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署決議:嘉義、台南生態爭議區國有地 禁開發設置太陽光電(110/04/2020 中央通訊社)
“..... 國產署表示,最終做成決議,認為應將重要野鳥棲地,排除在太陽光電開發範圍外,因此,已向特生中心索取生態爭議區的圖資,針對位於區內的嘉義、台南地區鹽業用地,將不會再受理業者申請設置太陽光電,至於已經核發「申請開發同意書」的1案,也會全額無息退還已繳保證金。
國產署指出,此外,針對已經提供保育團體認養的國有土地,例如高雄市野鳥學會認養的嘉義布袋鹽田91公頃國有地,以及台灣黑面琵鷺保育學會認養的台南七股鹽灘361公頃國有地等,也承諾不會提供業者開發設置太陽光電。
國產署表示,同時,在與保育團體交換意見後,也決議將國產署核發「申請開發同意書」案件資訊,全數公告於官網上,目前正在彙整資料、建置官網專區,以利外界可即時掌握開發情形,避免在生態爭議區上做開發。
國產署也趁此澄清,開發業者取得國產署的「申請開發同意書」,只代表得到地主的使用同意,後續是否真能成案、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得視業者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的結果,主管機關若不同意開發,國產署即使是先有核發同意書,後續也不會同意業者使用。
國產署將遵循兼顧生態及經濟發展,並與環保團體共同推展公私協力合作的方式,戮力達成環境永續經營的願景,共創雙贏。未來會將國有土地已核發光電業者提供申請開發同意書案件,於網站公開土地標示供民眾查詢。....."
(中央社記者吳佳蓉台北4日電)為達成經濟發展及生態保育雙贏,國產署近日開會決議,位於高生態爭議區的嘉義、台南鹽業用地,以及已提供給保育團體認養的國有地,都將不再受理業者申請設置太陽光電。
配合太陽光電政策,國產署近年以多元方式釋出國有地供業者設置太陽光電設備,除外界較為熟知的標租外,還有委託改良利用、委託經營、申請開發等方式。
其中,申請開發是由光電業者自行就欲開放的國有地,向國產署申請使用,審查後若同意,國產署會發出「申請開發同意書」,效力如同地主證明,可供業者拿去向地方政府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正式提出開發申請。
國產署統計,目前已發出80多件「申請開發同意書」,大多都沒有爭議,但其中有1案位於台南市將軍區的鹽業用地,因位處高生態爭議區,引發保育團體關注;為解決生態爭議區開發疑慮,國產署10月30日邀集中華鳥會等環保團體、農委會特生中心、經濟部能源局等單位開會研議。
國產署表示,最終做成決議,認為應將重要野鳥棲地,排除在太陽光電開發範圍外,因此,已向特生中心索取生態爭議區的圖資,針對位於區內的嘉義、台南地區鹽業用地,將不會再受理業者申請設置太陽光電,至於已經核發「申請開發同意書」的1案,也會全額無息退還已繳保證金。
國產署指出,此外,針對已經提供保育團體認養的國有土地,例如高雄市野鳥學會認養的嘉義布袋鹽田91公頃國有地,以及台灣黑面琵鷺保育學會認養的台南七股鹽灘361公頃國有地等,也承諾不會提供業者開發設置太陽光電。
國產署表示,同時,在與保育團體交換意見後,也決議將國產署核發「申請開發同意書」案件資訊,全數公告於官網上,目前正在彙整資料、建置官網專區,以利外界可即時掌握開發情形,避免在生態爭議區上做開發。
國產署也趁此澄清,開發業者取得國產署的「申請開發同意書」,只代表得到地主的使用同意,後續是否真能成案、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得視業者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的結果,主管機關若不同意開發,國產署即使是先有核發同意書,後續也不會同意業者使用。(編輯:趙蔚蘭)
國產署將遵循兼顧生態及經濟發展,並與環保團體共同推展公私協力合作的方式,戮力達成環境永續經營的願景,共創雙贏。未來會將國有土地已核發光電業者提供申請開發同意書案件,於網站公開土地標示供民眾查詢。
圖片說明:位於嘉義縣布袋鎮台61線西濱快速道路沿線的空拍景觀。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www.cna.com.tw/news/afe/20201104022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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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回答原po的問題。
一、中途告你違約,上法院時你拿出一隻完好的貓,中途拿你沒轍?
