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工減料、弊端重重的核四怎能讓它重啟!
重要概念與基本資訊 - 核四有哪些工程安全弊端?
1.開罰紀錄:核四動工以來弊端頻傳,因偷工減料、施工品質不佳、輕忽核安、經費暴增等等問題,被監察院糾正19次、原能會違規裁處45次、被罰鍰共2,290萬元。
2.違規事件:核四施工過程共有512件違規,包括施工不當、爐心熔毀疑慮、偷工減料、偽造文書、泡水、火災、輻射外洩疑慮、地震防護疑慮等。
3.最嚴重工安事件前三名:1. 屢次未經正常審核程序自行變更設計,被開罰1920萬元。2.三次淹水事件,核電廠變泡水車。3.測時期間發生全黑事故長達28小時,當時正值貢寮海洋音樂祭舉辦期間,原能會坦承並沒有可以疏散十萬人的緊急應變計畫。
核四是否已經通過原能會審查?
1.核電廠運轉前,必須通過原能會一系列嚴謹管制的審查程序,才能確認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台電針對核四廠1號機進行的安檢作業,是當時經濟部及台電公司的自主強化機制,無法取代原能會的安全管制監督。
2.核四廠1號機有32項系統功能試驗報告未通過原能會的審查,包括餘熱移除系統、爐心隔離冷卻系統、控制棒驅動系統、高壓爐心灌水系統、反應器保護系統、緊急柴油發電機系統、多處冷卻水流失事故測試,甚至與核島區安全有關的1號機電氣配電系統等。
【核四連最基本的工程安全都沒有,遑論重啟?】
核四從動工以來弊端頻傳,因偷工減料、施工品質不佳、輕忽核安、經費暴增乃至官員收賄等等,有512件違規事件,加上台電逕自違規核准變更設計1500多項,施工與驗收過程問題重重,在在顯示核四工程安全、品質問題不斷,運轉安全性堪慮。
⚡台電擅自違規變更設計
核四興建期間,台電未依規定擅自變更核四廠1500多件設計、降低電廠零件的安全規格等諸多缺失,卻無視原能會要求改正及裁罰,仍執意續辦變更設計。
⚡採購零件的供應商「沒有」核安品保資格
採購流程嚴重疏失,檢驗還沒完成,施工單位就通知供應商交貨,形成已經叫貨也到貨了而不能不用的狀況,完全無視採購程序及抗輻射功能的相關安全要求。
⚡主管收賄遭彈劾
台電未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龍門計畫後續混凝土採購,竟還曲解法令,以限制性招標方式,並且只與特定廠商議價,而遭監察院彈劾。
更不用說根據原能會管制記錄,核四建廠過程被判超過17件重大違規事件,而被開出超過2290萬的罰款。另外還有近50件其他違規,被要求改善事項超過450件,共被監察院糾正六次、彈劾兩次。
對於核電廠而言,安全性是最基本的要求,絕對不能輕忽。然而,上述洋洋灑灑的事件,卻是核四實實在在發生過的事。
前原能會核能管制處處長陳宜彬、核工專家林宗堯等核工專業者都曾公開發言表示「核四根本不可能安全運轉」。這樣的核四,還有人想要重啟,就是棄台灣人民安全於不顧。
面對摻有人工香精的麵包、黑心食用油製造商,我們會選擇拒買。那面對核四這個大大小小疏失共512件壞因素集結體,包括偷工減料、違法變更設計、官員收賄、試運轉時漏水、淹水、零件供應商不符核安品保資格、主控室起火、測試期間造成停電28小時,超過全球核電廠應變時間(八小時)三倍以上等罄竹難書的問題,我們真的還要重啟它嗎?
上述不應出現在核電廠的核安事故都出現在核四身上,我們可以確切知道 #核四不應重啟,否則就是置台灣人民安全於不顧。如果你對中國廣東台山核電廠可能出現核輻射外洩感到緊張,對於這個蓋在台灣東北角的危險核四,你怎麼能不緊張?
請大家在今年核四公投投下「不同意票」,拒絕重啟危險核四!
