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館長委任,黃國昌律師可以做什麼?>
最近受人矚目的社會新聞,莫過館長受到槍擊。剛剛,館長在臉書上委任黃國昌律師主張權益。
那麼,黃國昌律師在法律上,可以幫館長做什麼?
1️⃣幫館長提起告訴
涉嫌犯案的被告,可能會構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持有槍炮子彈、刑法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或傷害罪嫌。
就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或傷害罪部分,館長是犯罪被害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都不是告訴乃論之罪,即便館長沒有提告,檢察官還是要偵查犯罪。但如果館長決定提起告訴,會讓自己在法律上的地位,從「被害人」變成「告訴人」。
而黃國昌律師,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擔任館長的告訴代理人。
不過,依照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就告訴代理人的身份並無限制,沒有一定要具有律師身分,和被告辯護人原則上要選任律師,並不相同。
2️⃣提起告訴,有什麼好處?
提起告訴的好處在於,「偵查」階段的地位不同。
假設,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後,案件交給法院審理,那檢察官就會成為公訴人的角色,這比較沒問題,不管館長是被害人、告訴人,法院在審理中,都會請館長到庭表示意見。
但如果檢察官對館長提告的對象,認為罪嫌不足而不起訴,或雖然構成犯罪,但給緩起訴,這個時候可以對檢察官處分不服,而聲請「再議」的是「告訴人」。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本文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對檢察官處分不服的救濟權放在「告訴人」身上,如果「被害人」館長沒提告成為「告訴人」,就沒有聲請「再議」的權利。
3️⃣如果,檢察官起訴之後呢?
目前案件偵查中,情況未明,假設檢察官偵查終結,對被告提起公訴的情況。
此時,不管館長有沒有提起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71條本文規定:「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法院都要在「審判期日」,讓館長到庭表示意見。
館長也可以委任告訴代理人到庭,如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規定:「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4️⃣被害人訴訟參與新制
去年12月10日三讀通過的刑事被害人訴訟參與新制,特定犯罪的被害人,可以在起訴後、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參與訴訟。
特定犯罪的範圍是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等案件,包括:
👉故意過失致死、致重傷案件。
👉刑法關於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案件。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特定案件。
訴訟參與人可以選任代理人,並且準用許多被告選任辯護人的規定,如果訴訟參與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代理人享有完整的閱卷權,包括檢閱、抄錄、重製、攝影卷宗及證物。
如前面提到的,法院要在「審判」期日,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對「訴訟參與人」來說,不管是「準備」或「審判」程序,法院都要通知訴訟參與人及代理人,並在準備程序應進行事項中,聽取意見。
在後續的證據調查過程中,每調查一證據結束,審判長也應該詢問訴訟參與人跟代理人,有沒有意見。最後,在科刑程序,審判長也要給予訴訟參與人及代理人、陪同人對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的機會。
5️⃣如果要打擊犯罪
