關口,應於民眾通報第一時間,即能由衛生局或防疫窗口派專人到場確認,絕非以1922或防疫電話窗口回覆第一線員警:他不是「確診者」,請自行報請檢察官處理而推辭!任由基層警察同仁於毫無裝備保護之下,奔波往返於遺體現場、可能染疫遺屬及各機關之間周旋。
三、尤有甚者,各地更發現許多「確診者」在家死亡,甚至在防疫旅館內死亡,根本沒有任何他殺、自殺或意外的情況,警察詢問衛生局或防疫窗口後,仍報請檢察官司法相驗,各地情勢紊亂不已。依據衛福部疾管署110年5月27日最新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新修訂版)之通報定義,除明定「臨床檢體核酸檢測陽性」外,更已新增「臨床檢體新型冠種病毒抗原檢測陽性」為任一條件。然目前警方受理死亡通報案件,各地衛生局介入程度差異極大,且第一時間衛生局更無統一授權對遺體及遺屬進行快篩,導致各地員警做法不一且缺乏保護,均形成防疫破口。政府應儘速統一作法,明令要求並提供抗原檢測快篩,俾保護警察、殯葬人員、遺屬且及時防止擴散。
四、本會依據上述法令、病例通報定義及大量第一線相驗實務,建議指揮中心統一疫情期間全國正確做法:
(一) 疫情期間行政相驗優先原則:民眾住家死亡通報案件,如係病死、自然死或可疑為病死案件(例如住家猝死),警察受理後,應依《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身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之規定,先聯絡當地衛生機關為行政相驗;再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衛生所及醫療機構不得以「非確診死亡」為由拒絕。且檢驗屍體時,建議均應對遺體及同居生活之遺屬,先進行相關快篩及PCR採檢,俾釐清或排除傳染風險。
(二) 非病死由司法相驗補充:前述醫療機構檢驗屍體及採檢後,如遺體係快篩陽性,現場應立即採取必要防疫措施,包括提供警察及殯葬人員完整之防護裝備。又確診之遺體,如係「病死」或「自然死」,則由醫療機構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由醫師直接開立死亡證明書;如係「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17條之規定,由警察報請檢察官儘速司法相驗。
(三) 至於已經列管確診在案者,如經通報死亡,無論其在防疫旅館或住家,均應由當地衛生機關先行辦理行政相驗。倘係屬「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方由警察報請檢察官儘速司法相驗。
(四)疫情期間,就行政相驗民眾所需繳納規費,建議一律予以免除,以免民眾為節省相關費用而選擇警察、檢察官司法相驗,逸脫快篩及檢驗而造成防疫破口。
(五)目前臺灣高等檢察署頒行之司法相驗因應措施,僅係各地檢署業已受理警察傳真報驗案件以後之處理流程,然此際案件已進入司法相驗系統,無從回頭、轉換回醫療行政相驗,對防疫破口已難挽救,無濟於事。應自警察受理民眾通報死亡之最初階段,即能獲得衛生局及防疫窗口專人立即到場協助,先進行行政相驗、快篩檢驗或司法相驗分流,方能截堵疫情擴散於前線。
五、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和書記官,基於外勤司法相驗職責,一向奮勇在第一線,從不拒絕國家任務,且自5月初起即已實際在各處第一線執行大量司法相驗工作,協助民眾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然而一個月以來,看到第一線員警承受高度風險又輾轉不知所措,而大量本來宜由衛生局及醫療機構先行辦理行政相驗的案件,轉以司法相驗處理,導致死者遺體、接觸者可能大量逸脫隔離匡列之列,恐形成下一階段防疫破口,甚而影響確診死亡總人數之估算。本會呼籲指揮中心會同衛福部所轄各地衛生局,以及法務部檢察體系、內政部警政體系,盡速統合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流程,統一全國各地作法,避免各機關間因做法不一導致互相推諉之情事,並提供第一線處理員警承辦相驗案件充足之完整防護裝備及事後隔離配套措施。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580的網紅VACS,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台北101官方正片連結: https://youtu.be/hOdsCgkMfXQ https://youtu.be/m6-cvwH5wGU 全程使用4K60拍攝製作 加入目前最新穿越機搭配A7S3刷煙火 並於1/1當天進行5小時快剪於一早首播正片 工作人員: 總指揮Director & P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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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法務局電話 在 林楚茵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天下午我和 賴瑞隆 委員一起在立法院召開「如何建立募資平台及網購消費爭議處理機」公聽會,特別邀請消基會、貝殼放大、嘖嘖、Flying V募資平台,及台北市政府法務局、行政院消保處、公平會、經濟部、科技部等產業界、公部門與消費者代表共同討論募資平台該如何處理募資爭議,政府以及募資平台又應當負起哪些責任。