否。認養切結書/同意書具有契約效力(這些契約可能是買賣、贈與或其他無名契約),
因此只要有違約情形,中途都可以和你求償。中途怎麼證明是另一個問題,但只要他能
拿出證明,中途並不是拿你沒轍。
簡單整理幾個判決
1.士林簡易庭 107年度士小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原告(中途)主張:被告未依約定期提供照片聯絡,嗣後被告委託朋友將貓送回原告,
原告發現貓咪未受妥善照顧送醫,對被告以違反契約請求支付違約金一萬元。
法院判決:被告確實未依照契約書第9條定期聯絡,原告主張有理由。
2.三重簡易庭 104年重小字第2313號民事判決
原告(中途)主張:被告未依約定在動物轉讓他人前先告知原告、重新簽訂送養契約,
導致貓咪現在生死不明,依照契約規定請求違約金10萬元。
法院判決:契約的確規定轉讓前應先告知原告,但原訂違約金太高予以酌減,被告應
給付違約金4萬元。
3.桃園簡易庭 107年桃簡字第1369號民事判決
原告(中途)主張:被告未依約定妥善照顧狗狗,散步未繫繩導致狗狗被毒蛇咬死,
也沒有在事發12小時內通知原告並提供獸醫診斷證明,依照認養契約書約定,請求
違約金23萬元。
法院判決:1.繫繩的規定是針對出入公共場所,被告帶狗狗在家附近的山區散步,不算
公共場所,此部分未違約。2.妥善照顧狗狗部分,依照被告提出的照片、支出單據、動
物醫院看診病歷,認定被告已經盡了妥善照顧的義務,此部分未違約。3.被告的確沒有
在12小時內告知原告狗狗死亡,因此這部分違反契約。最後判賠3萬元。
注意,重點是證明「違約行為」,而不是動物是不是好的、你有沒有照顧好他。在3的
案例中,法院認為被告有照顧好狗狗了,但是因為被告違反契約約定的死亡告知義務,
所以依舊判賠。(已經是法院認定好主人了!但是沒有在狗狗死亡後12小時聯絡,所以依
然要賠3萬)
因此就算貓咪是好的,但是你有違約(例如:你沒有定期聯絡,中途真的提出證明你沒有
聯絡,像是手機沒有通話紀錄、line沒有你的訊息等等)那麼依舊是違約,要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否過高是法院職權審酌的事情,不能因為法院可能會酌減,而認為中途拿你沒辦
法。他頂多是不能跟你要到全額,但是跟你要個幾萬塊還是有可能的。
依據契約自由原則,在沒有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民事契約要怎麼簽是你們兩個的事,
說好的違約責任也會照算。
二、在不虐貓的情形下(這裡指讓貓死亡、受傷等明顯無爭議的虐待,不給貓
吹冷氣或是沒有餐餐濕食的情況先不討論)中途還能怎麼主張?
民法上還可以主張物上返還請求權,主張貓是他的,你必須要還貓。刑法上也可以提告
侵占。(中途能否證明他有所有權是另外一回事)
在不虐貓的情況下,主張刑法毀損、民法侵害所有權的確比較困難,不過真的要說的話,
也不是沒有方法和認養人周旋。最後會不會成立是一回事,但是他可以告告看,而不需要
告成,光是你要跑警局/法庭去說明自己無罪/有權占有,要花的時間金錢,還有跟公司請
假等等問題,就夠你麻煩了。
三、有沒有簽切結書差異不大?
非也。即使沒有虐待動物,也可能構成違約行為,請看上面一的部分。
就我個人來說,我是不願意向要簽切結書/同意書的中途領養動物的,即使我有信心我
對毛孩來說是個很棒的主人。如果真的要簽,也是要在合約平等、能夠修改協商的情況
下來簽──例如說,中途的探視權要加上「在雙方同意的時間下進行訪視」的條件(而
不是不得拒絕,只能無條件接受中途探視的要求),或者把中途能夠把動物要回去的條款
刪掉等等,依照個人需求協商。
很多中途會主張是簽個擔保,防止最壞的情形發生,只是嚇阻作用。那麼中途能否同理,
領養人也同樣基於防止最壞的情形發生、只是嚇阻壞心中途,而修改契約甚至加上罰款
呢?(例如中途的行為在一定情況下構成騷擾,認養人可以反過來主張違約金?)
