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地檢署開庭,可以不到嗎?>
新聞:韓國瑜開吉黃光芹 今開庭卻不出庭
想法:
1.刑事案件:
被告一定要出庭,即使有請律師也一樣,
不然檢察官可以發拘票甚至由地檢署發佈通緝,
但告訴人(比如韓總)如果有請律師,是不用出庭的!
2.民事案件:
不管原告被告,只要有委任律師,都不必出庭,
除非法官要求出庭(通常是想幫忙調解),不然都不用出庭,
如果沒有請律師,
(1)原告不出庭,對方可以拒絕辯論(註),
第二次原告還是沒到,就等同撤回訴訟,
(2)被告不出庭,那法官等於是只聽原告講,
其實不一定對被告有利,
言詞辯論庭不出庭,原告可以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這樣清楚了嗎?
註:
一般人看到對方(原告)沒來,都會急著講對方壞話,
其實這種情況下還有另一個選擇,
就是拒絕辯論,那就會產生雙方都故意遲誤辯論期日,
效果是合意停止訴訟,4個月內如果雙方都沒動作,
就等於原告撤回這個案子,
那法院也可以職權定一個庭期,
這個庭期原告再沒到,被告再裝死拒絕辯論,
就會產生撤回訴訟的法律效果了~
(這段是進階版,不想動腦筋的人可以略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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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文今天於嘉義參與「國有林出租地管理」座談會。
一直以來,阿文在立法院多次質詢林務局山區林農承租地的問題,在多次溝通之後,對於山區民眾早期承租居住用地,已訂定計畫逐步由林業用地編定為建築用地,也訂定兼顧林農生計與國土保安的出租造林地管理策略。
今天的座談會,透過地方的民眾以及林務局之間的討論,阿文總結以下結論,供地方民眾參考。
一.奮起湖第三期解編,請觀光局阿里山風景區管理處於一個月內提報整體發展計畫至交通部。
二.請林務局儘速就之前未辦濫墾地清理者,檢討可行方案。
三.為因應林務局檢討修正管理相關規定,請林務局研議參照國產署作法,就相關訴訟中之案件,辦理合
意停止訴訟。
四.占用林地部分可否比照國產署採82.7.21之標準辦理出租,請林務局再函國產署詢問。
五.保安林區域內可否開放種植果樹類樹種,由林務局再行研議。
六.有關已出租暫准建地租約範圍外,於出租前即已使用惟未納入租約之附屬用地,請林務局研議是否得依後續計畫處理。
阿文會繼續成為林務局及民眾溝通的橋樑,持續為地方的地區土地管理問題做努力。
關心嘉義的朋友們,明天翁章梁將會一連出席兩場專訪,阿文邀請大家一起來聽翁章梁聊政策,聊願景,聊聊心目中新的嘉義是什麼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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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阿里山地區國有非公用土地相關問題」,嘉義竹崎鄉公所今天舉辦座談會。
阿文邀集國產署曾國基署長,與番路鄉長林清根、竹崎代理鄉長敦良江,及各村長共同討論,將協助鄉公所訂定實際使用證明核發規範,以現任村里長、地方農會等單位提供之證明書,由鄉公所經審核、現勘、公告等程序後發給證明,並憑以向國有財產署申請合法承租。
國有非公用土地的使用,關係著嘉義縣山區居民的生活,但恪於國有財產法第42條的規定,許多民眾雖然有使用事實,卻因取得證明困難,而面臨被拆除,甚至是訴訟的風險。
在新任署長到任後,便更積極的溝通,國產署也釋出善意回應,將之前需由82.07.21時任村里長出具證明,放寬為現任村里長的證明亦可,同時增加了農會證明等方式,這個共識,切實有效解決農民取得82.07.21前使用證明的困難。
另外,對於國有出租土地使用之限制,國有財產署亦兩次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辦法,放寬設置農機具室、農業資材室、農糧產品加工室等,並透過農業主管機關之解釋放寬附屬農業設施之使用,讓農民不致因新增的附屬農業設施而被認定違規解約,也更能切合農民的需要。
今日同時作成共識,國產署就相關正在進行的訴訟案件,能夠合意停止訴訟,讓民眾能有補正的時間,而免遭到無可回復之損失,並請國產署加以協助輔導民眾能合法取得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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