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2條等規定,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A處分裁處甲6萬元罰鍰及勒令甲停止建物使用,惟甲仍繼續營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在連續處以怠金無效後,遂將該建物斷水斷電。試問:
(一)A處分之合法性為何?(16分)
(二)甲欲申請復水復電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拒絕,在聲明異議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9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二、甲為外籍移工,於106年10月14日晚間飲用啤酒2罐共660CC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因騎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查,經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達每公升0.65毫克而觸犯公共危險罪。勞動部以甲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7萬元,業已確定等情,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1月11日以A處分廢止甲之聘僱許可,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於說明欄載明被上訴人之刑如已執行完畢或經緩刑,應由雇主於文到後14日內辦理手續使其出國,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雖有違規情節惟應非屬重大,勞動部則以是否情節重大,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為由,主張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試問:勞動部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就業服務法第74條第1項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實務判決改編
#題目較高普考仍稍難
#解題方向兩天後放上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120的網紅舒翠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07.05.08 桃園航空城公司質詢-減薪再加薪自肥及轉投資 一、減薪再加薪自肥 前市長吳志揚時期桃園航空城5年虧損4000萬,鄭文燦市長上任不到4年虧損6000萬,監察院去年已因連年虧損糾正航空城,而航空城公司的高層坐領高薪7-11萬,在吾等要求下減薪1%,今年竟然還敢加薪3%,對其他在基層辛...
向公庫支付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公訴檢察官的客觀義務】
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公訴檢察官客觀義務,不只在法條裡,在我國刑事訴訟公訴實務上,也確實應該、且被努力實踐。
具體的實踐包含:
1. 請求從輕量刑或求緩刑
「......本檢察官於偵查過程中亦曾考量緩起訴處分之可能性,惟因本案被害人除上開被害人等外,尚有本署數名檢察官(即其等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對象),本案是否宜由本檢察官以緩起訴處分之方式解決,容有疑問。且本案對於刑事司法程序具有重要性之影響,有賴法院透過公開審理程序與判決宣示此等行為之不法性,始能達成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效果,避免被告與其他司法警察人員日後在績效之要求下,再鋌而走險斲傷刑事司法程序之正義,亦可使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9條而擔負偵查主體督導義務之本署檢察官知悉本轄少數司法警察在績效制度下所衍生之不法行為態樣而作為殷鑑,日後更加審慎、嚴謹監督與審核司法警察機關之程序正當性,是以,本檢察官必須以起訴之方式,將本案交由法院公開審理。如前開被告3人於審理中之態度秉此一貫,並真誠悔悟,#本檢察官建請貴院從輕量刑,或命被告向公庫支付與法定刑相當之金額而 #為緩刑之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8021號等起訴書:http://bit.ly/2SqK2kY
