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商榷餘地 在 丹尼爾 vs 陳恩能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寫籽✏️🍎|這是我本來在蘋果最後一篇專欄
不,這是我在此繼續寫下去的第一篇體育專欄 ✍️。
在大時代洪流中,體育新聞工作者應如何自處❓ 最近,在讀一篇 2019 年發表於英國一所大學 🇬🇧🏫、有關體育新聞工作者與專業危機 的博士論文。該博士生提出研究當代 sports journalists 職業環境之改變,包括體育迷、KOL、球會及賽事主辦單位均利用科技、於自家數碼平台無間斷分享體育資訊 💻📺📱🌍,令傳統新聞工作者失去壟斷獨家體育資訊的能力。這如何影響其專業、獨特及重要性呢❓ 有趣。
論文指出,體育新聞工作者遇上專業危機的原因有三 ☝️✌️。第一,他們仍依賴對所謂專業的傳統定義,例如能否取得證件出席體育比賽、記者會等。惟今時今日職業體育背後、超級複雜的政治經濟學,令能否取得採訪證件變得不可預測。我認為,這是例如沒買奧運版權的電視台基本上不能進場採訪奧運等。
第二,各地體育組主管仍然偏重比較「報紙導向」的分工角色,比較屬於社交媒體的角色例如直播主📱🎙 —— 則仍未獲得管理層重視其專業需要,論文指出問題是:行業將來明顯是走數碼 content 的路。我的解讀是:即使一般由「記者」兼任直播主等,惟這不一定是她或他的強項;比喻說叫專長平面設計的兼任剪片,well…… 你懂的。
第三,在社交媒體先行、且高度商業化的職業體育環境(後者不適用於香港 🇭🇰),目前已很難爆出獨家的體育故事。我認為,第三點有商榷餘地,因這視乎當地體育新聞工作者對肩負其社會道德責任的堅持 ✊。曾道出「說體育不該摻雜政治,就是貪腐的完美溫床」這名句、著名研究 FIFA 的學者 Alan Tomlinson,就是以偵查式研究篤爆世界足球的系統性貪腐而聞名於世的最好例子 🌍⚽️💰。FIFA 與白禮達(圖)如何對待提出問題的人❓ 就是嘗試禁止其著作出版,香港人很熟識 😏。哈,認證。香港人,still stan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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捧成史上最佳迪士尼真人電影肯定過譽,但也一承迪士尼固有電影的套路,計算準確、節奏明快、熱熱鬧鬧,大量華衣艷服與精緻的場景設計,確為觀眾帶來了幕幕視覺甜頭,相信「最佳服裝設計」一類獎項,明年將能橫掃。
只是,作為「前傳」的傳記式故事,這個角色是否值得堪個「前傳」先有商榷餘地,描述其性格轉折也太突兀;作為交代角色「黑化」的轉捩點,鋪排就欠火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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