以上,大概是身為告訴代理人,或訴訟參與人可以做的事情。在館長公開的委任契約中,還表示要請黃國昌律師,盡力協同追查事實真相,打擊全體不法犯罪份子。
但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打擊全體不法犯罪份子,是檢察官跟司法警察的工作,並不是告訴代理人的角色。
不過,告訴代理人在過程中,可以協助檢察官搜集證據、形成足以說服法院對被告定罪的論述。
首先,告訴人對被害的案情最為熟悉,可以在代理人的協助下,提供有意義的資訊給偵查機關,讓偵查機關找到正確的偵辦方向。也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促請檢察官保全證據。
其次,告訴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4項規定:「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在偵查過程,可以向檢察官陳述關於證據調查事項的意見,在審理中可以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協助檢察官說服法院。
#刑事訴訟法 #被害人訴訟參與 #告訴代理人 #黃國昌
(補充說明:最後三段在發文後,經 李宣毅 (Essen Lee) 律師提供寶貴意見後,予以補充,感謝李律師。)
——
第二屆「一起讀判決學生徵文比賽」8/31-9/5收件,詳情見:https://casebf.com/2020/08/09/2020_student_writing_contest/
告訴代理人閱卷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偵查中律師有無閱卷權?>
最近有一個新聞,
涉貪曾遭羈押的台北市前議員賴素如,
不滿檢方聲押時律師不能閱卷而聲請釋憲,
大法官定明天(周四)召開釋憲辯論庭,
除了賴素如外,法務部長羅瑩雪、台北地檢署檢察長蔡碧玉、
及司法院刑事廳廳長蔡彩貞皆將出庭辯論,
這將是政權移轉前,大法官會議最後一次開庭辯論。
這個涉及偵查中被告權利(有無閱卷權利)
及律師辯護權的問題~
(其實目前釋憲的部分,
僅針對聲請羈押中被告有無閱卷權為主張,
已經是縮小打擊面了~)
目前的情況是,
偵查中,不管是被告,或是律師,都不能閱卷,
法務部的說法是:
1.偵查不公開原則,怕律師拿到資料會協助被告等人串證,
或將之洩漏給媒體,影響輿論
2.刑事訴訟法只規定,律師在審判中可以閱卷,
被告在審判中只能要求交付筆錄
(其他證據資料,被告本人是拿不到的喔!)
但這樣有道理嗎?
第一個,
如果律師協助串證,有律師法的問題,是可以送辦的,
沒有幾個律師會為了單一案件(幾萬塊,幾十萬)
去冒這個喪失律師資格的巨大風險的!
另外如果律師閱卷 = 串證 ,
那應該禁止律師在審判中閱卷阿,
因為會串證嘛!
(你乾脆說取消律師辯護制度好了,
反正檢察官最正義了,不可能冤枉好人的!)
第二個,
現在就是偵查不公開阿,那媒體還是報導一堆內幕,
是誰洩漏的?你檢察機關裡面的人阿!
甚至有時候地檢署還會針對重大案件舉行記者會,
說明相關情況,
這算不算違反偵查不公開?
你檢察官自己都大嘴巴得不得了了,
有什麼立場說律師閱卷就會散佈給別人?
第三個,
偵查不公開,是為了保護被告的名譽跟偵辦進度,
律師是被告維護者,不會作出對被告不利的事情,
基於這個理由不讓律師看資料,
只有妨害被告權利外,沒有其他好處,
當然檢察官會說:
喔!你律師看資料後會影響偵辦進度(就是搗亂),
這種心態也是很奇怪,
律師跟檢察官,難道不是法律系一起唸四年書的嗎?
怎麼你考上檢察官,就變成超有正義感,
我考上律師,就道德感盡喪?
如果你檢察官蒐證齊全,才出手,
那律師有什麼影響偵辦進度的空間?
要影響,只有一個可能,
就是你檢察官案件還沒成熟,就急著出菜了,
或是相關證據付之闕如,只能押人取供,
先把被告抓起來關起來再說,
其他的事情,之後再想辦法~
這樣的辦案心態也是不正確的吧?!
第四個,
刑事訴訟法規定
律師在審判中可以閱卷 =/= 律師在偵查中不得閱卷,
法務部對於這個法條解讀,是過於限縮的,
(如果真的講不通,就修法阿!)
第五個,
其實在偵查階段,
檢察官是處於中立立場,跟被告甚至律師都不是敵對狀態,
(至於一審以後,因為檢察官已經決定起訴,當然是立場不同)
那偵查階段,其實是大家一起挖掘真相的時候,
檢察官手上的資料,也許是不正確的,或是被誤導的,
如果律師可以看到,也許可以找到不同的資料證據,
來說服檢察官,這個被告是無辜的,
對檢察官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不然檢察官老是悶著頭辦案,
明明不會成立的案件也起訴,
起訴後,換公訴檢察官到法庭上被羞辱,
這樣也不對吧?!
