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米法律教室
夫妻離婚之後,小孩要跟誰呢?
雖然 #疫情警戒三級,服務處的法律諮詢服務暫停,但鄉親遇到的法律問題,不曾停歇
今天的春米法律教室,就來跟大家談談夫妻感情生變,要結束婚姻關係時,孩子要跟誰呢,這個最困難的問題。
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親權,俗稱監護權。雖然我們常用「監護權」這個用語,但法院的判決會使用「親權」,也就是條文中寫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監護權,是用於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的情況下,另外設置監護人來幫忙的情形。
當婚姻走到終點,不管是協議離婚或是判決離婚,都可以透過協議的方式,來決定小孩親權的行使。協議的方式,可以讓男方或女方單獨行使,也可以共同行使。但如果無法雙方意見不同,無法協議成功,就要由法院來決定了。
‼那麼,法院是怎麼決定要把小孩判給誰?
民法第1055-1條要求法官要以「子女最佳利益」來做決定。圍繞著這個概念,民法也提出一些應該特別注意的事情。
包括:
一、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的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行為。
七、各族群的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法官在調查過程中,除了參考雙方的意見外,也會請社工訪視、家事調查官提出訪視、調查報告來參考。
‼要考慮的因素很多,如果男方條件跟女方差不多,法院其實也很難下決定。
所以法官會希望雙方多協調、多討論,儘量讓夫妻可以自己做決定,萬不得已,磨到最後,才由法院為雙方做一個決定,下一個判決!
不管最後小孩的親權交給誰行使,沒有行使親權的那一方,都還是要分擔扶養費用,原則上也有定時會面交往的權利。
即便雙方離婚各自走上自己的人生,對小孩還是有共同的義務存在,呵護小孩在溫馨、安全、健全、快樂的環境下成長,是我們大人的責任。
沒有爭取到親權,並不是一種否定,法院的決定也未必正確,只能說是法院認為現階段,另外一位更適合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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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認為,離婚之後就一刀兩斷,乾乾淨淨,但事實上,如果有小孩子的話,最常牽扯不清的,就是扶養費跟探視的問題。
我自己的想法是,現在法院定的探視行情,對於本來跟小孩互動性算高的一方而言,其實還是相當不足的,可是沒辦法,兩個家庭分開,如果要常常配合探視,對雙方,對小孩,也都是折騰。
既然家庭美滿已是不可及的夢想,我們就來粗淺了解,如果真的分開,法院會怎麼判小孩的探視方式呢?
離婚之後,如果監護權是由其中一方取得,那麼另一方起碼會享有探視權,我們稱為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通常,都是由雙方協議,並配合各自家庭的生活作息,如果雙方父母是和平分手,又能理性溝通,其實在離婚協議書裡,我們都會建議書寫「探視時間、方式由雙方協議,不得妨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作息」等文字即可。
但如果父母雙方在分開時是處於決裂的狀態,甚至雙方各自的原生家庭也因為過度介入而水火不容,就容易出現擔任主要照顧者的一方,以各種藉口阻饒對方的探視,譬如:規定探視方不能帶孩子回去過夜、屢次到了協議好的探視時間就說孩子不舒服取消探視、不讓探視方單獨探視孩子,一定要照顧方在旁監視,或顯然不合理的探視時間像一次5~10分鐘,一個月只能見一次面等等。
遇到像這樣的狀況,探視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而且如果對方不遵守的話,還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通常法院會先發函請求照顧方改善,如不改善法院可以課以怠金。
那麼通常,法院都會如何訂立會面交往的方式呢?所謂的探視的時間,是有『行情』的嗎?