我認為 #募資平台 還屬於新交易型態,目前權責機關過於分散,須 #建立一個單一窗口 解決或協助募資平台處理相關爭議,在問題發生前先行輔導,法規面的部分須檢討現行法律如何修正,或是另立新法來適當管理募資平台,而募資平台這邊也必須要共同討論如何 #自律 以及 #完善提案機制,一個法令的產生不是為了限制業者的發展,而是希望在產業成長的同時也能 #保障消費者,避免電商、平台跟民眾三方在面臨爭議時只能空轉。
嘖嘖平台表示,目前僅是將平台定位為廣告刊登場域,不介入提案人與贊助人間的交易。flyingV則表示,對於提案人皆會要求提供詳實的登記資料,並且確保與提案人間具有效電話聯繫管道,在內容把關上明訂適用相關商品法規,只要民眾檢舉侵權爭議便下架退款。貝殼放大則希望能從立法面要求平台揭露必要資訊、增加投資警示,並且仿照外國經驗提升平台自律。
消基會何瑞富副秘書長提出,站在消費者的立場,希望在平台設立之時即可設立法規門檻予以規範。另外在商品發生狀況後,由於現行法令並無特別針對募資平台進行規範,導致相關業者無所適從,也看不到他們的責任在哪裡,間接損害消費者權益。
行政院消保處和經濟部皆指出,平台的預購提案屬於消費的範疇,相關的爭議依品項差異而劃分不同主管機關,也會請地方消保官介入調處。公平會則針對誇大不實的提案介紹與廣告之認定做出說明,只要是對不特定大眾有認知且可達成交易都屬廣告,不會因為名稱不同而無法可管。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電話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後續追蹤 【笑氣管理地方動起來!台北市制定行政規則,加強舞廳、酒吧、夜店等營業場所稽查;桃園市笑氣管理草案預告明年上路】
《報導者》今(2020)年3月推出專題報導《1年26萬公斤的工業笑氣,如何毒害年輕人?》(http://bit.ly/38BVL4S), 披露原是半導體與食品加工產業的重要原料一氧化二氮(N2O,俗稱笑氣),因為缺乏流向管理,卻成為年輕人最容易取得的「合法」毒物,更有不少因吸食笑氣而癱瘓的案例。
報導推出後獲得中央重視。歷經3個月預告,環保署在今年10月30日,將笑氣正式納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後稱《毒管法》)規範。法規包括氣體業者須按月申報笑氣交易紀錄;若笑氣分裝廠難以清楚表列用途,須在笑氣裡加入有臭味的二氧化硫;工業用笑氣鋼瓶須加上「關注化學物質」、「限工業用、禁吸食」的標示;笑氣禁止網購、郵購,違者處平台業者按次最高30萬元等。
■台北市推動笑氣管理行政規則,加強稽查營業場所
行政院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長謝燕儒表示,根據《毒管法》,使用、儲存笑氣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許可證。因此當警方在任何場所,包括夜店、旅館等,查緝非法持有或吸食,可處3萬~30萬罰鍰。若致人於死、重傷或危害健康,則加處刑事責任,最高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最高1,000萬元。
由於中央法規未針對特定營業場所多加規範,為了更落實法規、加強取締笑氣,地方政府紛紛動起來配合執行。
其中,台北市政府首推《台北市政府防制營業場所一氧化二氮不當使用要點》。此行政規則中明定,一般觀光旅館業、民宿、視聽歌唱、舞廳、酒吧、酒家、夜店等營業場所業者,若發現民眾使用笑氣,應主動向警局通報。
負責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的台北市環保局水質病媒管制科科長彭富科接受《報導者》專訪時表示,過去這些營業場所,業者就算看到民眾持有吸食笑氣,擔心民眾吸食後會有問題,也礙於沒有法規無法處理。如今中央有了《毒管法》可處罰吸食者,而台北市再透過行政規則,要求業者主動通報。
但業者若知情不報,行政規則並沒有制定罰則。彭富科說,若業者知道有人在吸食笑氣卻不通報,後續發生更嚴重的狀況,如有人吸食後死亡,「他們(業者)可能就會受到《毒管法》更嚴重的裁罰跟認定,相信他們不會以身試法。」
■透過稽查壓力,督促業者通報、降低青少年吸食風氣
彭富科說,這些場所過去隸屬台北市各單位管理,例如旅館、民宿歸觀光傳播局管理,舞廳、酒吧、夜店由商業處管。各單位本來就有例行的稽查機制,現在只是多增加對笑氣的稽查。
未來台北市的執行方式會如何?彭富科指出,當警方接獲通報到場後,一旦業者不願配合執法,未來會加強該單位稽查頻率;此外,台北市跨部門也會組成聯合稽查小組到營業場所,針對笑氣、消防、稅務等共同稽核,此舉會對業者形成壓力。