結語:
在檢察官立場,當然會覺得律師的存在礙手礙腳,
不過那是在一審之後的階段,
偵查中檢察官是中立的,
不應該視律師為敵人,甚至視被告(一般民眾)為敵人,
讓被告/律師可以閱卷,是起碼的,
特別是你都要聲請羈押人家了,都要把人家抓去關了,
卻連相關證據資料都不給人家看,這說不過去吧?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33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
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
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
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
偵查,不公開之。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
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
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得告知被告、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關於偵查不公開之規定,
並曉諭勿公開或揭露偵查中知悉之偵查程序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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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打臉邱毅
邱毅聽不出自己道歉的聲音,還要我們拿証据出來。那我們只好重建現場了!希望幫助他重拾記憶,恢復正常。以下錄音,肯定非常有療癒的!
光碟錄音內容(部分)
法官: 被告邱先生,不好意思,這是一個自訴案件,依法還是要告知你,對於自訴人告訴你的事實、法條,自訴狀你應該有收到吧(邱回有的),這已經進行一陣子了,邱先生要告知你,在法院開庭的時候,你可以保持沉默、不用違背自己的意思陳述,也可以選任辯護人替你辯護,對於自己有利的證據可以請求法律調查,這是你訴訟法上的權利,邱先生你了解嗎?
邱毅:了解
法官:好,那已選任辯護人辯護了
好那法官問了,對於本院前次準備程序,雙方就和解內容之意見為何?那個林律師,上次11月28日有開過一次庭,(林回:是)那溝通的意見為何?
林律師:庭上,就是雙方協商已經達成和解(法官回ok)那道歉聲明,那道歉的文稿部份我們有傳給書記官了,那就按照上次的協商,請邱毅先生當庭朗讀並全程錄音,那麼…..
法官:就如同這個…內容…如同這個…陳報四狀
林律師:不太一樣,因為四狀有一個條件改了,所以不能用陳報四狀,內容如陳報四狀,但和解條件二修正為(法官:記載筆錄)對
法官:好,那洪律師跟邱先生,對自訴代理人所陳這個部分,有什麼意見嗎?
洪律師:沒有意見
邱毅:沒有意見
法官:沒有意見,那自訴被告邱先生是否於今日庭期就雙方已協議之內容,當庭為朗讀?
邱毅:現在朗讀阿?.(法官;對)...喔同意同意
林律師:庭上,按照我們上次協商,先把內容打上(法官;有阿,他現在再抓了,慢慢來)好好
法官:KEY好了嗎?確認一下…………
邱毅:現在念嗎?
法官:對,沒關係,請
邱毅:本人邱毅於2010年新北市長選舉投票前夕,參加TVBS 2100全民開講現場直播節目,恰逢連勝文遭遇槍擊,由於身處攝影棚內,未能即時取得詳盡資訊,在主持人提問並提供蔡英文新聞稿,且基於好友連勝文受創生死未卜之傷痛下,對蔡英文及民主進步黨進行評論,指稱民進黨新北市長候選人有煽惑、縱容支持者進行暴力情事,此評論可能造成蔡英文及民主進步黨之困擾,但並無妨害蔡英文及民主進步黨名譽之惡意。當時適逢選舉投票前夕,此評論對候選人可能造成負面影響,本人事後深感不安,特表歉意。
法官:自訴人有何意見?自訴代理人有何意見?
林律師:因為雙方已達成和解,我們在閱卷取得筆錄跟開庭錄音光碟後,我們與辯護人交換解除自訴及反訴代理人的委任狀
法官:那個應該是向法院提出
林律師:對,我們交換後提出…
洪律師:那就直接寫我們會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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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大家好,翻書讀到:根據刑訴271-1條文,告訴人不能閱卷宗
條文反覆讀了好幾次,也google過了,還是想不懂,於是上來發問,
請問是因為反面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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