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高樹鄉精神病患傷人事件,為何制度上難以在前端預防?】
9月26日屏東縣高樹鄉發生衛生局列管的精神病患傷人事件,一名患有思覺失調症的男子因不滿便利超商女店員提醒需戴上口罩,跳入櫃檯壓制攻擊女店員,致其雙眼重傷,送醫搶救恐有失明之虞。事發過程經媒體曝光,引起社會譁然,屏東縣長潘孟安也於第一時間表示要深切檢討、補強社會安全網,與中央衛福部討論,希望強化法令,「讓精神病患不再成為社區的隱形炸彈」。
隨著這些年來精神病人的攻擊事件反覆發生,「補破網」的呼聲不斷,主責精神病患刑事案件的兩個主管機關,也因為新聞效應公開表態回應:司法院於昨(29日)晚間於官方臉書粉專強調去(2020)年底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重大刑事案件被告在法院判決確定前,若有精神障礙且具有危害與急迫性時,不需要等到判決有罪,法院可以即時運用「緊急監護」的制度,命被告進行監護治療;衛福部心口司司長諶立中接受《中央社》訪問時也提到,4年內將社區關懷訪視員增至1000人以上,明(2022)年則一定可以設置4到6家「司法精神病房」,以風險程度分級分流處理,安置高暴力風險、高復發風險的精神病患。
在公部門許諾更安全的未來到來之前,到底是什麼緣故,使得制度上難以在前端預防高風險精神病患傷人事件?
◼︎發生刑事案件之前,《精神衛生法》扮演最前端的預防角色
從2016年小燈泡案兇手王景玉、今年9月無期徒刑定讞的台中牙醫師命案兇手賴亞生,到甫發生傷害事件的屏東縣高樹鄉楊姓男子,他們共通的身分都是地方衛生局列管的「嚴重精神病人」,由公衛護士與社區關懷訪視員定期追蹤,據統計全台灣約有14萬名這樣的個案。
即便14萬名個案中有暴力犯罪比例微小,不能斷然將不定時炸彈與嚴重精神病人劃上等號,然而因其隨機性、大眾難以理解犯案動機等因素,使得整體社會將其風險放大檢視,更因部分個案過往曾有失序行為、反覆入出院的紀錄,而讓民眾擔心並質疑為何無法從更前端預防,讓有風險的精神病人強制住院治療。
然而,在《報導者》過去幾年針對精神醫療處遇的訪查,要釐清病患處遇與社會安全之間難以達成的平衡,得回到制度面的設計,甚至更需要在刑罰之外,強化社區醫療體系的治療。
現行針對精神病患的強制治療處遇,包括司法偵查中的「緊急監護」、判決定讞後的「監護處分」、規劃中的司法精神病房等,都是在發生觸法行為後,刑事案件進入正式司法程序,才會啟動。在實際的犯罪事件之前,在最前端能介入的是《精神衛生法》第41條,當發生嚴重精神病人疑似滋擾或危害公共安全,並有自傷或傷人之虞時,就可強制將其送醫或強制住院。
但實務上第一個常遇到的問題,是各縣市並無統一作業流程,「第一步通常都是call警消,有的縣市跨單位協調資源比較充足,遇到精神病人出現傷害或暴力事件,醫療人員會隨同出車評估,但有的地方人力不足,到現場的只有警消,不一定能判斷該送警局還是醫院,」屏安醫院精神科醫師、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學術教育暨出版委員彭啟倫在此事件後接受《報導者》採訪時表示。
◼︎強制住院形同剝奪人身自由,法定程序問題持續爭議
若是進入強制就醫的流程,得在5日內由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鑑定,並經過由社工、心理師、職能治療師、家屬與律師代表組成的審查委員會評估,才能啟動強制住院,強制住院最長不能超過60日,若有必要延長,必須再重啟審查程序。
「強制住院審查委員會代表國家剝奪一個人的人身自由,近年一直有一些爭議,醫界普遍認為,應該由法官透過正當法律程序來裁定(法官保留)。」彭啟倫說。
去年10月,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曾舉辦《精神衛生法》修法公聽會,其中討論的重點就包括現行強制住院要經過一連串行政程序,部分民眾與家屬認為門檻過高,但醫療與司法界代表則基於法定程序與病患人權,表示現行機制是對患者的程序保障,不需調整。
根據衛福部數據,近年全國每年強制住院案件,在2012年約1200件後逐年下降,近5年大多維持700件上下,經審查委員會通過的許可率則在9成以上;對照之下,另一種機構處遇外的「強制社區治療」則乏人問津,此一2013年開始,基於預防大於治療的措施,透過門診、居家治療與社區精神復健,將嚴重病人的自由限制減到最低,支持協助病人在社區中繼續接受治療、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全國每年申請與通過件數都在50到70件上下,究其原因,常跟醫療院所須耗費過多人力成本、病人不易配合常須協調警察、健保給付缺乏誘因有關。
◼︎猶待正視的醫療與社區治療環境落差
隨著屏東高樹鄉楊姓男子過往經歷曝光,會發現他歷年來都有短暫住院治療紀錄,但過不久又出院,為此潘孟安強調,要請醫院評估「長期收治」。此一個案凸顯出精神醫療專業評估精神狀態改善,出院後當家庭資源與社區現實無法順利承接,兩者間可能出現的空窗與落差。