#分手吧我們不核四
#重啟核四17不同意
#重啟核四公投案讓我們一起投下不同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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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120的網紅舒翠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07.04.19-消防局質詢-配電安全與作業SOP 消防局最重要的功能應該是在預防各種火災的可能性,如此才可減少火災引起的民眾生命及財產的損失。 營業場所的火災(工廠、餐飲業) 一般而言機具設備都符合規定,但工作中的S O P及員工的習慣常常是造成火災的重要原因,例如中油煉油廠發生爆炸,廠內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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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配電室規定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非常重要的發展趨勢與政策分析報告,提供大家做參考.....「台灣碳定價之選項」報告中譯摘要(12/21/2020 EIC環境資訊中心)
資料來源:倫敦政經學院格蘭瑟姆氣候變遷與環境研究所(Grantham Research Institute on Climate Change and the Environment)、環保署
編按:為因應氣候變遷,今年7月初,環保署與英國在台辦事處共同合作,委由國際氣候政策研究智庫——倫敦政經學院格蘭瑟姆氣候變遷與環境研究所(Grantham Research Institute on Climate Change and the Environment),針對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政策及碳定價制度設計研議。15日「台灣碳定價之選項」(Carbon pricing options for Taiwan)報告正式發表,以下收錄該報告的執行摘要中譯:
重點摘要
碳定價和其配套措施可以幫助台灣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如設計得當,碳定價政策將成為台灣於促進經濟成長和參與國際間因應氣候變遷共同努力的同時,公平且具效益之減量工具。
台灣的主要排放源,尤其是電力部門,需被涵蓋於碳定價中。對於台電等垂直整合之公用事業,必須特別考慮管制的不同選項。
碳定價對台灣競爭力之潛在影響需加以因應。作為一個小型、開放之經濟體, 必須詳盡考慮碳洩漏之潛在風險,以及減少此風險之政策選項。
就實施不同類型之碳定價工具的現有能力而言,台灣正處於不同的「準備」階段。台灣擁有短時間內實施碳費(Carbon Levy)所需的大部分能力,然而,實施排放交易機制(ETS)仍需要進一步的能力建構。
若台灣實施排放交易機制,則需發展次級市場之功能。因台灣市場規模相對較小,加上排放集中於少數參與者,可能導致次級市場在市場集中度、市場流動性等方面遇到挑戰。
對高層之建議
1. 台灣應從簡單的碳費做起,最初設定在較低的水準,然而需有明確的價格上升軌跡。
從一個較低的價格開始,台灣可於實踐中學習,了解碳費之運作方式及其對被涵蓋企業的影響。然而,需要有一個明確的軌跡來提高碳費水準,以確保有足夠的脫碳誘因。
2. 隨情況改變,台灣應保留隨時間改變碳定價設計的選項。
我們建議在設計上保有內在的靈活度,使政策能夠隨著時間而得到改進,並為未來過渡到排放交易機制提供機會。
3. 台灣應涵蓋大型排放源,包括製造業及(盡可能)發電業之全部溫室氣體排放。
針對大型排放源管制可搭配其既有的排放量申報。電力部門為台灣一大排放源,將其納入將涵蓋住商和服務部門的間接排放。
台灣需採取更強而有力之政策行動以實現排放目標
不採取行動以因應氣候變遷的危險性顯而易見,因此,台灣與全世界需盡速採取行動。台灣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於2017年創下最高紀錄。儘管估算顯示自2017年以來,年排放量便持續下降,但仍需採取新政策,包括實施碳定價,以實現於2050年相較2005年減少50%的目標。此標準係依據2015年制定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該法同時要求政府實施排放交易機制(ETS)。然而,由於排放交易機制之設計和潛在影響力尚未解決,該措施的政策進展仍受到限制。台灣環境保護署(EPA)預計於2020年末提出對該法案的修正案,可能將允許使用碳費以補充排放交易機制。
為何要實施碳定價?
