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鮭魚回台?淺談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作者:李叡迪律師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與三個主要子法(以下合稱「專法」)已於民國108年8月15日施行生效.專法生效前,個人境外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所稅(稅率為5%-40%),大陸地區以外(含港澳地區)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超過新台幣(以下同)100萬應計入所得基本稅額(如課稅,稅率為20%).至於盈利事業境外所得則一概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營所稅(稅率為20%).專法施行後,個人境外所得與營利事業之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臺灣時,申請適用專法課稅經核准後,即免依既有制度課稅.惟須特別注意者係,依專法課稅時,納稅義務人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繳納之所得稅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專法施行後第一年內匯回資金所適用稅率為8%,第二年匯回資金之稅率為10%.又匯回資金完成實際投資後,則可申請退還繳納稅款之50%(相當於適用稅率4%或5%)。惟違反後述資金運用限制時,稽徵機關將就匯回資金20%課稅.簡言之,匯回資金之運用合於專法規定時,專法稅率將低於於前述既有制度之稅率,以吸引資金回台。
匯回資金雖享有前開租稅優惠,然其運用受一定限制.首先,除經濟部核准購置實質投資所需之建築物外,匯回資金不得購置不動產或不動產受益憑證.其次,匯回資金中得提取自由運用者至多為資金總額之5%,可用於金融投資者至多為資金總額之25%。此外,除從事投資與得自由提取運用之部分外,其餘資金於存入外匯存款專戶屆滿五年後始能提取3分之1,屆滿六年後得再提取3分之1,屆滿7年後方能全部提取.最後,用於金融投資之資金受有以下限制:
1.投資標的限於國內有價證券、國內期貨或選擇權交易與國內保險商品.
2.於國內有價證券之投資應符合一定分散比率規定,包括持股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股份之10%、投資單一公司之股票及債券不得超過20%等。
3.不得從事信用交易,不得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不得投資槓桿或反向之ETF或ETN。
4.不得作為質借或擔保標的,且國內保險商品不得辦理保險單借款。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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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小賺了一點。
怕明年繳稅時漏報被罰,
所以還是想跟眾先進確認一下,
所得稅怎麼算?
網路不知道是不是下錯關鍵字,
看不到明確的解說。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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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的 google map 的探照燈方向就是你的正前方
……好像很多人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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