「在作息正常、常規化的醫院環境,我們比較知道怎麼應對這些個案,他們受到的刺激相對小,當暴力或自殺風險下降,就達到可以出院的標準,但醫療的角度很難評估社區中會遭受的刺激,這跟出院後家庭支持度、醫療與社區公衛的銜接有關,若其中出現三不管地帶,很容易出事情。」彭啟倫說。
在承擔民眾對於整體社會安全的想像,以及維護個案健康與人身自由之間,精神醫療在相關社會事件中,屢屢陷入兩難的局面,或許在政府部門許諾要以更嚴格法規彌補社會安全網前,應先正視前端包括強制就醫/住院的制度流程,社區治療模式不彰的長年問題,才能在既有的經驗與基礎上,朝向更積極的改善方向。(文/張子午)
#延伸閱讀
【直視刑罰與治療的極限──如何務實修正精神障礙犯罪監護處分?】https://bit.ly/3F4r61L
【與受苦者相遇──社區精神病人關懷訪視員的現場反思】https://bit.ly/3mfXh5T
【一場艱難的對話:一名精神障礙者如何走向殺人之路】https://bit.ly/3D2etSO
#精神疾病 #思覺失調症 #屏東 #超商 #社區治療 #司法 #報導者
同時也有9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涉嫌與富商翁茂鍾不當往來,遭到監察院彈劾,案件更延燒多位司法官,其中,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更被司法院認定違失情節重大,移送監察院審查,監察院今天通過彈劾。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447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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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司法審查權台灣 在 酸酸時事鐵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當年馬英九吹噓兩岸關係很好,但類似通緝犯為何抓不回來?杜氏兄弟倒是處理的挺快的!竭盡所能的榨乾台灣,就是他們最能夠為台灣做的事了!#中華民國就是中國入侵台灣最大的破口 #臺灣就是一個被他們吸血霸占利用的載台而已!中華KMT不倒,台灣一定死!
經濟詐欺犯 一抵達中國 就自由啦!!!
中國官方在幹嘛 我們證據都給了
到現在一個也沒抓到?
都開工廠了還抓不到?
【回顧】
一「[HI-ON] | 馬英九是這樣把台灣奉送給中國人的」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601291546677585&id=584986081641475
#說好的國際觀呢?
一「美Fed主席鮑爾:恆大債務危機 是中國獨有問題 - 新唐人亞太電視台」
https://www.facebook.com/againstpanblue/posts/2105753706231364/
【逃亡大咖陳由豪 感謝國共與台灣人的包容?】
https://www.facebook.com/584986081641475/posts/677976405675775/
【要台灣「想想被害人」?董立文嗆:10大經濟要犯都在中國!】
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664356
【經濟犯陳由豪 一路倒債到中國
傳恐遭中國中石化逼退 我石化業者:不意外】
http://m.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inance/20151202/36930281/
【掏空700億 陳由豪追訴期剩半年】
http://m.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936623
【債留台灣逍遙中國!陳由豪明年追訴期滿 罪名將一筆勾銷】
http://www.setn.com/m/news.aspx?newsid=109455
東帝士集團總裁陳由豪
前立委羅福助
前廣三集團曾正仁
前立委何智輝
估計有90多人
陳由豪滯留海外,儘管在台積欠銀行團逾700億元債務,但與他關係緊密的翔鷺集團,過去20年在中國投資高達388億人民幣(約台幣1986億元),營收上看千億人民幣。
陳由豪 : 十大通緝要犯之一、前東帝士集團總裁,二○○三年潛逃中國,被我國多個司法機關發布通緝,迄今逃亡十二年。旗下的東雲公司當年興建基隆三千多戶山海觀社區時,占用山坡地被檢方起訴,基隆法院最近認定,潛逃未到案,已逾十年追訴期,判該案免訴。
重點 : 他是國民黨人 , 曾任中國國民黨中常委 。
還記得王又曾 ? 也是經濟犯 , 曾經也是國民黨中常委 , 還有那個伍澤元 , 病逝後他欠國庫的錢也追不回來 , 不過 , 要是追的回來,就不是國民黨了 。
馬上任後最愛吹噓兩岸打擊犯罪,司法互助 , 但像這種有重大罪犯事實的根本不應該有追訴期 。而且也不是抓不回來,是根本不想抓,歐習會中,習大大還請求美國引渡中國貪污犯回國審查,台灣人比較有錢嗎?