碳定價與其配套政策同時實施,將可促使台灣以公平、具成本效益之方式減少排放。若沒有碳定價,將難以實現減量。依循「污染者付費」之原則,對溫室氣體的排放加以定價,可使企業和消費者將排放成本內部化,進而激勵減量。作為以市場為基礎之政策工具,期望排放者能透過碳定價面對其活動的全部成本,將找到減少排放的方法。如何做到這一點則將留給排放者,而非由監管機構規定。此靈活度與經濟效率相關,因整體而言,減少排放的成本相較於替代政策(例如補貼、行政管制法規)的成本更低。
碳定價不僅可實現排放目標,同時能用以支持低碳投資、增加財政收入、推動經濟,以及產生環境和社會之共同利益,並促進國際合作。
國際碳定價趨勢持續增強
目前,全球已有60多個管轄區正受益於碳定價工具。除國內碳價(或不存在碳定價的區域)之應用,現今的重點同時亦轉向解決跨區域碳價不對等的替代方案,以減輕潛在的競爭力損失。於此方面,碳邊境調整機制(Border Carbon Adjustments, BCAs)不僅可以解決碳洩漏和競爭力問題,同時利於其他國家參與氣候協議。對於尚未制定具雄心之氣候政策的國家,或希望脫碳但仍未決定出適當之政策路徑的國家(例如台灣), 這些措施的導入將可成為一個全球機制的開始,其中,貿易關係將受到氣候變遷野心的影響。這也是為何碳定價政策應該成為近期優先選項的另一個原因。
瞭解國情對實施碳定價之重要性
台灣的經濟概況、能源系統和制度背景皆為至關重要之考量因素。台灣作為一個以出口為導向之小型經濟體,大部分能源需求都仰賴化石燃料,因此要想達到國家排放目標,台灣面臨著挑戰。尤其是,能源轉型需要大幅減少對化石燃料的仰賴,化石燃料目前占台灣主要能源供應的92%,且幾乎全為進口。電力市場由台電(Taipower)主導,台電為垂直整合之公用事業,在台灣發電量占70%以上,且是唯一負責輸電和配電的公司。根據2017年的《電業法修正案》,市場正在自由化,因此,如何管制電力市場對於台灣未來的碳定價至關重要。
在實施碳定價時,製造業為重要的利害相關人,占台灣一半以上的直接或間接排放。 大約75%的製造業附加價值毛額(Gross Value Added , GVA)和65%的就業,與電子元件、石化和煤炭產品以及金屬的生產有關。台灣幾乎所有製造業皆面臨貿易風險,並競爭於國際市場上。這與許多已實施碳定價的轄區有所不同,在某些轄區,製造業子部門可能更為依賴國內市場。
選擇碳定價工具之考量因素
台灣將選擇實施碳費或排放交易機制。理論上,若無其他不確定性,並且將兩種工具皆進行校正以產生相同的碳價格,則此兩種碳定價工具(Carbon Price Instruments, CPIs) 在既定的時間內可實現完全相同的結果。然而,實際上,包括未來排放軌跡的不確定性、減量成本、更廣泛的經濟環境、政治經濟因素以及在排放交易機制下的免費核配能力等因素,這些工具存在重要差異,且通常決定了在短期與長期內如何在兩者之間進行選擇。在評估碳定價工具的可行性時,將短期障礙(通常為政治、法律和體制因素)與長期目標(環境成果、經濟效益和有效的政策管理)區分開會很有幫助。
短期看來,易於管理以及簡化的政策設計與實施,通常為決定碳定價工具的重要因素。建構足以支持有效碳市場所需的能力將耗費大量時間。尤其是,排放交易機制的政策設計必須因應市場流動性以及競爭力不足的挑戰。反之,碳費則相對簡單,通常可以透過建立於現有的能源及環境稅上來實施。在評估這些法規和制度因素時,徵收碳稅似乎是較容易的選擇。然而,政治因素可能致使某特定類型政策的實施不可行。顧及人民普遍對稅收,特別是碳稅的負面感受,推行碳稅將為一大挑戰。因此,決策者選擇的工具將可能取決於其對政治性的徹底考量,即選擇一個在法律或體制層面上相對較差,但在政治上卻具有更大可行性之工具,例如排放交易機制。
就長遠來看,碳費和排放交易機制的基本屬性差異可決定碳定價政策的長期發展。這表示,了解管轄區導入碳定價的基本目的將會影響其長期發展。