「現在做法有點類似對八大場所固定稽查的做法,因為青少年吸食笑氣的風氣實在太興盛了,希望我們能透過增加稽查的頻率,讓青少年不敢吸食,也降低使用風氣,」彭富科說。
台北市針對笑氣推出的要點已在11月13日生效,彭富科說,當天晚上,商業處就有針對特定營業場所的例行稽查,環保局等單位則一起加入組成聯合稽查小組查笑氣,「當天並沒有抓到任何笑氣,但跟業者溝通才發現,他們根本不知道現在吸食笑氣違法,也沒聽過《毒管法》。」台北了將加強宣導,並在執行一段時間後,擴大稽查。
■《毒管法》、北市要點奏效,網路商家銳減、笑氣「變難買了」
上個月底《毒管法》上路,北市要點本月13日生效,謝燕儒觀察,過往只要在社群網站搜尋笑氣、氣球,都能輕易找到賣家。「但現在,網路上幾乎是沒有看到了!」不過,謝燕儒也沒有完全放心,他表示還要觀察業者是否使用其他關鍵字在網上販售。
謝燕儒指出,《毒管法》上路後,還沒有統整案件數,但各縣市都已經開始動作。例如有警察臨檢時查獲車內鋼瓶,也有經由業者通報有人在特定營業場所使用等等。
一位曾用過笑氣的使用者表示,自從開始管制笑氣之後,笑氣價格已上漲,其中一賣家販售7公斤的笑氣,價格從2300元漲到2800元,而原本輕易就能透過電話聯繫的賣家,也常常聯絡不到人,取得明顯困難。
由於笑氣都是用鋼瓶填裝,一般賣家都會向買家收取押金,藉此要求買家吸食完畢後,打電話歸還鋼瓶。這位使用者說,「近期會發生突然就聯絡不到送貨員的情況。」
■桃園市《自治條例》要求營業場所盡通報責任、違者將開罰,最快明年中通過
不止台北,桃園市政府也正制定更完整的自治條例,並且帶有罰則。桃園市衛生局於10月30日預告《桃園市特定氣體不當使用防制自治條例》草案(後稱《自治條例》),最快於明年4、5月時議會通過後正式上路。
桃園市衛生局心理健康科科長洪健翔表示,桃園的笑氣問題嚴重,衛生局早在前年底就曾發文法務部,建議將笑氣納入毒品未果;去(2019)年底,衛生局開始規劃自治條例,但當時沒有任何笑氣管理規範,衛生局得從無到有討論並修正,至今仍在預告階段。
《自治條例》的內容,包括工業用笑氣須標示警語、業者需登錄名冊等,都跟中央高度重疊。「我們的觀念是,雖然知道當時中央也在研擬《毒管法》,我們也有參考他們內容。中央地方做的事情差不多,但只要有一方先過,就能趕快保護市民,因此我們也沒有停止條例流程,」洪健翔說。
桃園的《自治條例》與台北要點相同,都是補強對營業場所的管理,但桃園還增加了罰則。其中草案第七條,規範特定營業場所業者若發現疑似施用、吸食笑氣者,應通報警察機關;知悉不報者,可處新台幣3~9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得處6個月~1年停業處分。(文/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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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蹤調查:每年26萬公斤笑氣,如何非法流竄民間?】http://bit.ly/2xqbxmB
【podcast|從ㄎㄧㄤ掉到癱掉:中小學生的「吸氣球危機」,追蹤消失的26萬公斤笑氣】https://bit.ly/2DY1PuS
#報導者 #笑氣 #毒管法 #自治條例 #罰則 #吸氣球 #管制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電話 在 VACS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台北101官方正片連結:
https://youtu.be/hOdsCgkMfXQ
https://youtu.be/m6-cvwH5wGU
全程使用4K60拍攝製作
加入目前最新穿越機搭配A7S3刷煙火
並於1/1當天進行5小時快剪於一早首播正片
工作人員:
總指揮Director & Producer:魯佳寶
影像總監Image Director:胡星培
技術支援Technical Support:王懷
穿越機飛手Drone Operator:蕭宇哲、莊定一、康覺之
空拍機飛手Drone Operator:柯竣元、陳坤暐、陳俊廷
動態攝影師:齊培丞、朱皓、王啟權
剪輯師Editor:黃詠澤、黃正明
攝影助理Assistant Camera:葉羽軒、許家綸
觀察手Observer:孔祥儒
協調員Coordinator:葛康寧
法務Legal Counsel:陳文榛、秦偉翔
作業名稱:台北101跨年活動拍攝
申請案號:AB2009150006
NOTAM號碼:A3584/20
本公司團隊人員皆為專業飛手,
執行期間備有技術人員及安全措施,
飛行任務及飛機本身皆有投保相關意外險。
試飛測試期間均獲得台北101及相關管理單位(民航局/信義分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同意後飛行。
特別感謝Special Thanks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協力廠商Alliance companies