(新北斬手騙票案起訴書,也是《扭曲的正義》第二部第七章所提到的騙票案:https://bit.ly/38JfGSD )
2. (聲請)調查有利被告證據
以最近一年的新聞案例為例,在「彰化騙票案中」(彰化地院107年訴字第329號及109年訴字第559號刑事判決)破解警方「騙票」,主動追查的檢察官,就是公訴檢察官。她不只聲請調查對被告有利事項,還主動調查警方程序違法,甚至簽分公務登載不實的員警,最後騙票員警被檢方起訴、法院判刑。
在彰化地院107 年訴字第 329 號刑事判決中,法院甚至在「九、附記事項」欄中記載該案之所以發現警方程序違法而為無罪判決,要歸功於「公訴檢察官鍥而不捨的追查騙票」——這位學姊的這個行動,就是公訴檢察官實現客觀義務、「調查對被告有利證據」的最佳典範。
該案詳細分析請見拙作〈為績效而瘋狂:破解警方「騙票」,主動追查的檢察官〉:https://bit.ly/31dxj9B
3. 撤回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在實踐上,我所知道並且手邊有的資料,例如澎湖地檢105年度聲撤字第1號撤回起訴書。
是的,該撤回起訴書出自我之手,是澎湖那一年第一件撤回起訴,也是唯一一件,是經檢察長同意撤回起訴的。雖然在檢察體系的文化中,這種案例可能較為少見,但不是沒有。
而撤回起訴,本質上就是公訴檢察官「最有利被告」的決定,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
實務上少見,但不等於沒有法律與理論。
4. 其他:
包含:為被告利益上訴、聲請再審與非常上訴
向公庫支付 在 米可白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是不該為這件事發表自己的想法,但是我實在太氣憤了。希望可以藉由這個分享,幫助這個孩子~讓他了解就算他在另一個世界,還是有許多人關心他。
#動保法真的存在嗎
把狗狗吊在欄杆,用手機錄他被吊掛的過程,看著牠痛苦掙扎死亡,還掛在欄杆一整夜,最後說我所做的一切「不是故意」,這位虐狗者在這之前已經殺害一隻浪浪了,他是累犯。
但因虐狗者在大家面前表現出愧疚反省,獲判「緩起訴」。什麼叫做「緩起訴」?指的就是,檢察官依職權要虐狗者向公庫支付處分金,以及參與公益勞務~只要他表現良好,之前對毛孩的傷害就能獲得原諒。不用進入法院接受審判,也不會留下犯罪前科紀錄。
我實在不明白~這樣的處分,對那2個被殺害的毛孩公平嗎?對往後傷害貓貓狗狗跟小動物的人,真的能達到警惕的效果嗎?
#動保法真的存在嗎
#謝謝大家的分享
向公庫支付 在 舒翠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07.05.08 桃園航空城公司質詢-減薪再加薪自肥及轉投資
一、減薪再加薪自肥
前市長吳志揚時期桃園航空城5年虧損4000萬,鄭文燦市長上任不到4年虧損6000萬,監察院去年已因連年虧損糾正航空城,而航空城公司的高層坐領高薪7-11萬,在吾等要求下減薪1%,今年竟然還敢加薪3%,對其他在基層辛苦工作的公務人員而言,是嚴重自肥的肥貓。
二、 轉投資桃園亞矽創新公司
桃園航空城公司的董事都是由桃園市政府指派,目前累積虧損已達1億1千萬且不斷擴大,竟然還轉投資?此項投資事前完全沒有向議會報告,事後也沒在工作報告或以補充報告向議會說明,轉投資的500萬根本不在預算中,挪用航空城的資本額轉投資,如果議會不通過此項轉投資案,請問誰要支付這500萬?藐視議會的監督功能!轉投資的公司目的說是要招商,但含括的業務竟然五花八門,是真正的轉投資?還是市庫通私庫?
#虧損連連
#肥貓自肥
#公庫通私庫
向公庫支付 在 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D)檢察官曾命甲分4 期,每期向公庫支付1 萬元,甲僅支付1 期即不交,檢察官在緩起訴期間內欲起訴甲,應先撤銷緩起訴處分 【解析】 ... <看更多>
向公庫支付 在 [請益] 緩起訴要支付公庫-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朋友沒有pttID想請問版友
之前有陪他去台南地檢署
他好像在網路不小心賣到違反商標法的商品
經過檢察官質詢結束後
因為是初犯
:支付公庫一萬元緩起訴一年
最近他收到一封平信
本來以為裡面會有要去金融機構繳納類似有條碼的的罰款單
結果打開來
只有一張薄薄的A4紙,敘述一些內容
現在朋友想請問這個支付公庫一萬元
檢察署的執行科還會再郵寄罰款單嗎?
會用掛號還是平信呢?
因為怕是掛號
我朋友都會盡量上班跟公司輪晚上就為了等信
還是說直接抽空到地檢署親自繳納呢
因為朋友是關廟人
第一次遇到這類型的法律疑問
難免緊張
因為有緩起訴又有需要支付公庫的類似案例的支付方式
希望大家能給予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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