在這裡提出只是要大家想一想,這樣的合約是否對等。我並不是真的把中途當壞人,我相
信絕大多數的中途都是真心為了毛孩好,不會惡意興訟,但是也希望大家可以理解,為什
麼有些人不願意簽這樣的契約,甚至對領養卻步。就像毛孩怕遇上惡意領養人,領養人也
怕遇上壞中途。畢竟要是遇上了,上法院也是勞神傷財啊QQ
我相信對動物們最好的做法,是事前認真篩選認養人,選擇了之後就相信他們,而不是開
出一個權利義務不對等的合約、把大家都當成潛在罪犯,讓好主人們卻步。
也跟領養失敗的人說,如果最後因為切結書/合約的事情卡關而領養失敗,不用太傷心。
覺得合約哪裡不妥而不簽,這樣的你沒有錯喔!不需要覺得是自己的愛不夠而自責。
你想保護自己,你沒有錯;中途想保護他照顧的毛孩,他也沒有錯。
你們只是不適合、有價值觀衝突,能在雙方真的締結契約前發現這些,對彼此都是好的。
你與適合你的毛孩緣分還沒到來,再耐心找找吧!一定會遇見的!
一點個人想法供參酌。
祝福大家都能和自己心愛的毛小孩健康快樂度過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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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3.31.1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t/M.1629817210.A.A4B.html
只是與貓共同生活的終究是認養人,希望中途在愛貓的同時可以考慮簽約對象的想法
行實務多會酌減也不代表高額違約金只是來亂,要是哪天法官覺得這樣很合理怎麼辦呢?
契約的用意是如果哪天有意外可以保障自己
請大家慎重看待
領養過程中對雙方都是面試,中途檢驗領養人的決心,反過來對領養人來說
也是一個篩掉高風險中途的機會
※ 編輯: philippa281 (60.249.65.240 臺灣), 08/25/2021 08:52:46
合約再怎麼樣都不能違反人性,違反人性的合約跟本無法達成目的。
為什麼會退養?可能是因為生活發生變化,導致沒有時間、心力照顧。
不是只有家人生病或是突然被裁這種理由,所有退養的原因,包含要生小孩家人反對再養
要搬家新房東不給養,甚至單純膩了都算。一旦想退養,就代表繼續留著動物的成本他已
不願付出了,只是家中變故這種理由多數人都能體諒,而搬家房東不給養則否。但是背後
同樣都代表有其他因素在他的心中比留著動物更重要。在此時無論你加註什麼罰款,都不
可能讓想放手的主人因此想留著動物。甚至,你寫退養要罰錢、要公布姓名,只會讓想退
養的主人從「把動物還給你(中途)」變成「把動物偷偷處理掉,不要讓你發現」。
就跟分手一樣,一旦超過某個臨界點,一旦動了要分手/要讓動物離開的念頭,就幾乎不
可能停下了。如果有心要維持這段關係、要繼續留著動物,那麼根本就不會起這個念頭,
不是嗎?
那麼中途能為動物做的,只有幫忙再找下一個愛他的新主人,而不是想辦法懲罰原主人。
強迫一個不願意/無法繼續養動物的人維持這段關係,對人、對動物都很痛苦。
所以我才說好的方式是認真篩選認養人──認真找一個願意為這段關係付出、不會輕易要
放手的人,如果你覺得自己已經找了這樣的認養人,最後還是發生退養事件,那麼,就當
成他是有由不得已的理由吧(是不是真的如此就不用追究了)
我覺得比較好的處理,是告訴你的認養人,如果有天發現無法繼續照顧動物了,請他跟你
聯絡,你們一起幫動物找下一個主人(或是他要自己找也可以,請他找好之後跟你說一聲
)而不是想辦法阻止這樣的念頭。要人繼續做一件他不願意的事情本來就是難的。
推 *[33mtwicekua*[m: 原來真的有發生養了好幾年還要退養的狀況… 08/25 18:30
我好像不小心修到這位版友的推文了,希望這樣能修回來
如果不行的話請原諒我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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