不過再想想 , 這些人過去全是國民黨相關的權貴,現在因案滯留中國,乃為國民黨大咖們的中國網絡重要環節 , 怎麼可能去追捕同路人自毀道路?
掏空的錢拿去中國蓋了很多化工廠 , 對中國的GDP有不小的貢獻當然不能抓,國民黨只是利用這些人,把錢拿到國外再一起分贓,等追訴期過了,再光明正大回來,台灣經濟怎麼會好 ?
經濟犯也是該終身追緝,不然錢拿了去國外,時間一到,像沒事似的回來一樣爽爽過 。
還有一種嘴臉喜歡嘴邊掛著 :
阿扁貪汙喔 ! 海角七億喔 !
阿扁被你們關到漏尿,我覺得幾百億要關到變腦殘才是,結果還在外面玩耍 , 追小老百姓的小錢很認真討,追大咖一視無睹,這就是狗黨的做法 。
黨證果然無敵!
【中企倒台銀50億 財政部坦承無擔保品】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4-10-14/52471
【南寧老鼠會詐騙 在台4年撈10億】
http://news.cts.com.tw/cts/international/201601/201601211708824.html#.VxMU7Ex97IU
【押匯套利5786萬 統貫林穎鋒逃美23年押解返台】
#摘
與美方執法局合作,已有多起將外逃通緝犯押解返國的成功案例,除感謝美方協助,未來針對潛逃美國的通緝犯,也將透過此一國際合作模式緝捕歸案。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465061
那些說不要犯法就不會被抓的人......
你不知道的 [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 ] 可能會害死你自己 。
台灣人太多搞不清楚,出國遇上這種麻煩事就會懂……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191343684212222&id=100000098048622
抓回台灣怎麼判是台灣的事淪不到中國來管,嫌棄台灣司法有問題就監督台灣政府改善司法,今天你放縱中國亂羅織罪名抓台灣人,改天你被中國羅織罪名亂抓,台灣也救不了你 。
:
在肯亞判無罪卻被中國擄走的那些台灣人,很可能被中國政府直接安個罪名,弄來一些不能檢驗的證據,之後放回台灣後,就可以借China民國的刀殺人。杜氏兄弟就是類似狀況,而且僅是兩年前發生的事情。
>>杜氏父子只是去了一趟中國,回台幾天後,警察突然上門逮人,他們被指控在中國犯下五命強盜殺人案。檢察官起訴所用的主要證據全是中國公安局做的筆錄、不認識的證人、沒見過的證物、無從檢驗的鑑定書。強盜殺人一審判決無罪,從無罪到死刑,不可能坐視不理。
>>杜氏兄弟懷疑被公安或他人陷害,想傳喚證人來對質,抱歉,法院說,找不到這個人;他們想傳喚製作鑑定報告的中國公安局人員來詰問,抱歉,法院只能找一個沒有實際參與鑑定的台灣專家出庭;他們想將證物重新鑑定,抱歉,證物不在台灣。
最後,最高法院拿出 [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 ],把所有來自中國、無法檢驗的證言、證物採為證據,杜氏兄弟死刑判決確定(父親早已因病於獄中病逝)。
阿苗解說 :
https://m.facebook.com/photo.php?fbid=633693673379207&id=100002157396545&set=a.311265505622027.73754.100002157396545
#看不出國民兩黨有什麼不一樣系列【來台觀光收益】
ㄧ「威脅不再來 陸旅行業欠台團費上百億」
➡「移民署:中客以觀光來台犯法 今年前5月查獲337人」
➡「榜單出爐!全世界「最不受歡迎」的6國旅客 第一名不意外」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233372873469456&id=584986081641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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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涉嫌與富商翁茂鍾不當往來,遭到監察院彈劾,案件更延燒多位司法官,其中,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更被司法院認定違失情節重大,移送監察院審查,監察院今天通過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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