這些短期和長期考量因素彙整於下一頁的圖表中。
短期內可能會影響碳定價選擇的障礙:
電力部門的涵蓋
產業競爭力、
碳洩漏和更廣泛之經濟影響、
市場集中度和流動性不足於排放交易機制中之風險、
執行能力
這四個考慮層面的整合,來自對台灣排放趨勢、經濟結構和能源系統的詳細分析, 以及與環保署進行討論,和透過關於當地情況和能力的調查問卷。儘管對市場力量和流動性的考量僅與實施排放交易機制有關,但其餘三個考量因素與任何形式之碳定價皆相關,無論是基於碳費亦或是排放交易機制。每個考量因素皆對台灣實施碳定價提出了特別的挑戰,因此決策者應謹慎應對。
台灣碳定價之關鍵考量
結論
此研究報告提出引進碳價的首要步驟和廣泛的參數,但仍需要採取進一步的行動才能付諸實施。包括釐清政策設計的細節和制訂授權的法規。為確保所採取的政策符合目標,與利害相關人進行深入的協商以及能力建構等皆相當重要。 我們為台灣短期碳定價的實施提出了一種靈活的方法。從長遠來看,台灣碳定價政策的發展應與其基本政策的目標一致。碳定價為一種強而有力的政策工具,因此,在決定採用哪種碳定價時,各地區需要權衡幾個目標。隨著國家環境、能力和目標的改變, 對於台灣而言,維持碳費或轉向排放交易機制將是關鍵問題。要做出選擇時,必須對碳定價在台灣更廣泛的環境、經濟、財政和外交政策中,所扮演的角色進行結構性評估。
參考資料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管處新聞稿(2020年12月18日),台英攜手合作 首份碳定價研究報告出爐
https://enews.epa.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9b187f3c-d175-4dd7-9cc0-d8f79bfaf10d
倫敦政經學院(2020年12月15日),Carbon pricing options for Taiwan
https://www.lse.ac.uk/granthaminstitute/publication/carbon-pricing-options-for-taiwan/
完整內容請見:
環境資訊中心「台灣碳定價之選項」報告中譯摘要
https://e-info.org.tw/node/228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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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能源自主,臺灣應建立電力承載順序!(05/15/2020 工商時報)
文╱劉志文 工研院電網管理與現代化策略辦公室主任
2020年初來,全球面對COVID-19帶來生命健康的嚴重衝擊,多國採取封閉隔離措施,甚至鎖國政策。可預見將來人類面對越來越頻繁的新病毒威脅,經濟型態、生活模式,勢必會有巨大改變。
臺灣能源高度依賴進口,面對疫情可能影響能源燃料進口之衝擊,必須減少對國外能源供給的依賴性,增加能源自主權;而提高能源自主性,可藉由再生能源綠電占比,提升與電力需求面有效管理,來達成創造經濟與環保之雙贏局面。
撇開病毒疫情,面對全球暖化議題,臺灣也無法置身事外,履行減碳的責任早已緊密嵌合在經濟、社會,以及能源供需的運作系統之中。
在經濟面,從國際間對綠色產品供應鏈的要求,臺灣企業為維持產業競爭力已產生對綠電的大量需求;在社會面,公民的環保意識抬頭,強力呼籲政府面對電源開發找出對環境相對友善的解方;在能源供需面,臺灣面臨因地狹人稠,使得電廠、變電所土地取得困難的先天限制下,仍須滿足未來臺商回流與製造業擴廠帶動的用電成長。
根據經濟部評估,臺灣未來7年以每年用電量1.86%的幅度增加,若要兼顧環境永續與滿足不斷成長的用電需求,我們有沒有除了新建更多發電機組以外更好的選擇?