Sony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
Synology群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Dji 深圳大疆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Trans TEC 創世泰克有限公司
Joraku 上洛股份有限公司
Carl Zeiss卡爾蔡司股份有限公司
Insta360影石創新科技有限公司
Yunglien 湧蓮國際有限公司
Ruen 潤橙實業有限公司
YC Onion洋蔥工廠
VACS攝視度影像有限公司
聯繫電話:0912-318-283
Email:vacs@vacs-ltd.com
獲得素材許可 For licensing this footage:vacs@vacs-ltd.com
公司網站:http://vacs-ltd.com/
IG:https://www.instagram.com/vacs.ltd.tw/
FB:https://www.facebook.com/VACS.ltd.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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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法務局電話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苗博雅 #質詢 #台北市 #律師倫理 #利益衝突
依照《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即使只是進行未收費的法律諮詢,律師也必須盡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並且坦承告知法律意見。
根據台北市政府的說法,林森錢櫃大火是否有可能有國賠責任,目前還在釐清。因此,對於林森錢櫃的被害人而言,台北市政府也是潛在的求償對象。
然而,台北市政府委託一群律師,提供林森錢櫃的受害者及家屬法律諮詢服務。這可能有律師倫理和利益衝突的問題。
(前情提要:https://youtu.be/y16Umupu2-Q )
這些律師一方面受到台北市政府的委託,必須忠實執行律師義務,維護台北市政府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對受害者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也必須坦承告知法律意見。
有句話說「免費的最貴」,意思就是,專業有價的服務若免費提供,背後可能需要付出無形的代價。
若被害者家屬請這些律師協助評估「台北市政府是否有國賠責任?」,就會讓這些義務律師們陷入兩難:回答可能有,將違背自己對台北市政府的義務;回答沒有,將違背自己對被害者的義務。
我在民政委員會,藉著法務局工作報告的機會,要求法務局回去仔細研議,提出完整辦法,告訴人民:到底如何解決利益衝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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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平台近年蓬勃發展。單一平台每日成交單量甚至可超過10萬筆。根據台北市消保官室提供的資料,有幾種消費爭議是反覆出現的:APP或訂單問題、信用卡扣款問題、及退款問題。
例如,地址輸入正確,但外送員收到的地圖定位有誤,導致訂單無法順利送達;或是信用卡重複扣款,卻不能退費;或取消訂單,餐點也未送達,但仍然被扣款了。
有些民眾沒有接到購買的商品,也沒有接到外送員通知,看了APP發現已經被取消訂單,或是顯示已經送達,外送平台因此拒絕退款。有些民眾沒有收到商品,要求補送或是退款,但外送平台只願意補送折價券。
這些林林總總的小額退款爭議,佔所有外送平台消費爭議超過1/3的比例。
而消費者在處理退款問題的過程,多半都有個共通點:就是外送平台的客服聯繫不易,找不到人,即便聯繫上了,也要層層轉接,難以即時提供解決方案。
由於「金額小、花費時間長」的特性,消保官接到的申訴,只是冰山一角。多數的外送平台消費者都是自認倒霉、自行吸收。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要求台北市政府法務局和消保官,本於消保法賦予的職權,輔導平台業者修改不合理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以及要求業者提供「即時、有效」的消費爭議申訴處理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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