如果對方給予的探視的時間顯然不如法院通常會裁定的『行情』,當然就可以考慮直接聲請法院來裁定,拒絕讓對方刁難。
一般來說,我們都會看到法院裁定的主文這麼寫:
聲請人OOO得依附表所示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與兩造所生子女OOO(女,民國OO年O月O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號)會面交往。
然後整個裁定的最後面就會有個探視計畫,通常長這樣
(一)會面式交往:
1、未成年子女OOO年滿16歲前:
(1)聲請人於每月第一週、第三週週六上午9時起至週日晚間6時止,得親自或委託親人(限父母兄弟姐妹,以下同)前往相對人住處接OOO外出,並由聲請人照顧至週日晚間6時許,於當日晚間6時前,由聲請人親自或委託親人將子女OOO送回相對人住處。
(2)聲請人於子女OOO就讀小學後,除仍得維持上述(1)會面交往探視外,寒假增加4日同住期間,暑假增加14日同住期間。此項探視時間,得一次或分次探視,自何日起探視,由兩造自行協議定之。接送子女之方式同前。
(3)農曆春節期間(農曆春節放假期間依政府公告為準):
於中華民國奇數年(指中華民國107、109年,以下類推)之農曆春節期間,自除夕日上午9時起至大年初二晚間6時止,子女與聲請人過年,其餘春節期間與相對人過年;於中華民國偶數年(指中華民國106、108年,以下類推)之農曆春節期間,自大年初三上午9時起至大年初五晚間6時止,子女與聲請人過年,其餘春節期間與相對人過年。接送子女之方式同前。
2、未成年子女OOO年滿16歲後,兩造應尊重其意願,由其決定與父親聲請人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
(二)非會面式交往:
聲請人於不妨礙子女生活起居作息之前提下,得於以電話、電子郵件、電腦視訊等方式與子女OOO交往。
(三)兩造如有變更住居所及電話者,應於變更後五日內確實通知對方。
(四)兩造應本於友善父母之態度,彼此合作善盡保護教養子女之責,不得有灌輸子女反抗或仇視對方之思想,亦不得有挑撥離間子女與對方之感情或阻擾妨礙對方探視、親近子女之情形。
當然依個案狀況不同,法官會依子女的利益做調整,但就以上的格式大致可以作出以下的結論,在通案的狀況下:
►每月有兩個週末可以帶回去過夜
►寒暑假酌增探視時間,可連續或分開
►農曆年節輪流在雙方家庭過夜
►平日得以電話、訊息聯絡
因此如果探視的方式與前面的狀況相差太多的,聲請法院裁定會面交往方式都會有相當程度的改善。
參考法條:民法1055條第5項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值得高興的是,現在也逐漸看到法官會裁定更多的探視時間,這部分以後我們繼續跟大家分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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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親權)跟扶養權有什麼不同?離婚協議書上該怎麼寫呢?
我們常常被問到監護權跟扶養權的不同,先說明一般大家所認知的監護權比較接近民法規定的「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而其實民法中所謂監護人通常是指成年以後因精神障礙被裁定監護宣告後的法定代理人,但為了大家口語上的方便,我們在這裡也就先簡稱監護權。
辦理離婚登記的時候,戶政機關都會要求登記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人是父方還是母方,是單獨監護還是共同監護。
所以建議在離婚協議書上即以正確的名稱書寫,也就是「未成年子女OOO之權利義務由男方單獨(或女方單獨或雙方共同)行使及負擔」。
單獨監護跟共同監護的差別在於,登記共同監護時有關未成年子女的一些生活事項,譬如戶籍、就醫、辦理護照、銀行開戶等主管單位可能會要求兩位法定代理都要出具同意書,如果在父母雙方溝通不良的狀況下,會造成主要照顧子女的一方在處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事項時,處處受到阻礙,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其實是有妨礙的,所以近年來法院裁定共同監護的比例其實已經遠少於單獨監護了,但相對的在裁定單獨監護時,更需要謹慎審酌究竟由哪一方單獨決定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事項對子女比較有利。
但不可諱言的,在簽立離婚協議書時,常常會有一方顧及如果簽下由對方單獨監護,會不會小孩長大了,就認為被其中一方給遺棄了,所以在我們事務所辦理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反而相對的共同監護的比例會高一點。但是通常會在共同監護(未成年子女OOO之權利義務由雙方共同行使及負擔)的約定後面,另外書明,由其中一方負主要照顧義務,或與子女同住,另外一方則享有探視權,並且共同負擔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用。
例如:
未成年子女OOO之權利義務由雙方共同行使及負擔,與男方(或女方)同住,負主要生活照顧義務,扶養費共同負擔,女方(或男方)得於不妨礙未成年子女就學及生活作息下與子女會面交往。
就是一個常見的寫法,但因為寫的比較簡要,所以是適合離婚雙方都還能理性溝通的狀況。如果雙方就未成年子女的事項決定常常有衝突,或許就需要單獨監護,或是再約定更明確詳細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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