現在國際間對於能源運用規劃,已經由早期供給面的「投資發輸配電設備考量」,轉而往消費面的「需求面管理(能源效率、需量反應)著手,期由降低或延緩設備投資,建立可靠、可負擔得起的電能服務。
借鏡國外的作法,臺灣仍有許多可以學習之處,像是美國加州在「電力承載順序(Loading Order)」的政策下,優先配置能源效率與需量反應。2013年,南加州愛迪生公司(SCE)公司在橘郡(Orange County)推動「優先資源試驗計畫(Preferred Resources Pilot, PRP)」,優先採購當地具備高能源效率、需量反應、儲能與分散式再生能源,預計2021年可以獲得200MW容量,提供尖峰負載14%的需求。
此試驗計畫讓SCE公司學到妥善運用分散式綠能,可以有效因應當地尖峰負載成長,避免新建發電機組、延遲或降低輸配線設施投資等成本,並落實減碳政策。
在美國麻州,為減碳訂定2030年再生能源占比達35%的積極目標,然而,若無法有效使再生能源供電與用電負載吻合,麻州仍需依賴化石燃料發電來滿足尖峰用電需求。
因此,麻州規劃一創新政策「潔淨尖峰標準計畫(Clean Peak Standard, CPS)」,運用市場機制促進儲能與需量反應產業發展,進而達到減碳與靈活調度再生能源電力、解決尖峰用電課題之綜效。
臺灣在再生能源、需量管理與能源效率均有對應的政策措施。政府在規劃長期電力供需時,已考量能源效率的提升,並且在電業法第47條規定,售電業應每年訂定鼓勵及協助用戶節約用電計畫。近年來,台電積極推出需量競價與興建百萬瓦級太陽光電廠,並實施基於安全-經濟-公平的環保調度。
由於臺灣未明確制訂電力資源選項之採購規則,供台電電源開發規劃依循,使得臺灣運用需求面資源作為抑低尖峰用電,跟促進系統靈活調度手段之潛能未充分開展。
因此建議電業主管機關建立明確的上位政策,以因應我國長期用電成長,學習加州電力「承載順序」政策,由獨立的電業管制機構,要求電力公司在執行發輸配電設施備用容量擴充規劃時,應將對環境影響最小的尖載用電管理及分散式綠色能源開發,做為能源自主提升與穩定供電所需的綜合資源規劃優先選項,形成電力承載方案,定期進行效益評估,透過公開資訊,使一般大眾瞭解電力承載方案的價值與推動成效,並匯聚共識,期能達到能源自主、穩定供電、減碳、環保、永續發展與經濟共榮的目標。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viewadmin.ctee.com.tw/environmental/197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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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配電室規定 在 舒翠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07.04.19-消防局質詢-配電安全與作業SOP
消防局最重要的功能應該是在預防各種火災的可能性,如此才可減少火災引起的民眾生命及財產的損失。
營業場所的火災(工廠、餐飲業)
一般而言機具設備都符合規定,但工作中的S O P及員工的習慣常常是造成火災的重要原因,例如中油煉油廠發生爆炸,廠內消防設備都符合規定且正常,但員工未遵守製程中的SOP釀此大禍。
建築物的火災佔所有火災的3成,
而一般住宅火災中電器造成的火災又佔4成(包含電器用品及電線超載)
經濟部或經發局只管制營業用戶、未管制一般用戶,一般用戶均向台電申請→書審→台電只管制配電盤→從室外的配電盤至室內的線路,目前無任何的稽核機制。
上游建置的管理未盡落實,而消防局卻需為此於發生火災時衝鋒陷陣。
針對營業單位~消防局應與經濟部商檢局及勞檢處,針對高危險群營業單位的作業SOP及機電設備的配電安全規範建立橫向的聯繫機制與列管。
針對一般住宅~政府更應在建築管理上針對配電做控管,減少住宅日後電線走火的可能。
用電安全不是個人私事,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為免殃及無辜豈可不慎!
#預防重於一切
#輸配電線稽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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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講不清楚
所以我乾脆重發一篇文章來講
為什MO大樓的78毛狗屎蛋事情會這MO多
首先
先看法規
法規名稱: 電業法
第 33 條
用戶用電容量、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或樓層,達一定基準者,應於其建築
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配電場所及通道,無償提供予輸配電業裝設供
電設備;其未設置者,輸配電業得拒絕供電。
前項一定基準與配電場所及通道之設置方式、要件、施工程序、安全措施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名稱: 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戶應於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配電場所及
通道,無償提供輸配電業作為裝設供電設備之用;未設置者,輸配電業得
拒絕供電:
二、輸配電業公告實施地下配電地區新設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二千平方
公尺以上者,或新設建築物在六樓以上且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
公尺以上。
三、非公告實施地下配電區域,新設建築物在六樓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在二
千平方公尺以上、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之工業區(用地)內之建築
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或應開發單位(或用戶)要求
或政府指定必須地下配電。
blablabla..
簡單來說因應法規
大樓地下室要設置受電/配電/變電室
供該大樓用戶/住戶使用
配電室內擺放的就是變壓器
將高壓電(11.4或22.8KV)變成低壓
供應給大樓的用戶用電和公共用電使用
有分大公電的變電箱
小公電的變電箱
還有一般用戶用電的變電箱
然後經過受電箱(通常位置在配電室外牆)
受電箱為責任分界點
往前由台電維護(含受電箱)
往後由大樓自行維護
再經由機電公司(高等水電)配線至電表箱
而電表箱之後的線路(經由管道間)
再到拉到各戶的總盤
所以基本上你看不到明管配線
一般住宅大樓不管484住商混合
原則上都會有三相的用電
而台電供應的三相電源則有兩類
第一種是三相三線220V
另一種是三相四線220/380V
不管三相三線或者四線
基本上
在大樓內的大公設(消防、機械停車etc)
小公設(如電梯)都是需要用到三相電源的
單相電源根本無法將大馬力的馬達啟動(如消防幫浦)
而一般住戶則是一般的單相三線110/220V
某些大樓型的豪宅也會選擇以三相用電
回到爭議問題本身
為什MO在大樓家中的總開關是75A
但卻不代表你能夠100%完整用到75A呢
我跟你說
..
我他媽的怎MO會知道
去問你家大樓建商喇
因為台電是根據申請資料去生出變電箱的
申請資料誰給的
不就是你家大樓建商嗎
你有看過透天住戶在煩惱變電箱容量問題嗎
0..完全沒有
因為變電箱容量不足使用or跳電時
台電就會規劃升級容量or再長一葛粗乃
雖然大樓也會是差不多的做法
但問題是..
變電箱在大樓地下配電室啊
如果配電室空間設計太剛好那就掰惹
配電室擴建得重新申請執照
包含防火區規劃變更還要技師簽證
更重要的是$$$$$$$$$$$$$$$$$$$$$$$
啊建商為什MO不一次到位呢
從受電箱的配線到電表箱
再電表箱及其配線到各戶的總盤
這些都是成本
配電室太大還會影響到車位數量
簡單來說還不就是$$$的問題
有人會說總開關75A的斷路器也是錢啊
拜託那成本根本小巫見大巫
更何況一堆人都不懂電
只看得懂自家總開關..喔喔是75A啊
吃公共用電
又會面臨到另外一葛議題 契約容量
特別是俗稱的大公電最常看到
契約容量有基本費/月租費
而一般用戶的電力大多是用表燈計價
大樓契約容量用電
超約10%以下按2倍計收基本電費
(即原基本電費加計1倍)
超約超過10%按3倍計收基本電費
(即原基本電費加計2倍)
用電量低一樣要繳基本費
所以很多大樓住戶
反而還希望能降低公電契約容量
啊你要全體住戶無償
跟你電車充電分擔那高額的基本費or超約費
我想還是卡早睏卡有眠喇
如上述有誤也歡迎大家幫忙勘誤
以上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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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變相器並非萬能
多耗電、設備成本、維修費用與故障風險
傳統變相器還有馬力搭配問題
除非是萬不得已環境不允許的情況下
MO~
現實很骨感
不然你是要大家花幾次錢收爛攤子
問題是$$$
還有少掉的車位
不會有人不洗澡
所以熱水器一定是必備良藥
建商不可能沒算進去 沒規劃 沒配線
還是說你家裝的熱水器
是需要從大樓地下室的電表箱
拉線到你家車位上呢
原本沒有的要大家花錢去建設出來
本來就要花時間精力去遊說
不然去住透天
你愛改啥就改啥
你愛裝啥就裝啥
沒管委會 沒區權會 不用投票
舒服
※ 編輯: Windcws9Z (59.127.190.36 臺灣), 05/13/2021 03: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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